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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04•【文号】国土资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自2002年国务院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03年部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以来,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意识不断增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服务取得明显成效。

但仍存在汇交不及时、应当汇交的没有汇交、部分汇交资料质量不符合要求,馆藏机构管理投入不足、基础设施陈旧、队伍建设滞后,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监督管理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从事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地质工作,以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各类地质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查(察),必须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行为,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做好地质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是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重要任务。

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效提高地质资料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着力抓好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程序标准、开展清欠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目前在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基础。

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要求

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要求

三、地质资料汇交
(二)地质资料汇交的重要性 ? 1、地质资料的汇交是指国家利用法制手段强制进行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向国家报告开展地质工作的情况和成果,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资源所有权; 它是积累地质资料信息的一种资料收集办法,也是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份。 ? 2、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障地质资料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地 质资料的信息渠道畅通,提供全社会共享,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的汇交管 理制度。 ? 3、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是一项约束公众行为的法律制度,又是一项为公 众提供服务的法律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调查 和矿产资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的义务。
? 目前,纳入广西国土资源博物馆建设 的广西地质资料馆新楼正在施工之中 ,建成后将极大提高广西馆藏能力。
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
(二)地质资料汇交情况 ? 近年,我厅不断完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督促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按 时汇交地质资料,并委托广西地质资料馆开展地质资料汇交验收,及时对地质 资料目录数据库进行维护、更新并在我厅门户网站公布。 ? 2016年度,共验收成果地质资料 78档,包括矿产勘查类报告71档、物探类 报告3种、地质科研类报告4档;接收原始地质资料(电子)27档;接收实物地 质资料目录清单78档;接收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调中心转送的地质资料24 档; 录入目录数据的已入库地质报告78档。 ? 2017年上半年,共接收地质资料 74档,验收合格并开具汇交凭证25档,验 收修改中22档,待验收资料27档。
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的公开利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强化了有关地质资料公开 利用的制度。特别规定:馆藏地质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提供全社会利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查阅 、复制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地质资料。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辽国土资发[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13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厅有关处室、厅属事业单位: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现将《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地质工作结束后,经资料整理和综合研究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原始地质资料,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矿区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地质补充勘探、矿山地质储量核实(查)等矿产资源开发性勘查;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等区域性地质(物化探)调查和研究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查)、工程地质勘察(查)、环境地质调查、农业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等水文、工程、环境类地质勘查。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及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和贯彻执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全省各级(类)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交流和开发利用。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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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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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 条例施行前! 汇交人按照规定应当汇交
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 !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清 查后 ! 按照本条例汇交 " 保管和提供利用 # 第二十五条 照本条例执行 # 本条例自 $ % %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 ) ) 年 *月 $ 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 全国地质资 %日国务院批准 " 同时废止 # 料汇交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 由国家出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 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地质 工 作 所 取 得 的 地 质 资 料 的 汇 交 ! 参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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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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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 " # # "年 $月 %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三 百 四 十 九 号 公布自 " # # "年 ’月 %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 充分发挥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的汇交 + 保管和利用 ) 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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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查! 地球物理 ! 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 " 完井 # 地质资料 $ 五! 水文地质 ! 工程地质资料 % 包括 & 一# 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 ! 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 ! 工程 " 地质调查地质资料和地下 水 资 源 评 价 ! 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 质资料 $ 二# 大中型城市 ! 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 ! 县" 旗# 以上农田 " 牧区 # 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资料 $ " 三# 地质 情 况 复 杂 的 铁 路 干 线 % 大 中 型 水 库! 水 坝% 大型 " 水 电 站! 火 电 站! 核 电 站! 抽 水 蓄 能 电 站% 重点工程的地下储 库! 洞" 硐# 室% 主 要 江 河 的 铁 路! 公 路 特 大 桥% 地 下 铁 道! ’公 大中型港口码头 ! 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 里以上的长隧道 % 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 ! 工程地质勘察地质资料 $ 四# 单 独 编 写 的 矿 区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资 料% 地下热 " 水! 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 $ 五# 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 !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 " 六! 环境地质 ! 灾害地质资料 % 包括 & 一# 地下水污染区域 ! 地下水人工补给 ! 地下水环境背景 " 值! 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资料 $ 二# 地面 沉 降 ! 地面塌陷! 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 泥石流 " 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 三# 建设工程引 起 的 地 质 环 境 变 化 的 专 题 调 查 资 料 % 重 " 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资料等 $ 四#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 " 五#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 $ " 七! 地震地质资料 % 包括 & 自然地震地质调查 ! 宏观地震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0.14•【文号】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机关工作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地质资料汇交流程,简化汇交程序,切实减轻汇交人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质资料汇交人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时,仅需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纸质地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二、需要向自然资源部或跨省(区、市)转送的地质资料,由接收地质资料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部或有关省份转送电子文档。

