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集贸市场管理规定集贸市场管理规定近年来,各省市农村专业集贸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带动着周边的工商业经济圈繁荣发展。
但是快速发展的农村专业集贸市场的另一面,市场管理落后、成本高、缴纳税款少等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引起各级地方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重视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来更好的带动经济的发展。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一) 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 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集贸市场管理制度

集贸市场管理制度集贸市场是农村地区经济交流的重要场所,它为农民提供了一个展示与销售农副产品的平台,同时也是满足农村消费需求的主要渠道。
为了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建立健全的集贸市场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集贸市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实际操作建议。
一、集贸市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集贸市场是一个自由交易的场所,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
这包括制定明确的市场规则与纪律、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2. 促进供需平衡:集贸市场作为农业交流的重要场所,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供应与需求平衡。
通过合理的市场管理制度,可以引导农民在适当的时机及数量销售农产品,避免供应过剩或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3. 提升农民收入:集贸市场是农民销售农产品的主要渠道,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可以保证农产品的价格能够得到合理确定,农民能够获得公平的销售收益,提高其生活水平与经济收入。
二、集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实际操作建议1. 建立市场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负责集贸市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管理经验等背景知识,能够有效应对市场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2. 制定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明确的市场管理规定,包括市场布局、商户准入条件、商品质量要求、价格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细化市场管理流程,明确市场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提高管理效率。
3. 增强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对集贸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日常巡查与检查,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
同时,对于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违规者受到惩罚。
4. 加强市场宣传与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农民与商户的市场宣传与教育,提高他们的市场意识与规则意识。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普及市场管理制度,提高他们对市场管理的认知与遵守程度。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由***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8月23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9日***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秩序,保障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等方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集贸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集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协调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依法确认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二)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三)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四)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城管、卫生、环保、农林、质监、物价、税务、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贸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的原则。
集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
街道及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街道及集贸市场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治理工作。
发挥城镇根底设施的功能作用,提高城镇品位,给城镇居民供应良好舒适的人居环境。
依据《省村镇规划建立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就小城镇治理工作做如下规定:一、排水设施的治理:1、沿街各单位、个体商户及住户不准私自转变排水设施现状,否则按毁坏公共设施处理,并依据转变大小分别处以300——500元的罚款,同时,限期恢复原貌。
2、排水沟对谁家谁家有看护权,不准重车横过,一旦压坏,要先扣车并准时举报。
30%比例嘉奖举报人。
如不举报造成的损失有所对应的户担当。
3、中心路两侧的住户,楼门前要求硬面化,铺红砖或混凝土两种,限期一个月内完成,自文件下发之日算起,逾期不完成,镇政府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完成前方可营业。
二、绿岛、花草树木治理:1、绿岛内一年四季严禁倒脏水或垃圾,每倒一次罚款50元。
2、对于横穿绿岛及踩花草者,每次处以罚款50元。
3、各种车辆或人为给绿岛、公路牙子造成破坏的或有意破坏的。
依据破坏和损坏状况收取200——500元不等的维护费。
特别较大损坏的维护费另定。
4、对于绿岛内的松树和花草每毁坏一棵罚款500元。
5、对于到绿岛内任意取土者,每次罚款100元。
三、人行路及街面两侧业户的治理:1、对于占路经营商户一律实行清理,坚决不允许占路经营,违者每次罚款50元。
2、街面两侧业户在大集和平常只能将商品样品摆放在自己门前2米内,对其它商品如煤及散装建筑材料一律不准摆放,对于不遵守规定的经营商户,镇城管中队将对摆放的商品没收。
3、街面两侧业户牌匾必需标准,美观整齐,不得另立其他标识在楼前乱放。
4、沿街各户的卫生实行“三包”是谁家门前由谁家负责清扫,保持常常洁净。
实行污水、杂物分倒。
单位及各户夏季早5——7点前或晚6——8点钟;冬季早6——8点,晚4——6点钟倒垃圾,要倒在绿岛中的垃圾箱内。
其他时间不准再倒,违者每次罚款50元。
5、冬季炉灰要装袋或打包再放到垃圾箱边,建筑垃圾严禁倒入垃圾箱,违者处以50——200元罚款。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引导语:你们知道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有哪些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集市管理制度

集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和管理集市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类集市经营活动。
第三条集市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市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经营,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集市选址第五条集市经营活动选址应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选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六条集市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规划要求;(二)周围环境通风良好,交通便利;(三)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完善;(四)居民居住困难地区除外;(五)避免污染物的污染,合理布局。
第七条集市选址应遵循公开、公平原则,通过公示、评审等程序确定选址。
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集市选址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选址。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集市经营者须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市场经营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条集市经营者严禁在市场经营过程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集市经营者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文明经营,不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集市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价格真实、合理,不得哄抬物价。
第十三条集市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清洁卫生,保持市场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集市经营者应当合理使用市场资源,防止浪费和滥用市场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集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集市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治和处罚,并对其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对于集市选址不合规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要求集市经营者立即整改,并进行限期整治,对情节严重者要进行撤销许可证的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集市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定期评估,建立诚信档案,对于信用较好的经营者应加大优惠支持,对于信用较差的经营者应加大监管力度。
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业规划(2011年-2020年)(1)
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业规划(2011年-2020年)(1) 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业规划(2011年-2020年) 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 ..................................................................... ........................................................................ ........................................................................ ......................... 1 第二章指标控制 ..................................................................... ........................................................................ ........................................................................ ................. 2 第三章规划布局 ..................................................................... ........................................................................ ........................................................................ ................. 3 第四章建设与监管 ..................................................................... ........................................................................ ........................................................................ ............. 4 第五章实施措施 ..................................................................... ........................................................................ ......................................................................................... 4 第六章附则 ..................................................................... ........................................................................ ........................................................................ ......................... 5 第七章附表 ..................................................................... ........................................................................ ........................................................................ . (6)说明书一、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现状 ..................................................................... ........................................................................ . (20)二、规划依据 ..................................................................... ........................................................................ ........................................................................ ....................... 22 三、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 ..................................................................... ........................................................................ .......................................................................23 四、规划期限与范围 ............................................................................................................................................. ........................................................................ ........... 24 五、规划概念与控制指标 ..................................................................... ........................................................................ ........................................................................ ... 24 六、规划目标 ..................................................................... ........................................................................ ........................................................................ ....................... 26 七、总体布局 ..................................................................... ........................................................................ ........................................................................ ....................... 26 八、规划实施措施与监管 ..................................................................... ........................................................................ ........................................................................ ... 28 九、附表 ..................................................................... ........................................................................ ........................................................................ . (30)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规划局 1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业规划(2011年-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业规划是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5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5篇)1.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
