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种由批判到建构的写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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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导读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导读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导读《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是继罗尔斯《正义论》之后出现的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作者是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是20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生前是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密尔(John S. Mill)为界而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

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张政府只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制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

以此为标准,罗尔斯是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而诺齐克则是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以个人权利为核心,逐次展开,而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

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是根据洛克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源自自然状态中个人权利的维护。

个人权利的维护如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有诸多不便。

国家就是在解决这诸多不便的过程中形成的。

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

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

他认为此种最低限度的国家,为保障个人权利所必须,却不会造成无政府主义者所担心的侵犯个人权利之结果。

不过,任何逾越此一最低限度功能之国家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个人权利侵犯之后果。

该书第二部份,主要在揭示他的“赋予权利理论”,据以批判超越最低限度国家的各种观点。

他认为探讨资源应如何分配才合乎正义的问题,应该考量资源是怎样形成的历史过程。

根据此一历史的正义观,他的赋予权利理论包含三项原则:一、占取原则,即对于无主物的占取,来自我们的劳动力(属于人身的一部份)对无主物的改良,使我们对该无主物取得独占的所有权。

自由至上主义:诺齐克政治哲学思想梗概

自由至上主义:诺齐克政治哲学思想梗概

个机 构 会保 护 它 的顾 客 .而 另一 个 机 构
国家 , 是 这 种诺 齐 克 称 为“ 分 的 最小 国 但 过
家 ” u rmii lsa ) 是 一 个 公 正 的 国 ( ha nma tt 不 e
会 试 图惩 罚 他 .于是这 些 具 有 一 定 实力 的
各 个保 护 机 构 为 了保 护 各 自顾 客 的 权
利得 到 维 护 , 必 然会 出现 冲突 。 于不 同 用 暴 力完 成 让 独 立 分 子 的合 作 。 是 支 配 也 属 于 保护 机 构 的个 人 之 间 发 生 冲突 之 后 ,比如 性 保 护 机 构 便 垄 断 了权 利 实 施 . 为 一 个 成
多 人会 缺 少 实践 自己权 利 的 能力 ,并且 对 于怎样惩罚侵犯者也 可能受个人偏见③ 左
右 而 导致 新 的不 公正 .以至 于 产生 轮 回的
冲 突状 态 而使 人 们 难 以 享 有 和 平 的 生 活 。 在洛 克 看 来 .解 决这 个 问题 的 办法 便 是 订 立契 约 , 立 一 个公 民政 府 。 是 国 家便 产 建 于

种 “ 政 府状 态 ” 洛 克认 为 , 自然 状 态 无 。 在
中人们 受 自然 法 的约 束 从 而达 到 在 共 同 体
中过 活 自我 的生 活 的 目的 .但 是 侵 犯 他 人
论 》 批 评 和 回 应 。 得 17 年 全 美 国家 权 利 的事情 是 难 免 的 , 是 在这 种 状 态 中 . 的 获 95 于
e t lB o s Sn eteWa” ni o k ic h r的荣 誉 。 的系 a 他 统 的政 治 哲学 思 想 主要 就 是 集 中在 这 部 著 作里①.国 内外 学 界一 般把 他 的政治 哲学 思 想 划分 为 当代 自由主 义思 想 中 的 自由至 上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 “个人拥有权利。”。诺齐克开宗明义, 个人拥有权利。 诺齐克开宗明义, 以权利理论作为整个理论大厦的基础。 以权利理论作为整个理论大厦的基础。 他继承了传统自然权利理论, 他继承了传统自然权利理论,认为权利 首先是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首先是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权利 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又进 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 一步认为权利是一种道德边际约束, 一步认为权利是一种道德边际约束,国 家的产生、 家的产生、延续以及社会正义的实现都 应以个人权利作为道德边际约束。 应以个人权利作为道德边际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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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编相对篇幅较小,回答的是这种最少管事 第三编相对篇幅较小, 的国家是否枯燥乏味, 的国家是否枯燥乏味,对人有没有鼓舞力和吸 引力的问题, 引力的问题,诺齐克联系社会政治理论中最诱 人的乌托邦传统, 人的乌托邦传统,指出这一传统能留存下来的 唯一合理因素就是一种他所称的“ 唯一合理因素就是一种他所称的“乌托邦结 ──亦即最弱意义的国家 亦即最弱意义的国家, 构”──亦即最弱意义的国家,这种结构能允 许和鼓舞人们的各种基于自愿的探索、 许和鼓舞人们的各种基于自愿的探索、冒险与 合作的乌托邦理想和精神, 合作的乌托邦理想和精神,因而最少管事的国 家是能够鼓舞人使人振奋的。 家是能够鼓舞人使人振奋的。〔3〕
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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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齐克对行为的道德边际约束反映了其 根本的康德式原则: 个人是目的, 根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 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 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 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 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 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 为什么个人神圣不可侵犯呢? 为什么个人神圣不可侵犯呢?