三、地质资料汇交人统一使用地质资料汇交报盘软件(下载地址:/)提交汇交材料,《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附件1)、《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附件2)、《地质资料汇交明细表》(附件3)按本文件格式执行,其中《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和《地质资料汇交明细表》仅需汇交电子文件。

四、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受理材料,除附件4所列要件以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增加汇交材料,确需增加的应向自然资源部报备。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采用在线预约(在线预约地址:/)、受理等方式主动服务汇交人,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10月14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9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6日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全省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簿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地质资料共享与服务机制。

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3•【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00三年一月三日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二)海洋地质资料;(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
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6.26
•【文号】国土资厅函〔2017〕993号
•【施行日期】2017.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
设工作方案》的函
国土资厅函〔2017〕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的有关要求,部组织制定了《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工作。

2017年6月26日附件: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4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地质资料汇交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汇交资料种类、汇交时间、汇交验收的要求如下:(一)汇交范围: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专项研究地质资料。

(二)汇交资料种类: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

(三)汇交时间: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因特殊原因,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及时汇交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书面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汇交。

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应及时将延期汇交信息登记进入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四)汇交验收: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自收到地质资料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地质资料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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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谈判文件

--统一资源分配管理系统

一、概况
委托业务名称:统一资源分配管理系统
工作周期: 2014年
经费:40万元
所属工作项目名称: 实物地质资料集成与服务系统建设
目标任务:是通过虚拟化技术,以前瞻性的管理方式,为实物中心提供最佳
性能、可靠性、扩展性及灵活的管理系统,并将原有虚拟机迁移集中到系统中进
行统一规划管理。
二、委托业务技术要求
1.主要工作内容

统一资源分配管理系统建设规划方案设计;基础系统选型、部署;系统定
制;运维管理方案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制定;技术支持及咨询服务。

2.主要工作量
(1)研究统一资源分配管理系统的功能,编写规划设计方案;
(2)开发统一资源分配管理系统;
(3)服务器整合设计开发;
(4)虚拟化硬件配置设计开发;
(5)虚拟化软件系统设计开发;
(6)网络配置设计开发;
(7)系统迁移设计开发;
(8)系统备份设计开发;
(9)统一资源分配管理系统现场部署;
(10)统一资源分配管理系统测试及用户培训;
(11)编制统一资源分配管理系统使用手册及相关技术文档。
3.预期成果

(1)初步搭建统一资源分配管理系统,并试运行;
(2)统一资源分配管理系统试用手册及相关技术文档;
(3)统一资源分配管理系统研究工作报告。

三、提交材料
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单位,必须向我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谈判时提交1份)
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相关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业绩材料
(1)曾取得的主要业绩、奖励;
(2)近3年来从事同类工作的业绩。
3.单位信誉材料(如果有)。
(二)委托业务实施方案(装订成册,谈判时提交10份)
根据委托业务技术要求细化编制委托业务实施方案,重点从单位技术业务能
力及承担本委托业务的优势、完成本项委托业务的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经费预
算及质量保证措施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准备委托业务实施方案汇报PPT,谈判时现场进行陈述。
四、谈判程序
1.我单位将根据竞争性谈判的相关要求,组成竞争性谈判领导小组和专家
谈判组,在监察审计组的监督下,对参加谈判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综合评议。
(每个单位20分钟,其中以PPT形式陈述10分钟)
2.综合考评得分排名第一者为委托业务承担单位,并在第一时间将谈判结
果通知其他参加谈判的单位。
3.我单位将在中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网对谈判结果进行公示。
五、其他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二〇一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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