12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人保财险发[2010]11号)
财经纪律、财务风险及财务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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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外部监管、上级审计、检查问题整改
总行审计--行长经济责任审计
2015年8月总行审计局委托广州审计分局对衡阳分行张军行长任中 审计 检查发现: 1、费用计列不准确。房租费一次性计列,安保费、物管费未预提 和摊销。 2、科目计列不准确。 3、附件不规范。广告合同、发票等。 4、装修工程费用一次性计列成本费用。实际情况?维修费 5、库存管理缺失。 6、劳务费直接支付第三方、未通过省分行集中发放。 7、车辆租赁。 8、福利费科目发放节日费,且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9、办公车辆均未建立每台车辆的使用登记本,具体记录车辆的使 用行程、时间、使用人等。 三重一大、招议标、集体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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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外部监管、上级审计、检查问题整改
接受审计检查情况
2011年省分行接受湖南省审计厅、各市州分行接受当地审计局 审计。 2011年省分行接受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检查,对长沙、张家界 分行两个二级分行进行检查。 历年来各市州分行接受经济责任审计、营销费专项审计及财务 检查。 接受银监、税务、人民银行、工商、物价等各项检查。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 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会2006年1月发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保 监 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保险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大资金管理力度遏制违法违纪案件的紧急通知-人保发[1999]63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大资金管理力度遏制违法违纪案件的紧急通知-人保发[1999]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3e9f1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ce.png)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大资金管理力度遏制违法违纪案件的紧急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大资金管理力度遏制违法违纪案件的紧急通知(人保发[1999]63号1999年5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分公司,哈尔滨、南昌保险学校:1999年第一季度违法违纪案件统计情况表明,目前,在银行存款及资金管理方面暴露的大、要案发案率呈上升趋势。
各级公司要高度重视这一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管理力度。
在银行存款及资金管理上要严格执行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开户和存款管理的通知》(保财监审(1998)6号)、《关于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保财发(1998)21号)和《关于在招商银行开设代理业务存款账户问题的通知》(保财发(1999)51号)等规定,遏制违法违纪案件上升。
针对目前我公司在银行存款及资金管理方面发生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特点,现对资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强调如下:一、银行开户管理方面1.各级公司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报经上一级公司批准。
2.银行存款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符合保财发(1999)51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在当地招商银行开立账户,并必须严格按照保财发(1999)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
严格限制在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确需在其他商业银行开户的,必须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总公司审批),禁止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等)开户、存款。
3.各级公司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由本公司两名以上财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
二、银行存款、资金管理方面1.各级公司不得异地办理存款业务。
保险基础知识

精品行业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并修改后使用!保险基础知识第一部分基础类第一类保险基础知识考试指定教材:《保险基础知识》(修订版)一、风险概述【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风险、可保风险及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风险的定义、分类和构成因素、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以及风险管理的概念的程度,以提高其对风险的识别能力。
【考试内容】掌握:1.风险的含义和分类2.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熟悉:1.风险的构成要素和特征2.风险管理的概念了解:风险单位及其划分二、保险概述【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业发展历程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的定义、要素、特征、功能以及保险法的程度,以提高其保险基础理论水平。
【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的定义和特征2.保险的要素熟悉:1.保险的功能2.保险的分类三、保险的基本原则【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保险基本原则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含义2.最大诚信原则含义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4.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5.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熟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了解:1.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2. 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第二类法律合规知识考试指定教材:《保险法基础知识》,出版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主编:邹志洪;出版时间:一、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基础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等法律知识的程度,以提高其在理赔过程中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合同的概念(指定教材第二章第一节)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指定教材第五章)3.保险责任的开始(指定教材第五章第二节)4.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指定教材第十章)(1)保险人的义务,包括及时核损义务、及时赔付义务、拒赔通知义务、先行赔付义务等各项义务(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反“六条禁令”的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反“六条禁令”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六条禁令”的严格执行,严肃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六条禁令”为:
(一)严禁越权经营;
(二)严禁制造虚假利润;
(三)严禁埋单、撕单和制作阴阳单;
(四)严禁制作假赔案;
(五)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六)严禁在赔款中列支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行为人违反“六条禁令”中任何一条规定的,一经查实,给予解聘领导职务或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为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的处分。
行为人违反“六条禁令”,未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可以从轻给予处理。
第四条对违反“六条禁令”人员所在分支机构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违反“六条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0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997年12月16日
1998年1月1日
财预字[1997]460号
33
财政部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1998年2月6日
1998年1月1日
财预字[1998]49号
34
财政部、教育部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1998年3月31日
1998年1月1日
财预字[1998]104号
35
财政部、教育部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06件)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备注
1
财政部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1日
1987年1月1日
(86)财预字第228号
2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9月29日
1988年10月1日
财政部、农发银行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
1996年6月25日
1996年1月1日
财商字[1996]140号
21
财政部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月1日