罗伯特·诺齐克及其《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罗伯特·诺齐克及其《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学) 对道 德规 范理论 则缺 少关 注 。而且 , 规范性 理论 被关 注 的程度 而言 , 注 的焦 点 乃是 功利 主 义 。 就 关
然而这 一切都 随着 罗尔斯 对 自由主 义式 的平 等 主义 的表 述 和捍 卫 , 以及 诺 齐 克对 不 存 在 超 出 “ 夜 守 人” 范围 的国家 的合理性 的 自由至 上主 义的挑 战 的公 开而 改变 。 处于诺 齐克 著作 中心 的是 这样 两个 论 点 。 其一 , 即使 未 获 其 治 下 全 体 人 民 的 同意 , 守夜 人 国家
会安排 相 比 ) 那 么它就 是合 理 的。普遍 的 同意和 自卫权 在这 种政 治合理 性 的论 证 中并不 发挥 着 特殊 ,
作用 。然 而 , 诺齐 克是从 一种 基于 个人权 利 的 自由至上 主义 的理论着 手 的 , 在这种理 论 中 , 的 自卫 普遍 权发挥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 。在这样 一种理 论 的语境 中 ( 面我们 将会 检验 )温和 的无政 府 主义 者 的立 下 , 场看起来是激 动人 心的 。不过 , 克论证 道 , 在这种 情形 下 , 诺齐 即使 它仍 是错 误 种 只保 障人 民免 于遭 受 暴 力 , 盗 , 欺 , 偷 诈 以及 违 约 的 国家 ) 会 是 合 理 的。其 二 , 仍 任何 比 “ 夜 守
人 ” 围更宽 泛 的国家都 不是 合理 的 , 非 获得 全 体人 民 的同意 。 这一 论证 是 复 杂 的 , 且 诺 齐克 经 范 除 并 常插入 不少 篇幅 的— — 而且是 非 常有 意思 的— —题 外 话 。下 面 我将 只把 焦 点放 在 他 的 核心 论 证 上 。 因而我 就不会 就 他对罗 尔斯 的正 义理论所 做 的 讨论 ( 七 章 , 2部分 ) 以及 他 试 图论 证超 出“ 夜 第 第 , 守

论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与版权的正当性

论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与版权的正当性

148第2卷第4期图书档案数字化环境下,以印刷技术为基础产生的版权法受到挑战,个体对文本的获取和运用更加轻而易举,数字传播速度加快与维权成本的增加都使版权面临更多新的问题,版权的扩张与限制问题重新引起各方专家学者的注意,试图从各个方面对版权重新定位与探讨,其中从理论源头研究版权获得的正当性者颇多,涉及理论如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黑格尔的人格理论、激励理论及罗尔斯的正义论等。

本文通过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归纳和总结,深入研究其理论逻辑和应用场域,试图为数字化时代的版权取得的正当性及合理性寻找理论视角。

虽然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诞生至今已有数百年历史,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如过度的理想主义色彩与存在复杂利益的现实之间的脱轨。

但其对私有财产的合理性和重要性的证明以及其劳动价值理论对亚当•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等人的深刻影响都使其在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在我们研究数字化时代版权获得的正当性的时候,其作为理论源头仍不失为重要的理论工具。

在此,本主要浅谈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在版权取得正当性中的应用及困境。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家和辩护人,他的劳动财产理论也是服务于资产阶级的产物,主要阐述论证拥有私有财产的正当性。

其逻辑起点是上帝在创造人的同时也赋予了人理性,自然人遵循自然法即理性,拥有维持自身生存的权利。

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主要包括财产权的取得、土地作为人的私有财产、财产权的限度、劳动创造价值及货币扩大财产五部分。

洛克认为,“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排他性的所有权。

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双手所进行的工作,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自己的。

