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探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并提出维权途径。
1.土地分配不公:在农村土地分配中,男性往往更容易获得土地权益。
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农村男性占有土地的比例明显高于女性。
这导致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遭受了不公平待遇。
2.土地流转困难:由于法律对土地流转的规定不明确,许多农村妇女无法自由地流转土地。
即使有些农村妇女拥有自己的土地,但由于不了解土地流转的程序和规定,往往无法有效地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
3.土地权益难以维护: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知识水平低、组织能力弱,往往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许多农村妇女不了解自己的权益,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导致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1.法律维权:农村妇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通过信访、诉讼等方式向司法机关申诉,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2.组织维权:农村妇女可以通过加入农村妇女组织,共同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可以通过农村妇女组织提供的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3.倡导维权:农村妇女可以通过倡导维权的方式来推动社会关注和政府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和倡导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引起公众和政府的关注。
4.教育培训: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的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
可以开设关于土地权益的培训课程,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技巧,帮助农村妇女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政府应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1.制定明确的土地流转规定: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制定明确的土地流转规定,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应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律教育,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只有通过法律维权、组织维权、倡导维权和教育培训等多种途径的综合应对,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妇女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情况调研报告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别断进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辟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咨询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浮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咨询题。
下面是小编推举的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爱护事情调研报告,欢迎参考!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咨询题的信访案件7件(其中4件,2010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2 批7人。
占信访总量181 件(126件,2010年55件)的3.8 %。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究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降实妇女土地权益的方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咨询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事情和特点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事情看,要紧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要紧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点,如:高码乡、经济开辟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
都是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降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夫君、相公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咨询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
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降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咨询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别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
要紧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打算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降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妨碍,以及一部分地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别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别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并且,关于农村男到女家降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如今: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别到降实。
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别可挪移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别给或无法降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别到解决。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近年来,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中涉及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乡村地区,仍存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情况。
本文将探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以及其合法维权的途径。
1、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权益不平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文化传统和各种限制,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许多农村妇女由于文化和社会角色的限制,无法参与土地流转的决策和谈判过程,使她们的土地权益往往被压缩。
2、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限制在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观念常常影响甚至压制妇女的土地权益。
一般来说,农村家庭的土地所有权往往由父亲所有,等待父亲死亡后,土地所有权由儿子继承。
而女性一般只有在婚嫁时获得分配的权利。
由此,农村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地位上的限制,导致其土地权益缺乏保障。
