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银行反假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反假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ⅩⅩ银行反假币工作,配合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开展反假币斗争,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币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增强临柜出纳人员责任心和调动反假积极性,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各级机构从事现金收付工作的临柜出纳人员。
第三条临柜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付工作中,发现假币(包括伪造、变造的假人民币、外币)和假有价证券,必须当场没收,在假币、假证券上加盖“假币”、“假券”戳记,开具“发现伪(变)造币、证券没收证”,并追查其来源,及时报告上级行和当地有关部门。
第四条没收的假币、假券,要及时上交出纳部门,由出纳部门按规定,集中保管、上交,防止没收的假币、假券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第五条临柜出纳人员发现并没收的假币、假券,可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假币、假券印制粗糙,纸质较差,容易识别辩认的,按假币、假券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假币、假券印制技术较高,纸质较好,但花纹图案呆板,较易辨别确认的,按假币、假券面额的10%给予奖励。
三、假币、假券印制工艺精细,图纹逼真,须经仔细鉴别方能确认的,按假币、假券面额的20%给予奖励。
四、一次发现假币、假券面额超过1000元的(除按一、二、三项规定给予奖励外),其超过部分统一按10%给予奖励。
五、发现并没收的假外币,按上述标准奖励人民币。
其奖励额,以没收的外币金额,按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发现没收假币、假券,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大要案的有功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表扬并从优奖励。
第七条临柜出纳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误收假币、假券或弄虚作假者,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因违章操作,误收假币、假券者,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由于技术性差错,误收假币、假券,按《中国人民ⅩⅩ银行出纳制度》第六章第四十一条处理。
二、将误收的假币、假券故意混入流通领域,再次投放市场的,一经发现,按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罚。
浅谈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完善与健全

浅谈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完善与健全作者:樊云鹏吉承菊来源:《商业文化》2014年第08期摘要:《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进一步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在总结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不足之处后,提出了健全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存在问题;建议2005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反假货币活动,对举报单位和人进行奖励做了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反假人民币工作的逐步深人,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难点,有必要进行完善与健全。
一、《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执行中的难点《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进一步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一)对收缴同等数量假币奖励标准不一致。
从违法性质上讲,制造假币是犯罪源头,其情节比运输、贩卖、使用假币等更为严重。
但按照《办法》规定,查获印制假币的奖励标准却低于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同等金额假币的奖励标准。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捣毁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并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13万元;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下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7万元”。
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18万元;(二)查获面额总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金额12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反假货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现行流通的法定货币;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边境地区贸易中流通使用的邻国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货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假币案件或没收、收缴假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窝点)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并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13万元;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下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7万元。
(二)破获或查获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人民币的,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过前款奖励标准的15%。
(三)抓获印制假人民币的主犯、制造假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先通谋并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行为人的,奖励7万元。
第七条 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18万元; (二)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金额12万元; (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金额8万元; (四)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金额5万元; (五)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至50万元,奖励金额3万元; (六)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至10万元,奖励金额1万元; (七)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以下,按面额的5%给予奖励。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效提升反假货币奖励的积极作用,更加有力地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66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66号)同时废止。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进行解读,以问答的形式比较《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异同,以更好地把握《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内容和精神。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答:《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为三类案件: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案件;破获假人民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案件;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案件。
三类案件均要求抓获主要涉案人员。
原《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包括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改为假人民币案件。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哪些?答:奖励对象为破获上述三类假币案件的公安部门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
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金数额,由被奖单位根据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对该案件的贡献程度,合理确定具体分配金额,并确保足额发放。
问:奖励申请程序是什么?答: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破案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复印件;(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三)《反假人民币奖励申请表》原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效提升反假货币奖励的积极作用,更加有力地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2016 年1 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 〕266 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 〕21 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 〕266 号)同时废止。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进行解读,以问答的形式比较《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异同,以更好地把握《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内容和精神。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答:《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为三类案件: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案件;破获假人民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案件;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案件。
三类案件均要求抓获主要涉案人员。
原《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包括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改为假人民币案件。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哪些?答:奖励对象为破获上述三类假币案件的公安部门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
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金数额,由被奖单位根据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对该案件的贡献程度,合理确定具体分配金额,并确保足额发放。
