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及其特点初探
海上交通安全视角下的海事行政法问题分析

海上交通安全视角下的海事行政法问题分析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海上交通的发展也越来越完善。
海事一词,在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往往因场景不同而有不同理解。
从广义看,“海事”可以理解为“涉海事务”,即与海洋有关的事务,从管理部门角度看涉海事务包含交通运输部港口航运、海事管理,自然资源部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及海洋维权、海洋科研,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等事权。
从狭义看,“海事”是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海上交通事故或者船舶交通事故的简称,往往与“海商”一词对称。
语境不同,海事所指事项及内涵差别甚大。
关键词:海上交通安全视角;海事行政法;问题分析引言海事行政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主要涉及海上交通安全、船舶与海员、海上防污染以及维护主权等领域。
由于海事行政立法具有专业性、国际性等特点,普通法学研究人员涉足有难度,这也导致海事行政立法研究水平不高。
国家目前已确定“一路一带”战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将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战略上相互对接。
中国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枢纽,海事行政立法体系建设将为此战略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软环境。
1海事行政法范畴既然是海事行政法,就必然与行政机关相联系。
目前,行政机关名称中正式使用“海事”称谓的只有交通运输部所属的直属海事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地方海事机构,其他涉海部门和单位均没有使用“海事”作为正式单位名称。
当海事与行政结合在一起时,无论是海事行政还是行政海事,海事含义的界定往往等同于海事机构职权界定。
按照“三定”职责,海事机构担负“让航行更安全、让海洋更清洁”的使命,履行“三保一维护”(具体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上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职责,主要涉及海上交通安全(通航安全)、船舶污染防治、船员管理、船舶管理等行政职能。
船舶污染防治和海上交通安全虽然是海事机构的两大职责,但其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却相对独立,是由不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海洋行政管理》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的建构

海洋行政管理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的建构 前言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行政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为了培养具有扎实的海洋行政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管理人才,各高校也相继设置了海洋行政管理相关专业。而一个完整、系统的海洋行政管理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的建构,是培养高水平管理人才的基础和保障,本文将对该体系的建构进行探讨。
第一章 基础知识 海洋行政管理作为一门新兴的跨学科学科,其知识体系相对独立,但也受其他学科的影响。因此建构基础知识模块,有利于学生建立学科基础,深入理解海洋行政管理的内在机理和规律。
1.1 海洋行政管理基本概念 海洋行政管理概念、内容、特点,以及在海洋经济发展中的意义和作用。 1.2 海洋行政管理理论体系 海洋行政管理学科体系和相应的理论体系,包括海域管理、资源管理、环境管理、资金管理等内容。
1.3 法律法规 国家和地方针对海洋行政管理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基本原则。 第二章 实践教学 海洋行政管理涉及众多领域,如海洋环境监测、海岛保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因此,要进行实践教学,强化学生的能力培养和实践竞赛。
2.1 现场教学 组织学生到海洋相关企业和机构进行实践教学和交流,近距离了解海洋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管理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2.2 课程设计 通过课程设计,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锻炼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实践应用能力。 2.3 实习实践 组织学生到实际工作环境中进行实习实践,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海洋行政管理的实际操作和挑战。
第三章 专业课程 针对海洋行政管理相关专业,建构完整的专业课程,使学生了解该学科的所有知识体系和研究领域。
3.1 海洋行政管理基础课程 包括海洋政策、海洋法律法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保护等基础课程。 3.2 海洋行政管理专业课程 根据学生的专业方向,开设相应的专业课程,如港口与航运管理、海洋能源管理、海洋环境管理等。
3.3 海洋行政管理综合课程 将海洋行政管理理论、实践、管理方法等方面的知识相互融合,形成综合课程,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行政法的特点探究

行政法的特点探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行政法的特点是区分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标志,是认识和揭示行政法现象的基础,但是仅仅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着手不足以凸显行政法的自身特质。
还应在此基础上,从性质和功能上予以考察,由此才能全面揭示行政法外部和内部特点。
这对于科学、准确、合理地理解行政法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一、问题的提出何谓行政法?如何识别行政法规范?我国行政法学者惯常的做法是通过给下定义的方式来回答。
揆诸行政法定义,或从管理的角度、或从行政的角度、或从行政权的角度、或从行政关系的角度,或以多角度来定义行政法,不下数十种口’。
学者们力图通过自己的定义观来阐释什么是行政法或行政法规范。
事实上,这些定义并没有准确地解决我们对上述问题的困惑。
虽然一些行政法定义不乏真知灼见,但我们在实践中发现,通过这些定义,往往只能对行政法产生一些基本或抽象的认识,而对于行政法的基本特征依然难以把握,经常遇到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律规范难以界分的情形,具体如诸多行政法规范往往被认为是经济法规范。
实际上,林立各异的行政法定义现象本身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对于行政法的定义,尚无完全令人满意的答案;二是仅行政法定义并不能承担揭示行政法现象的重任。
只有从行政法的自身特点人手,分析行政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或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才能较为准确、完整地勾勒出行政法的面貌和体现行政法的精神,才能对行政法进行准确地刻画和定格,才有利于我们认识和识别行政法。
显然,对行政法的特点研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遗憾的是,学界对此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相对行政法定义研究而言,显得十分薄弱和滞后。
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行政法的特点进行进一步探讨和梳理。
