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相关培训课件
民间借贷课件(2)

民间借贷课件(2)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这个规定包含了如下几层意思:1、当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时候,其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立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2、如果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起诉,那么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告知当事人应当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
如果当事人拒绝变更,则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3、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出借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则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用以偿还债务;4、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所得价款,冲抵执行款项后,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即多出的部分退给借款人,不足的部分,则继续由借款人偿还。
本条理解方面的难点在于:当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情形下,为何司法解释规定作“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作“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处理?本人揣测最高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理由的考虑:第一、为了避免当事人规避《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的需要。
因为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借款方不能清偿债务时,当事人不得直接约定将抵押物的权属归出借方所有;第二、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可以履行买卖合同,则会导致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抵押物登记制度”形同虚设,规避抵押登记行为大量发生;第三、如果允许这种行为存在,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出现抵押登记物与买卖合同标的物同一的现象,导致本条司法解释发生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法律后果,从而破坏法制的统一性;第四、如果认可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肯定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履行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则还会导致现实中大量的虚假诉讼行为出现。
民间借贷法律实务精品PPT课件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审查:
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 度等情况。 2.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 3.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 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4.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
第四章 需要何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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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P2P业务运营的监管风险
P2P行业监管动 向
2011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开始进行风险 警示,这是最早的官方声音;
2013年11月,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提出了P2P的三大红线,即 “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提出了P2P的四大红线,相比三大红线增加了“明确 平台中介性质”;
2014年9月27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对P2P行业监管首提“十项原则”,这是官
方最新的声音。
第四章 需要何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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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P2P运营模式简述
运营模式
特点
代表平台
1、信息中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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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民间借贷诉讼管辖和时效问题
2.时效。
时效其间的起算点有两种:一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 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从债权人主张权 利时起算。
我们认为,借据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的,在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 还款及债务人没有承诺还款之前,均不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 效认定方面,不应轻易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时效 中断,应认定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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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讲座.ppt

2.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姚某与被告赵某系朋友,2010年9月份被告赵某称因做生意 缺部分现金,向姚某借款伍万元,并向姚某出具欠据,由中间人 赵某姐姐担保,双方约定月利息两分,欠据上未约定还款期限, 后赵某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此款,又因为债务太多举家搬迁,至 今下落不明,赵某姐姐也因病去世,姚某在万般无奈情况下持此 借条到我院起诉,我院工作人员在立案审查阶段到被告赵某居住 地村委会核实情况,被告赵某确实已经下落不明一年多。
【法律后果:返还本金+收缴(贷款)利息】(“收缴”实际上并未执行下去) 2、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企业拆借合同无效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 法(民) <1991>21号)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 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小明给小红卖了十部苹果手机,每部1万元,支付了五 万元,还剩五万元未支付,为了表明小红还欠小明五 万元货款,小红向小明出具了欠条一份。
小明是律师,接受小红的委托代理案件,委托代理合 同上约定,小红支付10万元的代理费。小红支付10万 元代理费,小明给小红出具10万元的收据。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
杜某诉称,“2010年,张某向我借款,我在厂子里将5万元现金 交给了张某,张某给我补写了借条,但没写债权人。张某答辩 称,“当时杜某向我借款,我也没有那么多现金,我又联系朋 友钱某,让他借款给杜某,但钱某不同意。后来我到钱某家出 具了该份借条,借到5万元后当天将该款交给了杜某。2011年春 天,杜某将该笔借款及部分利息直接偿还给钱某。我让杜某把 借条捎回来给我,但事后杜某并未将借条交还给我,而是将借 条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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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庭审时主张,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并非客观事实。原 告与被告、陈南明合作方石开采项目,原告向被告支付的 180万元即为该合作项目的出资款,而非所谓的借款。被告 提交了《方石开采承包合同书》、《合作协议书》及申请 证人许高塔、孙瑞林出庭作证。
按照《合作协议书》,该方石开采 项目估价450万元,陈生龙作为甲方 将该项目40%份额转让给薛永腾(乙 方),薛永腾应将上述转让款一次 性支付给陈生龙。
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出具借条。
区分借条、欠条与收条的不同
借条和欠条有哪些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收条总是不 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三者并不难。借条、欠条、收条至少有 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 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 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未来借用人是需要归还原 物的或者等额的货币。收条则有可能是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 也有可能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取自己有权收取的财产所形成。
人-企业,自然人-自然人。利息恒定法则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 含利率本数) 1、认定企业拆借合同无效
最高法《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23日 法复〔1996〕15号)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普法讲座 民间借贷PPT

借贷的三个小问题
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 算利息 :无息的民间借贷并非 一概“无息”,如果借款人迟 延还款或者经催告后迟延还款 的,还是需要承担延迟支付期 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借贷的三个小问题
借款时让借款人打“借条”、“欠 条”、“收条”,三者之间的法律效 力各不相同: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 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法律效力其次, 可以证明“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 但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关系;收 条效力最低,甚至连债权债务都证明 不了,更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三种主体之间的组合:个人与个人之间、 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我国的法律 对这三种组合所持的态度是不同的,接下来着重 对第一种组合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三、个人之间的借贷何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从该条可知,个人之间的借款生效的条件是借款 人收到贷款人的款项时生效。
利息的含义
利息是借贷关系中借入方支付给贷出方的报酬。 也可以看作是货币持有人一段时期内放弃货币流 动性的报酬或放,通常简称为利率,是指贷期满所形成的 利息额与所贷出的本金额的比率。即利率=利息/ 本金*100%.
