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22•【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早产儿保健工作,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我们组织制定了《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2月22日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我局将于今年启动新一轮医学领先学科建设计划。
新一轮的医学领先学科建设计划将分年度在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选拔和建设30个重点学科,在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选拔和建设30个重点专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拔和建设40个重点社区项目。
现将《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具体申报日期及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上海市卫生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2.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招标指南3.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上海市卫生局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和发展上海医学的学科、人才优势,提升上海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2010年将上海建成亚洲一流医疗中心城市”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旨在“九五”医学领先专业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
根据“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突出社区”的原则,从本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中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作为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进行建设。
第三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分层次、分类型择优立项,经3年的重点扶持和建设,造就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
第四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原则;(二)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兼顾布局的原则;(三)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团结协作的原则。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doc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新生儿听力及耳聋基因联合筛查_韩德民

290FEATURE听力筛查专题论坛新生儿听力及耳聋基因联合筛查,近年来受到医学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市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项目证明,通过基因筛查不仅可以发现先天性遗传性聋患者,更重要的是发现药物敏感性聋基因携带者和迟发性聋基因携带者。
早期对耳聋患者实施干预和康复,可以使其聋而不哑;对耳聋基因携带者进行预警及耳聋防治知识的宣教,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耳聋的发生;通过进一步的耳聋遗传咨询,可以避免生育聋儿。
新生儿听力及耳聋基因联合筛查的实施,将为减少我国耳聋残疾人起到积极的贡献。
1 新生儿听力与基因联合筛查理念的提出新生儿听力筛查自20世纪60年代始于美国,至今已经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
我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率先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2004年卫生部首次颁发《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之后部分省市逐渐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2009年2月卫生部发布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明确新生儿听力筛查为全国新生儿三大疾病筛查之一。
为使我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能够规范、科学和全面的实施,2010年12月卫生部颁布《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修订版,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系统的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使医疗保健健康服务惠及广大新生儿人群。
但是随着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广泛开展和临床经验的积累,逐渐发现在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存在局限或缺陷,即并不是所有的听力损失患儿均会在出生后立即表现出来。
如有些新生儿通过了新生儿听力筛查,但随后出现GJB2或SLC26A4基因引起的迟发性听力损失;又如药物性致聋基因引起的听力损伤,出生时均可通过新生儿听力筛查。
目前,随着人类基新生儿听力及耳聋基因联合筛查韩德民韩德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耳鼻咽喉头颈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首都医科大学),北京 100730辽宁人,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研究工作。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泰卫疾妇处[2011] 号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明确界定了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对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范》,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孕产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梳理,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的职责分工。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2号)要求,进一步划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系统保健服务有效衔接;要将其纳入母婴保健执法监管的内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服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孕产期保健的具体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孕产期保健的业务管理,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提高。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护理管理体会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护理管理体会(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南川区人民医院2009-2010年累计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1735例,筛查率达到100%。
通过一年的新筛护理管理,就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重要性、健康宣传、采血技巧、血片传递、阳性结果召回等工作的护理管理进行交流学习。
【关键词】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管理;体会新生儿疾病筛查是人生的第一道健康防线。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进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通过筛查早期发现患儿,早期确诊和治疗,避免患儿体格和智力发育障碍。
按卫生部规定,目前我科主要进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和苯丙酮尿症(PKU)两种疾病的筛查。
在出生72h后并充分哺乳的新生儿足跟部采三滴血,吸在特殊的滤纸上,在清洁空气中自然晾干后,寄到筛查中心进行检查。
2009-2010年累计采血1735例,筛查率达到100%,筛查中共计出现3例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假阳性,均经及时通知复查后确诊阴性。
通过一年的新筛护理管理实践,就新筛工作的重要性、健康宣传、采血技巧、血片传递、阳性结果召回等工作进行交流学习,体会如下。
1 护理管理者的重视是开展新筛的基础首先是护理管理者要高度重视新筛查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掌握新筛工作的采血技巧及工作流程。
应国家卫生部号召,我区从2009年开始要求所有助产机构常规开展新筛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学习培训。
作为一个护理管理者,通过培训学习,必须深知新筛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给予高度重视,从而带领自己的团队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其次是组织全科人员学习培训。
不但要对新筛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进行反复强调,而且更要对采血技巧、血片的制作及储存、血片的传递、阳性召回等工作进行演练培训,使人人过关。
最后根据科室情况对新筛工作的所有项目制定工作流程并督促检查。
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北京市财政局京卫妇社字〔2009〕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最大限度地为北京市每一名儿童提供专业的卫生保健服务,保障儿童健康,市政府决定免费为0-6岁学前儿童进行健康体检及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的筛查,现将《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主题词:卫生儿童Δ体检筛查Δ通知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2009年4月8日印发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发展妇幼卫生保健事业,体现党和政府对保障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责任,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
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如下意见:一、在本市住院分娩和接受社区儿童保健且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为免费筛查对象。
二、取得北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儿童保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我市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筛查任务(以下简称筛查机构)。
三、现阶段我市免费实施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筛查项目是: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CH)、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听力异常、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髋关节脱位。
四、筛查方法:在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充分哺乳72小时后,通过采集其足跟血,经实验室检测的方法筛查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CH)和苯丙酮尿症(PKU);出生72小时的新生儿采用耳声发射测试的方法进行先天性听力异常筛查。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儿童保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通过检测新生儿血氧饱和度和听诊的方法进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用双髋关节外展试验对新生儿进行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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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6.04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海市儿童医院、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 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筛查网络,组织好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本市各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要按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筛查技术的质量控制,提高筛查质量。
上海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