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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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教学法“现场重建与情景再现”初探

法医病理教学法“现场重建与情景再现”初探

法医病理教学法“现场重建与情景再现”初探法医病理学是研究涉及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的变化及发展的规律,目的是为暴力性案件的侦查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死亡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推断和确定的一门科学[1]。

法医病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更强调实际应用。

国内外学者十分重视培养学生的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医学的特殊性也要求学生不但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更要有发现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往的法医病理教学,以讲授为主,课堂形式单一,学生往往是被动学习,对书本知识只能机械的掌握,对实际案件的分析和鉴定能力更是缺乏。

而国内尸检现状以及我院现有的实习条件不允许学生参加一定数量的尸检观摩,缺乏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以及创造力能力的培养,以至于学生的想象力、现场重构推断能力、动手能力都比较差。

现场重建作为一个概念被明确提出,大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美国。

在西方发达国家,警察部门中一般设有专门的现场勘查部门和专门的人员,现场重建与情景再现是公安、司法机构近年来较为关注的问题。

实现现场和死亡相关的其他问题相结合,使法医技术人员更好地将专业技术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为侦查破案发挥更大更直接的作用。

通常,可以使用DNA检验,血液检验,作案手法等方法来完成命案现场重建。

情景再现法是指应用多媒体、实物演示、角色扮演、实验操作等多种手段创设课堂教学情景, 将认知与情感、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教与学巧妙地结合,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改变学生单纯接受知识的被动教育局面的一种教学方法[2]。

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引入“现场重建与情景再现”既能克服传统填鸭式教学的单一枯燥的缺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将书本上的知识与法医检案的实际工作联系起来,将自己作为一名法医,从案件入手,综合考虑案发现场、尸体检验发现以及应用专业技术手段做出科学的论断,使学生对职业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启发式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应用初探

启发式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应用初探

1 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缺陷
2 借鉴 国外案例 教学 法的优点
法学 是一 门应用性 很强 的综合学 科 。 其 实上 述 问题在 20世 纪初 的 美国 也 曾 在现 代社 会 中 ,随 着 社 会 、 经济 和 科 技 的 出现 。为 此 ,美 国 哈 佛 大 学法 学 院 首 创 案 发展 ,法 律 条 文 的 数 量 以惊 人 的 速 度 不 断 例 教 学法 ,后来 在 英美 国 家 得到 普遍 推 广 。 增加 ,而 且 还 在 频 繁 地 修 改和 变化 ,知 识 究其 原 因是 英 美 国 家 的 法 律 制 度 属 于普 通 的 更新 非 常快 ,学 校 不 可 能 在 有 限 的几 年 法 系 ,判 例 占有 非 常 重 要 的 地 位 , 认 为研 内教 给 学生 今后 一 生所 需 的所 有 法律 知识 。 究法 律 要 寻 根 溯 源 ,而 法 律 的 源 头 就是 已 因 此 ,法学 教 育 的 目的 除 了 传授 给 学 生 最 经 判 决生 效 的 判 例 汇 编 。 案 例 教 学 法 就 是 基 础 的 法学 理 论 和 基 本 法 律技 巧外 , 更 重 要 的 是 培 养学 生 的 法 律 思 维 、 法 律 原 则 、 法 律 表达 和 运 用 法 律 解决 各种 实 际 复杂 问 题 的 素 质和 能 力 。 传 统 的 教学 方 法 基 本 上 是 一 种 由上 向 下 的 灌输 模式 ,主 要 围绕 着 某 种 专 门理 论 框 架 而 展 开 。 教 师 依据 教 学 大 纲 及 教 材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教 学 , 包括 课 堂 讲 授 、课 下 答 疑 、指 导 阅读 、作 业 练 习等 ,系 统 地 向 学 生 传 授 法 律知 识 , 引导 学 生 深 入 理 解 法 律 概 念 、原 理 以 及现 行 的法 律 条 文 。课 程 设 运 用具 体 判 例 来 分 析 基 本 的 法 律 概 念和 原 则 ,教学 基 本 采 用 问 答 式 或 讨 论式 , 也 称 苏格 拉 底 式 教 学 法 ,- 上 课 就 开 门 见 山地 - - - 组 织 和 引导 学 生 分 析 案 例 ,提 出 问 题 和 学

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方法初探

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方法初探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垒!圭塾金竺!兰!!望型.||鲞曩罄蟹箧雷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方法初探龙甲青龚凤至摘要社会矛盾化解是2010年全国检察系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围绕这一重点,深入推进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不断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法,塑造‘馓笑检察’司法理念、加强检察环节释法说理的力度、积极探索检察环节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关系的形成。