常见错误
很多借条上写:“月息2分”,这种写法是错误 的,应该写“月利率为本金的2%”。
借款合同的注意事 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8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催收。对于约定了确定的还款时间 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未 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随时催 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间借贷课件

分析
1、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 凭证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借贷事实。 2、出借方起诉要求还款,在证据 准备方面应当注意的细节:借贷 金额、款项交付记录、双方经济 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财 产变动凭证等。
《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条文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 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 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 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 规定的。
《规定》逐条分析: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证明责任
条文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 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 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 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 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 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 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 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 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 贷事实是否发生。
《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企业拆借行为的效力
条文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 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 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 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 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
民间借贷课件.
1、民间借贷性质上与非法集资重合:裁定
驳回起诉,移送公检。 2、非法集资行为不追刑责:同一事实再次 提起民事诉讼,依然受理。
• 经济需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下,中小微企业融资 难
• 官方正名:民间借贷便捷迅速,是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
• 待解问题:民间借贷粗放、自发、紊乱、盲目、无序、隐蔽 ,导致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突出
• 司法层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纠 纷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司法 解决需要统一标准
应法院管辖案件。
《规定》逐条分析:第四条
第四条:民间借贷案件中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条文规定 分析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 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 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 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 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 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规定》的主要内容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三十三个条文,十大主要问题
• 民间 借贷 界定
• 民间借 贷案件 受理管 辖
• 民刑 交叉 问题
• 民间 借贷 合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效力
• 互联网 借贷平 台责任
• 民间借 贷与买 卖合同 混同
• 企业拆 借 • 民间借 贷合同 无效情 形
• 虚假民 事诉讼
• 民间借 贷利率 与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学习会议
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张洪花 (2015年8月) 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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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PPT课件
(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 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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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2
案例分析
甲以承包公路工程为由,对乙许下高额利息,向乙借款 30多万元,全部挥霍一空。后法院以甲构成诈骗罪判处承担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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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2
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 的四倍。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 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 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
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
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
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
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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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2
案例分析
2008年2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 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只是写明王某同意借给张 某3万元钱。借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 金交给张某,张某没有开收据给王某。后双方发生纠 纷,张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最终王某并 没有把2万元借款交给他,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 尚未生效。王某无奈,后终于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亲 眼见过王某将3万元交款交给了张某,才澄清了事实。
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二)民间借贷如何保证资金安全 (三)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 (四)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五)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 (六)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课件
随着经济、物质、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好些老百姓通过投融资、做生意、购买理财产品等多种途径获得较大的收益,同时还有一定的储蓄。
随着人们之间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资金流动需求增加,加之银行存款利率偏低等因素影响,不少人愿意将积蓄借给亲朋好友以获得较大的收益(利息),资金需求方(借款人) 也愿意以较高的利息回报出借人,于是民间借贷这种方便、快捷、有效的集资方式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在促进经济发展与人们密切交往的同时,民间借贷也存在不少缺点:利息普遍过高,出借、还款方式错综复杂导致无法正确计算剩余本金、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甚至“人间蒸发”。
正是因为民间借贷有这样的优缺点,所以近年来有关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并且呈现出不少新的特点,给当事人、律师、法官等等相关人员带来了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探索适合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机制显得尤其重要。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集资方式发展到今天,呈现出新的特点:(一)约定利息普遍过高,超过法律规定限额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并非没有限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份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活动,主要靠借贷双方的意思表示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得以遵守。