1997年1月1日
财商字[1997]44号
22
财政部、国家科委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97年3月25日
1997年1月1日
财文字[1997]25号
52
财政部、水利部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8月11日
1999年1月1日
财农字[1999]238号
新能源公司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风险管控的若干规定
新能源公司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风险管控的若干规定为严控经营和资金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解决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严的问题,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国资委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1.严禁未经集团批准的前期项目发生费用支出,严禁投资未履行公司决策程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超概预算的投资和资金支出必须履行公司审批流程,工程实际与工程设计的重大差异必须及时上报。
3.严禁超年度资本性预算支出,严禁超计划支出。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垫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往来挂账、延后入账等方式投资预算外项目。
4.项目投产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二、并购重组管理5.资产转让与收购必须严格履行公司规定的决策程序。
6.在资产转让与收购过程中,严禁先定价、后评估,先交易、再评估。
7.项目转让与收购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事项。
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公司要求。
三、投融资管理8.严禁以任何形式对系统外单位出借或拆借资金。
9.严禁对系统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以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形式的变相担保;对参股项目提供担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0.严禁超越权限审批借款、担保类事项。
对借款、担保类事项必须按照公司授权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对担保、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对外开具保理承诺业务等或有负债事项,必须建立台账,保留相关单据,落实责任,及时跟踪监控,定期清理,防范或有债务风险。
11.严禁承接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质押业务,不得重复质押、虚假质押,禁止对外承诺第三方融资托盘。
12.严禁非金融单位进行股票、基金、掉期、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和运作。
13.严禁金融企业超公司审批范围和额度投资和运作高风险业务。
金融企业开展高风险和系统外业务要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健全内部控制流程,加强高风险业务的追踪、市场监控和预警,建立高风险业务资产保全等应急处置机制,防范投资风险。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财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财监[2010]112号)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驻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宁波、安徽、山东、深圳、宁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0号,以下简称《薪酬审核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规范高管薪酬管理,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时间本次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
检查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金融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年薪测算情况。
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计算是否准确;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确定是否符合《薪酬审核办法》。
(三)绩效年薪测算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分别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二)负责资金管理;(三)负责预算管理;(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5•【文号】保监发[2005]10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5日保监发[2005]10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高效、稳健、以市场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开发制度,切实做好产品开发风险的防控工作。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通俗化和标准化改革工作,包括:(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结构清晰、文字凝练、表述准确、直观易懂。
对于内容复杂或确需使用专业化语言的,通过使用公式、图表进行辅助说明,或使用浅显的非专业化语言进行解释,使之符合社会公众的阅读习惯,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准确、快速理解。
(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突出醒目显示,必要时应增加直观、全面和客观的解释。
(三)建立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可读性测试和信息反馈机制。
对保险消费者、被测试人员提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解决,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和积累工作,以便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参考。
三、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送审批:(一)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二)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等;(三)投资型保险;(四)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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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
为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大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罚和整治力度,根据《会计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
一、严禁贪污、挪用公司资金
公司资金必须按规定存取、管理、使用,严禁贪污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非法挪作他用。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户
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开设银行账户;严禁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三、严禁隐瞒、坐支保费或其他收入
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隐瞒经营收入或不通过公司账务直接支取公司收入。
四、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公司账户
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以公司名义开设为他人使用的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牟取利益。
五、严禁编制虚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严禁捏造、篡改、编制虚假未达账项,虚增虚减银行存款。
六、严禁单人保管财务印鉴、单人操作资金汇划
财务印鉴中的名章与财务专用章必须分人保管和使用,网银等资金管理系统使用的客户证书、密码等电子认证资料,视同财务印鉴进行保管和使用。
通过网银等资金管理系统汇划资金的操作必须分别设置制单、复核和授权权限,资金支付至少应由两人共同操作完成。
七、严禁违规串户使用资金
严禁违规在收入户、支出户、固定费用户、变动费用户、投资金户及其他专户之间人为、恶意串户使用资金。
八、严禁违规进行资金运作、设置账外实体或私自对外担保
各项资金运作必须符合公司规定,严禁以集资、贷款、借款、投资等形式违规进行资金运作;严禁以公司名义进行违规担保,擅自设置经济实体。
九、严禁违规购建、处置公司资产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购建固定资产、超标准购建/使用固定资产或违规处置各类资产;严禁账外购置固定资产或以假赔案、费用等形式套取资金购置固定资产。
十、严禁侵占公司资产为私人谋利
严禁违规截留理赔收回资产自用、利用公司资产与他人进行合股、合资经营,或以各种名义侵占、私分公司资产;严禁公车私用,未经上级单位批准不得跨省使用公车。
十一、严禁擅自印制单证、扩大单证使用范围,
严禁私自印制公司保险单、收据等监制票据,或向他人出借公司有效单证,用自制发票收费,擅自扩大公司单证的使用范围。
十二、严禁使用虚假票据、违规改变票据使用性质
外来票据必须合法有效,严禁故意改变票据使用性质,串用专用票据,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或虚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公司资金。
十三、严禁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册、报表
严禁故意违反财务规则记录、修改经营事项,提供或者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
十四、严禁违规修改财务系统数据
业务、财务、收付费系统数据必须保持高度一致,严禁恶意删除、添加或修改经营数据和财务数据库信息,或通过非正常业务操作,造成保费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等财务系统数据与业务实际不符。
十五、严禁违规发放薪酬、福利。
严禁违规提高工资、补贴、福利标准或巧立名目违规发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