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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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运工段综合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铁运工段综合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铁运工段综合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为确保铁运工段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铁运工段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并包括铁路安全、施工安全、环境安全和职业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3.铁运工段综合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铁路安全管理1.铁运工段应建立安全生产月报告制度,每月向上级报告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2.铁运工段负责人应确保工段内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考试。

3.对机电设备应加强维护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4.严禁私拉电线和乱接电源,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并处理。

5.机器设备等应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瞎摆放乱用。

6.对于变电设备、接触网等高电压设备,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进行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

三、施工安全管理1.铁运工段应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施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了解工作内容、安全风险和应急预案。

3.临时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保持灯光明亮,确保人员能够清晰看到周围环境。

4.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设备,如安全帽、护目镜、耳塞等。

5.不得违规使用劳动力,临时工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和技能,并接受安全培训。

6.对建筑材料和设备应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四、环境安全管理1.铁运工段应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

2.在工作现场,应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与舒适。

3.严禁擅自排放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

4.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工作,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并进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5.环保设施和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五、职业卫生管理1.铁运工段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卫生安全。

2.工段内应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防护设施。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是针对铁路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法规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火灾防控措施:明确火灾防控的目标和原则,要求进行火灾危害评估、火灾风险管理和火灾预防措施的制定。

2. 消防设施要求: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中必须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材、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明确了设施的数量、位置和性能要求。

3.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各级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在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强调了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和执行。

4. 消防演练和培训:要求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铁路建设工程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

5. 火灾报告和调查:规定了火灾发生后的报告和调查程序,要求及时上报火灾情况,并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6. 管理措施和制度:明确了铁路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如安全检查、定期维护和设施更新等。

以上是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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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信号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信号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信号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铁路信号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过程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按照规定时间和质量完成。

2. 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铁路信号工程施工项目,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参与人员。

3. 责任分工3.1 施工单位负责提供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施工工作。

3.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展和安全情况。

3.3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各方的工作,在项目中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3.4 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遵守相关安全规范。

4. 安全管理措施4.1 施工前需要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4.2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置合理的防护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3 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4 施工现场要进行定期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5. 紧急事件处理5.1 发生紧急事件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5.2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6. 安全记录和事故报告6.1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6.2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报告,落实事故处理措施,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7. 审核和修改本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和修改,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以上是铁路信号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需要根据具体项目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10.18•【文号】国铁安监〔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铁安监〔2018〕84号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局机关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现制定《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路局2018年10月18日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约见下级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发生铁路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险情和隐患,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进行的约谈,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进行的约谈,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二章对铁路监督管理责任的约谈第四条国家铁路局对所辖区域铁路安全生产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约谈,以督促依法履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约谈涉及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一)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二)发生造成旅客伤亡的较大事故的;(三)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的;(四)未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险情,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五)较大及以上事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包括人员、材料、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勘察,了解地质情况、水文条件等,提前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各阶段的重点任务和进度计划。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日志,对施工过程和工作量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对材料、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整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施工验收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结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向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提交施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计划措施【16篇】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计划措施【16篇】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计划措施【1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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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方铁路建设单位,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轨道中心,委机关相关处室:《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7月18日第1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竣工验收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管理的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地方铁路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本市职责范围内铁路建设的管理。

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本市职责范围内铁路建设市场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天津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职责范围内铁路建设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铁路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铁路工程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完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全面推行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铁路建设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升级、提升信息化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铁路安全大检查总结

铁路安全大检查总结

铁路安全大检查总结•相关推荐铁路安全大检查总结(通用15篇)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做出带有规律性结论的书面材料,通过它可以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以往的学习和工作情况,不如我们来制定一份总结吧。

如何把总结做到重点突出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铁路安全大检查总结(通用1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铁路安全大检查总结篇1根据武通安【20xx】56号文件要求,十堰车间认真进行了部署安排,确保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十堰车间安全大检查工作执行情况汇报如下: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接到文件后,车间立即成立了以车间主任、书记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车间其他干部和工长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根据车间的包保安排,下到每个工区召开安全专题会,剖析问题,制定对策,要求每个人结合自身实际撰写安全反思文章。

通过自上而下的宣传与发动,车间全体干部职工撰写反思文章36份,大家的安全意识得到加强。

二、根据文件要求和活动安排,车间、工区分别从班组作用、管理基础、干部作风三个方面进行自查。

通过自查,车间和工区共查出问题xx条,其中问题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xx条,纳入挂牌督办的问题xx条。

针对每一条问题,车间、工区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落实责任人,经过安全大检查活动的开展,管内自查发现的问题已经克服了xx条,整改率达到了 %,设备运用质量和安全基础工作得到有效加强。

三、谈心活动执行情况。

安全大检查活动开展以来,为很好掌握管内职工的思想动态,促进车间、工区和谐健康发展,车间干部分别下到管内4个班组,和工区职工谈心120余人次,通过和广大职工的交心、谈心活动,车间共发现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32条,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克服整治。

通过谈心活动,安全基础得到夯实,职工队伍得到稳定。

四、挂牌督办问题推进情况。

挂牌督办制度对于问题的克服具有积极意义,是解决问题行之有效的一种管理方法。

十堰车间利用挂牌督办制度,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报告了2个大的安全隐患,一是襄渝线直放站设备运行不稳定,故障率高,牵扯车间太多精力;二是车间管内桥槽锈蚀严重,需要尽快纳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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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7篇】第1篇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就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

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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