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二)摊位布局情况;(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
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青岛市作为一座经济发达的城市,为了更好地管理市内事务,制定了《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为市内各项事务提供了详细的规范和指引,以确保市民的权益和市内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规范市内商业活动1.1 定义商业经营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内商业经营的范围,包括商业登记、营业执照办理等事项。
1.2 规范商业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经营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虚假宣传等。
1.3 加强市场监管:《管理办法》设立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内商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市场秩序。
二、促进市内文化交流2.1 支持文化活动:《管理办法》鼓励市内文化机构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
2.2 保护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市内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保护市内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2.3 推广文化交流:《管理办法》鼓励市内文化机构与外地文化机构进行交流合作,促进文化交流。
三、提升市内环境质量3.1 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管理。
3.2 垃圾分类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居民应进行垃圾分类处理,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
3.3 绿化建设:《管理办法》鼓励市内单位和个人参预绿化建设,美化城市环境。
四、加强市内社会管理4.1 社会治安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社会治安管理的措施,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4.2 社会福利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社会福利保障的政策,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4.3 社会组织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社会组织的管理规范,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五、加强市内交通管理5.1 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交通规划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优化城市交通布局。
5.2 交通安全管理:《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市内交通安全的管理,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
5.3 交通拥堵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交通拥堵管理的措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10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法规之间不衔接以及与当前实际不符的规定作出修改1、《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和网点建设配套费”。
(2)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2、《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1)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按规定需要处理的国有资产。
”同时,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青岛拍卖行或”。
(3)删除第七条。
(4)第九条修改为:“应缴公物的拍卖,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定保留价。
”“鲜活、易腐烂变质商品,应当及时处理。
”(5)第十一条修改为:“应缴公物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1)删除第五条中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同时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业学校学生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按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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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9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场所的集贸市场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集贸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责:(一)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参与编制集贸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划;(三)办理集贸市场登记注册,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四)审查确认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五)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公安、税务、规划、环卫、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集贸市场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市场管理人员。
第五条对在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促进集贸市场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地区经济的原则,骋还婊?合理设置。
第七条市或县级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集贸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八条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相应的集贸市场。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除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外,不得批准占用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第九条集贸市场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集贸市场,鼓励外地和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到本市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二条建设集贸市场在使用土地方面给予照顾。
城市中建设集贸市场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网点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现有的和已规划的集贸市场,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章开办与登记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开办集贸市场。
第十五条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三)拟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四)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集贸市场登记注册的,应提供下列文件:(一)书面申请;(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土地使用证明(室内集贸市场应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证明);(四)联合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五)批准开办的文件。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登记注册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注册,发给市场登记证。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因变更负责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等,需改变集贸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者应当在做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出租、出售经营摊位,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收取摊位费,发给摊位证。
第二十一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维修;(二)建立健全市场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做好集贸市场服务工作;(三)负责市场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市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六)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交易管理第二十二条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长期和季节性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到集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
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集贸市场开办者的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地点经营。
第二十四条凡国家允许在集贸市场交易的各类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工业消费品和部分生产资料,均可以上市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上市交易的商品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出具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集贸市场从事服务性、娱乐性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除政府及物价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定价或限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外,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七条在集贸市场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亮照(证)经营。
各类商品应当划行归市、划线定位、摆放整齐。
经营者必须保持摊位、经营设施整洁。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必须保证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器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商品质量和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实行定期鉴定和日常校核制度。
第三十条禁止销售下列物品:(一)未经批准经营国家规定实行专营的商品;(二)国家、省、市列入保护范围的珍贵稀有动物、植物;(三)生产性废金属;(四)各类枪支、管制刀具和警用、军用装备;(五)有迷信、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七)爆炸、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物品;(八)毒品及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中草药;(九)假冒伪劣商品;(十)依法应予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的物品;(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非法买卖票证和用票证交换商品;(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垄断价格;(四)赌博和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五)野蛮恐怖、摧残人身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卖艺活动;(六)收赃、销赃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市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集贸市场收取费用。
对在集贸市场乱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不履行摊位出租、出售协议而产生纠纷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未经登记注册开办集贸市场的,责令停止开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二)申请开办集贸市场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批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并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具备开办集贸市场条件的,注销登记,收回市场登记证;(三)改变集贸市场登记注册事项而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四)无营业执照或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摊位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六)不亮照(证)经营或不在指定地点、摊位经营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外,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物品,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外,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及工具,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九)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拒不缴纳市场管理费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十)集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第二十一条(一)、(二)项职责的,予以警告,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殴打、侮辱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