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布日期】2003.05.26•【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提出以下规范意见:一、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购买的货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和和使用价值并能为人所控制的各类物品及其附带服务。
采购人购买的工程是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建设、河道疏浚、水利建设、场地绿化等工程及其附带服务。
采购人购买的服务是指以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采购人除本市国家机关,实施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还包括预算单位以外接受财政性资金投入或补助的有关单位。
三、采购机构是指为实行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和代理采购而成立的专职采购单位。
四、各预算单位和有关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以加强对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管理。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预算单位编制的与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计划相对应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项目及内容。
专项政府采购计划是预算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编制的某一项配套使用财政性资金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项目及内容。
五、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集中采购方式的规定,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的,由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采购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管办)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刊登招标公告,吸引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人)。
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的,由招标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向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嘉财〔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嘉财〔2012〕2号各区级预算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财政事务中心(财政所):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沪财库〔2011〕49号)和《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1〕76号)规定,本区公务车辆的加油、维修将实行定点采购,并纳入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管理实施范围各区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为公务车辆加油、维修的,除以下情形的外,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管理。
(一)在外省市需要就地加油、维修的;(二)摩托车发生维修的;(三)全部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四)新购车辆保修期内在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的免费维护保养。
根据《区府办印发〈关于推行街镇政府采购统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办发〔2011〕47号)规定,各镇、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街镇)预算单位政府集市采购项目已纳入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管理,街镇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为公务车辆加油、维修的,街镇财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督促预算单位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二、定点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现确定了2012、201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
(一)定点加油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了三家定点加油供应商,供应商名单、定点有效期、优惠幅度及方式具体如下: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销售上海分公司定点有效期: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发布时间:2018-01-03 阅读次数:1028】编者按:本月起,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施行。
针对87号令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惑,本报特梳理出部分重点问题,邀请87号令起草组成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以及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解答,以飨读者。
1.87号令第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徐舟: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即其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7号令第四条对此作了一些延伸,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可以看出,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没有变化;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那么,87号令第四条有哪些具体含义呢?第一,它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主体不能变,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权限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权限是有所区别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采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所以,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再报省政府公布,或者直接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附表六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B
B0101 B0102 B0104
工程类 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
(含 20 万元) 公用房建设
住房建设 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 性设施建设
B0105 B0106 B02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监控工程 市政建设工程
B0203 B03 B0301 B04 B05 B06 B07 B08 B09 C
(包括各类 Linuxyi 应用软件)
A030213 其他软件
A0303 家具 A030301 办公家俱
(含文件柜、档案柜等)
A030302 宿舍家具 (含学生宿舍家具、客房家具 等)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
A10 A1002
纸张(含复印纸、打印纸等 (含复印纸、打印纸等) 专用设备 印刷设备
品目名称 货物类 预算金额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 单件 5000 元以上 建筑物 办公用房 宿舍用房 教学用家具、科研用家具、医疗 用家具 物资 救灾物资 防汛物资 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储备物资 专用材料 图书资料 制服及相关用品 (包括工作用制服等)
A10 A1006 A1007 A1008
A11
交通工具
A110105 专用汽车
A11010501 工程汽车
A11010502 工具汽车
A11010503 消防车
A11010505 救护车
A11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A11010599 其他专用汽车
(含刑事勘察车 )
A1102
船只 (指救助船舶、缉私船、港务监 督巡逻艇等)
A1103 飞机(指直升飞机)
C
服务类
C01
印刷、出版
C07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浦府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浦府规〔2019〕2号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浦东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浦东新区范围内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办发[20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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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办发〔2011〕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区各预算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区政府采购工作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这几年来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审计部门开展的各类审计反映出的问题来看,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规避招标、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推进本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38号),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应采尽采,预算约束,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一)区财政局要依据政府采购发展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运行情况,按照“区级目录范围在市级目录范围的基础上只能扩大不能缩小”的原则,继续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要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紧密结合,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的同步上报、同步审核、同步下达。
依托“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信息平台”和金财工程,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将公益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民生保障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大额预算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从预算编制的源头入手,严格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在协议供货期内,由采购人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的协议供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协议框架内选购具体货物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需求确定纳入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目,并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明确。
实施协议供货的产品,单次或单项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第五条 协议供货产品招标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确定。
第十二条 参加协议采购投标的供应商应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授权一家经销商参加投标。中标的协议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应确定三至五家经营状况及诚信记录良好的经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定价目录》中定价项目的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上海市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退出《定价目录》。
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注:1.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2.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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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低于以上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按照财政部2012年5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制定本集中采购目录。
为便于工作开展,本集中采购目录设置“品目分类编码”标明目录项目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
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预算编制时就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六)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七)上海政府采购网仅发布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