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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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知晓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知晓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国际投资法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投资环境的稳定与公平而制定的法律框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越来越活跃,投资者对于他们在外国的投资所享有的保护权益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投资法中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一、国家待遇原则国家待遇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一个重要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原则。

它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某个国家投资时,应当受到与该国籍投资者相同待遇。

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在同样的情况下应当享有相同的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国家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歧视性待遇,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

二、最低标准原则最低标准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另一个重要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原则。

它规定,国家应当保证外国投资者享有国际公认的最低标准的保护。

这些最低标准包括对财产权的保护、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等。

国家应当通过立法、行政措施等手段,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其管辖区域内享有这些最低标准的保护。

三、合理与公正的待遇原则合理与公正的待遇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规定,国家不得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无理或不公平的待遇。

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投资相关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并确保他们能够在公正和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投资。

此外,国家还应当确保对外国投资者的政策和措施具有适度性,不会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或损失。

四、争端解决机制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国际投资法中还设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国际仲裁机制和国际投资法庭。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机制来解决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机制通常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运作。

总结起来,国际投资法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规定涵盖了国家待遇原则、最低标准原则、合理与公正的待遇原则等,旨在保证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能够享有公平、合理、稳定的待遇。

同时,争端解决机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I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I

合营企业分类

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是指 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 体。这种类型的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合营者的出资分成股份,各方按照自己出资的比例 对企业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有 一定的管理机构,作为法人的代表。 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 同事业的经济组织。合营各方不是以股份形式出资, 也不按股份分担风险和盈亏,而是根据合营契约的 约定对企业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并 对其所出资产保留其合伙的权利。
(二)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 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 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从法律性质上讲, 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或非股权式合营企业。国际 上通常是将它们作为一种无法人资格的合伙来对待, 在法律上,—般适用合伙法或有关合伙的规定。但 中国的法律实践则颇具特色,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 仅可以是一个经济实体,还可以是一个法律实体。
(四)在境外设立独资经营企业

独资子公司,又称独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英文直译 为完全归外国人所有的企业。相对于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东道国法律 在东道国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 资本的企业。事实上,各国法律对一个企业中外资 构成比例达到多少才视为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认为,凡外资占大部分的企业,均是外资 企业;而有的国家则严格限定在全部资本由外国投 资者所有的才是外资企业,例如中国。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是一种以国家间双边投资协议和多边投资协定为基础的投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者,有效地采取措施来抑制各方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竞争。

1. 监管和管制:当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时,国际投资法规定了对投资者需要遵守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

2. 投资平等:根据国际投资法,投资者应得到国家同等的投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国家的歧视性待遇。

3. 债权人的权利:国际投资法保障投资者的债权,即投资者有权要求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投资者有权向当地法院起诉。

4. 企业行为:国际投资法明确规定,企业在国家或地区之间运营时,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5. 投资禁止:国际投资法规定了投资者不能投资的行业,例如,投资者不得投资武器、毒品等禁止行业。

国开作业国际投资法-终结性考试03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国际投资法-终结性考试03参考(含答案)

题目:我国外资法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相互联系综合形成一个外国投资法体系。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对
题目:我国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的投资被看作是外资。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对
题目:发达的资本输入国一般是制定比较系统的、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错
题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有严格的限制。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对
题目:海外投资保险和一般保险一样都是以营利为目的。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错
题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合作者之间的争议。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错
题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份式合营企业。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对
题目: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中,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的调解协议对他们有约束力。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对
题目: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在于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选项A:对
选项B:错。

国际投资法历史

国际投资法历史

国际投资法历史 咱今儿来唠唠国际投资法的历史,这可是一段挺有意思的旅程呢。 早年啊,那时候国际间的投资还没现在这么热火朝天。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虽然有,但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和零散。就好比大家刚开始做生意,还没形成一套特别规范、详细的游戏规则。投资者出去投资,心里总是有点没底,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比如说,要是在国外遇到啥不公平的对待,都不知道该咋办。

后来呢,随着全球经济慢慢开始活跃起来,各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越来越多。这就好比大家发现原来合作能带来更多的好处,都纷纷想在国际市场上大展拳脚。可问题也跟着来了,没有统一的规则,就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和矛盾。就像一群人在一起玩游戏,却没有明确的规则,那肯定会乱套啊。

于是,一些国家就开始琢磨着制定一些规则,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规范投资行为。这就像是大家坐下来商量,咱得定个游戏规则,这样大家才能玩得开心、放心。最初的国际投资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慢慢萌芽的。

刚开始的规则还比较粗糙,主要是针对一些比较常见的问题,比如投资的准入啊,就是说你能不能到别的国家去投资,得有个说法;还有就是投资之后的待遇问题,不能说人家投资者来了,你就随便欺负人家,得给人家一个公平的待遇。

再后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越来越猛,国际投资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那是蹭蹭往上涨。各种新的投资形式不断出现,像跨国并购啊、风险投资啊等等。这就要求国际投资法也得跟着与时俱进啊,不然就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啦。

