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黔煤安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煤安监〔2019〕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2019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持续好转,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差距,煤矿本质安全状况还未根本改变,仍然存在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企业办矿管矿能力较低、安全监管监察实效仍需提升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和讲话精神,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推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一)优化部署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统筹兼顾矿权设置优化、资源合理开发、安全条件提升、煤炭供需平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远期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组织实施。
(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二)持续深入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
煤矿兼并重组去产能、调结构、优化布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留煤矿升级改造建设步伐加快,建成一批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
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汇编目录

目录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2.《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3〕17号)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黔府函〔2022〕31号)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5.《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22〕14号)6.《省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优化煤炭开采布局推动煤矿规模化智能化发展改革方案>的通知》(黔煤战略调整〔2023〕3 号)7.《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9.《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矿安黔〔2022〕70号)10.《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矿安黔〔2022〕71号)11.《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领域“双全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安〔2023〕8号)12.《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超限核查制度的通知》(矿安黔〔2022〕18号)13.《贵州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加强煤矿实际控制人下井检查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2〕38号)1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3号)1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71号)1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三报表两图纸一运输”分析研判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13 号)17.《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煤矿从业员信息三表两图一运输系统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61号)18.《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煤矿隐瞒采掘工作面违法违规行为十项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64号)1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通知》(矿安〔2023〕129号)2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3〕149号)2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3〕22号)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黔〔2023〕43号)23.《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公治〔2022〕184号)2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黔函〔2022〕54 号)25.《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能源煤安〔2019〕13号)2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煤矿地质前探钻孔安全检查有关要求的通知》(2023-24)2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常态化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47号)2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编制煤矿采掘接续和灾害治理中长期规划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矿安黔〔2023〕40号)2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等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2〕135号)30.《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正常通风排水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2021〕 22 号)3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安黔〔2022〕47 号)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矿安黔〔2022〕21 号)3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动态管理和日常调度的通知》(矿安黔明电〔2022〕4 号)3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救护队参与排放瓦斯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4号)3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43)36.《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黔煤安监办函〔2021〕84 号)37.《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3〕76号)38.《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3〕31号)3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11号)4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临时施工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黔〔2022〕39号)4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重大隐患调查处理的通知》(矿安黔〔2023〕74号)煤矿密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矿安黔〔2022〕20号)43.《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规范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黔能源安〔2023〕91号)4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79号)4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81号)4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电气检修停电操作“五步”工作法》的通知(矿安黔函〔2023〕356号)4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矿山事故重大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办法》的通知(矿安综〔2023〕48号)48.《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矿安〔2023〕192号)4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矿安黔〔2023〕67号)5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矿安〔2023〕63号)5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函〔2023〕259号)5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贵州矿山“双全日”工作2023年12月重点检查指南的通知》(矿安黔〔2023〕80号)5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5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5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的通知》 (矿安〔2023〕124号)56.《省安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办〔2021〕25号)57.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应急厅关于印发《电气检修停电操作“五步”工作法》《非煤矿山现场安全管理“两员”制度》的通知5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要事项清单》的通知(矿安〔2023〕122号)5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手册的通知》(矿安〔2023〕128号)6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号)61.《关于印发贵州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应急〔2022〕3 号)6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总体发展规划(2022-2024年)>的通知》(矿安〔2022〕162号)6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督导工作方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动态管理及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3〕9号)6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意见》(应急〔2023〕99号)65.《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干部包保(包联)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重点检查内容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州党发〔2022〕29 号)66.《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通知》(黔应急〔2022〕5号)67.《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1号)68.《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矿安黔〔2023〕2号)6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管理厅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联动的意见》(矿安黔〔2023〕82号)7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7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
贵州省能源局文件黔能源煤炭〔2012〕101号