二、行政法特点研究之欠缺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特点的研究,远没有出现如行政法定义研究那样“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盛况。
海洋体系行政管理学的论文

海洋体系行政管理学的论文一、海洋行政管理学发展现状海洋行政管理学始自20世纪后期人类对于海洋利益的高度重视。
超越陆地,走向海洋,拓展人类生存发展空间成为社会共识,如果说古代海洋开发利用与近代航海时代停留在尚未完全成型、统治管理职能不够明晰的政府的引导之下,那么近几十年来海洋事务的兴盛,则是由成熟的管理型行政的政府统摄之下推进而成,海洋行政管理获得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内涵。
海洋行政管理学正是在工业化时代背景下研究人类海洋事务管理规律,服务于社会对于海洋快速增长的需求。
中国海洋行政管理学发端于上个世纪90年代,学者与海洋部门官员对于海洋领域具体管理问题的论述。
进入21世纪,学者逐渐开始由实证研究转向理论提升的过程,作为一门学问的海洋行政管理学也在其中不断地得到展开,如郑敬高于20XX年出版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
目前学界的研究集中在海洋行政管理学定义以及海洋行政管理学框架体系设计上。
最初的研究尚无明确的“海洋行政管理学”定义。
学者通过基于海洋管理学探讨“海洋行政管理”,略加阐述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基本理论。
学界对于海洋管理学的定义突出政府的主体作用,这与海洋行政管理学以政府为核心主体相合。
王琪在《海洋管理:从理念到制度》一书中引述以往有关海洋管理的定义,如美国学者阿姆斯特朗和赖纳在《美国海洋管理》对于“海洋管理”的定义:“指政府能对海洋空间和海洋活动采取的一系列的干预行动”。
早期国内学者对于海洋管理的理解近似于海洋行政管理的定义,比如“海洋管理市政府对海洋及其环境和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利用活动的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
而王琪等编着的《海洋管理:从理念到制度》多是从倡导海洋管理的高度,着重介绍海洋管理的已有研究成果,并且将海洋管理归于公共管理范畴,认为“海洋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主体的涉海公共组织为保持海洋生态平衡、维护海洋权益、解决海洋开发利用中的各种矛盾冲突所依法对海洋事务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活动”,这一思路与世界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一脉相承,海洋行政管理学只是以专业名词的身份出现,并没有形成独立的篇章,也没有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
海事法基本知识

海事法基本知识Article 1: 概述海事法是一种特殊领域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与海上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
它涵盖了海上贸易、船舶操作、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事事故处理等众多领域。
了解海事法的基本知识对于从事海上活动的个人和企业都至关重要。
Article 2: 海事法的起源海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当时人们开始探索并利用海洋资源。
随着时间的推移,海事贸易规模的扩大以及船舶运输技术的进步,海事法也逐渐发展起来。
国际海事组织和海事司法体系的建立为海事法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框架。
Article 3: 国际海事法的基础原则国际海事法是海事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基础原则有以下几点:1. 主权与管辖权原则:每个国家对其领土海域拥有主权,并有权在该海域内行使管辖权。
2. 自由航行原则:除非受限于国际公约或相关海事规则,船舶在国际海域上享有自由航行权。
3. 负责与义务原则:国际海事法强调各方在海上活动中应负起其责任,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确保海上活动的安全与公正。
Article 4: 海事合同海事合同是海事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船舶运输、国际贸易以及保险等方面。
1. 租船合同:租船合同是当船东将船舶出租给船客,以便用于特定海上活动时签订的合同。
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在船舶运输过程中,买卖双方就货物的交付、数量、品质、运输方式等事项达成的一种合同。
3. 海洋保险合同:海洋保险合同是当航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损失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
Article 5: 海事事故与责任海事事故是指在海上发生的意外事件,例如船舶碰撞、货物丢失等。
海事事故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并追究责任。
1. 船舶碰撞:当两艘船舶在海上相撞时,责任通常由造成事故的一方承担。
国际海事法中有相关规定来确立责任的划分方式。
2. 货物丢失: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在海上丢失或损坏,船东可能需要对此负责,除非可以证明货物丢失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
关于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探析(精)

关于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探析路平摘要: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仅次于宪法的重要地位。
特别是在施行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进程中,加强对行政法的理i伽研究更是具有特殊的意义。
本丈达又分析行政法的定义入手,进而深入揭示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之区别的本质属性。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仅次于宪法的重要地位。
特别是在施行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进程中,加强对行政法的理论研究更是具有特殊的意义。
目前,由于所持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学者们对行政法的定义和特点的描述也众说纷纭。
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行政理论的深人研究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为此,本文试对行政法的定义和特点进行深人探析。
一、关于行政法定义的分析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就是规定和调整行政权的法律;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法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台湾学者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组织及作用的国内公法的总称;日本学者提出:行政法是行政所固有的法,并认为它不拘泥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别。
对诸多的行政法定义表述进行分析,有关行政法的定义可概括三类:第一,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法的法。
此累及了行政法的涵义,在它只是停留在对事物本质把握的表面层次上,没有进一步深刻揭示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失于笼统、模糊。
第二,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是有关行政权的设定、行使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此类定义明确把行政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限于或主要限于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的管理关系,忽略或轻视了监督行政关系亦是行政法调整的基本领域,从而极易在逻辑上引出行政法以行政法为中心,是关于行政主体的特权法这一管理主义的结论。
