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条款要求及认监委释义

No.
条款要求
认监委释义
1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 本条属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以下简称认证认 本办法是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国家质检 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 《认证认可条例》 是 的配套的方法, 《认 是对 制定本办法。 证认可条例》细化和相关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属于部门 制定的行政规章。 2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 本条是关于认证机构的定义。 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 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 认证机构必须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对其 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所有认证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的性质属于是既独立于 产品生产方或提供方(第一方) ,又独立于产品的采购方或使用方 (第二方)之外的第三方性质,不得与上述两方存在利益关系。因 此,认证机构必须独立开展认证活动 ,在整个认证活动过程中避 免受到来自各方面包括商业、财政或是其他利益方的干扰;认证机 构的运作方式是依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证明产品、 服务和管理体系符 合相关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 本条规定了本方法的调整对象、地域管辖和适用范围。 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调整对象是从事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地域管辖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和开展对认证机构的 监管活动,都适用于本办法。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本条是对认证工作管理体制的制定。 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 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对于认证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质检总局、国 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 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 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 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 认证活动和认证行为进行规划、 协调、 审查、 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批准、督促、检查、指导、奖励和处罚等行政行为的总称。对认证 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 从业活动监督管理的目标,一是依据《认证认可条列》和国家认证 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 认可的方针、政策促进认证机构合法经营、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 维护公众和市场对认证的公信力和信心;二是保证公平、公正和良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好的市场环境,保证认证机构工作质量,提高认证有效性和认证行 业竞争能力。 5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 本条规定了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 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 会信用体系。 公正即公平正义,是指认证机构的方针和程序应是非歧视性的,其 所有认证人员和所开展的认证活动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
CCAA2024年9月全员视频学习课程考试题

2024年认证行业法律法规及认证基础知识-第五章04说明:共63题, 总分63分。
【单选题25个、多选题22个、判断题】【单选题25个,共25分】1、核实审核/评价报告和审核/评价计划中的审核/评价时间、地址、()是否一致,并与获证组织实际情况的符合性。
A.审核/评价组成员;B.审核/评价任务下达人员;C 审核/评价任务复核人员;D 审核/评价任务决定人员。
参考答案:A2、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监管工作。
1分A. 统一管理;B. 统一计划;C. 统一安排;D. 统一实施;参考答案:A 3、产品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一部分可运输产品》和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 )个认证领域。
A. 20;B. 21;C. 22;D. 23;参考答案:C4、国推自愿性认证制度共( )个认证领域。
1分A. 21;B. 22;C. 23;D. 24;参考答案:A5、()负责制订与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相关的国际标准及政策。
A. 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B. 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央秘书处;C. 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D. 国际标准化组织理事会。
参考答案:C 6、认证监管中,()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属于否决项。
A. 认证人员; B. 实习审核员; C. 实习检查员; D. 观察员。
参考答案:A 7、根据GB/T27065,认证要求是作为获得或保持认证条件,客户所要满足的规定要求,包括 ()。
A. 审核要求; B. 质量要求; C. 产品要求; D. 市场需求。
参考答案:C8、质量认证的本质属性是 ()。
A. 传递信任,服务发展; B. 体检证; C. 信用证; D. 通行证。
参考答案:A9、“十四五”质量认证工作,要坚持 ( )的发展要求,以提升从业机构及人员能力为根本,着力提高服务发展水平。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5•【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践,结合2015年换版的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9001)的新变化,国家认监委对2014年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规则)予以公布。
新版认证规则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旧版认证规则。
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5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 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6•【文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认证检测行业活力,方便企业申请认证,我委近期对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进行了指定调整。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强化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的管理,现将调整后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一、除汽车及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产品外,全面取消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的地域限制;对于汽车及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产品,取消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的国内地域限制,对于进口产品的地域限制将逐步取消,详见附件。
二、各指定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6号公告及本通知列明的指定业务范围和相关信息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并以公告列明的指定名称对外出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三、当相关指定信息发生变化时(如机构名称/地址、法人单位、相关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情况等),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我委申请变更,待我委审查通过后方可按照变更后信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
未按上述要求申请变更或者擅自以未经审查的信息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我委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照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为认证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测服务,严格禁止不正当竞争。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干预认证委托人根据合理需要所做出的认证委托及检测实验室的选择;相同业务范围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之间应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结果的一致。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4•【文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认证机构、相关部门:为规范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有效实施《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认监委2006年第3号公告),提高认证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目的为规范对认证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提高认证依据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不包括仅仅为出口目的所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复审及相关管理活动。
3 职责3.1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以下简称科标部)负责认证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2委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受理申请的技术规范进行政策层面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3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受科标部委托,负责对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3.4认证机构负责技术规范的制定、发布、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按照规定向科标部提交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复审报告和其它材料。
