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
殡葬管理规定全(三篇)

殡葬管理规定全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目的及法律依据第二条适用界限第三条专业术语界定第四条基本原则确立第二章殡葬事务管理第五条殡葬机构设立规范第六条殡葬用地规划与审批程序第七条殡葬设施及设备管理细则第八条丧葬服务办理流程及要求第九条殡葬用品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十条丧葬用品生产与销售监管第十一条殡葬车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殡葬仪式与活动监管第十三条殡葬费用及收费标准管理第十四条殡葬综合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第三章墓葬管理第十五条墓地规划与审批流程第十六条墓地用地管理细则第十七条墓地修缮与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墓穴使用与维护办法第十九条墓碑、墓志铭设置与管理细则第二十条墓地管理档案建设与管理规定第四章青少年参与殡葬活动管理第二十一条青少年参与殡葬活动适宜年龄第二十二条青少年参与殡葬活动遵循原则第二十三条青少年参与殡葬活动管理措施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方式与内容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之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殡葬管理规定全(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殡葬行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殡葬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活动,涵盖殡葬服务、丧葬仪式及墓地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殡葬活动须依法开展,恪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化对殡葬行业的管理与监督,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增进公众对殡葬事务的了解与认识。
第五条殡葬行业各方应致力于提供人性化服务,确保遗体安全与环境卫生,提升殡葬服务的整体质量。
第二章殡葬服务第六条殡仪馆应具备相应资质,提供遗体安放、告别仪式、遗体处理等服务。
第七条殡仪馆应建立完善的灵车服务制度,确保丧葬交通秩序合理有序。
第八条殡仪馆应配备专业医学人员,确保遗体得到妥善处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
第九条殡仪馆应设立丧葬服务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与纠纷。
第十条丧葬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恪守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隐私,尊重客户意愿。
葬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葬坟,即埋葬逝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
在我国,葬坟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内涵。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葬坟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葬坟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葬坟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葬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在葬坟活动中,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殡葬改革,推广文明殡葬,提倡节地葬、生态葬。
”该条例明确了殡葬改革的方向,要求推广文明殡葬,提倡节地葬、生态葬。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内进行葬坟活动。
”该法规定了葬坟活动的禁止区域。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擅自进行葬坟活动。
”该法明确了葬坟活动的规划限制。
三、葬坟的法律规定内容1.葬坟选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葬坟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葬坟选址应当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3)葬坟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等因素,便于祭祀和管理。
2.葬坟用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葬坟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葬坟用地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葬坟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3.葬坟方式(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葬坟方式应当遵循节地葬、生态葬的原则。
(2)葬坟方式应当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尊重逝者意愿。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2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9年11月18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遗体处理第三章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第四章墓地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殡葬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改革的力度。
非法修新坟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坟墓,作为人类对逝去亲人的缅怀和寄托哀思的地方,自古以来就承载着深厚的文化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非法修建新坟墓,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坟墓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坟墓的修建和使用。
本文将重点阐述非法修新坟墓的法律规定。
二、坟墓修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殡葬改革,推行火葬,提倡公墓化殡葬。
”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坟墓。
非法修建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三、非法修新坟墓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修建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非法修建坟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如果非法修建坟墓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造墓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墓地,作为人类对逝者进行安葬和祭祀的场所,承载着深厚的文化意义和社会价值。
为了规范墓地建设,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墓地建设合法、有序、文明。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建造墓地的法律规定及实施指南。
二、墓地建设的基本原则1. 尊重逝者:墓地建设应尊重逝者的尊严和意愿,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2. 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性区域。
3. 公共利益:墓地建设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文明祭祀:倡导文明祭祀,禁止乱埋乱葬,维护良好社会风尚。
5. 绿色环保:墓地建设应遵循绿色环保原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墓地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墓地建设属于土地使用范畴,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