3、土地权益保障机制欠缺虽然现行的土地法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但是由于很多农村妇女不具备法律知识或者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妇女在土地流转中的地位仍然较低,很难得到有效的土地权益保障。
1、提高农村妇女地位要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不平等的问题,必须提高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和自我肯定感。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计划,对农村妇女的权益进行宣传,鼓励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土地流转的决策和谈判过程。
2、完善土地流转保障制度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需要完善土地流转的保障制度。
包括完善法律法规、配备土地服务站等,加强农民土地抵御风险能力。
同时,应该鼓励企业与村集体合作,建立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3、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对于农村妇女来说,他们的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对土地权益的维护也不是十分明确。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让农村妇女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土地流转谈判中有所斗争能力。
总之,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是在民生问题中的重要关注点。
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意味着实现国家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的目标,也意味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妇女土地权益工作的调研报告与思考

关于妇女土地权益工作的调研报告与思考随着我国对农村的投入,“三农”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农村妇女的命根子,如果丧失土地权益,就会使农村妇女自身的生存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其他社会权利也就难以保障。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由于农村妇女受传统思想约束,经济地位独立性弱等特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的情况是法律未曾覆盖的,也易于对妇女土地权益造成侵害。
比如城郊土地的征用,出现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事例,土地稳定30年不变的政策,可能使婚变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
公益创业者期盼着政策的关注和资金的支持。
“公益组织获得资金的一个渠道是政府采购。
可是公共关系建立、产品招标都挺麻烦的。
我们的产品明明很好,就中不上标,没有办法。
”曹军在发布会讨论环节说。
曹军是一位视障者,卖掉房子创业,研制出一款“能让手机说话”的应用技术。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农村妇女婚姻状况的改变,对其享有土地权益产生了严重影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问题。
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
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难以单独立户批房,如某城效村一离婚妇女,离婚时女儿判给她,原房屋判给前夫,本人没有房屋居住。
村里一直没有批宅基地给她,她只好自己靠着经营小店还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在拆迁补偿分配时,她却拿不到补偿,村里的答复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补偿款全部被她前夫家领走,要拿钱自己协调。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一)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
最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精品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2019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
占信访总量 181 件(6件,2019年55件)的3.8 %。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
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
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
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意见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意见一、充分认识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意义(一)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调动农村妇女积极性、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以户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家庭以男性为户主,在订立承包合同或进行确权登记过程中,妇女作为共有权人的身份容易被忽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
(二)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妇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两性平等、协调、共同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坚决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重点把握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运行实施。
(二)坚持以男女平等为基础。
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对妇女平等对待,妇女同样可以作为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进行登记,确保农村妇女的姓名和相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均有明确并且一致的记载,切实做到“登有其名,名下有权”。
(三)坚持正确处理好“村规民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落实好离异、丧偶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避免因妇女出嫁、离异、丧偶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
二轮承包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娘家”的出嫁女,因离异、丧偶等原因,在新的居住地未能获得应有承包地的,应主张其在“娘家”承包地权益;二轮承包时在“婆家”获得了承包地,因离婚、丧偶等原因离开居住地,应明确其在婆家的承包地权益,确保获得应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四)坚持以推进农村和谐稳定为目标。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立足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土地征用补偿中妇女权益保护对策初探