所以,一个人只要使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了他的财产。

换言之,一个人只要通过自己的劳动使任何自然之物脱离自然状态,他就对这一自然之物享有排他的所有权。

”由人对身体具有所有权,故人对身体的劳动也具有所有权,而人的劳动属于人身体的劳动,由此可以推出人对劳动的结果享有所有权。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后无政府主义希望一困境约翰洛克的政治哲学起源于这样的假设:人对于其自身有绝对的、唯一的统治权。

对这个假设的解释是,人生而平等、自由、独立,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这个解释目前看来是没有任何一个政治理论敢于明目张胆地否定的(但暗中的、无意识的否定层出不穷)。

但是,如果这一假设可以被理解为“可以统治个人的只有他自己”的话,那么就必然面临国家的合法性问题。

不管是王权国家还是民主国家,都意味着某个高于个人的系统对个人的统治。

这就是无政府主义的论述基础所在。

当然,王权国家或者福利国家意味着类似家长制的统治,这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也是不合法的。

然而即使是受到古典自由主义支持的“守夜人”国家、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质疑。

何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国家有两个特点:1,对暴力的垄断。

国家宣称,在其统治范围内只有它自己有使用和监督使用暴力的权利,而且这一权利一般被认为是合法的。

2,对所有人的保护。

国家(理论上)会承诺为处于其统治范围内的所有人提供保护。

最弱国家即有且只有以上这两条特征的国家。

一般认为,这种国家只会为个人的消极自由提供保护,而不像当今世界的国家一样或多或少地提供一些福利(积极自由)。

但是无可否认,最弱国家也拥有警察、法院与军队,这些机构代替个人,惩罚那些侵犯他人权利的人。

而这是对暴力的垄断,意味着个人的惩罚权利被剥夺了。

同时,“对所有人的保护”也是与原始假设相矛盾的:国家为穷人和富人、付得起钱的人和付不起的人提供相同的服务,但维持这一功能(包括以上所说的警察军队等机构)需要税收,而税收就意味着再分配,就意味着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

个人要付钱为他人提供的服务,这确实是不道德的。

以上分析揭示了个人自由与国家统治之间令人困惑的矛盾。

面对这些矛盾,有些学者声称它们是不可解决的:要么否定国家的合法性,要么否定原始假设。

无政府主义选择了前者;而左派理论则迫不及待地选择后者,制造出许多以“平等”代替“自由”之优先性的奇特理论。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读书笔记

I
(2)国家应该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而“支配性保护社团 ”为了保护一个地区的社会 安定 ,将禁止任何个人的报复行动,由它自己垄断全部惩罚和索赔的权力。但是在私人 保护性社团体系下,不实行任何道德上不合法的行动,缺少独占的因素,并且“只有 那些为保护付了钱的人才能得到保护,进一步说,有不同等级的保护可供购买。”如此 看来,“支配性机构”都并非一个国家,他们只是似是而非的现象。
支配性保护社团的合法权利是成员移交给这一社团的个人权利的总和,是个人权 利的转移和让渡,这并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因而,从自然状态到“超弱意义国 家 ”的过渡,在道德上是合法的。但是,“超弱意义的国家”依靠强力获得的对使用 强力的垄断权却又是不合法理的。因为仅仅根据“独立者”强行正义的危险性来禁止 他们使用报复保护自己,这种理由既不充分,也损害 了“独立者”的利益。因此诺齐 克提出,“超弱意义的国家”要使自己的“禁止”和强力垄断成为合法的和合乎道德的, 就必须给予“独立者 ”的损失以赔偿,而非再分配。诺齐克认为唯有历史性且非模式 化的分配才是可以被接受的而其他的分配是对个人劳动的掠夺,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诺齐克用“赔偿 ”方式来捍卫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用它来证明国家的合理性、合法 性和合道德性。而赔偿“独立者”的最省钱的方式就是对他们也提供保护服务,这种 既有强力垄断权,又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保护的机构就是诺齐克所想的“最弱意义的国 家”。
诺齐克认为最弱意义的国家之所以有吸引力鼓舞人们为之奋斗,原因不在于最弱 意义国家是一个“所有可能的世界中最好的世界”,而在于他为每个人自由实现其个人 权利提供了理想框架。
在传统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国家和乌托邦是相互对立的。而诺齐克将两者统 一起来,宣布“我们描述的这种乌托邦框架就等于是‘最弱意义的国家’”。最弱意义 的国家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乌托邦,但更正确地说,它是“一种元乌托邦”它提供了一 种人们乐于生活其中的“一种乌托邦的结构”,不包含个人价值的体现,而是一个不具 有内容的形式,所有的善和价值的内容都存在于“共同体”之中。其包含三个层次: 一是作为强力独占者的国家。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保护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 在所有个人或共同体之间保持中立与公正 的立场,除此之外,国家不能干涉个人事务, 限制个人自由,侵犯个人权利。二是共同体 ,国家的数量只有一个,而共同体的数量可 以无限。三是个人。只有个人才有独立的生命,才是至高无上的,才是最终目的。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与《正义论》比较研究