这时候,国际投资法就开始不断完善和细化。它不仅要解决之前那些基本的问题,还要应对新出现的各种挑战。比如说,怎么保护知识产权在国际投资中的权益,毕竟现在很多投资都和技术、创新有关;还有怎么处理跨国公司在全球布局中遇到的各种复杂的法律冲突,这就像是一个拼图,得把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都拼凑到一起,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到了现在,国际投资法已经成为了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它涉及到各个方面,从双边的投资协定,就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关于投资的协议,到多边的投资规则,像世界贸易组织里面的一些相关规定,还有各种国际组织和机构制定的准则和指南。这就好比是给国际投资搭建了一个巨大的框架,让投资者在里面能够有章可循,知道自己该怎么做,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该怎么维权。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由于控制权常与股权联系在一起,因此拥有多少股 权才是控制,并因而构成直接投资,各国立法解释 不一。美国《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规定:直接 投资是指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定工商公司 10% 10%有表决权并能代表公司资本的股份(证券) 参阅余劲松《国际投资法》P1
(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1、大多数国家对外资进入设有审批规定; 2、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资鼓励较多,限制也较多; 3、从限制走向逐步开放。
第四节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一、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 较为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 由于私人海外投资对其本国经济有利,如巨额海外 利润汇回,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开拓 国外市场;利用本国经济、技术上的优势来加强国际 竞争力。因此,各国都鼓励海外投资。 二、鼓励与保护措施 1)税收。①税收抵免:在东道国已缴纳的税款, 可在本国报税时从应纳税额中加以扣减。许多国家 都有此规定。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允许纳税人从 其在美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国对该海外企业已征 的税款。许多国家还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 协定实行税收抵免 。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调整跨国(国际间)私人直接投 国际投资法 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渊源 渊源:国内法与国际法渊源 渊源 ⑴ 国内立法: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②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⑵国际条约: ①双边条约; ②多边公约(区域性、世界性)。关于国际投 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目前有:《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6) 、《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1988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协定》(1994)。国ຫໍສະໝຸດ 经济法学叶才勇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3.国际投资法


第三节 各国外资法对外资的保 护与鼓励
一、保护(主要方面:所有权、利润) (一)征收国有化的保证 (二)汇转自由
二、鼓励(发达国家很少有鼓励政 策,而发展中国家相反,两者区别
之显处)
(一)形式
1、对优先发展产业和先驱产业给予优惠 2、产业政策优惠 3、地区发展政策优惠 4、出口企业优惠,免税等待遇 5、利润再投资的优惠 6、就业政策的优惠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和间接投 资(indirect investment)——前者指以 取得或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或者以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为直接目的国 际投资;后者则是指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 等形式的资本增殖为直接目的的国际投资。
(二)按投资性质分为
一项投资是否构成直接投资,关键是看它 的投资者是否能有效地控制或参与管理作 为投资对象的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 体。换言之,区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 基本标志,是投资者是否对其所投资的公 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拥有有效控制 权或是否能够参与其经营管理决策。
(二)合作经营企业
1. 定义 2.分类:实体(合作经营企业)、未组成
实体(国际合作生产)。 3.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概念 (2)法律性质及组织形式 5.采用合作企业形态的优势
(三)外资企业
1.定义: 2.法律性质,组织形式 3 .中国外资企业 4 .设立的优点
作用:1、充分保护外国投资方的权益;2、鼓励 外国投资(优惠和积极的引导);3、对外资投资 可能的消极影响予以限制。
二、外资法立法体例(三种)
(一)外资法法典+其他法——多为发展 中国家采用
(二)专门法+其他辅助——中国、前东 欧国家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课堂笔记郭栋22100703第一章、投资与投资条约(ICSID)一、投资与投资者的定义(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形式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

它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

前者是指一国私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BOT(即“建设一运营一转让”)合作方式等。

后者是指将借贷资本输出到国外,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债券或股票的投资等。

双边条约[中国与新西兰投资贸易协定11章(FTA)]1、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形式的参与和利益。

3、金钱请求权和其他与投资有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不包括货物买卖中的债券,货物买卖不是投资而是贸易】4、知识产权。

【作价投资也受到保护】5、自然资源或者公用设施的特许权利。

在实践中,一般纯粹的买卖合同被排除在外,银行保函被排除在外,而在特定语境下,政府本票、装船前检验服务、与投资有关的仲裁裁决利益被认为是投资。

ICSID公约第25条认定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1、资本投入2、持续一定期限3、面临一定的风险4、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利润回报5、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有贡献。

注意:双边条约中投资包括了直接或间接投入的各种财产。

但ICSID25条规定,调整的是一个缔约国和ICSID公约另一缔约国或国民之间的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BIT双边投资条约和ICSID中关于投资的定义的关系:在实践操作中:一般除BIT投资定义条款外,还结合ICSID公约第25条认定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现状:双重测试标准。

二者都要满足。

发展趋势:不考虑ICSID公约,只考虑BIT双边投资条约。

(二)投资者的定义1、自然人。

绝对排除具有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

【如果有双重国籍,只要有东道国国籍即排除:具有A国国籍,资产在B国,投资A国国际法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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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
(一)概念 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 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亏损。 (二)特征 1、投资者至少来自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2、由外国合营者与东道国合营者共同投资设立。 3、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并共负盈亏。
五、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一)国内法规范 一个国家关于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律规范。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入国调整外国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 2、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资本输出国为了维护本国经 济利益,保护私人海外投资,制定的对外投资的法律。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时立法 侧重点不同
长期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和短期投资 (short-term investment)——前者常指为期5年以 上的国际投资;后者则常指5年以下的国际投资。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或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或 非法人团体,或者以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为直接目的国际 投资;后者则是指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式的资本增殖 为直接目的的国际投资。
第十一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定的未 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一定经济过程 的行为。 (趋利性和风险性)
国际投资:资本的跨国流动
• 怎么样来规范国际投资行为? 目的: 1.要把投资行为纳入自己的法律轨道。 2.要给投资者以适当的保护。
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 (一)国家是否有权对外资实行征收和国有 化 (二)补偿 全部赔偿 不予赔偿 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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