关键词检察环节释法说理被害人救助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89-02我国正处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迈进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一第三步战略进程中,现阶段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消除社会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即需要化解社会矛盾。

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除了表现出经济不发达状态向经济发达状态的转型,也呈现出社会矛盾由以前的非激化状态转向激化状态。

因此,现阶段,我们的社会显现出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矛盾激化的双重特征。

而且,随着社会主体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越来越倾向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倾向把事关自身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等社会矛盾诉诸法律,政府部门也越来越重视把老百姓的各类诉求纳入法治轨道去解决。

社会矛盾的法治化,一方面表明我们社会法制的昌明,另一方面也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今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曹建明检察长提到2010年需突出抓好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今年三项重点工作之一。

笔者即是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为例,从以下三个方面初步探索在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之新方法。

一、树立“微笑检察”司法理念探究化解社会矛盾新方法,不能没有全新理念,只有首先解放工作思想,才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在全国模范检察官吕端胜检察长的带领下,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提出“微笑检察”的全新司法理念:既要依法惩罚犯罪人,又要保护当事人的法益:在贯彻实施刚性法律规范的同时彰显法律温情:以人性化关怀推行平和文明的司法行为,不断提高亲和力,用“微笑检察”司法理念贯穿检察环节的始终。

监狱基层民警队伍现状分析及对策初探

监狱基层民警队伍现状分析及对策初探

监狱基层民警队伍现状分析及对策初探【摘要】监狱工作的根基在基层,监狱队伍的主体在基层,队伍中的问题也主要发生在基层,因此,加强监狱队伍建设必须将着重点放在基层。

笔者从基层监狱队伍现状出发,以点带面,来剖析当前监狱基层民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对策思考,来探讨解决当前监狱基层民警队伍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基层民警队伍现状;存在的问题;问题原因的分析;对策思考司法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陈训秋同志在全国监狱长第二期培训班上的讲话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监狱民警队伍建设》为题,强调“全国监狱系统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监狱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监狱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当前时期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为指导,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决定》,充分发挥基层民警的主观能动性,保障监狱的和谐发展。

基层民警队伍建设事关民警队伍的生存发展和监狱事业的兴衰成败,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工程。

在工作中,近一段时间以来笔者通过调研,就当前基层民警队伍的状况,从总体上来看,当前基层民警的思想主流是积极向上的,绝大部分民警注重学习、注重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能较好地完成自身工作任务。

但是由于受社会环境、监管形势、工作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出现了一些与当今社会发展不和谐的音符,与当前监管改造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不相适应。

现结合当前队伍实际,从监狱民警队伍的现状出发,以点带面,来剖析当前基层民警队伍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思考。

