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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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在全面执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就我省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予以补充明确。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承担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监督管理及稽查等工作,并对市县财政部门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计划上报、申领、发放和监督管理,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及稽查管理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票据种类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具体种类确定和调整,以及式样、联次、使用范围等,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另行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财政票据统一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具体式样及使用,由省财政厅在印制财政票据时

严格按规定执行。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五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

财政票据印制完成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财政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七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内部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行为。

第八条财政票据实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制度,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办法自《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废止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晋财综字〔1995〕5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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