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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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视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勉励和撑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常识的公益宣扬,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视。

有关医疗保障的宣扬报道应当真实、公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XXX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增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障支出的管理规定

医疗保障支出的管理规定

医疗保障支出的管理规定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我国医疗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等在医疗保障支出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1.3 管理原则医疗保障支出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保障水平。

2. 医疗保障支出范围2.1 医疗保障支出包括:1. 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待遇的支付;2.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医疗保障基金的征缴、支付、监督等管理费用;3. 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费用:包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宣传教育等公共服务费用;4. 医疗保障政策支持费用:包括对特定人群、地区和领域的医疗保障政策支持费用。

2.2 医疗保障支出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

3. 医疗保障支出管理流程3.1 医疗保障支出预算编制医疗保障支出预算应根据医疗保障基金收入情况、待遇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编制,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 医疗保障支出预算审批医疗保障支出预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3 医疗保障支出执行医疗保障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4 医疗保障支出监督与评价医疗保障支出应接受审计、监督和评价,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4. 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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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第四章医疗卫生人员第五章药品供应保障第六章健康促进第七章资金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八条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支持临床医学发展,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进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法律依据与实施细则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法律依据与实施细则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法律依据与实施细则一、引言医疗核心制度是指在医疗行业中重要的基础制度,它涉及到医疗资源配置、医疗服务提供、医疗费用支付等多个方面。

为了确保医疗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居民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国家对医疗核心制度进行了法律依据的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制定。

本文将就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医疗核心制度的法律依据1. 医保制度医保制度是医疗核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医保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权益与义务、资金来源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2. 药品供应保障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是确保人民群众获得合理药价、良好药品质量和安全用药的重要制度体系。

其法律依据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依据规定了药品市场的准入要求、药品经营者的责任义务、药品质量监管和不良反应监测等内容,保障了人民群众在用药方面的合法权益。

3. 医疗机构评价制度医疗机构评价制度通过对医疗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促进医疗机构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医疗服务。

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评审标准和评价结果公示等内容,提高了医疗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

4. 医务人员管理制度医务人员管理制度是保障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法律依据包括《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注册管理、执业要求、职业道德规范和责任责任等内容,保障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规范。

5.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重点内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重点内容(一)

- 法律的背景和意义- 对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的重要性- 法律的历史和立法背景- 法律对国民健康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基本医疗卫生的覆盖范围- 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 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和保障- 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健康促进的重点内容- 疾病预防和控制- 健康管理和健康档案- 健康风险评估与干预-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 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保障- 医疗机构的评价和监督- 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医疗纠纷的处理和调解- 医疗责任和医疗损害的赔偿- 法律的实施和监督- 法律的宣传和推广- 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法律的效果评估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国民的基本医疗权利和促进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法律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医疗卫生服务的覆盖范围、健康促进的重点内容、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保障以及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等方面。

首先,该法律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它不仅关乎国民的健康权利,还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的重要性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

同时,该法律的历史和立法背景也是了解其意义和作用的重要方面,只有对其深入了解,才能更好地推动其落实和执行。

其次,基本医疗卫生的覆盖范围是该法律的重点内容之一。

它涉及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和保障、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以及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多个方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规定和要求,可以更好地保障国民的基本医疗权利和促进健康的发展。

健康促进的重点内容也是该法律的重要部分之一。

它包括疾病预防和控制、健康管理和健康档案、健康风险评估与干预,以及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等多个方面。

这些内容的详细阐述和规定,可以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促进国民的健康水平的提高。

此外,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是该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包括医疗机构的评价和监督、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医疗纠纷的处理和调解,以及医疗责任和医疗损害的赔偿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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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健康,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
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制度应当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可持续性和公
正合理原则,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利。

第三条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医疗保障制度,强化医疗服务
质量和绩效管理,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条政府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起重要作用,应当加强对医
疗保障的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统筹卫生、医疗、医保、药品、医疗器械等各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医疗保障制度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
量参与医疗保障事业,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医疗保险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参
保人在医疗上的基本权利。

第七条实行个人和集体参保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
参保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第八条大病保险制度应当覆盖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费用,对医
疗费用大幅度超过限额的疾病给予补偿,保障参保人不因大病而致贫。

第九条政府出资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资金规模,按照统筹城乡、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
高保障水平。

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实行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大对医疗机构、
医生、医疗人员等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合法权利,确保患者安全,不得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不得诱导患者购买不必要的药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当根据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评价结果,制定和落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的措施和计划。

第十四条加强医疗人才培养和管理,推进医疗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提升,提高医生、护士等专业水平。

第四章医疗保障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医疗保障监督和管理,造福于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管理和互联互通系统,实现医疗保障信息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公平公正地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参保人、医疗机构、医生等在医疗保障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侵害参保人利益和医疗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参保人、医疗机构、医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吊销、注销医疗机构、医生从业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医疗保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吊销、注销执业医师、护士等从业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颁布的有关医疗保障
方面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本法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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