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
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4、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5、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6、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 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7、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1.项目监理部管理由总监、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方面的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人员)组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小组, 总监任组长, 成员由各专业监理人员组成。
主要负责实施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对施工全过程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作业、定期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质量检查。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最新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9.03.01).pdf

第十八条 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论证 会议;
(二)方案编制人员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三)专家质询并参与讨论,表达意见; (四)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 标准规范;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 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 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 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
业技术人员(须出具委托授权书,附件
4)、项目负责人、项目
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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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 安全。
第二十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 (含附件 5、6),对方案内容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附上专家 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 。该报告作为专 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模板

XXXX 风电场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目录1、工程概况 (1)2、编制依据 (1)3、编制目的 (1)4、专业工程的特点、难点 (1)5、专业监理工作要点 (4)6、监理工作流程 (6)7、监理工作的重点及目标值 (7)8、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 (10)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24)10、监理交底记录 (26)一、工程概况XX项目,位于X 处,X乡境内,面积约101.5km2。
装机容量 100MW,安装 40 台单机容量为 2500kW 的XX风力发电机组,主要工程包括新建一座220kV升压站、40 台风电机组、40台箱变、4回35kV集电线路、48.1km场内外道路、1回220kV送出线路等。
项目参建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2018】37号文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GB/T 26859-201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JG 59-20118.《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9.国家及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条例10.本工程已批准的项目监理规划二、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专业工程的特点、难点风电场区域场地周边为农牧用地,地势较平坦阔,地形起伏较小,地面标高1353.00-1377.00m,地貌属冲积平原区。
冬季气候寒冷,施工周期短,每年11月-03月为冬歇期。
风电场东侧有S245 省道由南向北通过,对外交通比较便利。
1.风力发电机组:本工程共40台单机容量为2500kW 的风机,其轮毂高度为140m。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___《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我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___规定的范围为准。
___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对于下列“超危大工程”,随同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1.深基坑工程;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3.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4.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5.暗挖工程;6.水下作业工程;7.其他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9.03.01)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2)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京建法2019 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9.03.01)-(7416)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2)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1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8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1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设区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悬挑模板支撑工程或悬空模板支撑工程;4.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
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第八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