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 (即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份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不少借款人因急需资金往往与出借人约定了高额利息,但在获得了借款后就不愿再支付高额利息。
因为知道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不少借款人就不主动还款,等待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向法院起诉,利用法律判决来达到不用支付高额利息的目的。
从法律规定讲,借款人以上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从道义上、情理上讲,借款人上述做法是否可取值得商榷。
法律知识讲座民间借贷PPT文档37页
法律知识讲座民间借贷
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66、节制使快乐பைடு நூலகம்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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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监管当局警示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民间投资与借贷实战研修班[2012-8-2]+ 放大字体 | + 减小字体 2011年8月,记者日前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市场需求异常旺盛,在江浙等沿海地区相当规模的银行贷款并未实际流向用款企业,而是流向了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日前举行的银监会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以相当篇幅论及此事,并强调,相关商业银行不得在贷后管理上忽视受托支付的要求,最终导致贷款资金流向无法监管。
“现在由于信贷需求旺盛,纷纷转行从事高利贷业务,而放贷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银行,是来自银行给大型企业的贷款。(这些贷款)在浙江这些沿海地区都是低成本,(企业拿到)后放高利贷赚取巨额利息、利差,实际成为高利贷市场从银行融资的平台。一些国有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也利用国有银行的资金,偷偷地放高利贷”刘明康在会上强调。
据悉,刘明康在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对这部分资金流向规模的匡算口径是“三万亿”,并称目前包括浙江在内的全国各省均已展开排查。刘明康在会上强调,从上半年对商业银行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检查结果来看,部分银行采用受托支付走款的比重已经达到银监会的要求,但仍有部分银行在这一方面推进乏力。“有些银行受托支付的比重远远低于今年我们提出80%的基本要求,这就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包袱”刘明康在会上表示。
部分担保行业人士对记者称,目前东部沿海民间借贷盛行地区的资金借贷利率可以高到月息3%-5%左右,而且多数需求方是中小企业。“大企业资金比较富余,而且现在项目投资的空间并不大,一些企业账上的确有一定的钱;小企业则贷不到款,特别是一些加工型的小企业,资金很紧张。据我们了解,一些担保公司的确也在做一部分民间借贷的事情,整个的市场需求非常大”一位担保行业资深人士称。
这种资金供需不平衡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套利空间。据记者了解,目前即便按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10%从银行获取贷款,企业的资金成本亦仅有7.2%左右,如若投入月息3%-5%(折成年息为36%-60%)的民间借贷市场,其每年的套利空间就达到30%-50%不等。相比较之下,这一收益率已经高过相当部分企业的主业经营利润率。
2010年4月30日,ST波导通过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奉化支行向青海中金提供委托贷款9000万元,月利率千分之13,期限自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4日,结果时至5月20日逾期未还。2011年5月23日,香溢融通委托宁波银行分别贷款给宏业建设集团、台州宏业混凝土、临海市宏业混凝土5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3笔委托贷款,均未能如期收回,结果均展期6个月。还有很多上市公司财报披露巨额其他应收款均是由于委托贷款所致。
而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面对还未见曙光的宏观环境,很难支撑起20%的高借贷成本。一旦生产企业支撑不住,那些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存货都难以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贷款的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也就是说,贷款企业逾期不还款的风险由委托公司自身承担,银行没有义务返还贷款。
但是,上海证券分析师蔡钧毅表示,上市公司进行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要分两面看。虽然发生了借贷关系,必然有违约风险存在。“但是在宏观经济不好的环境下,非要拿现金去投入主业,在宏观需求低迷的时候再扩张产能,这也是很畸形的做法。”他提出,如果能够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比如抵押品的评估性资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产占贷款比例较高)进行贷款,是上市公司在经济低迷时期,不失时机地做出的正确选择。“当市场环境明朗后,用利息收入再进行行业的兼并收购,也不失为真正的好企业。”
2011年第三季度,关于温州地区发生的民间借贷而引发的部分中小企业债务危机引人人注目。对此,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省银行业全面落实“三严五禁”,形成合力帮扶危困企业。 “三严”是指:严格规范贷款用途审查,做到“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切断“钱生钱”的源头;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机制,主动向企业让利,对小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严格落实全省1000家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改变单一的抵押担保信贷方式,积极探索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长效机制。
“五禁”是指:一是禁止存贷挂钩,不能要求企业事先提供存款或直接将贷款部分转为存款以作为发放贷款条件;二是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取消所有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三是禁止贷款时搭售任何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四是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五是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以不当方式转嫁给企业。
此次温州地区发生的民间借贷问题造成强烈的社会反响,浙江方面的及时应对措施无疑对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而随着这些措施效果的逐步发酵,企业生产经营已经重新步入正常轨道。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中国民间投资与借贷实战研修班[2012-8-2]+ 放大字体 | + 减小字体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
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根据多年兼职律师办案的经验,向你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
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利息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补充事项 一是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二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非公有经济新36条”的《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政策的支持和巨大的市场空间让众多不规范的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充斥着泉城的民间借贷市场,使原本并不成熟的市场变得更加混沌,市民期待民间借贷行业标杆来维持民间借贷行业的规范,山东东方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顺势应时推出民间借贷行业自律标准和全国首创的抵押+公证运作模式,为浑浊的民间借贷市场注入了一股清溪。
超银行利率4倍属高利贷 文章来源:中国民间投资与借贷实战研修班[2012-8-2]+ 放大字体 | + 减小字体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近年以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近年以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信托网就民间借贷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对于高利贷我国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利民利得财富的融资,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问: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对于畸高利率我国如何处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文章来源:中国民间投资与借贷实战研修班[2012-8-2]+ 放大字体 | + 减小字体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