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读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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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REU2024745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中文版

MDREU2024745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中文版

MDREU2024745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中文版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MDR)是欧洲委员会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保证患者和医疗专业人员的安全。

MDR自2024年5月开始实施,取代了之前的医疗器械指令,并于2024年5月全面生效。

新法规的目的是提高欧盟市场上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并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创新。

以下是对该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的概述。

首先,新法规对医疗器械的定义进行了更新,并将其分为四个类别:I、IIa、IIb和III类,根据风险水平进行分类。

根据新法规,高风险产品的评估和审批程序将更加严格,以确保这类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其次,MDR引入了临床评估和临床试验的新要求。

厂商需要在市场上销售之前对其产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试验,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临床数据的收集和评估将更加严格和详细,以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第三,新法规强调了适销性的重要性。

厂商需要证明其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以及其符合适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通过EUDAMED(医疗器械数据库)的建立,公众可以获得关于医疗器械的信息,包括注册证书和市场历史等。

另外,对于高风险产品,厂商还需要通过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批。

最后,MDR还增加了对经销商和进口商的监管要求。

经销商和进口商需要证明他们的产品符合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新法规还强调了关于追溯性和市场监督的重要性,以确保市场上的医疗器械符合标准并得到适当的监管。

总的来说,MDR的实施对医疗器械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它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提高了患者和医疗专业人员的安全保障。

然而,新法规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临床评估和试验的要求增加,以及对高风险产品的审批流程更加严格。

因此,医疗器械制造商需要更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遵守相关的监管要求,以确保其产品在市场上的合规性和竞争力。

介绍欧盟、美国等医疗器械管理及法规概况

介绍欧盟、美国等医疗器械管理及法规概况
数据库,每年的监测国际会议)
28
临床试验申请 Ⅰ类器械不需要申请。 Ⅱ类、Ⅲ 类、Ⅳ 类器械申请获准后需要得到书面许可
证后方可实施。
29
(五)日本医疗器械法规管理
1960年,日本国会通过“药事法”。 2002年7月日本政府全面修订“药事法”。修订后的
《药事法》于2005年全面施行。 新版《药事法》在医疗器械方面,增加新型生物产品管
PMA — 证明文件包括:毒性、免疫、生物相容性、人 体
临床试验等。
6
Ⅰ类产品应符合“一般控制”要求。
Ⅱ类产品应符合“特殊控制”规定。除具备“一般控制” 的要求外,申报单位还应提供正式颁布的标准、上市后监 控的文件、疗效反馈登记、上市前的临床试验报告等。 (上市前90天申请)
Ⅲ类产品必须通过“上市前审批”(PMA)。除应符合“一 般控制”和“特殊控制”的要求以外,还要提交针对预期 医疗作用效果的证明文件。(45天通知是否立案,180天决定)
3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对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 器械、兽药等产品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的部门是CDRH(Center of device Radiation Healthcare),CDRH属下有7个办公室,其中器械评估办公 室ODE (Office of Device Evaluation)有6个部门,负责对 所有医疗器械进行上市审批工作。
11
医疗器械自1993年开始认证,取得CE标志;在1998 年6月13日以后没有CE标志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销 售。
有源植入医疗器械在1994年12月31日以后没有CE标 志的不能在欧盟市005年12月22日对这三个指令欧盟又发布了最新的
一定时期后,要进行重新审查。新设计的、结构新颖的 或采用新原理的医疗器械,在获得初次批准后第四年, 须接受再次审查。具有新效力、新用途或新性能的医疗 器械,则在获得初次批准后第三年,须对之进行复审。

欧盟mdr详解

欧盟mdr详解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详解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简称MDR)是一个全新的法规,特指针对欧洲联盟内的医疗器械制定。

这项法规于2017年4月发布,并原计划在2020年5月开始实施。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实行时间推迟至了2021年5月26日。

MDR法规旨在取代现有的欧盟医疗器械指令MDD(Medical Device Directive),并对法规范围进行了全面扩展和更新。

一、法规适用范围扩大欧盟MDR对应用范围进行了显著扩展。

包括一些非传统医疗器械在内的产品类别,例如,与医疗目的相似的美容植入物或医疗软件等,均将被纳入监管之中。

二、临床评估和性能测评的加强MDR对于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加强了临床评估和性能评估的要求。

