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同意筹备成立福州市老字号协会的批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2.09.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的
公告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的通知》要求,经第三方机构初评、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议终评、网上公示,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
现将评估等级结果公告如下:
福建省民政厅2022年9月16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福州第二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变更的批复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福州第二技师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14.10.15
• 【字 号】榕人社培[2014]90号
• 【施行日期】2014.10.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福州第二技师学院职
业技能鉴定站变更的批复
(榕人社培〔2014〕90号)
福州第二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
你站关于请求变更鉴定站站长、增设鉴定工种的申请报告收悉。鉴于你站因人
事变动原因,经研究,同意你站负责人由吴宗伦变更为张礼旺。同意你站增设“西
式烹调师、美发师”工种的初、中级鉴定,“中式烹调师、汽车维修工”工种的高
级鉴定;“汽车驾驶员”工种的初、中、高级鉴定。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15日
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榕政综[1998]第108号
![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榕政综[1998]第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ccb4b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bc.png)
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正文:---------------------------------------------------------------------------------------------------------------------------------------------------- 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榕政综(1998)第108号1998年5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新体制,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根据《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闽政〔1996〕23号)和《福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集资建房是在政府、社团和单位倡导组织下,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集中单位和个人建房资金,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
集资建房包括集资建设新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三条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四条凡是单位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分房条件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
无房户职工和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职工家庭可优先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
第五条一对夫妇只能选择一处(一套)参加集资建房,不得多处参加集资建房,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一)已购买公有住房(包括安居、广厦、解困、拆迁、廉价房等)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且面积已达到闽政〔1995〕40号文规定住房标准的;(二)已分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三)在福州城区或距工作单位所在地五公里以内有私房,其私房面积已达到本人职务(职称)享受面积标准的;(四)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东至前屿村以西;西至洪山桥以东;南至白湖亭以北;北至铁路线以南)范围内私房面积已达到住房标准的(经福州市危房鉴定站鉴定确属危险房屋的除外)。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成立福州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成立福州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3.08.16•【字号】榕高新区[2013]134号•【施行日期】201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成立福州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榕高新区〔2013〕13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福州高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决定成立福州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高新区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分为两个层级:高新区成立食安委,下设食品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南屿镇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村镇办设食品安全工作组,各村(居委会)下设食品安全协管员。
(一)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许用贵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常务副主任:陈辉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副主任:陈炳耀高新区党工委委员吴力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兆勋管委会副主任任巍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林蔚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南屿镇党委书记杨信国高新区调研员郎需刚高新区调研员陈文汉高新区调研员潘志国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副局长成员:杨信卫高新区党政办负责人杨永铁高新区监察室负责人林健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人郑枫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人郭晓霞高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人顾巍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人翁晓榕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人陈处民高新区财政局负责人陈启明高新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林武南屿镇党委副书记、南屿镇镇长唐伯文南屿镇综治副书记、高新区村镇办负责人陈文闽侯县质监局副局长陈起浩闽侯县药监局主任科员陈惠明闽侯县南屿国税分局局长黄允标闽侯县南屿地税分局局长潘依光闽侯县南屿工商所所长食安委下设食安办,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陈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郑枫、翁晓榕担任。
中共福州市民政局党组关于蔡卫星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中共福州市民政局党组关于蔡卫星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4.04.28
•【字号】榕民党组[2014]14号
•【施行日期】2014.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共福州市民政局党组关于蔡卫星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榕民党组〔2014〕14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
蔡卫星同志任市文林山革命公墓管理处主任科员(主持工作);
陈华同志任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凤岭休养所所长,免去其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崎上休养所主任科员职务;
郑晓丽同志任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白龙休养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免去其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凤岭休养所所长、党支部书记职务;