( 二) 制度正义 :1 、无知 之幕下 正义 的选择 :所 有人 在理性 状态 下 的选择 ,是全员理性 。这是 一种制度性 质 ,超越 集体理性 。2、社会 契约 :相互达成契约 、社会合 作达到好 处。3 、基本善 :宪政意 义所规 范 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总之 ,符合两种正义原则和两种优 先原则要求 的 制度性质 。 ( 三 )分配正义 :由国家干预 的再分 配政策达 到公共利 益与个人 利 益 的平 衡 。分 配 效 率 :财 富 的 流 向 能 带 来更 多 的效 率 。 ( 四 ) 程 序 正 义 的 四 个 方 面 :1 、 原 初 状 态 下 ,大 家 采 用 正 义 原 则 。 2 、召开立宪会议产生正义的立法制度。3 、立 法会议制定法律和政策 4、 法官、行政 官把制定 的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例 ,公民普遍遵循这个规 律。 ( 五)非暴力抵抗 :是群体不合 作。违反平等 自由权原则 ( 政 治秩 序的基础 ) ;已对政治上的多数诚心诚 意地发 出了正式 的呼吁 ,但 未起 作 用 ;合 法 手段 亦 不 起 作 用 ;在 其 他 条 件 相 等 时 ,若 两 个 少 数 在 同 样 长 的 时 间 内 蒙 受 了 同样 程 度 的不 正 义 ,而 他 们 同 样 诚 恳 正 式 的政 治 呼 吁 同 样 未 能 发 生 作用 。 ( 六) 良心不服从 :是个人的不合作 ,不遵 守某个或 多或少 直接 的 法 律 强 制 令 或 行 政命 令 。不 是 一 种 诉 诸 大 多 数 人 的 正 义 感 的 方 式 ;不 是 必然以政治原则为基础 的,可能是 以与宪法秩序相抵触 的宗教 原则或其 他 原 则 为 基 础 的 。 与非 暴 力抵 抗 不 同 ,它 是 向某 种 共 同 的正 义 观 发 出 的 呼吁。( 作 者 单位 :北京 师 范 大 学 政 府 管 理 学 院 )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一、分配正义与资格理论 二、资格理论的核心——持有正义
1.获取原则 2.转让原则 3.矫正原则 三、资格理论的特点 四、资格理论的目的以及存在问题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罗尔斯------分配正义 任何初次分配都必定是非常不平等的,而非常不平 等的分配则是不正义的,所以需要国家通过再分配 来改变初次分配的不平等,来改善那些社会处境最 差者,以达到更大程度的平等。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权利高于一切。 诺奇克的权利观是消极的权利观。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约束:人们可以把权利当做所要采取的行动的边界约束,即其他人的权利构成了对你的行为的约束, 你在任何行动中都不要违反这种约束。
诺奇克认为主要有三点:
第一条思路是从人是有差别的事实开始(差别原则)。
第二条思路是认为:既然所有的社会政治善(价值)不可能同时实现,那么就必须使它们可被实现的 机会相等,而不能厚此薄彼,就必须允许各种各样的共同体作为选择对象出现,让每个人都能选
择那最符合他的价值观的共同体,这是一种自助餐厅式的观念,而主张某种特定乌托邦思想的人 则是持另一种观念-他们更喜欢只有一道菜供应的餐馆,而且这是全城唯一的一家餐馆.
如果一切扩大功能的理由和论据都被合理地否定都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这就为最弱意义的国家提供了另一种证明否定的证诺奇克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认为第一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第二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正第三对不平等的纠正不能得到合理的证明国家与乌托邦的统一诺奇克认为人们所追求的美好社会的诸条件放在一起经常是矛盾的不可能同时地也不可能连续地实现所有社会和政治的善这正是人类状况中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关键是“再分配”,而“再分配”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将一部分资源转移 给社会处境最差者。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读后感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读后感对诺齐克国家理论的理解与反思——《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读后感罗伯特·诺齐克是20世纪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也是二战战后至今重要的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是诺齐克极为重要的一部政治哲学作品,诺齐克在其中详细表达了其自由至上的国家理论,并也以此书奠定了在自由世界与罗尔斯比肩的重要地位。

