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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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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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1987年1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一)禁止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物品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一)限制进境物品1.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4.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2.外币及其有价证券;3.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5.一般文物;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解读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解读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解读作者:来源:《大经贸》2007年第10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正式施行。

在执行中,海关发现《办法》虽然列明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范围,但在实际进出口活动中,货物情况比较复杂,有时会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

近日,海关总署有关人士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核准下列几类物品暂时进出境时,不在《办法》规定的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之内:被测试的货物和物品,但用于测试的样品除外;直接用于生产的货物,但对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处理,逾期补征税款;进行加工的货物和物品。

本办法规定暂时进境货物应当复运出境,如果暂时进口的货物最终出口到第三方而非返回原发货人,则不属复运出境的范畴。

二、关于期限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但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延长期届满,货物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以及已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口货物”不再复运出/进境的,暂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原批准暂准进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进出境现场海关申请。

三、关于报关单填制已进境或出境的暂时进出口货物不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经海关审批同意后,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填写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或出口手续,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内应注明原暂时进境或出境的报关单编号,涉及许可证件的应按照规定补办。

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应责成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在原申报的报关单上进行相应内容的修改。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在今天的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成为了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进出口业务,我国政府出台了《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全面解读,以便读者对其内容和意义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背景介绍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是为了应对国际市场需求变动的一种灵活进出口管理方式。

由于国际贸易的不确定性和快速变化性,传统的进出口管理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当今复杂多变的贸易环境。

因此,我国政府制定了《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以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的贸易管理机制。

二、主要内容《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暂时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本办法规定了暂时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材料准备和提交方式,以及审批的流程和时限。

2. 暂时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和监管:根据进出口商品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管要求,包括检验检疫、产品标识和追溯等。

3. 暂时进出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规定了暂时进出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基本要求,包括合同的形式、内容和效力。

4.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和通关手续:明确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和通关手续,包括运输方式选择、报关报检和关税缴纳等。

5. 相关责任和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惩罚措施,以确保该办法的有效执行和实施效果。

三、实施意义《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进出口业务的规范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该办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变化,使得企业在面对市场波动时能够更加灵活地调整进出口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其次,该办法加强了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和监管,有利于提高商品质量和安全性,防范和化解贸易风险,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再次,该办法规范了暂时进出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流程,提高合同履约的效率和可靠性,增强了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维护进出口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责任和惩罚,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解读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解读

被 测 试 的货物 和物 品, 但 用于测 试 的 报关单栏 内应注 明原暂 时进境或 出境 的报 关 境 手续 经海 关同意 在境 内留购 的暂 时进 境 样 品除外 ; 直接 用于 生产 的货物 , 但对 临 时进 V I 汽车, 必须转 关至 整车进 V指定 V岸办理 进 I I
口货 物处理 ,逾 期补征 税款 :
进 行加 工的货物 和物 品 。
续 的, 海关应 责成暂 时进 出境 货物收 发货人 得 延期 。 测试 用车辆及 其零配 件不论 是否 损 按照规 定缴 纳税款 和滞 纳金 , 并在原 申报 的 毁 ,期满 必须 复运 出境 。 报关 单上进 行相应 内容 的修 改。
编辑 : 卢小平
根 据 3 号文 ,联 网监 管企 业不实 行银 区实 行银行 保证金 台账 实转 管理 , 5 中西部地
七 ,关于担保
在海 关规定期 限 内 暂时进 出境货物应 当在进 出境之 日起六 所 列 的暂时进 出境 货物 , 个月内复运 出境或 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 况需 复运 出境 或复运 进境 时可 以暂 不缴纳税 款 ,
经 海 关批 准的 暂 时进 出境 货 物 ,在货 要延长期限的,AA T 单证册持证 人、非AA T 单 但对该 条款所列范 围以外的其他暂 时进出境 物收发货人 向海关缴纳相 当于税 款的保证金 证册项下暂时进 出境 货物收发货人应 当向主 货物, 关都会 按照 审定进 出口货物完 税价 或海 关依法 认可 的其他 担保后 , 海 准予 暂时免 格 的有 关规定, 以及 海关 接受该 货物 申报进 纳 关税 。 不征收 进 出 口关税 的暂 时进 出境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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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解读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 关暂 时进出境 货物 暂 时进 出 境 货 物 申请 延 长 复 运 出境 、

