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厦建法[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法〔2006〕8号)为保证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实施,根据《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中,申请材料目录未注明复印件的,表示要求提交原件;未注明份数的,表示仅需提交1份。
二○○六年六月七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厦建许01号)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四条;(三)《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厦建工[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建工〔2012〕1号)各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创优积极性,鼓励多创精品工程,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以我市工程实际和多年实践经验为基础,我局制定了《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二○一二年一月五日附: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创优积极性,鼓励多创精品工程,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百年大计,质量为本。
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转型发展,关系民生品质,关系城市内在形象。
“十二五”开局之年,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实施质量强市战略”。
狠抓工程质量是推进质量强市,打造幸福厦门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推进,我市工程建设的规模和难度也日趋增大,建筑业企业应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树立以质量铸就品牌的理念,建立完善的创建优质工程保证体系,多创精品工程。
建设单位应积极实行优质优价,对创建优质工程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创优的成本,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优质工程增加费或给予优质奖励,以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保证企业创优成本,为创优提供良好环境。
监管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创优管理力度,要采取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差异化管理等激励措施,激励企业多创精品工程。
用DB方式改进“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探讨

何瑕疵的,只是设计质量优劣有另 。设计质量高 ,今后施工 中由于设计原因而产生 的问题就少 ;反 0 之 ,单位设计质量低 , 施工中就会产生较多问题 ,包括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不产生 的频繁的设计 变更。 《 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 :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对风 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 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 。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
法 ”的可称道之处 ,仅在确定建筑施工承包环节上力图节省财政投资 、有效遏制评标定标违规现象 , 要更全面控制好财政投融资建设项 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 , 还需要我们对招标方式做进一步探索。
I 最低 投标 价 中标实施办法存在 的主要 问题
在厦门建设工程招标实践中,我们认为 目前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首先 ,关于项 目 最高限价。《 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 中标 实施 办法》 ( H 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第六条规定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实行招标工程预算 控制价 。编制单 位编制 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作
标办法具有诱使投标的施工企业亮 出 自 身真实成本信息参与投标的理性约束和激励功能,不仅节省了 \ 财政资金 ,而且使招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 、公正 ,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环节的人为因素 ,较好解 决了泄露标底 、围标 、买标卖标、定 向评标等 问题 ,是一种理论合理 、实际操作可行的工程招标方 法 ,对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在我国全面推广应用。 在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 中标方式 中, 设计单位由业主通过招标 的方式选定 , 设计 图纸由选定 的设 计单位提供 ,通过招标代理咨询单位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 , 并报财政审核所审定投标控制价 ,施工承 包企业在此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进行投标报价,经评审后最终确定 中标企业。显然 。这里的投标控制 价是在完成施工 图设计基础上的最高限价 ,对项 目 施工图前的投资控制并未涉及 。而从投资控制的角 度看 ,对项 目的投资控制最重要的阶段并不在施工环节。在整体项 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项 目建设业主 与设计单位之 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 ,往往导致工程项 目业主选定 的设计单 位保守设计或 因设计工作质量不高引起频繁设计 变更等现象发生 ,从而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投资增 加, 并影响工程进度推进。从这一点而言,目前财政 投融 资建设项 目采用 的 “ 经评审 的最低价 中标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处理有关问题的通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处理有关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厦建筑〔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处理有关问题的通报厦建筑〔2019〕63号各有关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市招投标中心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监督发现,部分项目存在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但存在未按《指导意见》落实的相关问题,部分招标人也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市建设局多次协调督促,现将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相关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一、存在问题部分项目存在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但存在以下问题:(一)评标及公示问题。
有些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有些招标人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公示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二)没收投标保证金问题。
有些招标人未启动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工作;有些保证人未按保函约定及时赔付投标保证金;有些投标人未配合保证人赔付投标保证金。
二、工作要求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督促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职责,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评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不论是否入围或进入评审,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将自动生成的雷同性分析报告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同时公示所有雷同情况和因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被否决投标的情况。
(三)招投标各方主体,要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履约履责,做好投标保证金(保函、保险)的没收和理赔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c839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87.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保监厅发[2004]5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方便各公司开发责任险产品,保监会将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认真研究和注意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涵义,在对市场全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开拓创新,提供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促进我国责任险的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出台的涉及保险业务方面的法规,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积极推动相关保险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保险公司、保监局如收集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请及时报保监会财产险部。
附件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为推动责任险发展,保监会法规部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内容如下: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厦建筑〔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0〕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指挥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经以下程序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一)属我市重大片区范围内,经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工程。
(二)属区财政投融资或区属国企投资建设,经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工程。
(三)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其它建设工程。
二、“评定分离”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确定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5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进行备案。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支付的通知 厦建筑〔2020〕38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20〕38号各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协〔2019〕14号),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结算支付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核依据及办法(一)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该项目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单位,对结算审核相关事项负责,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支付。
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按代建合同履行职责。
(二)送审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总额未超过批复概算中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支付。
(三)送审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总额超过批复概算中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建设单位经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在概算批复工程其他费总额内调剂使用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支付。
二、送审资料(一)送审资料须真实、有效、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送审资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概算批复文件等。
(三)造价咨询服务费送审资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控制价告知单、中标通知书、结算审核定案表、概算批复文件等。
(四)专家评审费等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该费用实际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评标专家劳务费、住宿费(若有)、长途交通费(若有)等相应凭证或发票复印件依据,实报实销。
(五)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服务费用审核与支付(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支付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并在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中明确服务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额度。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引导建筑企业理性报价,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更加完善,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招标投标计价的规定(一)有关单位在编制和审核我市财政投融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时,应认真执行《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闽建筑[2005]9号)和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5]15-18号、闽建筑[2005]25-28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参考《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价目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算造价即为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
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前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资料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现违反规定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并同时将监督意见书抄送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改正,未改正的不得开标。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以合理的施工方法、常规的施工条件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应当在工程预算文件中予以明确。
招标文件要求工期提前或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计取相应的提前竣工措施费和优良工程增加费,并通过合同约定。
招标预算造价的劳动保险费按丁类计算,投标报价分别按企业劳动保险费核定卡类别及丁类计取劳动保险费用,其中按丁类计取劳动保险费的报价仅作评标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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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建建[2003]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行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就有关工程招标控制价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工程预算价应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称市造价站)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市场参考价及机械台班单价进行编制。
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
单位工程类型
工程类别
下浮幅度范围(%)
建筑工程
一类
10-15
二、三类
6-10
建筑安装工程
不分工程类别
10-20
仿古及园林建筑工程、修缮工程
不分工程类别
建筑装饰工程(单独发包)
/
10-25
市政工程
不分工程类别
园林绿化工程
不分工程类别
15-30
土石方工程(单独发包)
四、市招标办与市造价站应加强配合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价及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进行监督。
五、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
/
桩基础工程(单独发包)
/
港口、水利工程
不分工程类别
公路工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不分工程类别
(注:上表中下浮幅度范围参考值将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及计价办法,及时动态调整公布。)
三、招标工程最低控制价是在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市造价站发布的最低控制线计算出最低控制价,若投标报价低于最低控制价的,将其差额以及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金额,作为招标人采取防范低价风险措施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编制的招标工程预算价基础上,根据具体工程的技术负责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工期长短、建设地点等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参照下表所列下浮幅度范围,确定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并在截标前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