墓地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纳入城乡规划体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墓地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墓地建设应遵循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规定,禁止破坏、盗窃、损毁文物。
墓地建设不得占用、破坏文物。
四、墓地建设程序1. 项目立项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墓地建设项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2. 土地审批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3. 规划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编制墓地建设规划,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4. 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确保施工安全。
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_规章制度_

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殡葬管理条例对修建坟墓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五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9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第628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指出,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删除。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其中第四章土葬管理第二十五条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未建公墓和未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
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
建坟墓的法律规定大小(3篇)

第1篇一、引言坟墓作为人们寄托哀思、纪念先人的重要场所,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建坟墓的法律规定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围绕建坟墓的法律规定,从墓地选址、审批程序、建设标准、管理维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墓地选址1. 国家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坟墓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坟墓选址应避开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重要区域。
2. 地方政策规定各地方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墓地选址规定。
如: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地质不稳定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坟墓。
三、审批程序1. 申请材料建设坟墓,需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坟墓建设申请书;(2)土地使用证明;(3)相关规划设计方案;(4)相关费用缴纳凭证。
2. 审批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审核审批: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3)颁发许可证:审批通过后,民政部门颁发坟墓建设许可证;(4)建设施工: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四、建设标准1. 坟墓建设应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控制占地面积;2. 坟墓建设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景观;3. 坟墓建设应使用环保、安全、耐用的材料;4. 坟墓建设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安全;5. 坟墓建设应设置排水设施,防止水患。
五、管理维护1. 坟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坟墓的正常使用和维护;2. 坟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坟墓进行检查、修缮,确保坟墓的安全和美观;3. 坟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坟墓周边环境的保护,维护生态环境;4. 坟墓管理单位应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坟墓建设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
六、法律责任1. 违反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擅自建设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2. 违反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拆除,并可处以罚款;3. 违反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坟墓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坟墓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坟墓的管理。
第三条坟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历史,保护文化遗产;(二)节约土地,合理规划;(三)文明殡葬,倡导新风尚;(四)依法管理,保障公民权益。
第二章坟墓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坟墓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坟墓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坟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占用耕地、林地、湿地等自然资源;(二)坟墓规模应当适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面积;(三)坟墓建设应当使用环保材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四)坟墓设计应当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和审美要求。
第六条坟墓建设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申请建设坟墓的,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二)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三)坟墓建设完成后,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坟墓保护与维护第七条坟墓保护与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坟墓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坟墓进行定期维护,保持坟墓整洁、美观;(二)禁止在坟墓周围堆放垃圾、焚烧杂物,污染环境;(三)禁止在坟墓周围乱扔杂物、破坏坟墓;(四)禁止在坟墓周围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坟墓保护与维护的具体要求:(一)坟墓地面应当保持平整,不得堆放杂物;(二)坟墓周围应当设置防护栏,防止车辆、行人误入;(三)坟墓碑文应当清晰可见,不得随意涂改、损坏;(四)坟墓绿化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植被。