贵州省能源局文件黔能源煤炭〔2012〕101号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审(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各煤矿中介机构: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黔能源煤炭〔2012〕56号)及国家能源局2012年3月23日河南郑州会议精神,现就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审(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编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带电子版)报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的专家组进行评审(评估)。
二、矿井作为企业的组成部份纳入评估审查范围,不单独进行评估审查。
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中部份条款涉及到矿井的,主要是通过对矿井相关工作的评估来检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三、省能源局负责我省所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工作,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四、为提高评估效率和效果,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多层级的煤矿企业,原则上由从事煤炭生产建设、具有法人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最高层级的煤矿企业申请评估。
五、省能源局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的专家组对企业上报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估。
六、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文下发之前,即2011年12月26日前已经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不作为必备指标。
七、中介机构评估专家组应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按规定时间提交评估报告。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作者: ————————————————————————————————日期: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三鑫煤矿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二、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从业经历15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的通知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9.01.15
•【字号】黔煤安监监察函〔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的通知
黔煤安监监察函〔2019〕12号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制定了《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参照《编制指南》内容,结合自身实际细化量化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并认真执行,严禁照抄照搬。
二、各级煤矿监管监察以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煤矿企业规章制度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规范编制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落实到现
场。
请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编制指南》电子文档请在邮箱下载(***************,密码:gzmj123456)。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
2019年1月15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煤矿企业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防范风险演变成隐患,有效杜绝煤矿重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试行)》《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结合贵州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重大风险)管控及其监管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面辨识、过程管控"的风险管控工作原则,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建立重大风险辨识评估、过程管控、责任落实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落实重大风险管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对本单位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加强重大风险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控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煤矿每年应开展风险管控培训。
矿长应掌握重大风险及主要管控措施,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职责范围内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基层区(队)长、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应掌握并严格落实本工作区域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
区(队)长、班组长组织作业时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化系统,实现重大风险管控信息收集统计、研判预警、跟踪督促、上报通报、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建立重大风险管控激励机制,奖励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查找研判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年辨识、季评价、月总结〃动态查找研判机制,完善管控措施,强化过程管控。
第九条矿长每年底根据下一年度矿井生产计划,组织对所有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年度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制定管控措施,明确风险期、责任人等内容。
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对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等提出意见报企业主要负责人。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黔安监煤矿〔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8〕7号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各煤矿主体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8月24日在盘州市召开的梓木戛煤矿“8·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推动实现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为加快培育释放安全高效产能,有效防范较大、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和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保障。
二、工作步骤(一)研究制定攻坚方案。
各地区、各煤矿主体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
各地区攻坚方案要突出重点,逐年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煤矿主体企业攻坚方案要细化要求,逐矿、逐年明确具体攻坚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统筹衔接全省联动。
省、市(州)、县(市、区)和煤矿主体企业、矿井,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同步启动本级攻坚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要按照“企业主体、地方督促”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攻坚目标任务特别是具体的攻坚项目建议,实现各级攻坚目标、任务和措施的统筹衔接。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黔安监煤矿〔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8〕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今年以来,我省煤矿已发生6起顶板事故、死亡8人,分别占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4.5%和57.1%,尤其是进入5月份以来已发生5起煤矿顶板事故、死亡7人。
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顶板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现将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必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细化明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含采、掘、巷修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部门的顶板灾害防治责任,制定完善顶板管理、岗位责任、应急响应等制度,保证顶板管理所需的人、财、物,严格组织实施煤矿顶板支护和管理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员配备,切实强化煤矿地质保障。
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根据地质保障工作需要,配备满足需要的地质测量或长期从事地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健全地测工作规章制度,完善工程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等工作机制,加强地测部门与采掘部门、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地质预测预报与现场施工的有效衔接。
积极运用瞬变电磁法、三维地震法等先进的物探技术,结合地质钻探,扎实开展地质分析、矿压观测等基础性工作,准确、全面了解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顶底板岩性、煤岩柱、受水威胁区、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及时掌握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来压步距等基本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切实加强煤矿地质预测预报,为井下采掘作业提供地质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黔能源煤安〔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制定了《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全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序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在2020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首次评估。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在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中,如有新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和贵州煤矿安监局。
三、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评估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煤矿企业,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2.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2020年8月21日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省煤矿瓦斯防治体系,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矿企业(含煤矿,下同)自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包括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内容),确定煤矿是否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按照“统一管理、企业自评、属地评估、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企业自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经评估合格后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可自行组织评审,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家库中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委托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提交的评审报告或意见确定评审结果。