一、当前基层民警队伍中存在主要问题。

(一)年轻民警的所占的比例较大,业务工作能力总体水平不高。

自2006年以来,为了适应监狱工作需要,同时为了应对监狱外流人才较多的情况,我省监狱系统招考的新民警较多,队伍结构趋向年轻化。

中学生法律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中学生法律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中学生法律论文参考文献一、中学生法律论文期刊参考文献[1].法律基础课中学生法律情感的培养.《教育》.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2004年7期.章萱.[2].法律文书写作课中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方法之我见. 《法制与社会》.2013年35期.曹慈义.[3].浅谈中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城市建设与商业网点》.2009年28期.刘福忠.[4].关于中学生法律常识教学的体会.《东方青年·教师》.2011年2期.陈凌俊.[5].麻醉学教学与实习过程中学生法律风险意识培养.《四川生理科学杂志》.2010年4期.姜鲜.章卓.王晓斌.莫利群.唐显玲.[6].论中学生法律权利意识的培养.《丽水学院学报》.2006年4期.姚晓兰.[7].法学教育中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中国冶金教育》.2006年1期.张卫英.张晓昀.[8].探索提高中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2015年8期.郑锦阳.赵桂英.[9].浅谈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13年8期.周伟.[10].如何加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新课程(教研版)》.2010年5期.刘凯霞.二、中学生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学位论文类[1].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探析.被引次数:5作者:刚韧.学科教学·思想政治辽宁师范大学2004(学位年度)[2].中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探究.作者:甘威.学科教学·思政华中师范大学2014(学位年度)[3].乌兰察布市前旗中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研究.作者:刘宝成.学科教学(思政)内蒙古师范大学2009(学位年度)[4].提高中学生法律素质有效途径研究.被引次数:5作者:杨艳.教育经济与管理上海师范大学2009(学位年度)[5].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福建省市为例.被引次数:4 作者:施佳友.学科教学(思想政治教育)西南大学2008(学位年度)[6].思想政治教学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研究.被引次数:7 作者:王少滨.课程与教学论东北师范大学2008(学位年度)[7].高中《政治生活》教学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研究.作者:欧阳林洁.学科教学(思政)湖南师范大学2015(学位年度)[8].中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研究.作者:杨波.公共管理学沈阳师范大学2012(学位年度)[9].中学生法律意识在思想政治课中培养的研究.被引次数:9作者:刘美玲.教师教育(政治)南京师范大学2008(学位年度)[10].初中生法律意识培养问题初探.被引次数:5作者:李纪君.学科教学(思想政治)山东师范大学2011(学位年度)三、中学生法律论文专著参考文献[1]大兴区初中学生思想道德发展测评报告.魏希芬,2010北京市区县教育科研人员第三届(2010)学术年会[2]南京市中学生吸烟状况10年的回顾与健康促进对策初探.徐苹,2004首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专家论坛[3]试论学校体育中学生的体育权利.陈博,2003第二届中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4]中国应对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法律问题探析.黄进.李晓述,2010第二届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5]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之认定.曾峰,2012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6]武汉市中学生体育权利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钟小燕.石岩,2005第九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暨第三届中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7]新课标下学校体育法规研究的热点与问题.肖海婷.李艳翎,2005第九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暨第三届中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8]高中教育变革的法理基础与可能路径基于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视角. 刘德华.仇冰洁,2010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分会第十九届学术年会[9]试论高校专利制度对学生的适用性.余慧华,2009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09年年会暨全国科技法制建设与产学研合作创新论坛[10]美国中学生涯教育探析及其启示.徐学莹.韩永敏,2012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史分会第十三届学术年会。

和谐警民关系初探

和谐警民关系初探

和谐警民关系初探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是积极的建设者,参与者和保障者,警民关系的和谐融洽,显得尤为重要。

但近年来,一部分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认可度不高,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不和谐的情形,究其原因既有公安机关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少数群众的误解。

为改善警民关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积极性,营造警民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笔者到基层进行了调研,针对警民关系不和谐的原因作了初步的分析,对如何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提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因素(一)公安机关自身的因素。

一是队伍量少质弱治安形势日趋复杂,民警数量和质量却日趋减少和降低。

由于编制等客观原因的制约,我县公安局六年来几乎是只出不进。

现有民警因招录渠道不一,年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观念陈旧,远不适应治安形势的需要。

我县实有民警213名,仅占全县54.31万人口的万分之三点九三。

其中本科文化25名,占民警总数的11.74%;专科文化96名,占民警总数的45.07%;中专以下文化92名,占民警总数的43.2%;30岁以下的民警35名,占民警总数的16.44%;31岁至35岁的民警59名,占民警总数的27.7%;36岁至45岁的民警108名,50.71%;46岁以上的民警11名,占民警总数的5.17%;有36名民警因公负伤致残,占全局民警总数的16.91%;2006年初对全体民警进行体检时,发现有63名民警不同程度地患有各种慢性疾病,占民警总数的29.58%。

由于长期超负荷工作,工作时间无规律,休息时间少,使民警不同程度的患有各种慢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甚至有病得不到及时医治,小病拖重,重症拖至绝症。