第三,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的法。
此类定义弥补了上述第二类定义的缺陷,承认监督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应有的基本内容。
它的欠缺在于以监督行为为行政法的主要或唯一内容,以司法审查为行政权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积极能动作用,似及社会对积极行政的要求。
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行政法是法律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和限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法的主要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行政法的自治性行政法作为独立的法律分支,具有一定的自治性。
它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程序,不同于刑法、民法等其他法律领域。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程序规定等,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
它着重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法的公共性行政法关注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其特点是公共性。
行政法律关系往往涉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共事务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平衡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行政法的公共性也表现在其法律规范具有普遍、强制的特点,适用于整个社会。
三、行政法的权力性权力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主体。
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命令、规章、决定等行政法规范,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履行性,并且有时较为集中。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程序和方式,保证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行政法的确立性行政法是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的法律制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和解决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或依据法律执行。
行政法的确立性保证了行政机关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法的监督性行政法设立了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保证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方式。
行政法的监督性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接受公众和其他机构的监督。
六、行政法的灵活性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行政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行政法规定了一般性的原则和规则,但也允许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适当调整和灵活运用。
简述海商法的特点。
简述海商法的特点。
海商法是指规范海上商业活动和海上运输的法律体系,它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海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性。
海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适用范围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海商法的制定和适用需要考虑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以保证各国之间的商业交往和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
2. 专业性。
海商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学科,需要具备海事、航运、贸易等多方面的知识。
海商法的适用需要考虑到船舶、货物、保险、海员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
3. 灵活性。
海商法的适用需要考虑到不同情况下的具体情况,因此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海商法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通,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商业活动和海上运输。
4. 契约性。
海商法的适用主要依据于契约,即各方之间的协议和约定。
在海商法中,契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形式,它可以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商业交往和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
5. 实用性。
海商法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商业交往和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因
此具有较高的实用性。
海商法的规定可以帮助各方解决实际问题,保障商业交往和海上运输的正常进行。
总之,海商法是一门具有国际性、专业性、灵活性、契约性和实用性的法律学科,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商业交往和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
海法体系中海上行政法的定位_王世涛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8月/3日/第010版法学“海法”体系中海上行政法的定位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海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海洋这个巨大的空间为依托而产生和发展的。
如果把海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做是一个系统,那么围绕海洋所发生的国家间的关系、行政关系、刑事关系和民事关系就是这个大系统下面的子系统。
海上行政法是海法的子法,是海法的下位法。
海上行政法是海法的下位法海上行政法是海上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因为船舶、船员、航行安全、海上环境、水上经营、引水等问题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专门对海法中涉及行政公权行使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关系(如船舶登记、引航、船员配备、海运管理、沉船沉物的清除与打捞、港口管理、海上安全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等)进行调整所形成的特殊法律规范体系。
由于海上行政法在中国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因此,明确其学科地位,确定其学科体系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价值。