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可见诺齐克的思想能追溯到洛克,卢梭等人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解,其批判继承了这种理解,同时提出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者相异的国家理论,基于对古典自由主义者的重新理解和反思,提出了一套“反契约论”或可称为“弱契约论”的体系,通过这种逻辑推论,诺齐克提出了自己的国家理论即“最低限度国家”,并认为这是国家形态中的最理想状态。

对于理解《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这种政治哲学著作,应先明晰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即一个先于有关国家应如何组织之问题,是任何国家是否应当存在的问题。

如本书作者的若干发问,为什么国家一定存在,而不是无政府呢?如果国家并不存在,那么是不是一定要将它发明出来呢?在阅读《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时,这些问题引起我的注意。

关于政治哲学基本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国家的建立是为了某种目的所必须的。

同时又提出理论来支持组成的国家并不会违背任何道德的原则。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中,作者对无政府主义的理论进行了理解和进一步阐述。

无政府主义者坚持认为国家必然会侵犯到个人的道德权利,因此是不道德的。

诺齐克通过论证来构建了自身对于国家形态生成的理论,证明国家的生成是由某种组织形成的,是并不需要任何违背道德的存在。

一、支配性保护社团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首先要完成的是对于国家必要性的建构,于此之后,国家模型便是对这种必要性的设定。

再者,想要完成国家的理性建构,自然状态是一个很好的理论模型。

在此书的第一部分中,诺齐克提出一种自然状态理论,先行论述了何为“自然状态”,以及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最初权利,但由于缺乏一个统一裁判的机构,人们之间和很难解决发生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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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种由批判到建构的写作技巧——从诺齐克“权利理论”的提出看其论证方法12级外国哲学硕士研究生胡鹏1201211373在某种程度上讲,哲学写作的过程是一个正面建构的过程,即作者一步一步摆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得出结论的过程。

但是这种正面建构往往表现为作者直接提出自己感兴趣的问题,抛出自己最拿手的论据,这种论证过程对于这一领域的同行可能很好理解,但是对那些不是该领域的读者或许就显得有些突兀了,比如一篇讨论“人是否应该有信仰”的文章上来就开始论述“人要信仰上帝”、“人不能没有信仰”这些正面观点,这样的论证对读者多少会有些突然,反倒是先从反面论述“没有信仰的后果是怎样的严重”,“无神论存在什么样的问题”,然后再来论证信仰的好处,这样自然合理地引出问题,使得文章结构清晰明了,也使读者更容易接受文章的观点。

因此对于某种观点或理论,如果直接地正面建构不能很好的指出问题的实质或不利于说服读者时,我们不妨先从它的反面入手,先举出关于这一问题常见的观点,然后指出它们的谬误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再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

这种“先破后立”的写作技巧类似于“评论+自己的观点”的模式,其实质正体现出来了我们在哲学研究中的思考顺序,这就是哲学研究中的“3W”模式①,即“Why- What-How”的思考顺序,其中的“why-what”是为什么会有该问题和别人说了什么,“how”则是指对别人观点的评价,看别的观点怎么样,自己的论证正是建立在前三者的基础之上的。

本文把这种写作方式称为“由批判到建构”的写作模式。

罗伯特·诺齐克于1974年出版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这一“论战式”的著作就是这种写作模式的一个典范,他正是在对功利主义和罗尔斯差别原则等观点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论证了他的“权利理论”继而提出“最弱国家”(minimal state)这一概念。

这种由批判到建构的模式,构成了这本书基本的论证风格。

由于篇幅问题,本文着眼于《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的“权利理论”这一重要内容,分析诺齐克是如何一步一步在批判他人观点的基础上论证这一理论的。