问:奖励申请程序是什么?答: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破案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复印件;(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 复印件各一份;(三)《反假人民币奖励申请表》原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出台《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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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三)报经各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二条奖励费用必须建立健全帐务管理,严格审计制度。对假币
实物的管理要登记建帐,实行帐实分开、双人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奖励费用由人民银行各分行在“业务支出”科目“货币发
行费”帐户中设立“反假奖励”专户列支,并在年终决算中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
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20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惩处
;情节较轻者,予以通报批评;已发放奖金的,除如数追回外,还要按面
额处以50%罚款。
第九条奖励应遵循一案一报一奖励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
两起或多起案件查获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所查获的假币数量
对查封印制假币窝点,查获成品和半成品假人民币的案件,可参照前
款标准奖励。
第五条对侦破假人民币案件提供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不包括公
、检、法等部门的执法人员)的奖励标准:
(一)举报并查获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为5万元;
(二)举报并查获5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为4万元;
(三)举报并查获100万元至500万元,最高奖励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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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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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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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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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发行部门|会计
部门|主管行长|||||
||意见|审核意见|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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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津公通〔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津公通〔2021〕39号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制作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对伪造货币,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持有、使用假币,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的举报有功人员,以奖金形式进行奖励。
凡向我市公安机关举报天津市管辖范围内假币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五条举报假币犯罪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加工人民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万元。
在此基础上,现场收缴假币的,按以下标准额外奖励:1.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或假币数量50万张(枚)以上的,奖励金额为8万元至10万元;2.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30万张(枚)至50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6万元至8万元;3.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10万张(枚)至30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4万元至6万元;4.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5万张(枚)至10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2万元至4万元;5.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1万张(枚)至5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至2万元;6.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不足1万张(枚)的,最高奖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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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银发[200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反假货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现行流通的法定货币;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边境地区贸易中流通使用的邻国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货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假币案件或没收、收缴假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对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窝点)的,按以
下标准奖励。
(一)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并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13万元;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下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7万元。
(二)破获或查获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人民币的,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过前款奖励标准的15%。
(三)抓获印制假人民币的主犯、制造假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先通谋并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行为人的,奖励7万元。
第七条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18万元;
(二)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金额12万元;
(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金额8万元;
(四)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金额5万元;
(五)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至50万元,奖励金额3万元;
(六)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至10万元,奖励金额1万元;
(七)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以下,按面额的5%给予奖励。
第八条查获的假人民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一半计算收缴量。
假币半成品指纸张或坯饼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景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
调试假币印制设备时产生的废品,不作半成品处理。
第九条捣毁假外币生产经营场所比照破获捣毁假人民币
生产经营场所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收缴假外币的数量按外币面额计算。
第十条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外币的,以案发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折算计量,并比照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案件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有效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均纳入以上奖励标准确定的奖金额度之内,不予单独奖励。
第三章奖励费用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反假货币奖励实行一案一批。
任何单位不得将两起或两起以上假币案件没收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没收的假币分次上报。
第十三条对破案单位的奖励,应当在该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假币没收单位按以下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
(一)对每起无法立案的假币案件,假币没收单位应在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材料,直接申请奖励。
(二)对依法予以立案的,假币没收单位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六、七、九、十条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同时报送《立案报告》、《起诉意见书》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没收收据》。
假币没收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时,还应同时报送检察院的《同意批捕书》和法院《判决书》。
第十四条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
行县级支行审批;5000元至3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审批;30000元至15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150000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五条对面额总计在500万元以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对面额总计在500万元以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接收假币实物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根据假币没收或收缴单位的申请奖励事项,填写“反假货币奖励审批表”(见附),经本分支机构会计部门审查,按审批权限,报本分支机构领导或上级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认真审核奖励费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费用。
第十八条奖励费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特殊支出”科目的“人民币反假支出”账户中列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00]1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