4 审查原则认证依据应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当有认证标准需求时,认证机构应直接向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制修订提案,不鼓励制定技术规范,在相关标准短期内不能发布或标准不适用时方可制定技术规范。
认证机构管理规定修改对比稿实行完整版

认证机构管理规定修改对比稿实行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修改对比稿国家质检总局修改后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以及中央关于“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针对认证机构准入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并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1号)进行了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一、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调整管理方式。
一是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是取消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三是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放宽认证机构审批条件。
一是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资格后,均可申请设立认证机构;二是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三是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四是取消认证新领域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五是取消了出资人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规定;六是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取消认证机构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
三、延长许可期限,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间。
一是将原有《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6年;二是将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三是认证机构需要延续批准的,由《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将延续批准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四是将许可中的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修改为可选择环节。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7•【文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为激发认证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认证规则备案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一、备案范围认证规则是规定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等认证程序要求类文件。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范围。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认证业务分类目录》中“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二、备案原则认证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完整性、适用性等负责,并做出公开承诺。
申请备案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相抵触;4.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5.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习惯;6.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7.不得与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8.不得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三、备案内容1.认证类别2.认证领域3.认证项目分类代码4.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5.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6.认证标志四、备案程序1.提交备案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2024年认证行业法律法规及认证基础知识试题
2024年认证行业法律法规及认证基础知识试题单选题共25题,共25分1、认证人员未按照()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A.认证方案B.审核方案C.认证规则D.认证程序2、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外方投资者应为在中国境外具有()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
A.1B.2C.3D.53、2003年1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该法规建立了既适应国际通行规则、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认证认可管理制度。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4、产品质量应当(),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A.设计合格B.生产合格C.评估合格D.检验合格5、“十四五”质量认证工作,要坚持()的发展要求,以提升从业机构及人员能力为根本,着力提高服务发展水平;A.专业化B.规范化C.集约化D.市场化6、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认证特性划分为( )个认证领域。
A.6B.7C.8D.97、认证监管中,()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属于否决项。
A.认证人员B.实习审核员C.实习检查员D.观察员8、认证机构申请者应有()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A.8B.9C.10D.119、2001年8月,为了适应我国“入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认监委,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统一的()制度体系。
A.合格评定B.认证认可C.检验检测D.市场监管10、()是世界各国的王牌认证机构组成的最权威、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国际认证机构联盟组织。
A.国际认可论坛B.国际认证联盟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D.全球食品安全倡议组织11、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其执业资格。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doc
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2014年第3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化审批、激发活力、创新发展的原则,国家认监委确定了认证机构审批改革方案。
现将认证业务分类及主要审批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的指导思想发展各类认证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质量强国的目标,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部门导向性指导意见,积极倡导在节能环保、绿色低碳、保护消费者权益等领域开展认证认可活动,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管理水平。
认证依据应当为相应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有广泛市场需求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二、认证分类坚持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认证业务按照“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逐层分为三个层级。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原则,“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三个大类;按照专业划分“认证领域”,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审批至领域;按照认证方案划分“认证项目”,认证项目按照认证规则备案方式进行管理,有关备案要求另行规定。
三、认证领域的划分(一)自愿性产品认证,按照国家标准GB/T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一部分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其中:01、03为“一般食品农产品”,其他为“一般工业产品”。
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者国家认监委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推动的产品认证项目,每项为一个单独的认证领域。
(二)服务认证,按照国家标准GB/T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3个认证领域感谢你的观看(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
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服务认证,每项为一个单独的认证领域。
(三)管理体系认证,按照目前实施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归类划为11个领域(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除“其他管理体系”以外的每个领域均设置基本审批项目。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30•【文号】国认可〔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认证机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1号)已经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办事处)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备案,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同时接受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认监部门)的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管理,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国家认监委不再负责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请各认证机构按照本机构的性质,选择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方认监部门备案。
二、2011年9月1日前已在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后,需向所在地的地方认监部门重新备案。
地方认监部门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依法备案的办事机构名录。
