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买卖法 案例与实训
《国际商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一
• 中国某公司7月17日向外商发出要约,向外商 出售300吨的咖啡豆,每吨CIF900元,要求7 月25日以前答复。7月22日国际市场上咖啡豆 价格猛涨。7月23日中方于即给外商发电告知, 中方货物已售完。外商收到电后,立即来电 称急需咖啡豆,考虑给中方加价要求仍按原 数发货,中方回电要求加价到每吨2650元。 外商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提交仲裁 依《公约》解决。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 仲裁庭认为:中方所发要约载有有效期限, 依《公约》规定是不可撤消的要约,即在 7月17日至7月25日该要约对中方有法律约 束力,而中方在有效期内先以无货为由, 要求撤消要约,在得知对方要给加价后, 又告知对方有货了,出尔反尔,说明缺乏 诚意,故裁决中方败诉。
案例二
•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说:“供应 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 500 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 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公司收到要约后, 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要约,在订立合同 后立即装船。”但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案例参考答案
• 由于受盘人B公司提出的更改,是对装船时 间的更改,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即使发盘人 A公司不作任何答复,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
(三)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虽然由于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存在着 一些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一定程度上, 已经有了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律规 则和制度,但是,这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 的统一,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这 也就意味着:国际货物贸易法中的一部分, 是由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所构成的。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成立的条件) 1.要约(发盘) (1)要约要件 约束力,内容确定 (2)不可撤销之要约P89(P41)
第四章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货物买卖法第一节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三节买方和卖方的义务第四节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思考题]▪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第一节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1、普通法2、成文法(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2)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ª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
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只有比利时、刚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
第四章 买卖法解析

Ⅰ关于交货地点: 1.按照大陆法的规定,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地点应当是合同规定的地点。如果买卖合同未指定地点,则应视所交付的货物 是特定物还是非特定物来确定交货地点。 2.按照英国法,交货的地点如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一般应在卖方的营业地点交货。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而且 买卖双方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该特定物在其他地方者,则应该在该特定物的所在地交货。 3.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 有作出规定,根据公约第31条规定,按以下3种不同情况履行其交货义务:涉及货物运输时,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 交给第一承运人。未涉及的,如果是特定物,卖方应在该地点吧货物交给买方处置。除上述情况外,卖方应在其订约 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使用某种贸易术语明确规定了交货的地点,则卖方应当把货物交到指定地点。 公约第32条还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事宜时,卖方还应承担一些额外的义务。
(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装运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 公司请求赔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
公约明确规定,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有关单据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 领事发票、原厂地证书、重量证书或者品质检验证书等。公约还规定,如果卖方在上述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他 可以在这个时间届满以前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之点加以修改,但卖方在行驶这项权利时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 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权保留按照公约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四章 买卖法解析

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以下3项: 交付货物 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 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与买方
买方的主要义务有以下2项: 支付货款 受领货物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已有明确的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与地点交货。但是,如果合同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没有作出规定,就应按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办理。
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 ①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②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则应当包含一项默示条件,既卖方依据 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③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而且买方已经明示地或默示地让卖方知道,他要求货物须适用 于某种特定的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就包含有一项默示条件,即卖方依据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应有理由信赖对方的技能和判断力。 ④凡属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应包含下列默示条件:(a)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方面必须与样品相符;(b)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把样 品与整批货物进行比较:(c)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没有任何对样品进行检验所不能发现的、不合商销的缺陷。⑤如果在交易中既有样 品,又有说明,则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
3.公约第33条作了如下几项规定:①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②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如五月至六月),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 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至于何谓合理时间 ,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四章 买卖法 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买卖法的核心内容。一般来说,公约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都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其适用或作出不同的规定,则应按合同 的规定办理。只用当买卖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作出规定,而该合同又适用该公约时, 才援引公约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四章货物买卖法

3. 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
供的货样或说明相符。
4. 所交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常的方
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果无此种通 常方式,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 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AC~110V
AC~220V
如果明示或暗示地使卖方知道买方所购的电视机是运往中国
境内使用……
买方并不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买方对卖方的技能
二、卖方移交货物单据
卖方移交货物单据的义务主要取决于合同和信用证是否有 明示规定,或取决于双方的习惯做法,或取决于双方所采用的 贸易惯例。在装运港交货的情况下,卖方一般都有义务向买方 移交装运的各种单据。特别是在装运港交货的合同中还往往规 定以卖方移交装运单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对等条件。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
三种不同情况
1.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 人,以运交买方,即认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且,标的货的 风险也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 在销售合同中没有涉及卖方应负责货物运输事宜的场合下,如 果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卖方应于 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存放的具体地点交付给买 方处置;如果标的物是待制造或待生产等未特定化的货物,卖 方应于在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制造或生产或存
1982年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经济合同法
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
民商分立 法国、日本、德国等 民商合一 瑞士、意大利等
英美法系
一部分是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立的法律原则 另一部分是有关货物买卖的单行法规
联合国贸法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买卖法案例

买卖法案例1、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2、A在茶楼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5吨,拟按每吨8万港元出售。
B在附近饮茶,听到A的谈话,于是第二天B按上述条件接受这5吨兔毛,却被A拒绝。
在上述情况下,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3、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发盘给B,A在发盘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并规定在2月25日前复到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到B处。
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寄来的发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A与B 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一家中国公司向一家美国公司发出以信件形式的要约,要约于6月2日到达美国公司。
6月12日,美国公司以信件形式发出承诺。
6月8日,中国公司发出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并于6月13日到达美国公司。
美国公司的承诺于6月17日到达中国公司。
合同是否成立?要约何时生效?合同何时成立?注:中国和美国都是公约的成员国。
合同是否成立?发盘何时生效?合同何时成立?5、我公司于8月3日以电报方式请法国一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报中声明:此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建一幢大楼的标价的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将于8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8月31日。
买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乙方收到定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始终未履行。
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3. 乙方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乙方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2.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返还甲方定金50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甲方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处理本案时,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 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乙方的违约行为。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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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买卖法 案例与实训
1. 我某外贸企业从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
达成交 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
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了偿付。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
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
试问:这是怎么回事?我钱货两空的损失能否挽回?为什么?
2. A公司是一家棉花出口公司,使用A公司原始信纸的同一文件格式缮制装箱单、重量
单及经认证的重量单。B银行为议付行,A公司在货物装船后凭全套单据向B银行申请议付,
B银行声称有以下不符点:
(1)即使重量单实际上是正本的,也必须加盖正本章。
(2)尽管L/C没有要求经过签字的单据,装箱单、重量单还是应该在单据指定位置签
字。理由是既然单据留有签字的位置,这份单据就应该签字。而A公司仅在经过证实的重
量单上这一位置上签了字。问:以上不符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3.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800吨洋葱给澳洲的一家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
船时,经检验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
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请问在
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为什么?
4.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3小时后
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船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
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
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
5. 我国某出口企业与外商按CIF迪拜港、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
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了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达目的港的班轮,并
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手续。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达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
我国途往某港口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
续运往目的港,在换装过程中造成部分货物损失。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
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个月,影响了买方对该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方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直达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
是弄虚作假行为,因此其损失应由我方来承担。试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6. 某信用证: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Kobe)100t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
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
第一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Tianjin”,卸货港
为“Kobe”,净重为“51.48t”,装运日期为“7月11日”。
第二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Qingdao”,卸货
港为“Kobe”,净重为“51.05t”,装运日期为“7月17日”。
请问:(1)银行能否接受单据并付款? (2) 此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哪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