当然这种文本分析必然要求结合他的具体的思想观点,本文虽然引用了大量的原著及相关文献,但诺齐克本人观点的正确与否并不是文章所关注的重心,本文仅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考察他的论证技巧和书写模式。

一、“权利”起点的建构:“个人”v.s.“集体”诺齐克的论证起点是他的“个人主义”,他的整个“权利理论”也是建立在个人的基础之上的。

但是诺齐克并没有直接提出个人权利是如何重要,如何不可侵犯。

即使诺齐克在前言中第一句话提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②,但这句话的根据直到第三章第三节他才缓缓道出,他在此之前做的是对各种理论的批判,其中他重点反驳了将集体置于个人之上的功利主义的观点。

所以诺齐克在理论上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要在功利主义的高压之下,为个人权利的绝对性重新争得合法地位。

即证明个人权利是独特的,不可量化和替代的。

“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而被牺牲”③,他指出了一个事实:人是个体的,个体性才是人的本质属性。

这点正如哈特在《在功利与权利之间》一文评论诺齐克所说的那样:“功利主义忽视了个人分立性的道德意义……在古典的最大化功利主义的视野中,①参见张雨涵同学课堂报告:《从想法到论文的成型:文本先行、观点先行、或者其他先行?》②[美]诺齐克著,何怀宏译:《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页分立的个人并不具有内在的重要性,而只是被放置在某些部分中(譬如总和快乐和幸福)而显得重要。

就此而论,个体的人只是发现有价值之物的通道或场所而已。

”①诺齐克进一步指出,我们需要区分一种“个体的功利计算”与“社会的功利计算”,前者比如“我们去看牙医以避免随后更坏的剧疼,我们去做某些不愉快的工作以获取它的结果;一些人节食以改善他们的健康或体型,一些人存钱以备他们晚年之需等等,在所有这些情况中,为了较大较全面的利益都付出了某些代价。

”②这种个体的理性比较是允许的,但后一种情况,在一个社会或者共同体中,“某些人必须付出某种代价,以使其他人得到较大利益和带来普遍的社会利益”③这是不被诺齐克允许的,“因为并不存在为它自己的利益而愿承担某种牺牲的有自身利益的社会实体”④,所以诺齐克反对功利主义预先设定了一个社会或集体的概念,这是一种非常类似于郭尔凯郭尔和萨特存在主义的个体倾向,“社会”一词仿佛是一种迷雾和幻象,“只有个别的人存在,只有各个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

为了别人的利益而使用这些人中的一个,利用他去为别人谋利,不用更多,这里所发生的就是对他做某件事而目的却是为了别人。

谈论一种全面社会利益就属于这种事情。

(有意的?)以这种方式利用一个人,就意味着没有充分地尊重和理解他是一个单独的人。

他的生命是他拥有的唯一生命的事实。

⑤诺齐克对“个人”论述是整本书的逻辑起点,这与他坚持彻底的个人主义和绝对的自由主义是分不开的,只有在“个人”坚实的基础上,他才能提出“边际约束”的权利理论,才可能论证“最弱国家”的产生逻辑。

二、“权利”概念的提出:“边际约束”v.s.“权利功利主义”诺齐克语境下的权利(entitlement)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意义,诺齐克的权利从主体看指的是个人的私权利,这相对于国家政府的公权力;从内容上来看具体指所有权,这相对于政治权利(政治上的自由)。

这两点使得诺齐克以一种“法权”尤其是“私权”的思考模式来论证其权利的道德属性(正当性)的。

诺齐克的“私权神圣”具体是指什么呢。

在民法理论看来,“私有财产权神圣是指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型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⑥,“它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意识相适应,致力于树立这样一种原则: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行使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限制,不受其他人所有权的限制,甚至也不受国家的限制”⑦。

诺齐克关于权利的排他性与上述观点是一致的,作为一个彻底的个人主义者,这点对于他也是很好理解的。

但问题还是出现了,承认权利的排他性这点是容易的,但权利本身就是论证的最终目的吗,如我们如何处理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取舍问题),似乎这又回到了功利主义的思维模式,但这却是他不得不面对的第二大难题。