三、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认证机构申请书》(含5.1.1、5.1.2、5.1.3、5.1.7、5.1.8所要求的附件)1份,《认证机构申请书》请自行在认监委网站下载;2.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3. 认证机构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以认证机构名义与租赁方签署的租房合同;4.办事机构全部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简历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5.办事机构信息表,内容包括:办事机构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姓名、电话、传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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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监管处处长
职责和权限
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及符合性,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2、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填报格式是否规范
3、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审查方式
审查材料
审查程序
1、受理审查岗人员负责签收申请材料
2、受理审查岗人员审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填写规范,内容符合要求
根据现行认证机构行政审批项目设置,以下两种情况启动专家评审程序:
a)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争议、投诉、举报,需要借助专家对申请者在申请的相关认证领域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及认证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价时;
b)涉及认证机构新领域认证制度的审批,需要专家提供认证依据及认证管理可行性、符合性的专业支持的。
四、监督检查要求
为了严格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附件2:《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
附件3:《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
附件1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同意复核意见、不同意复核意见。
审查期限
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间,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
表6: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审批表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许可审批
审查部门
分管委领导(授权认可部负责同志)
责任人
分管委领、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
法律部负责对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的记录进行查看,对内部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认监委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并对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记录。
附件4: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工作流程图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许可审核
审查部门
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
责任人
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 许可审核岗
职责和权限
审核初审意见的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相关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初审意见是否合理
3、网上公示信息的反馈意见
审查方式
审查材料
审查程序
1、不符合要求的退初审岗
一、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组织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满意度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评价表交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并告知反馈方式。
二、评价表应包括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审批项目名称、评价内容、抽查回访记录等内容。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相关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申请事项涉及本部门管辖领域的技术能力、人员能力及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行政审批的条件要求)
2、复核意见是否合理
3、是否需要专家评审环节(如需要,由会签部门组织评审并在一个月内完成)
审查方式
审查材料
审查程序
提出会签意见并返回认可部行政许可初审岗
审查结论确定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审查方式
申请材料网上公示;审查材料
审查程序
1、需要时,提出专家评审的建议;
2、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许可审核岗。
审查结论确定
建议许可、建议不予许可
审查期限
初审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适用时认证部/注册部审核岗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表3: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审核表
认可监管部主管领导
职责和权限
审核初审意见的合理性,提出复核意见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相关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审核意见是否合理
审查方式
审查材料
审查程序
4、不符合要求的退初审岗
5、提出复核意见并提交许可会签部门(适用时)或分管委领导
审查结论确定
同意审核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
审查期限
复核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表
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表
流水号(同审批事项受理单)(必填)
事项名称
(必填)
申请人信息
名称
(必填)
地址
受理部门
(必填)
记录人及岗位
过问人
部门及职务
过问事项
是否涉嫌违纪(法律部填)
附件3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网上公示:在向申请者发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主要信息材料办理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15天,与审批工作同步进行。
(三)专家评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
见表2职责和权限
认可部认可处
许可审核岗
见表3职责和权限
认可部
许可复核岗
见表4职责和权限
会签部门(认证部、注册部)
许可会签岗
见表5职责和权限
分管委领导(授权认可部负责同志)
许可审批岗
见表6职责和权限
表1: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受理审查表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受理审查
审查部门
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
三、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回访。
五、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并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申请人评议会,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申请人评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情况下也可以临时组织召开。
七、对评议会上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反馈给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法律部对行政审批部门的整改落实和反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四、举报投诉涉及本制度第三条第7项、第12项内容的,法律部接收后,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认机党【2014】1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事项由法律部参照《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认监委2011年1号公告)规定的受理条件、受理程序、调查程序、结果处理、处理期限、延期处理、处理结果告知等规定进行受理及处理工作。
三、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情况,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填写《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记录表》)。
四、审批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记录表》,具体经办人员填写《记录表》后,应密封交本部门专门保管人员。审批事项办结后由审批部门统一交法律部备查。
五、法律部及时对《记录表》进行拆封查看,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认监委举报投诉途径应在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满意度评价表等文件中公开,方便行政相对人知悉。
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举报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备注
表2: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初审表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许可初审
审查部门
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
(涉及一般工业产品认证类别由认证部会签;涉及一般食品农产品认证和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由注册部会签)
责任人
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 许可初审岗
认证部/注册部许可审查岗
职责和权限
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的规范性、符合性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名称: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22
二、审查过程
(一)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二)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办理流程图(附件4)
涉及国家认监委内部办理的具体岗位如下:
审查部门
岗位
工作职责
认可部
受理审查岗
见表1职责和权限
认可部认可处
许可初审岗
五、认监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