海上行政法的定位直接受海上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影响,而海上行政法调整范围又受到中国海上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
中国海事部门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及水上环境污染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行使的是典型的国家公权,袒目前海事部门属于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
这在一定程度眩限制了海事行政的规范化管理,也阻碍了我国海上行政法治化的进程。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进行政府体制的“大部门制”改革,交通运输部的设立即是这一改革的成果,实现了“大交通”的管理体制,使中国交通资源能够充分利用,实现管理效率的最大化。
沿着这一改革进程,似乎顺理成章的应当是“大海事”,将海上执法机构进行整合。
综合型的海上管理机制已被国外成功的经验所验证,大海法体系下海上行政法的建构应合了中国海上行政管理体制变革的方向。
由于海上行政法理论以海上行政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因此,海上行政法学科体系也受到我国海上行政立法状况的制约。
行政法特点简述范文
行政法特点简述范文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法律学科,是现代法学的重要学科之一、行政法的特点如下:一、行政法是一门间接限制行政权力的法律学科。
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它包括公共权力、管理权力和治理权力等。
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力的强大和广泛导致了公民的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行政法通过建立行政法规、规范行政程序等方式,对行政权力进行间接的限制和约束,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强的法学学科。
行政法是法律与政治、经济相结合的学科,它不仅研究行政法规、法令的制定与适用,还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行政程序的约束与保障、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评价等实践性问题。
行政法的研究和运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注重实践操作,以解决社会中的实际问题。
三、行政法是一门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法学学科。
行政法的研究对象是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而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是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中普遍存在的。
无论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都要遵守行政法规的规范和要求。
因此,行政法的研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四、行政法是一门相对灵活的法学学科。
行政法的对象和内容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也在不断发展、调整和变化。
因此,行政法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完善和发展,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行政法的灵活性可以保证其与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为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六、行政法是一门国际化的法学学科。
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在国内进行,还广泛开展于国际范围内。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但在国际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共同点和规范。
因此,行政法的研究和交流需要与国际接轨,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制度,以适应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要求。
行政法的国际化研究有助于推动行政法的发展和进步,提高行政法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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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及其特点初探
王秀芬引言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所谓的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为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政策、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与国家的立法、司法相并列的重要职能。
一个国家的日常政治、经济生活秩序是靠行政活动来予以维持的,可以说它与国家权力在存续时间上是等长的,在空间范围上是等距的,在活动密度上是等量的。
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起初只限于陆地,所以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也只以陆地为主,法律也是以规范陆域活动的“陆法”为主。
随着科技的进步及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活动越来越多,由海上活动的特点所决定,规范陆域活动的“陆法”并不全部用于调整海上活动关系,由此,调整海域活动的“海法”便逐渐产生。
“海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海事行政法,然而,海事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海事行政法都包括哪些内容等理论问题,至今还没有定论,回答这些理论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海事行政法体系加强对海洋的行政管理,发展我国的海洋经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21世纪为海洋的世纪,自古人们就断言,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
所以本文拟对上述理论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期待对完善我国的海法体系有所裨益。
一、人类的海上活动与海法的结构
海洋是富饶的资源宝库。
也是地球上生命的摇篮和支持系统,人类是从生存在海洋中的有机物,经过千百万年的发展,逐渐演变而来的。
从那时起,人类就没离开过海洋。
可以说,随
着科技的进步,人类越来越认识到海洋对人类的重要价值,并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逐渐地把这种认识转化为生产活动。
到目前为止,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活动可分为如下几种:1.航海活动;2.水产养殖及捕捞活动;3.国防与行政管理活动,4.海底资源的开发活动;5.环境保护等。
上述活动从产业的角度讲,可作如下种类的划分;
第一,按产业属性划分,可分为:海洋第一产业,指海洋水产,包括海洋种殖业、海水养殖业和捕捞业;海洋第二产业,指海、海水淡化、海洋油气、采矿、矿砂、海洋能利用、海洋建筑业、海洋食品加工和海洋药物产业等。
海洋第三产业,指与海洋开发有关的流通、服务部分,包括海洋运输、海底仓储、滨海旅游、海洋信息业;海洋服务业(如预警预报、环境监测、防灾救灾、教育科技、技术推广服务、海底考古、海洋文化业等)。
第二,按海洋产业的形成时间划分,又可分为:传统海洋产业(如海洋捕捞、海洋运输、海洋盐业等),新兴产业(海洋油气、海水养殖、滨海旅游等);未来产业(如海水化工、海水淡化、海洋能利用、海底采矿、海洋药物、海底建筑、海底仓储业等).