第五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有权进行核查,发现核查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时有权予以纠正。
必要时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直接组织对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二章评估对象及实施第六条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含低瓦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每3年按照本办法开展一次瓦斯防治能力自评,自评结果按分级监管原则报属地监管主体单位。
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七条建设矿井(含改建、扩建)开工前、停产停建时间超过3个月的煤矿复工复产前,应及时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自评,自评合格后方可按分级监管原则向属地监管主体单位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瓦斯等级升级、整体托管、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更换的,应停产并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自评,自评合格后按分级监管原则向属地监管主体单位申请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瓦斯防治能力自评合格的生产建设煤矿应及时向监管主体单位申请评估。
监管主体单位接到申请评估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评估情况逐级汇总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九条监管主体单位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时,应当同步对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复工复产的依据,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不予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将评估结果抄送驻地煤监分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十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为合格或优秀的,评估后出现附件《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设定的9类否决项表现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第十一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为合格或优秀的煤矿,评估后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但无人员伤亡的、一般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瓦斯治理或管理不到位造成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3%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总回风巷外的其他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5%并持续3分钟以上等情形之一的,监管主体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重新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并逐级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章评估主要内容及标准第十二条资金保障能力。
煤矿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无力支付并拖欠职工工资,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瓦斯防治费用投入计划并按计划使用。
第十三条基础保障能力。
评估煤矿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双回路”供电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是否按规定建设完善和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是否齐全,人员从业经历和个人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瓦斯防治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
第十四条关键环节管控能力。
评估煤矿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地质、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防突防爆炸措施、瓦斯抽采与计量、监测监控系统等6个方面的关键环节是否能管控到位,是否有防治瓦斯事故尤其是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根据《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总分为100分。
根据评分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3个等级,其中:70分(不含本数)以下为不合格;70分(含本数)至90分(不含本数)为合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
其中不合格即为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3个项目中评分单个项目得分低于项目设定分值70%的,该项目判定为单项不合格。
第十七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否决项。
煤矿在瓦斯防治评估前3年时间内发生过重大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的、1年时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瓦斯治理或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次数超过12次的、瓦斯频繁超限认定2次及以上等9类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估为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上述情形按分级监管原则由监管主体单位认定,详见附件《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设定的否决项)。
第十八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强制扣分项。
评估前1年时间内存在煤与瓦斯突出但无人员伤亡的、发生一般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瓦斯治理或管理不到位造成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3%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其他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5%并持续3分钟以上等4种情形的(上述情形按分级监管原则由监管主体单位认定,详见附件《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设定的强制扣分项),每发生1次上述情形在评估总分中扣减10分。
第十九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子项目否决项。
资金保障能力、基础保障能力、关键环节管控能力3个项目中共划分9个子项目,其中资金保障能力、通风系统、防突防爆炸措施、监测监控系统提升等4个子项目设定有否决项。
企业和所属矿井拖欠职工工资超过6个月的,资金保障能力子项目不得分,即认定为不具备资金保障能力,资金保障能力单项不合格。
存在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通风系统子项目不得分,分别是:矿井不具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未进行智能化升级,未实现远程监视和集中控制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采掘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违规串联通风的。
存在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防突防爆炸措施子项目不得分,分别是:煤矿未建立健全防突工程资料专项管理制度的,未规范防突关键节点资料档案管理,未实现过程可溯、终身负责的;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未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实施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或经预测具有突出危险性,但未立即停止采掘作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认定的,经鉴定或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未升级为突出矿井以及未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未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未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未配备安全装备,未消除突出危险性恢复采掘作业的;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
存在有以下2种情形之一的,监测监控系统提升子项目不得分,分别是:煤矿企业监测监控管理机构不完善,未配齐满足需要的值班、维护、调校等人员的,未健全完善监测监控有关规章制度的;2020年,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监测监控系统未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完成升级改造的(上述情形按分级监管原则由监管主体单位认定,详见附件《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设定的子项目否决项)。
第四章评估结果运用第二十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进行公示公告认定。
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等依法组织生产或建设。
煤矿企业自评不合格或存在单项不合格的,要根据自评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要停止采掘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评估不合格或存在单项不合格的煤矿,实施评估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隐患下达执法文书,要求煤矿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存在系统性问题或重大隐患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要责令全矿井停止生产或建设,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建设)作业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对于无资金保障能力的煤矿,存在未足额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仍然组织生产(建设)作业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要求依法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自评不合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评估不合格的,认定为煤矿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应全面梳理瓦斯防治弱项,与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专业化市场化队伍等开展合作,涉及煤矿瓦斯防治的设计、技术方案和管理等应聘请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服务机构为其服务。
第二十二条单项能力不合格的煤矿中,无资金保障能力的应按规定整体托管给具有相应实力资质的单位;其他单项不合格的煤矿在自行组织生产建设的同时,应与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专业化市场化服务队伍开展合作,弥补不足。
第二十三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作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定执法计划的重要依据,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为优秀等级的煤矿,可酌情减少检查执法频次,并优先组织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