虽然现 有法律 已就农村 妇女土地 财产权益作 了较全面 的规 定 , 但鲜有就土地征用补偿 中妇女权益保障 的规定 ,并且仅有 之规 定除 因非系统化 、 明确化 而未能恰好 的切合 当事人所需 外 , 对 于 土地征用补偿 中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实现方式 、救济途径 等也 存在较多空 白。加之 , 仅凭现有的保护规定难 以实现较强的的可 操作性 。以致其未能有效解决征用补偿 中诸如 自始不拥有 土地 权益 、 因经常居住 地发 生改 变及 因结婚 、 离婚等婚姻状况生 变情 形下妇女据法请求 的实践 困惑。虽然现实 中因为未 婚女 、 丧偶妇 分别处于婚姻状态的起始和最终 ,其要么通过子女身份享 有相 应 的土地补偿 .要么则 以已形成相对稳定婚姻存续状态而 获得 原享有的土地权益保障 。 然 而, 处 于上述两种状态的妇女的土地 征用补偿并非不存在争议 , 只是其权益受损程度较轻 。而在土地 征用 补偿过程 中妇 女权益保 障缺失尤其体 现在 以下两方 面 : 第 因结婚 而丧失 对集体土 地征用补偿权益 的享有 ; 第二 , 因离 婚而难获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简言之 , 即现有 的相关法律规定未 能有效结合性别 、 婚姻状 况等差 异因素分类规制 土地征用补偿 , 致妇女难以享受该过程权益的请求 。 显然 ,土地征用补偿 中农村妇女权益保 障实践问题 的产生 无非是受婚姻状 态变化产生的身份变化影 响所致 。一般情况下 , 无论是 基于妇女原所 在集体经济 组织依照村规 民约 的决定 , 还 是 由于婚姻状态改变新加入或退 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据 的土 地承包之3 O 年不变 的法律规定 ,均无法享受征用过程 中的土地 权益 。由此 , 相关案件不是以当事人多次争取权利均未获果的情 形下被迫放弃 .就是通过诉讼寻求法律救济过程 中受法律 空 白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如何加强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如何加强农村妇女是农村发展的重要力量,她们在农业生产、家庭照顾、乡村治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如土地权益受损、受教育机会不均、就业歧视、家庭暴力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妇女的个人发展和生活质量,也制约了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首先,要加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
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也是农村妇女的重要经济来源。
然而,在一些农村地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例如,在土地承包、流转和征地补偿等过程中,农村妇女往往被排除在外,或者得不到应有的份额。
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流转和征地补偿等方面的权利和地位。
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
此外,还要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其次,要保障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权利。
教育是提高农村妇女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农村妇女发展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机会仍然相对较少,教育水平普遍较低。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教育条件,为农村妇女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宣传,改变传统的性别观念,鼓励农村妇女积极接受教育。
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她们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再次,要消除农村妇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就业是农村妇女实现经济独立和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农村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农村妇女在就业机会、职业选择、工资待遇等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消除农村妇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就业中对农村妇女的性别歧视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行为。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参加今天的探讨会。
“三八”国际妇女节刚刚过去,但是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牵动着我们广大领导、干部同志的心,今天我就针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主题谈下我的看法。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在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根据宪法,我国又相继修改或制定了《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专门或专章规定妇女儿童的权利和义务。
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妇女儿童的关怀,为妇女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发挥半边天作用、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我国广大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制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通过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很大发展和进步,为老百姓的脱贫致富奔小康和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及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保障、支撑和支持。
一、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全国大部分地区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有一些根本性的进展。
一是大力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各部门每年都定期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社会关注关心和参与支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舆论氛围和良好风气基本形成,恶性侵权案件逐年减少;二是依法保护妇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和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思考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制定扶持政策
针对农村妇女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扶 持政策,如提供创业贷款、税收优惠等 ,鼓励和支持农村妇女自主创业和发展 。
VS
加强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农 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农村 妇女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05
案例分析
具体案例绍
案例一
王女士是一位农村妇女,结婚后随丈夫迁入 丈夫所在的村庄。在土地承包时,由于户口 问题,王女士未能分得土地。
李女士的情况反映了农村单亲家庭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可能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尽管李女 士独自抚养孩子,但由于家庭成员数量较少,她分得的土地面积较小,这限制了她的家
庭收入和未来的发展机会。
案例总结与启示
总结
上述两个案例揭示了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可能 面临的权益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妇女的生 计和家庭地位,也制约了她们的发展机会。
02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
土地权益分配情况
土地权益分配不均
在农村地区,土地权益的分配往 往存在性别不平等的情况,女性 所占的土地权益比例较低。
传统观念影响
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认为女 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较低, 因此女性的土地权益应由男性家 庭成员代表行使。
土地权益纠纷情况
土地权益纠纷频发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农村妇女在土 地权益方面经常面临纠纷,包括土地 承包、宅基地划分、拆迁补偿等方面 。
缺乏法律支持
在解决土地权益纠纷时,农村妇女往 往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导致其合法 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土地权益保障问题
政策执行不到位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 往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导致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1 城郊妇女土地权益