除上述主要生产活动外,还有非生产活动的海上科学考查、国防及海上秩序的维持活动.
为规范人类的海上活动,调整由该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沿海国家都制定了完备的海法体系。
所谓的海法,是指规范人类从事海域活动,并调整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海洋为连续不断的水域,人类在其领域内的活动自然会超出一国的范围,所以各国往往采取协调的行动,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海法规范。
因此,各国的海法体系均由国内海法和国际海法两部分构成。
关于海法,可从如下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一)国际海法与国内海法
按海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国际海法与国内海法.国际海法为规范国际社会中有关海域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指海洋法).国内海法,是指一国以内有关规范海域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事公法与海事私法
就其调整对象,可分为海事公法与海事私法。
海事公法,为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海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称为海事行政法或海运行政法;海事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海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称为海商法.在海法形成的初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海上运输多为国内运输,海事公法和海事私法多呈国内法,随着船舶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进步及海上交通的发达,海上交往日益频繁,海法中的国际性规则日渐增多。
即所谓海法的国际化倾向.以至于出现了包含公法和私法内容的国际海法和包含公法和私法内容的国内海法。
20世纪中叶,因经济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思想渐处于主导地位。
海法中的海事行政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其中主要为两个方面,一为海上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一为船员福利及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
此外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的立法也得到了明显的发展。
海事行政法,是指规范相对人的海域活动,调整海事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海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包括海运行政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法等。
其中海运行政法为主要内容,所以,国内在很多场合多使用海运行政法这一概念,则不使用海事行政法这一概念.所谓的海运行政法.是指规范相对人的海上运输行为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行为,调整国家海运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海运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事行政法的特点
抽象出某一学科领域各组成部分的共性,是该学科体系建立的理论荃础,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海事行政法的特点予以阐述.海事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同样具备一般行政法的特点.但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其特点是:
(一)海事行政法无统一的法典.虽然行政法无统一的法典,但并不排除某些部门行政法或其子部门法已有统一的法典,如土地法、环保法、森林法等都有统一的法典.海事行政法虽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但无统一的法典.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海事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广泛而复杂,各种社会关系都有自己的特点,管理对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难以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所以该法是由各个单行的规范性文们拒斤构成的。
如海上交通安全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条例等.
(二)海事行政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每一种行政管理活动都有自己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海事行政管理活动与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相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而,海事行政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技术性规范,许多法律规范是国家对技术规范的确认。
如船舶建造、吨位丈量、检验等方面的法律.都是以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的,违反这些规范就构成违法,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海事行政法的稳定性较差。
海事行政法的稳定性欠佳,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
其中即有我国整个国家法制发展水平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者对海上事业的重视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方面的原因,具体为:其一,海事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绝大多数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等级较低,其制定程序相对简单快捷,因而,其废除和修改频率也较高;其二,海事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本身具有变化较快的特点,与其相适应,海事行政法自然就变化较快、稳定性较差.虽然行政法都具有这一特点,但海事行政法在这方面的特点尤为突出。
(四)海事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国际性.海事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人是以海上为主要活动舞
台的,而海洋在地理上的相通性和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本国相对人的活动领域会超出一国的管辖范围,外国的公民或法人也会成为我国行政管理关系的相对人。
因此,规范这种行政相对人的海事行政法律规范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谋求一致,这种内在的要求表现在法律内容上,就是海事行政法律规范包含许多国际规则,表现在形式上就是海事行政法不仅包括国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国际条约。
既使国内法也要考虑国际条约的内容,力求作到与国际相接轨。
(五)海事行政法的政策性较强。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法要体现政策的精神,但海事行政法与其他部门行政法相比,具有更强的政策性。
许多法律制度都直接来源于政策.如造船方面的政府补贴、船舶登记的条件、海域的管理和开发等都要体现一国的海事政策.这是由于海洋这一法律关系的客体,涉及到一国的国家主权,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密切相关。
因此,海运、海域使用、海上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综上,本文对海事行政法的学科体系及其特点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在我国,由于行政法学科的研究起步较晚,作为其分支学科的海事行政法更是鲜于研究,本文只是对其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文中的观点难免浅陋,论述也可能有欠周延,希文章的发表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