制造商需要提供更多的临床数据,为产品的安全性和效用提供更为充足的证据。

三、监管强化MDR还引入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以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加强了对医疗器械生产厂家的监督,并对市场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四、增强透明度同时,MDR要求设立欧盟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 (European Database on Medical Devices),这个数据库将收录关于医疗器械的相关信息,以供公众和专业人士查阅。

五、唯一设备识别码(UDI)MDR还引入了“唯一设备识别码”(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 简称UDI)的系统,所有制造商必须为其产品分配这样一个独特的识别码。

这样一来可以极大地提高产品的可追踪性和安全性。

六、责任划分MDR明确了医疗器械供应链中各角色的责任,并特别强调了生产厂商的关键职责。

各个供应链环节都需要更密切的协作,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

七、临床试验规范MDR又对临床试验进行了明确规范,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提出了更高标准,以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道德性。

由于MDR的实施,许多制造商和相关利益方需要重新评估并升级他们的产品以适应新的法规要求。

欧盟mdr法规要求

欧盟mdr法规要求

欧盟mdr法规要求欧盟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简称MDR)于2024年4月27日正式生效,旨在加强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监管。

这一法规取代了旧有的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 Directive,简称MDD),并于2024年5月26日开始全面实施。

欧盟MDR法规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它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和市场准入等必要步骤,以及对制造商的严格要求和监管机构的职责。

首先,欧盟MDR法规明确了医疗器械的分类依据及相应监管要求。

根据MDR的规定,医疗器械被划分为四个等级:I、IIa、IIb和III级。

与旧有的MDD相比,MDR对所有类别的医疗器械的要求都更加严格。

低风险类别的医疗器械需要进行自我声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高风险类别的医疗器械则需要进行严格的评估和认证程序。

最重要的是,欧盟MDR法规对制造商的要求提高了许多。

制造商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包括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市场监测和回溯、以及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核等。

此外,制造商还需要明确指定一名负责医疗器械监管的合法代表,并在欧盟注册和设立办事处。

欧盟MDR法规还对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欧盟委员会将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的监管工作,并监督并审核制造商的注册申请。

各成员国则需要建立并维护国家级的监管机构,负责在本国市场上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管和执法。

总的来说,欧盟MDR法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医疗器械市场的整体安全性和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然而,这一法规也给制造商带来了更多的负担和责任,他们需要进行更加全面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管工作。

对于想要进军欧盟市场的制造商来说,遵守欧盟MDR法规是获得市场准入和取得竞争优势的基本条件。

中文版欧盟mdr法规

中文版欧盟mdr法规

中文版欧盟mdr法规一、欧盟MDR法规概述1.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医疗器械技术的不断发展,欧盟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于2017年5月5日发布了新的医疗器械法规(MDR,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取代了原有的医疗器械指令(MDD,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

新法规将于2021年5月26日正式生效,对欧洲市场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全面监管。

2.法规适用范围欧盟MDR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法规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一类为低风险产品,二类为中等风险产品,三类为高风险产品。

不同风险类别的产品在合规要求上有所不同。

二、欧盟MDR法规的主要变化1.监管要求与原有指令相比,MDR法规对医疗器械的监管要求更为严格。

新法规要求企业必须确保产品安全有效,并在整个供应链中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合规认证流程MDR法规对认证流程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认证机构的审核要求和产品的技术评估。

此外,新法规还要求企业进行上市前申请(MDR-CE认证),以确保产品符合欧盟市场准入要求。

3.产品标签要求根据MDR法规,所有医疗器械产品必须贴有CE标志,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

此外,企业还需在标签上注明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4.责任与义务新法规明确了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需对产品安全性负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和执法,认证机构负责产品认证,医疗机构负责产品使用。

三、我国应对欧盟MDR法规的策略1.产品分类与评估企业应对产品进行准确分类,并根据风险类别进行评估。

对于高风险产品,需提前准备技术文档,以确保产品符合MDR法规要求。

2.技术文档准备企业需准备完整的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原材料采购、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此外,还需关注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设计,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3.合规测试与认证在产品合规测试方面,企业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MDR法规的相关技术要求。

mdd和mdr的条款

mdd和mdr的条款

MDD和MDR的条款一、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医疗器械在医疗保健领域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医疗器械的监管要求也随之变得严格和复杂。

