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天音通信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批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工信部通信[2018]70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8〕70号)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经总结评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除应按照第二条所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方面的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拟继续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通告规定续签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的;(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
工信部力挺移动转售业务3大运营商态度消极暗中设障

工信部力挺移动转售业务3大运营商态度消极暗中设障移动转售牌照的靴子即将落地。
本刊记者日前获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已经各自召集下游移动转售业务商,专门召开移动转售业务答辩大会。
在这之后,三大运营商将静待工信部审批后的最终名单,结果有望在10月内揭晓。
在此次三大运营商召开移动转售业务答辩大会之前,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4日。
《通告》规定,工信部及发改委对转售企业在试点期间的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转售企业的网内网外差别定价限制。
受此政策影响,包括天音控股等手机分销商、263等增值服务商,以及鹏博士等宽带网络运营商立刻成为关注焦点,它们被认为是最优可能获得首批移动转售牌照的幸运儿。
在开放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的呼声持续多年之后,今年10月有望成为移动转售业务破冰的重要事件节点。
对三大电信运营商而言,民资的进入将在整个行业掀起怎样的波澜,获得“通行证”的民营企业又将在多大程度上分食电信行业蛋糕,这些都令人期待。
转售业务的坎坷今年5月17日,工信部公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并对移动转售业务试点政策加以解读。
根据《试点方案》,获得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可以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服务内容,以自有品牌开展包括话音业务、短信/彩信业务、移动数据业务等在内的移动通信业务。
在准入门槛方面,《试点方案》提出了诸多细则:转售企业必须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客服系统,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
除此之外,对虚拟运营商的专业人员数量、提供的网络服务质量以及市场价格等也有具体要求。
工信部方面表示,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是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并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24〕222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工信部信管函〔2024〕222号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重点工作情况(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汛前应急通信与网络运行安全检查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24年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通知》,组织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防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开展2024年国家应急通信防汛专题演练,检验和提升实战保障能力。
组织信息通信行业出动应急通信保障人员20.2万人次、应急通信车7.6万辆次、发电油机7.7万台次、卫星电话1.2万部,及时有力应对南方多地暴雨洪涝灾害等229起突发事件,全力保障广东梅大高速塌方、江湾镇山体滑坡以及福建龙岩特大暴雨等灾害应急指挥通信畅通,有效满足受灾群众基本通信需求。
(二)提升信息通信服务水平。
指导基础电信企业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开展“总经理讲服务”、“红色电信一心为民”等系列活动。
持续提升电信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线上业务办理量占比超90%,视频客服服务超1900万人次。
发布135个新型数字服务优秀案例,推动数字服务个性化、差异化、品质化高质量供给。
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数字适老中国行”活动的通知》,指导2792家与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站、APP完成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一键呼入人工客服”尊老专线累计服务4.9亿人次,数字适老深入推进。
(三)引导APP规范发展。
健全标准体系,组织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分类分级指南》等10项标准,引导人工智能技术服务群众生产生活。
通信市场微观环境_通信市场营销学_[共4页]
![通信市场微观环境_通信市场营销学_[共4页]](https://img.taocdn.com/s3/m/b81a975283d049649b6658e7.png)
通信市场营销学反观通信企业对自然环境及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加强,越来越重视通信过程中电磁辐射所带来的危害,通信企业在维持良好通信服务的同时不得不考虑电磁辐射对当地居民生活及人身健康的影响。
因此,电信运营商在架构基站的时候要避免重复建设,尽量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电磁辐射所带来的危害。
另外,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也要求通信企业更多地采用环保材料,这也是通信企业理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案例2-2]工业和信息化部向民营企业发放虚拟运营商牌照我国移动通信网络经过多年建设,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引入虚拟运营企业,有助于开发新业务、带来新用户,进一步提高网络利用率。
开放移动转售业务,引入新的竞争者,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加灵活的服务,满足公众对移动通信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
2013年1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向11家民营企业发放了首批虚拟运营商牌照(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
这11家企业是:迪信通、巴士在线控股有限公司、天音通信、浙江连连科技、乐语、华翔联信、京东、北纬通信、万网志成、分享在线网络技术、话机世界数码连锁集团。
2014年1月29日,工信部向8家民营企业发放了第二批虚拟运营商牌照。
这8家企业是:深圳爱施德、厦门三五互联、苏州蜗牛数字、国美电器、苏宁云商、中期集团、长江时代通信、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5日,工信部向6家民营企业发放了第三批虚拟运营商牌照。
这6家企业是: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用友移动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邮世纪(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银盛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0日,工信部向8家民营企业发放了第四批虚拟运营商牌照。
这8家企业是: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青岛日日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青牛科技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讯捷贸易有限公司、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创新信息通信行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创新信息通信行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工信部信管〔2024〕147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创新信息通信行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工信部信管〔2024〕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营商环境既是重要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信息通信行业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发挥行业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改革创新、依法行政、技管结合、赋能发展的原则,以推动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创新行业管理为着力点,加快建设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行业监管和服务体系,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地发挥“一业带百业”的赋能作用,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持续优化高效开放统一的准入环境(一)优化市场准入管理。
对于涉及多类电信业务的新技术新应用,加强业务指导,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一次性申请、一站式审批”。
完善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有序开展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自检自证试点。
推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设备进网许可标志电子证照,加强互通互认。
(二)加强创新发展支持。
加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推动业务分类及界定更好满足新技术新业务发展需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统筹开展新型电信业务商用试点,在确保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支持相关地区和企业有序开展业务创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5.17•【文号】工信部通[2013]191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民营企业,应尽快按照《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附件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商谈,准备申请材料(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
二、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
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我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咨询电话:************************附件:1、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2、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及审查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5月17日附件1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结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尊敬的用户:我们很高兴地宣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