保护及对策
城市化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过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历史阶段,也是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证明了的客观过程。但是,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历史表明,城市化由于把农民从其赖以为生的土地上剥离出来,弄不好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城市化进程中城郊土地价值上升,我国土地的户籍分配制度和女性的婚嫁,使城郊妇的土地权益常遭侵犯,成为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弱者。特别是城郊离异妇女,土地权益更难保护,成为城市化中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城郊妇女: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权益受侵严重 城郊地区土地资源更为稀缺,而且土地市场相对发育,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使得城郊的土地价值较高,城郊的土地权---------------------------------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2 益之争更加激烈。女性作为两性中的弱者,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现象经常发生,因而引起城郊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表现有: 1、城郊出嫁女的承包权被侵害。因为城郊的土地价值较高,又牵涉到征地补偿问题,因此,许多城郊对妇女承包集体土地作出规定:凡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其承包耕地一律要被村集体收回。如某市城北区寺台子村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研究决定,凡1984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该决定的效力一直延续到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其间有41个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发41名妇女联名上访 。 2、城郊未婚和离婚妇女权益更难保护。城郊未婚姑娘及待嫁妇女不能获得应得的承包份额甚至预先取消了土地承包资格,这也是城郊妇女土地权益被侵犯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当集体土地入股---------------------------------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3 或被征用时,他们应该得到的土地分红或征地补偿,被村里制订的村规民约强行剥夺。离婚妇女在离婚后,其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或征地补偿款,常常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合法收回,而无论离婚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庄获得承包土地。 3、招婿女没有村民待遇。城郊的计划生育推行得比较好,因此独子独女户大量出现,有的城郊由于地理条件优越,女方不愿意嫁到外地去,就招婿到家,男方也愿意来落户。但许多城郊村庄都规定必须是独生女或无男孩户。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未婚女子都要出嫁,并且不论你是否愿意都必须到夫家居住和落户,娘家村一律不分配承包田,她们子女也不准在娘家上户口、亦不分配土地。未被村庄同意和批准,婚后在娘家村落户的不给宅基地。比如:有的村庄规定,本村妇女娶城市户口的丈夫,丈夫理所当然不分土地 ,妻子如果不符合在娘家村招女婿的规定,出嫁女也要收回承包---------------------------------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4 土地,并且他们的子女也要被划分成随父还是随母。这些规定严重损害了妇女的权益,是严重的男女土地权益不平等。 4、征地补偿将妇女分为三六九等。城郊富裕地方的征地补偿费比较`高,许多村庄都限制妇女的公平享有。例如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城北区妇联联合于7月调查处理了一起由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妇女土地纠纷案。西宁城郊由于土地征用较多,在这个过程中妇女的土地权益变成了现金分配而显现出来。比如:小桥村的一片河滩地被征用,在分配土地就业补偿费时村委会规定,凡1982年12月31日以前已婚的姑娘,享受就业待遇,但子女不享受就业待遇;1982年12月31日以后结婚的姑娘及其子女,不享受任何就业待遇。再比如,经过韵家口镇政府批准的中庄村土地征用后青苗补偿费分配方案规定,凡已出嫁的姑娘年满40岁以下,户口在本村的补偿30%;年满50岁以上,户口还在本村的,其子补偿100%,其女补偿20%;---------------------------------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5 40-45周岁,户口在本村的其子补偿30%,其女补偿20%;凡是招入我村已落户的女婿补偿30%。这些规定将出嫁女及其子女、上门女婿等分成等级给以不同的待遇,打破了集体成员无差别共同占有集体资产的法律框架和传统习惯。对享有平等土地权的城郊妇女们的利益是严重的侵害。 5、就业歧视严重。妇女因为其本身的生理原因,就业能力不及男子,需要社会照顾。城郊妇女失去土地后,其强大的生存依托失去了,就业的艰难就立即显现。在城郊就业安排中,城郊妇女不仅不能得到照顾,反而受到不应有的歧视。例如,有的村规定,在就业安排时,先安排各家的男性就业,或者在分配工作条件好的单位时,先安排本村的男性村民,他们认为女性反正迟早会嫁出去的,应该先照顾本村的男青年就业。城郊妇女在城市就业时也常常被歧视,企业老板们对女性的结婚生育有诸多限制,有些企业甚至干脆不招女工,造成---------------------------------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6 了女性就业不应有的压力。 二、根源:男权文化主宰城郊社会之害 城郊女农民权益被尊称为父辈和兄弟辈的男性侵害的事例随处可见,引起的上访事件也很多。城郊的土地权益分配歧视女性,对女性进行剥夺,其根源主要是男权主宰城郊土地的分配权。 1、男权文化无视女性土地权益。在男权文化以及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下,人们思考问题是从男性出发,如何保护男性的利益,如何使男性的利益不受损害,有意无意忽略了女性的利益,损害了女性的权益。问题的严重性不仅仅在于损害了女性的利益,而在于当今的文化认为这是自然的天经地义的,没有什么不合适的。这种思想,这种观念使土地承包就成为只是男性群体内部的事。因此从思想上就将妇女排除在承包土地权利之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嫁不取地,娶不分地就是以男性为本位的男权文化考虑问题的结果,它强化着---------------------------------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7 男性的主体性和女性的从属性依附性。它方便男性,优惠男性,巩固男性对家对女人的主人地位;它为难女性,限制女性,弱化女性在家在婚姻中的主体地位;从全社会来说显失公平。男权主宰了城郊土地的分配权,男性从维护自己的利益出发,利益村民民主的手段,制订歧视女性的村规民约,无视女性土地权益,侵害女性合法的土地利益。 2、男主女从的家庭结构导致女性群体利益丧失。男权文化积淀的制度性男主外女治内的社会结构使当今农村干部除点缀性的安排个别女性在不重要的位置上外,几乎是清一色男性,职务的性别化导致女性在权力结构中的边缘化,这又导致决策机构中女性的缺席。女性附庸的官僚思想使女性参政成为一种摆设,一种装饰,一种招牌,一种遮掩。这种缺席又容易导致这样的结果:女性群体利益被边缘化。当这些决策者都是男性时,男性的共同利益就会自然带到政策之中得以体现,而女性的利益则被---------------------------------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8 决策者所忽视,女性群体的要求和声音难以在决策层表达出来,这就使得女性群体的正当利益整体上被遗忘和忽略。《村委会组织法》 没有对村委会决议内容制定有效的监督。这就给农村主流群体剥夺边缘群体利益留下了操作空间,这就使村委会作出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嫁不取地,娶不分地等损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男人土地交易政策通过易于反掌。 3、男人主宰分配权制度歧视妇女。制定政策的人可能忘记别人的特殊问题,但不会忘记自己的特殊利益。作为男性群体的代言人,自然不会忘记男性的利益,女性群体的利益则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忽视,由此政策必然倾向男性或以男性为中心。利益或权益就是一种资源,如果将这种资源比喻为一块蛋糕,男女应各分一半,现在男性决策以家为单位分割,男人代表家分蛋糕,然后再分给家庭成员。第一次分割是男人之间的事,第二次分割则由某个具体男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