欧洲联盟(EU)对医疗器械实施了医疗器械指令(MDD)和医疗器械法规(MDR),以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MDD和MDR的主要条款、特点和差异,以帮助医疗器械制造商、供应商和用户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二、MDD和MDR概述MDD是欧盟关于医疗器械的基本法规,于1993年正式实施,并进行了多次修订。

MDD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医疗器械在上市时具有足够的性能和安全性,为患者提供可靠的治疗。

MDR是欧盟最新的医疗器械法规,于2017年正式实施,取代了MDD。

MDR旨在确保医疗器械在整个生命周期内都符合高标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并加强了对医疗器械的监管。

三、MDD的主要条款MDD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器械的定义和分类:MDD明确了医疗器械的定义,并将医疗器械分为不同类别,以便对不同类型的医疗器械实施不同的监管要求。

2.符合性评估:MDD要求医疗器械必须通过符合性评估程序才能上市销售。

符合性评估机构必须是欧盟授权的公告机构之一。

3.CE认证:为了满足MDD的要求,医疗器械必须获得CE认证标志,证明其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

CE认证标志是欧盟产品安全性的象征。

4.上市后监督:MDD要求制造商对已上市的医疗器械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制造商必须建立有效的追溯系统,以便对医疗器械进行召回和追溯。

5.临床数据和性能评估:MDD要求制造商提供充分的临床数据和性能评估报告,以证明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MDR的主要特点与变化与MDD相比,MDR的主要特点与变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范围扩大:MDR扩大了监管范围,涵盖了所有类型的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等。

2.全生命周期监管:MDR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从研发、生产、上市到退役等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引言: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是欧盟对医疗器械的新法规,于2024年4月发布,并于2024年5月26日正式实施。

这项法规旨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并提供更严格的监管和监控措施。

附录 XV 详细规定了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要求。

一、附录XV的背景和目的附录XV是医疗器械法规MDR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要求和程序。

其目的是确保医疗器械在实际使用情况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为欧盟市场提供更可靠的医疗器械。

二、临床研究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附录XV的规定,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1.临床调查方案:包括研究目的、设计、方法、研究中心、患者招募和监测计划等。

2.临床调查申请表:包括研究者、负责的实验室和临床研究装置等的详细信息。

3.临床研究材料:包括研究制剂(如果适用)、测试装置(如果适用)、试验材料和药物保管方法等。

4.研究者资质:包括研究者的资质证明和相关经验。

临床研究申请提交后,相关机构(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将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的科学基础、方法和伦理问题、研究者的资质以及研究计划的可行性等。

审批机构必须在30天内作出决定,但这个时间限制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延长。

三、伦理审查临床研究申请还需要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ERC)的审核。

ERC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评估临床研究的伦理问题,确保研究的参与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审核过程中,ERC将评估研究的科学和伦理方面的合规性,包括研究的目的、方法、风险和利益分析等。

只有经过ERC批准的临床研究,才能在欧盟境内进行。

四、临床研究结果的报告和监测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结果需要向相关机构报告,这些结果将被公开,并用于衡量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研究的监测将由相关机构进行,旨在确保研究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五、对未经授权的临床研究的规定结论: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的附录XV提供了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详细规定和程序。

欧盟关于医疗器械的法规及其定义的比较分析

欧盟关于医疗器械的法规及其定义的比较分析
安全和健康。
患者可以更加放心地使用经过欧 盟认证的医疗器械,因为这些产 品已经通过了严格的安全和性能
评估。
欧盟的医疗器械法规有助于提高 整个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使 得患者和医疗机构能够更加方便 地获取相关产品的信息和数据。
06
企业应对策略与建

