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文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xx〕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3月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对全县215个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所要严格认真核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和面积等情况,填写相关表册,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报批。
(二)对辖区内未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对已发证的农村宅基地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土地证书查验和现场核实,对原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且资料齐全的,原登记发证结果继续有效;原登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且资料齐全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资料不齐全的,完善资料后换发土地证书。
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遗失的,将原登记结果公告注销。
(三)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调处,调处不了的暂不进行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四)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
二、工作原则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严把登记关口。
(一)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依法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只登记发证一宅,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发证。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土地确权法律规定

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地确权法律规定平时我们都听说过农村⼟地确权这个词,⼟地确权是指⼟地所有权、⼟地使⽤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那么⼟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地确权法律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政策⽂件以及地⽅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产⽣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地利⽤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全国⼟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宗⼟地的权属、界址、⾯积和⽤途(地类)等,按照统⼀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积进⾏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积进⾏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积进⾏确权登记。
其⾯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地登记簿和⼟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积标准重新进⾏确权登记。
相关法律依据《⼟地法实施条例全⽂》第七条依照《⼟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地单位的⼟地使⽤权的,由原⼟地登记机关注销⼟地登记。
⼟地使⽤权有偿使⽤合同约定的使⽤期限届满,⼟地使⽤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地登记机关注销⼟地登记。
《⼟地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民政府⼟地利⽤和⼟地管理情况进⾏督察。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实施方案

请人负担 , 逾期不 申请 的视 同无异议。⑨ 当指界人没有 正 当理 由不在 农村集体 土地权属 界线调 查表 上签 字盖章 的 参 考第八 条处理 。⑩利 用现状 调查误将 国家以 籍子区。③调查底图制作。 以年度土地 变更调查成果为基 视 同缺席 , 础 ,利用历年权 源资料 、 0 9年后 的征地 文件和征 地时的勘 及 农村集体使 用 的国有 土地等错 误 的划 分到土 地权属 性 界资料及收集 的水利、 交通 、 农业、 林 业、 学校及七站八所的 质范 围时 , 依 法进行 纠正 , 确权 后办理相 关手续。 ⑨调查 时
o f t h e Ru r a l Co l l e c t i v e La n d Own e r s h i p
马斌 MA B i n
( 新疆地矿测绘院 , 乌鲁木齐 8 3 0 0 1 7 ) ( X i n j i a n g Mi n e r a l S u r v e y i n g a n d Ma p p i n g I n s t i t u t e , U r u mq i 8 3 0 0 1 7 , C  ̄n a )
记、 第 二次土地调 查、 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及 各类确权 资料。 ②地籍 区和地籍子 区的划定。地籍 区: 在 县级行 政辖 区内, 以乡镇界线 为基础划定 的土地管理 区域。 地籍子区 : 在地籍 区范 围内, 根据 实际情况 , 以行 政村 为基础 划定 为若 干个地
的, 界 线按 另一 方指的确定 的 , 以书面 形式告 知违 约缺席 者, 如 有异议在 1 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 申请 , 所 有费用 由申
mo r e t h e u r g e n t n e e d o f f u r t h e r c o n s o l i d a i t n g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f o u n d a t i o n o f a g i r c u l t u r e i n ur r a l a n d p r o mo t i n g u r b a n a n d ur r a l d e v e l o p me n t .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标准

4.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编码
4.1 数据库内容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包括基础地
理要素、土地利用要素、土地权属要素、地籍区划 要素、栅格要素、其他要素等。 4.2 要素分类与编码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要素分类大 类采用面分类法,小类以下采用线分类法。根据分 类编码通用原则,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要 素依次按大类、小类、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和四 级类划分,要素代码采用十位数字层次码组成。
细则(试行)》
3.术语
…… 3.6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根 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 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3.7 宗地代码 parcel identifier
按一定的规则赋予宗地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 码。 ……
申请登记信息来源于“土地登记申请书”,见《细则》附录M。
权属调查 属性信息 来源于 “地籍调 查表”
权属审批 信息来源 于“土地 登记审批 表”,见 《细则》
附录R
注册登记信息来源于“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 见《细则》附录S、T。
关于地籍档案扩展属性表的说明:
1.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纸质地籍档案数字 化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129号)文件要求, 开展纸质地籍档案数字化工作。
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8.元数据 矢量数据元数据依据《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
标准》(TD/T1016-2003)。 栅格数据元数据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
数据》(CH/T 1007)描述。
谢谢
调查形成的地籍号。
“是否争议”字段属性的“Y和N” 一定要与“争议宗地”层对应;即 填写“Y”时,在争议宗地层的同一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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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村地籍调查,保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重要意义。
农村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是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为当前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确保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也为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籍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任务是对农村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在内的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
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
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
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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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8月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总则 (1)2.准备工作 (4)3.土地权属调查 (5)4.地籍测量 (8)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4)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15)7.土地登记发证 (15)8.成果整理 (16)9.检查验收 (17)10.提交成果 (18)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附录B地籍调查表 (21)附录C指界通知书 (34)附录D指界委托书 (35)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39)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附录J宗地图 (42)附录K地籍图图式 (44)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47)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 (48)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 (50)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 (54)附录S土地登记簿 (59)附录T土地归户卡 (63)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 (64)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1任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中地籍总调查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土地总登记的规定,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完成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使用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完善已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提升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管理水平。
1.2调查方法权属调查方法为以实地使用状况为准,由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地籍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地籍图成图方法为全野外数字测量法。
1.3原则1.3.1依法依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1.3.2便民高效原则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1.3.3实事求是原则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
1.3.4急需优先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妥善安排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3.5全面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省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1.3.6承前启后原则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成果开展工作。
对已有的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
1.3.7统筹规划原则在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新型城镇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做好衔接。
实施过程中要严密组织、科学计划、加强协调,加强对工期、程序、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控制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1.3.8注重创新原则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
1.3.9服务社会原则着眼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着眼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划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着眼满足社会对土地权利保护的需要。
1.3.10确保稳定原则加强土地权属调解处理队伍建设,及时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出现要有预见性,切实保证全省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1.4依据1.4.1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4.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4.1.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4.1.5《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1.4.1.6《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1.4.1.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1.4.1.8《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1.4.1.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1.4.1.10《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1.4.1.11《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1.4.1.12《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1.4.1.1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1.4.1.14《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豫土集发〔2012〕1号)1.4.2技术依据1.4.2.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1.4.2.2《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1.4.2.3《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1.4.2.4《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1.4.2.5《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1.4.2.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GB/T2260—2002)1.4.2.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13989—2012)1.4.2.8《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1.4.2.9《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1.4.2.10《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1.4.2.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1.4.2.1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1.5步骤1.5.1准备工作主要进行组织准备、资料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通告发布、经费筹措、队伍组织、表格仪器准备、调查底图制作以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准备等。
1.5.2通告发布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1.5.3土地权属调查根据工作安排和发送的指界通知书,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对指认结果签字盖章(按指印),调查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整理、完成权属调查资料。
1.5.4地籍测量施测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坐标,量算宗地面积,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以及面积量算等。
1.5.5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库共同建设)。
1.5.6公示与确认无争议的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成果,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1.5.7土地登记发证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总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向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1.5.8成果整理在全面完成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公示及确认、土地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各类数据成果,编制图件、撰写报告。
1.5.9检查验收技术单位应分标段进行自检、互检、专检工作。
省、市、县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核实、省级验收”制度进行检查验收。
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开展省级核查工作。
1.5.10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各项成果的整理归档、逐级汇交等工作,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6土地利用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