因此在这一部分他重点批判了‘权利功利主义’,认为权利同样是不能量化和比较的,它的本质在于给行为划界,即通过“边际约束”来防止对权利的侵犯。

诺齐克清楚地意识到:“一种赋予勿侵犯权利以更优先的地位的理论(也就是指上一段关于权利排他性论述——笔者注),还是可能以错误的方式包容权利,把权利放错地方。

试假设要达到的目的状态是要把权利的侵犯的总量减到最小,如此我们就有了一种像‘权利功①[英]哈特:《在功利与权利之间》,曹海军、王萍译,见曹海军主编,《权利与功利之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页②[美]诺齐克著,何怀宏译:《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41页③同上④同上⑤同上,第41~42页⑥李永军著:《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页⑦[美]詹姆斯·高德利:《法国民法典的奥秘》,张晓军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丛论》(第五卷),法律出利主义’的理论了,在此与一般功利主义不同的地方,仅在于它以最大限度减少对权利的侵犯,代替了幸福总量的目标。

”①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权利和“幸福、快乐、满意”的体验是同质的吗?诺齐克的态度是肯定的,这里其实隐含了诺齐克的“权利”是一种具有判断标准的“手段”意义,而目的则是人本身。

如果按照“权利目的论”或者“权利功利主义”的观点,下面的例子便是可能的:“一伙暴徒在城市的某个地区的杀戮和焚烧将侵犯那里的居民的权利,因此,有的人可能试图证明他惩罚另一个众所周知是无罪的、但却触怒了这伙暴徒的人是恰当的,因为惩罚这个无辜者将有助于避免甚至更大的另一些对权利的侵犯,故而也就将导致这个社会对权利侵犯的一种最低值。

”②与此相类似的例子还有迈克尔·桑德尔在关于哈佛公开课上举出的火车撞人的例子,即选择撞向一个人还是撞向多个人,从保护生命权的角度出发,这和前面的例子是一样的,如何按照“权利功利主义”追求权利侵害最低值得标准出发,选择撞向多个人就是正当的了。

诺齐克从康德式的“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的原则来反对“权利功利主义”,“对行为的边际约束反映了其根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它的目的”。

③这表明了,若没有权利所有者的授权,任何以社会或集体视角审视的最大化或最小化的理由都是把个人视为达到社会或集体目的的一种手段,这与第一部分中诺齐克“只有个别的人存在”和“社会”这一概念的虚假性的论述是不相容的,是万万不可的,这实际就回答了前面那个关于权利之间的取舍问题:权利之间不存在取舍的问题,因为权利永远只与个体相关,并不存在一个以社会或集体为主体的权利,所以只存在个体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不存在个体权利与社会或集体的权利做取舍的问题,而个体之间的权利冲突解决就是依靠“边际约束”。

(理解这点,我们发现诺齐克其实已从根本上取消了国家能否以公共利益为由侵犯个体的权利的问题,因为在他看来这不是一个应不应当的问题,而是这种“公共利益”本身存不存在的问题。

有关这一点我们还会在本文第三部分继续论述。

)权利的边际约束在诺齐克这里就是给行为划界,这里的“权利”实际是从消极意义上来讲的,即当我们言及我们拥有某项权利的时候,意思是指别人不能侵犯我们的该项权利。

拥有权利固然意味着我们拥有可以主动做某事的自由,但“边际约束”更侧重于从否定的不被干涉不被侵犯的意义上为行为划界。

这种消极层面的权利实质上是指向他者的,即“权利”概念的提出主要是向他人宣布,有这样一些行为领域你们是不可进入的。

以这种“边际约束”为基础的诺齐克的正义观的核心就是:只要不越过边际约束,不侵犯到别人的权利,一切行为就是正当的。

“在他(指诺齐克——笔者注)看来,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就要看他是否对其拥有的权利或资格,所谓正义就要看他(它)是否拥有权利,如果侵犯权利,无论他(它)是个人还是国家,都是不正义的。

”④简而言之非正义就是侵犯了权利,正义就是拥有权利。

三.“最弱国家”的提出:“持有正义”v.s.“再分配”有关诺齐克从自然状态到“超弱意义国家”再到“最弱意义国家”的“演化”论证,本文不想做过多的讨论,由于主题的缘故,本文主要是从一种“由批判到建构”的视角选材来分析诺齐克的理论构建,诚然他关于上述国家的进化论证有很多理论的亮点,但本文仍然略过此部分,而是直接进入他与罗尔斯等人的理论交锋部分,即直接分析他第二编中最弱意义的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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