王成全同志任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崎上休养所主任科员,免去其市文林山革命公墓管理处主任科员职务。
以上人员任职时间从2014年4月9日起算。
中共福州市民政局党组
2014年4月28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制定福州市殡仪馆部分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制定福州市殡仪馆部分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榕发改价格〔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制定福州市殡仪馆部分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榕发改价格〔2018〕19号福州市民政局:你局《关于给予重新核定福州市殡仪馆部分殡葬收费项目标准的函》(榕民[2018]34号)和《关于核定福州市殡仪馆部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建议函》(榕民函[2018]5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2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福州市殡仪馆部分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仍按现有标准执行:1、遗体冷藏费,收费标准为110元/天;2、豪华礼宾运尸费,收费标准为1300元/车次;3、遗体消毒费,收费标准为150元/具。
上述收费标准自2018年2月1日执行,有效期为3年。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殡仪馆部分殡葬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榕价费[2013]24号)和《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福州市殡仪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榕发改价格[2016]63号)同时废止。
请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此复函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2018年2月7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8.09
•【字号】榕政规〔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榕政规〔2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进行以下调整:
一、将第二点扶持政策中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修改为:“2022年(含)后落地的,落地三年内认定为综合型总部的企业”;“新引进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修改为:“2022年(含)后落地的,落地三年内认定为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企业”。
二、删除第四点附则(三)中的“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
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
三、将第四点附则(六)修改为: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享受本通知政策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等情形的,取消享受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16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文件号 榕政〔2007〕18号 榕政综〔2007〕103号 榕政办〔2007〕41号 榕政综〔2008〕182号 榕政综〔2008〕181号 榕政综〔2008〕26号 榕政综〔2008〕19号 榕政综〔2009〕90号 榕政办〔2009〕88号 榕政综〔2009〕47号 榕政综〔2009〕127号 榕政办〔2009〕118号 榕政综〔2010〕141号 榕政办〔2010〕3号 榕政办〔2010〕19号 榕政办〔2010〕69号 榕政办〔2010〕150号 榕政办〔2010号 212 榕政综〔2013〕251号 214 榕政办〔2013〕253号
文件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指导意 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级投融资平台企业运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 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撤销吴航镇设立吴航、航城街道办事处的批复-闽政文[2003]23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撤销吴航镇设立吴航、航城街道办事处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撤销
吴航镇设立吴航、航城街道办事处的批复
(闽政文[2003]23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长乐市吴航镇设立吴航、航城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榕政综(2003)186号)文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乐市撤销吴航镇,设立吴航街道办事处、航城街道办事处。
二、吴航街道办事处辖十洋、东关、东鳌、西关、胜德、三峰、华能电厂、西滨、航华、航兴、景美11个居委会和十洋、东关、西关3个村委会。
吴航街道办事处驻原吴航镇政府驻地。
三、航城街道办事处辖航辉居委会和龙门、龙津、联村、泮野、下朱、霞州、祥州、筹岐、东安、里仁、五竹、洋屿、琴江、后安、石龙、石燕、石屏17个村委会。
航城街道办事处驻龙门村。
请你市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调整事项,过细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周密协调各有关机关的相关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各项相关事宜,确保各方面工作紧密衔接和正常运行,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街道办事处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由你市研究批复长乐市。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结束——。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保税港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保税港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榕政办[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保税港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榕政办〔2010〕142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福州保税港区已于2010年5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为加快推进福州保税港区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叶双瑜副省长7月6日、7月27日两次专题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州保税港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组长:杨益民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志轩福州海关副关长孙远志福建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郑勇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少和省外经贸厅副厅长陈为民市政府副市长、福州保税区管委会主任成员:郑建闽市政协副主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胡孝辉市政府副秘书长胡国林省发展改革委外经处处长钟木达省外经贸厅开发区处处长周荺光福州海关加贸处处长郭忠鹏福建检验检疫局法综处处长林钟德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刘岩松市港务局局长张献勇市外经贸局局长林恒增市财政局局长魏润水市国税局局长林敦龙市工商局局长陈伙金福清市政府市长陈承茂福州保税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陈乐省交通控股集团副总经理陈乐章福州港务集团总经理杨建森江阴新港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二、工作任务福州保税港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福州保税港区管理体制机制和规划建设方案,妥善处理保税港区资源整合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协调联系口岸查验部门共同推进福州保税港区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规划小组、理顺关系小组、招商小组三个工作小组,其中,规划小组由市发改委牵头,福州海关、市政府法制办、福清市政府、福州保税区管委会组成,工作小组集中办公;理顺关系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财政局、福清市政府、福州保税区管委管委会组成;招商小组由市外经贸局牵头,福清市政府、福州保税区管委会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