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是我国海关总署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旨在规范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监管和管理。

本管理办法是我国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一、暂时进口货物管理根据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暂时进口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进行暂时使用或者修理、处理等活动后再重新出口的货物。

暂时进口货物的申报和监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1 申报要求暂时进口货物的申报应当真实、准确,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申报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款。

1.2 监管措施海关总署将对暂时进口货物进行监管,包括货物的查验、抽样检验等。

暂时进口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暂时使用或者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出口。

二、暂时出口货物管理根据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暂时出口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委托外国进行加工、修理等活动后再重新进口的货物。

暂时出口货物的申报和监管同样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

2.1 申报要求暂时出口货物的申报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申报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缴纳出口税款。

2.2 监管措施海关总署将对暂时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包括货物的查验、抽样检验等。

暂时出口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加工、修理等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口。

三、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行为,海关总署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我国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和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海关总署将继续加强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我国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安全和便利。

以上是对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海关总署第212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12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12号令发布时间:2013-12-3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ATA单证册调整费”正式取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删除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

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指用于管理暂时进出口业务的法规和政策。

暂时进出口指的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将货物或者技术装备临时进入或者离开境内,用于特定的生产、科研、展览等活动。

为了有效管理这一类业务,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暂时进出口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实现安全、高效的管理。

一、基本概述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发展和变化,保护国家利益,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暂时进出口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进出口活动符合国内外贸易法规和标准,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推动贸易合作的顺利开展。

暂行办法首先明确了暂时进出口的范畴和主体责任,明确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同时,暂行办法还对进出口业务的审批、备案、申报、监管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审批和备案程序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暂时进出口业务需要经过审批或备案程序。

对于需要审批的情况,申请人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对于需要备案的情况,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

审批和备案程序主要包括申请表格填写、材料递交、审查和审批结果通知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批和备案程序的严格执行,有助于避免违规操作和经济风险,确保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三、技术要求和风险控制暂时进出口活动涉及的货物和技术装备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暂行办法对质量、性能、标准和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的产品特点,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测试报告等证明材料,确保货物和技术装备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为了强化风险管控,暂行办法还对进出口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监管。

对于符合条件的暂时进出口业务,相关部门会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进出口活动的安全和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第四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税收征管依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第六条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第二章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第七条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申报环节直接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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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0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212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201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第四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税收征管依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第六条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第二章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第七条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申报环节直接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以及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海关提供担保。

第十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第十一条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延长复运进境、复运出境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并且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异地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由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地海关调取原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办理有关手续。

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ATA单证册向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五条海关通过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对暂时进出境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经主管地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章暂时进出境展览品的监管第十七条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并且提交展览品清单和展览会证明材料,也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时,向主管地海关提交上述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申请海关派员监管的境内展览会,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八条展览会需要在我国境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区内举办的,对于没有向海关提供全程担保的进境展览品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以及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二)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三)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四)食品以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是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第二十条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以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的,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展览会办展人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予向海关提交担保。

展览会办展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二条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因特殊原因需要移出的,应当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并且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十三条为了举办交易会、会议或者类似活动而暂时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本办法对展览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章ATA单证册的管理第二十四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第二十五条海关总署设立ATA核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对ATA单证册进行核销、统计以及追索;(二)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三)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第二十七条ATA单证册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海关进行确认。

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当与原ATA单证册相同。

第二十八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境内外停留期限超过ATA单证册有效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原出证机构续签ATA单证册。

续签的ATA单证册经主管地海关确认后可以替代原ATA单证册。

续签的ATA单证册只能变更单证册有效期限和单证册编号,其他项目应当与原单证册一致。

续签的ATA单证册启用时,原ATA单证册失效。

第二十九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照规定复运出境或者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

自提出追索之日起9个月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提供货物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以撤销追索;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上述证明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应当向海关支付税费和罚款。

第三十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缔约国海关在ATA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或者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他文件,作为已经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对ATA单证册予以核销。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

第三十三条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暂时进出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参照本办法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是指:(一)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以及交易会、博览会;(二)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三)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四)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五)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

展览品是指:(一)展览会展示的货物;(二)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三)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以及装饰材料;(四)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五)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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