这一商业模式的推出将进一步拓展移动通信市场,为广大用户带来更加便利的通信服务,也将推动整个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和升级。
以下是有关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一、业务说明:1.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其他运营商通过购物本公司的通信资源和网络服务能力,开展移动通信服务并面向终端用户提供业务的一项业务模式。
转售业务包括语音通信、短信业务、数据业务等,将为用户带来更加多样化的通信选择。
2.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规范转售业务的运营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用户权益。
3. 用户可以通过各类销售渠道、全球信息站商城等途径获取转售业务相关产品和服务,并享受与本公司直接用户相同的服务体验。
二、服务特点:1. 多样选择:转售业务将为用户提供更加丰富的通信产品和服务选择,满足不同用户裙体的需求。
2. 服务质量保障:本公司将严格监督和管理转售业务的运营,确保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3. 价格优势:转售业务将竞争性定价,为用户提供更具价格优势的通信产品和服务。
三、注意事项:1. 用户在使用转售业务时,应遵守相关使用规定和服务条款,不得利用移动通信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2. 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掌柜交流寻求帮助解决。
3. 对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将持续关注用户需求和市场变化,不断优化服务和产品,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通信体验。
感谢各位用户长期以来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
我们将秉承“用户至上、服务至上”的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持续创新,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具价值和便捷的移动通信产品和服务。
特此通告!此致敬礼尊敬的用户:对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我们将继续为用户提供更多的详细信息,以确保用户全面了解这项新的通信服务模式。
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规范转售业务的运营和管理,以确保服务质量和用户权益。
2013年 中国互联网发展大事记

2013年中国互联网发展大事记1、1月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了2013年1号文《广电总局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要求将网络广播电视台提升到与电台电视台发展同等重要地位,鼓励电台电视台与宽带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新兴媒体结合,发展新形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广播电视台,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确立网络广播电视台在新媒体传播格局中的主流地位。
2、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这将对保障国家税收、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产生重要作用。
3、2013年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受到重视。
2月1日,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入法制阶段。
7月16日,工信部公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保护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用户信息,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4、2月1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打造物联网产业链,形成物联网产业体系。
按照《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印发了《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5)》,制定了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对2015年物联网行业将要达到的总体目标做出了规定。
5、6月25日,在公安部指导下,阿里巴巴、腾讯、百度、新浪、盛大、网易、亚马逊中国等21家互联网企业,成立了“互联网反欺诈委员会”,以推进全网联合,打击网络诈骗,共建交易安全生态圈。
6、2013年6月,美国“棱镜门”事件中美国政府对本国公民以及海外公民数据信息隐私权侵犯行为,引起我国对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视。
我国将加快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建设,以此提升防护能力。
7、中美两国确定在中美战略安全对话框架下设立网络安全工作组。
7月8日,第一次网络安全工作组会议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就网络工作组机制建设、两国网络关系、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双边对话合作措施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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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天音通信有限公司开展移动
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3.12.25
•【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3]543号
•【施行日期】2013.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天音通信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
售业务试点的批复
(工信部电管函[2013]543号)
天音通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以及广州、惠州、汕头、珠海、肇庆、茂名、东莞、中山、江门、湛江、佛山、深圳、南京、无锡、苏州、徐州、盐城、南通、福州、泉州、厦门、成都、荆州、武汉、长沙、衡阳、西安、榆林、合肥、南昌、九江、赣州、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济宁、临沂、聊城、日照、威海、潍坊、菏泽、沈阳、鞍山、大连46个城市范围内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同意你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5个省(直辖市)以及石家庄、唐山、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温州、宁波、台州、福州、南昌、济南、烟台、潍坊、郑州、南阳、洛阳、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汕头、成都、昆明、贵阳、银川、乌鲁木齐29个城市范围内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试点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电信网码号资源、业务资费、市场管理、服务质量、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按照业务界定范围,依法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时,不得投资建设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如需使用上述设施,应当使用已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的网络设施,不得从无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者处购买、租用电信传输网络设施。
(三)在与用户签订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用户服务协议》中,应注明业务试点期限、服务协议有效期、资费标准、客户服务电话、试点结束后用户善后措施、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特别要包括企业提前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确保用户知晓并认可协议内容。
(四)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和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等内容,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包括提供合理途径和时间免费为用户提供退卡、退账户余额等服务,妥善处理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问题,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方可退出。
(五)用于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设备,属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管理范畴的,应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六)应遵守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设立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保护、应急处置等),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必要的技术手段,切实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
(七)应遵守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开展业务前应严格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手续,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八)在开展预付费业务中,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预收资金只能进到企业预收账款或相关预收会计科目下,在用户未消费前不得划入企业收入,特别是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三、试点期间,若你公司拟进行合并、分立、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活动,应当自公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试点期间,若你公司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批文变更手续。
五、正式开展业务前,你公司应在业务覆盖范围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分支机构,凭试点批文到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备案手续,接受当地通信管理局对你公司客户服务系统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核查。
六、试点期间,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做好经营服务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健全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
七、试点期间,你公司应及时研究总结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系统方案、运营
模式、用户发展、应用创新、服务质量管理、用户权益保护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等问题,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具体要求,按月报送试点开展相关情况。
若遇到新问题,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此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