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有关生理或病理状态、先天异常或疾病易感性的信息。
分类
IVDR将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为四个风险等级(A类到D类),其中A类为低风险,D类 为高风险。分类主要基于器械的预期用途、性能指标、使用人群和监管要求等因素。与 MDR相似,IVDR也引入了新的特殊类别,如“自身抗体检测试剂”和“遗传性疾病检
测试剂”。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欧盟可能会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合作与 交流,共同推动全球医疗器械法规的协调和发展 。这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推动全球医疗器械市 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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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MDR对医疗器械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引入了新的分类规则。 与MDD相比,MDR的分类更加严格和详细,将更多的器械 纳入高风险类别。同时,MDR还引入了新的特殊类别,如“ 植入式医疗器械”和“定制医疗器械”。
IVDR下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IVDR(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专门针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进行定义和分类 。IVD是指任何试剂、试剂产品、校准品、控制品、试剂盒、仪器、设备或系统,无论 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包括所需的软件,用于体外检查从人体获取的样本,以提供
探讨欧盟医疗器械法 规对全球医疗器械市 场的影响和趋势
比较欧盟与其他国家 和地区在医疗器械法 规方面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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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简介欧洲联盟(英语:European Union;法语:Union européenne ;德语:Europäische Union),简称欧盟(EU ),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 ),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初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该联盟现拥有28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2012年,欧盟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欧洲理事会主席为图斯克,欧洲议会议长为马丁·舒尔茨。

卢森堡前首相容克为欧盟委员会轮值主席。

欧洲联盟的条约经过多次修订,截止2014年欧洲联盟的运作方式是依照《里斯本条约》。

政治上所有成员国均为民主国家,经济上为世界上第一大经济实体(其中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为八大工业国成员)。

一、立法状况目前,欧盟已颁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指令有三个,包括:1、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0/385/EEC。

该指令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医疗器械,于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

该指令适用于除90/385 EEC指令和98/79 EEC指令规定以外的一般医疗器械,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98年6月14日强制实施。

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8/79/EEC。

该指令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于1998年12月7日生效,2003年12月7日强制实施。

上述指令是欧盟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日本的药事法(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

三个医疗器械指令虽然颁布的时间不同,但相互关联。

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是在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0/385/EEC的基础上制订的,二者又同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8/79/EEC的编写基础。

三个指令的格式、内容、基本要求大致相同,并针对医疗器械的不同特点而规定了特殊条款。

当新颁布的指令对已有指令的基本要求进行修改时,已有指令同时进行相应修订。

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由23项条款和12个附录组成,其主要内容为:1、定义和范围(Definitions , scope)2、上市与投入使用 (Placing on the market and putting into service该条款中规定制造商需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医疗器械在依照设计的目的安装、维护和使用时不会危及患者、使用者或相关人员的安全及健康。

3、基本要求 (Essential requirements该条款中规定医疗器械必须符合指令附录Ⅰ中的基本要求。

4、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和特殊用途的医疗器械 (Free movement , devices intended for special purposes该条款中规定各成员国不能对符合指令规定的临床研究用器械、定制器械和带有CE 标记的医疗器械产品设置流通障碍。

同时规定定制器械、参展器械和临床研究用器械在使用时可无需带有CE 标记。

5、可参考的标准 (Reference to standards6、标准与技术法规委员会 (Committee on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gulations 该条款规定依据83/189/EEC号指令第五条所设立的委员会应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

7、医疗器械委员会 (Committee on Medical Devices该条款规定依据90/385/EEC号指令第六条第二项所设立的委员会应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

8、保护条款 (Safeguard clause该条款中规定了成员国对被发现不符合指令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处理措施。

旨在最大限度保护患者、使用者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9、分类 (Classification该条款中规定医疗器械划分为四类,具体分类标准参考附录Ⅸ中内容。

该条款同时规定,当制造商与公告机构在管理类别上发生分歧时,由公告机构所属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裁决。

10、医疗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的通报 (Information on incidents occurring following placing of devices on the market11、符合性评估程序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12、对已有CE 标记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组合、包装、灭菌的特殊规定(Particular procedure for systems and procedure packs and procedure for sterilisation13、医疗器械分类问题的处理措施 (Decisions with regard to classification and derogation clause14、上市医疗器械相关责任人的注册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responsible for placing devices on the market15、临床研究 (Clinical investigation该条款中规定制造商在进行临床研究前,应将临床研究内容通知临床研究工作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构。

经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16、公告机构 (Notified bodies17、CE 标记 (CE marking该条款中规定,除定制器械和临床研究用器械外,符合该指令第三项条款规定基本要求的医疗器械在上市时必须带有CE 标记。