第九条对坟墓保护与维护的监督:(一)当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坟墓保护与维护的监督检查;(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坟墓迁移与改建第十条坟墓迁移与改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因国家建设、土地征用等原因需要迁移坟墓的,应当提前告知坟墓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并给予合理补偿;(二)坟墓迁移应当选择合适的地点,不得占用耕地、林地、湿地等自然资源;(三)坟墓改建应当保持原有风貌,不得破坏坟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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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对修建坟墓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五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9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第628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指出,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删除。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其中第四章土葬管理第二十五条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未建公墓和未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
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本办法施行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和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平毁或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和非法买卖墓地、墓穴。
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禁止为活人建墓。
第二十八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政府公告坟主限期迁移。
合法建造的坟墓迁移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
期满不迁移或无主坟墓,用地单位可以代迁或深埋。
第五章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三十一条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居民守则,可以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推动丧葬习俗改革,为群众提供殡葬服务。
第三十二条丧事承办人办理丧事应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
提倡丧事从简,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丧葬习俗改革中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各项有关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
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第四十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行迁出或平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一)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的;(二)建造或恢复宗族墓地的。
调查周口“平坟运动”阅读提示:河南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周口市,在短短4个月中铲平田间地头的家坟200多座,这场摧枯拉朽的平坟“战役”背后到底有什么样的驱动力?一座城市和一场运动正吸引着全国人民的眼球和口水——河南周口和平坟运动。
河南沈丘、宛丘,豫东一带许多地名都带着“丘”。
“丘”的意思本就是坟头。
可一场平坟运动,却在其间闹腾不已。
甚至有乡民称:“为什么不把俺们周口淮阳的伏羲太昊陵给掘了呢?”从今年3月起,河南周口开展平坟复耕工作,至7月间共平坟9.34万座。
截至11月,数字已经达到234.6万座,官方说恢复耕地近3万亩。
据统计,河南省周口市境内共有坟头300多万个。
正当河南省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会在周口市召开、全省号召向周口学习之际,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第628号令,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违规土葬、乱建坟墓将被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部分。
为此,周口市宣传部门称,平坟复耕工作暂停。
可11月21日,周口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胡朝阳又表示,周口市暂停的只是宣传工作,平坟还将继续。
当日,周口市委市政府还开会统一思想,内容包括殡葬改革。
11月23日,周口有关方面再次申明,平坟工作不会停止。
11月22日,《新民周刊》记者来到周口市实地调查采访“平坟运动”。
“战役”摧枯拉朽“噫!咱家坟头给平了,叫俺咋办呢?”张桂英在郑州市郊的马李庄打工,今年农历七月十五回家上坟,坟头还好好的。
到了农历十月初一前夕,张桂英准备再次回家上坟,先期返家的老公却打来电话:“别回来了,回来看了伤心。
俺家的祖坟让人给扒了!”张桂英家在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龙曲镇农村,她告诉《新民周刊》:“要是平时,谁家的坟头被人扒了,非得找那人拼命!”“十月一,送寒衣”,在位处中原的河南省,这一天与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中元节,并列为一年中三次上坟祭祖的重要日子。
就在今年农历十月初一前夕,11月6日,河南省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会在周口市召开。
会上,河南省副省长王铁向周口市颁发因殡葬改革工作成效显著政府奖励的300万元奖金。
会上公布周口境内坟头已“平迁234.6万座,恢复耕地近3万亩”,省里号召向周口学习。
周口市网站刊文道:“对还没有平、迁的坟头,坚决平、迁到位,不留死角”、“要一战到底”。
“战”起来就有人搭上了性命。
10月21日,周口市扶沟县练寺镇河套村老会计、老党员张方的儿媳妇罗军丽、妹夫何洪庭,在平坟过程中,被自家的墓碑砸死,前来帮忙的同村人张富民被砸成重伤。
“怕是平坟触怒祖宗了。
”张方说。
10月23日,当地政府出面和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家属同意火化,25日,罗军丽的丈夫张富春领到22万元抚恤金。
罗军丽的骨灰落葬在河套村一处小麦地里。
这块小麦地如今的名字是“天堂静园”公墓,系为响应周口市里殡葬改革和平坟复耕特意而建。
罗军丽是“天堂静园”第一个“入住者”。
可这坟还是得继续平。
对周口市农村来说,平坟已经成为当地“全民运动”。
“战役”摧枯拉朽进展确实太迅速了。
今年3月,周口市委、市政府发布的“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到,全市基本农田现有坟头300多万个,占耕地3.5万亩。
文件要求,用3年时间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火化率100%;彻底遏制偷埋乱葬和骨灰二次装棺;不再出现新坟头,逐步取消旧坟头。
根据周口官方公布的数据,7月底的时候,规划的3019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2919座;全市537个棺木市场全部取缔。
可全市300多万坟头中,当时仅有9.34万座获得平迁。
可见,从今年7月底到11月初,短短三个月,周口市平了200多万座坟,占列入政府逐步取消范畴旧坟头的三分之二。
至于已建成的2919座所谓公墓,许多是私人承包他人农田所造,有一些竟然由于无人“入住”而复耕。
张桂英告诉记者,太康县城去往龙曲镇的公路边上,就有所谓的简易公墓,用三角铁焊接的架子,上面铺上木板。
骨灰盒放在基本露天的架子上。
张桂英说:“那就是暴尸街头啊!你说吓人不?我听俺妈说,村里刚死了个爷,死了不让埋,放在自家客厅里。
”张桂英婆婆的骨灰盒如今放在家里,其婆姨的遗体则火化后放入骨灰盒,放在家里。
为了让农民平坟,周口出台了殡葬惠民政策:每具遗体600元的火化费用由财政承担,免费提供骨灰盒以及遗体接送等服务。
但是,公墓的公益属性落到普通百姓老人头上时,往往已经大打折扣。
罗军丽葬在小麦地兼“天堂静园”,小小的一块碑花了3000块钱,而当地普通农民一亩地平均每年收成约2019元。
按照每座坟2平方米计算,一亩地至少能建设300座墓穴,可收入90万,就产值来说,埋死人比埋种子高450倍,且不需要施肥浇水、收割。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周口公务员向《新民周刊》透露,周口之所以成为平坟复耕的典型,还有故事。
从去年11月到今年3月,关于周口市“平坟复耕”具体的进展情况并无报道。
在3月1日,南阳市成立一个由副市长李建豫带队的考察团抵达洛阳,学习洛阳的殡葬改革经验。
“然后南阳开始露了出来。
可是,后来河南省政协常委、民革河南省委员赵克罗发微博炮轰南阳平坟,南阳才消停了。
”记者从央视网署名记者王在华的一篇报道中,找到被引用的赵克罗微博原文——“某省领导路过南阳,见高速公路沿线坟头较多,遂要求铲平南阳区域所有坟头,通知已在南阳市政府传达至镇平县,现在正统计各村在外副处级以上官员,这些官员家的祖坟不动,只铲平民百姓祖坟。
” 此博一出,立刻引起网上的轩然大波,叫骂声不绝于耳。
不少网友都在发泄自己的愤怒:要平坟,让官员先把自己的祖坟刨了去……而这些坟墓,被网友戏称为“副处级祖坟”。
5月6日,赵克罗则删除了第一篇微博,并于当天上午10点21分发微博致歉。
他说自己原发微博部分失真,即省里领导的说法和“副处级祖坟”的说法只是口传,没有明文规定。
而这些的起因都是南阳市对墓地的一个集中整治行动。
一些周口干部私下向《新民周刊》表示,要是没有赵克罗微博,被树典型的就是南阳,周口绝不会在风口浪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