18、不当使用CE 标记的处理措施 (Wrongly affixed CE marking19、关于拒绝和限制某医疗器械上市、使用或临床研究的处理措施 (Decision in respect of refusal or restriction20、保密责任 (Confidentiality21、其他相关指令的修订与废止 (Repeal and amendment of Directives22. 实施及过渡性条款 (Implementation , transitional provisions23、―本指令通知所有会员国‖。

二、组织机构设置欧盟已颁布的三个医疗器械指令中涉及的机构有:1、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2、欧盟标准委员会 (CEN / CENELEC3、主管当局 (Competent Authorities4、公告机构 (Notified Bodies5、医疗器械制造商 (Manufacturers其中,主管当局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由各成员国任命,负责处理不良事件的报告、产品召回、产品分类裁定、咨询、制造商和制造商在欧盟地区授权代表的注册、市场监督及临床研究的审查。

公告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认可,其名单颁布在欧盟官方杂志上,负责执行符合性评估程序、颁发CE 证书和进行监督。

如成员国发现公告机构不符合医疗器械指令中对公告机构的要求时,有权取消其资质,并通知欧盟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

制造商的职责包括:对其产品进行分类,选择适当的符合性评估程序,准备技术文件,起草符合性声明,对上市后产品进行质量跟踪或建立警戒系统,建立并维持质量体系和确保企业与产品符合所有适用指令的要求。

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则必须设立一名授权代表,该代表应为自然人或法人,并应在欧盟境内。

该授权代表由制造商指定,代表制造商的利益,作为主管当局和公告机构与制造商的联络人员。

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出现在医疗器械产品的标签、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

三、产品分类欧盟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不同,划分为不同管理类别,采用不同管理措施。

风险越高的产品管理措施越严格。

1、93/42/EEC指令适用的医疗器械的分类欧盟将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中适用的医疗器械产品按其性质、功能及预期目的不同进行分类。

该指令第九项条款和附录Ⅸ中规定了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的分类规则。

医疗器械被划分为Ⅰ、Ⅱa 、Ⅱb 、Ⅲ四个类别,广义上讲,低风险性医疗器械属于I 类、中度风险性医疗器械属于IIa 类和IIb 类、高度风险性医疗器械属于III 类。

其中I 类医疗器械中还分为普通I 类医疗器械和具有无菌及测量功能的特殊I 类医疗器械。

以下是各类别产品的举例:Ⅰ类医疗器械:普通医用检查手套、病床、绷带;特殊I 类医疗器械:灭菌检查用手套、创口贴、、血压计;Ⅱa 类医疗器械:手术用手套、B 超、输液器;Ⅱb 类医疗器械:缝合线、接骨螺钉;III 类医疗器械:冠状动脉支架、心脏瓣膜。

2、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分类欧盟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同样按风险的高低进行类别划分,将风险较高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以列表的形式列在医疗器械指令的附录文件内,其余体外诊断器械划分为自我检测器械(device for self-testing和其他体外诊断器械。

如下所示:附录Ⅱ清单A 中所列器械:包括血型检测用器械,艾滋病及乙型肝炎病毒检测用器械等;附录Ⅱ清单B 中所列器械:包括风疹、弓形虫检测用器械、血糖仪、肿瘤标记物等;自我测试用体外诊断器械:早孕试纸等;其他体外诊断器械。

四、上市前的评估程序欧盟对不同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产品制定了不同的评估程序,由公告机构负责执行。

较低风险的产品,仅需要简单确认其符合指令要求即可,甚至不需公告机构参与,而对于复杂的医疗器械,则需要公告机构进行严格且复杂的评估程序给予评估。

评估后,当认定所评估的医疗器械符合指令要求时,该医疗器械产品方可准许标识EC 标志,并开始在欧盟市场中流通和使用。

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中有6个符合性评估附录,用于在该指令的条款11 中规定的各类器械的评估。

1、附录II –全面质量保证体系 (Full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该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产品的设计和生产。

它可用于除I 类产品外的所有其他产品的符合性评估。

对于III 类产品需进行设计文档的审查,而对于II 类产品,则无需设计文挡检查。

2、附录III -- EC型式检测 (EC TYPE-EXAMINATION该附录描述了型式检测的程序,即制造商向公告机构递交完整的产品技术文档以及产品的代表性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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