今年4月,我局民警邹玉红就因长期超负荷工作,以致因公殉职。

二是任务繁重艰巨。

我局现有33个科队所室,民警编制数为202名,实有213名民警,编制数与全县人口之比为万分之3.93,居全市第倒数第二位。

全县16个乡(镇)派出所现有民警122名,占民警总数的57.28%。

西藏大学法学专业教学改革初探


门应 用性 、 实践性 很强 的综合性 学科 。 案例 教学 在法
策 , 备 良好 的思想 品德和法律 职业 道德 ; 、 生应 当 学教学 中 , 满堂灌 ” “ 具 2学 比“ 、填鸭 式” 教学方式 有许多优势 , 掌握 我国现行法学 的基本理论 与基本知识 , 并能运用法 它是一 种启发式 、 参与式 、 民主式教学 。 案例教 学的形式 律各 种方法分析问题 和解决 实际问题 ; 、 3 具有一 门外语 类 多种 多样 。 个别 教师 在使用 案例教学 时 , 缺乏 形式
测 试 多 一 些 , 以 _ 人 较 量 . 至 早 早 约 好 下 同 决 战 可 _多 j 甚
的对 手 , 不论成败 , 他们似乎也 明白了许多的道理 , 同学 但也 还有许 多 问题 和矛 盾需 在以后 的教学 中不断进行
之 间 全班 性 地 交换 试 卷 阅览 评 价 谁 的 试 卷 太 难 , 己都 研究和探索 ! 自
不会做不够水平 , 的试 卷太简单 , 10分也没 意思 , 谁 得 0
作 者 单 位 : 北 省 红 安 县 将 军 城 小 学 湖
不值 一做 , 的试卷 出得 好 , 谁 最后 评 m最佳 试卷 , 优秀
责 任 编 辑 : 志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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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1课 堂讨论模式 。 、 这种方 法是 教师在讲 完 一定范 围
作, 掌握 电子资料查 询的基 本方 法 ; 、 生应 当达到 大 的教学 内容之 后 , 择数 个 较为 典 型的 案例 集合 到一 5学 选
学 生体育 合格标准 , 具有健全 的心理 和休质 , 养成 良好 起 , 向学生提 出若 干问题 , 在课堂上交 由学生进行讨论 。 的个性 品质 , 具备一定 的社会适应能力。

激情犯罪的刑法规制初探


甚至于会即刻自杀或自杀未遂 , 当
[ 12] 33
被定罪的时候 , ##他们始终懊悔。 由于在激 情犯罪中, 行为人极其愤怒、 反常态的情绪已经在特 定条件下释放出来了 , 其在平静状态下再实施犯罪 行为侵害其他无关人的可能性并不大, 人身危险性 较小, 再犯可能性也较小, 对其没有必要处以重罚。 2 . 2 刑法谦抑精神的要求 如果说犯罪是一种恶, 那么刑罚本身也是一种 恶, 它 会剥夺或者限制受刑人的权利, 只有当它被用 来排除更大的恶时才能适用它。在惩罚无适当理由、 无效、 无益和无必要的情况下, 不应进行惩罚
[ 2] 16 [ 1] 108
该法第
105条同样规定了精神受强刺激伤害罪。 !菲律宾新刑法典 ∀总则第一篇第三章 减轻刑 事责任之情形 中, 第 13 条第 6 项明确规定了激情 犯罪这一减轻刑事责任情节: 罪犯因受到强烈刺激 而引起 愤怒 或 思 维混 乱 的 情况 下 做 出犯 罪 行 为 # #。 !意大利刑法 ∀第 87 条规定: 与其配偶、 女儿、 姊妹为不正当关系之际, 为维护自己家庭名誉 , 当场 基于义愤而杀人者,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瑞士联邦刑法典 ∀先在总则第 64 条规定: 行为 人因为下列各项原因而行为的, 法官可对其从轻处 罚 , # #非法刺激或侮辱造成行为人愤怒和痛苦
* 收稿日期 : 2009 - 01- 26

后又在分则第 113 条中对行为人因可原谅的强烈的 感情激动或在重大的心理压力下而杀人的行为给予 了从轻处罚。
作者简介 : 李佳丽 ( 1985- ) , 女 ( 汉族 ), 广东汕头人 , 硕士 ,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第 2期
李佳丽 :
激情犯罪的刑法规制初探
[ 8] 754 - 757

党校法学专题课题目

党校法学专题课题目
1、新形势下提升党校法学教育质量研究
2、论党校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及方法
3、党校法学实践课程的教学与改革
4、提高党校法学教学水平的两点思考
5、关于提高党校法学专题教学的思考
6、领导行为法制化是实行法制的关键一全国党校法学学术讨论会综述
7、略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党校法学教育
8、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之我见
9、浅议党校法学学科建设的定位
10、新形势下提升党校法学教育质量研究
11、关于党校法学专题课的思考
12、党校法学教育应立足于“三特殊”实现“五结合”
13、关于党校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几点思考
14、******岛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简介
15、党校法学教育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提升建议研究
16、关于党校《法学基础》课教学的几点体会
17、党校法学案例教学法初探
18、从法律职业化看党校的法学教育改革
19、新形势下提高党校法学教师素质和能力的思考
20、关于党校法学案例教学的若干探讨
21、党校法学教育应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22、对党校法学专题课的几点思考
23、当好一名党校法学教师应具备的素质
24、深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25、对党校法学现场教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2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问题一全国党校第四届法学研讨会综述
27、新形势下党校法学教育之发展研究
28、论党校法学教学中的案例选择
29、增强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提高党校法学教育水平
30、发挥法学学科优势服务党校教学改革
31、案例教学在党校法学函授教学中的运用
3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法律政策访自治区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陈奇彪
33、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培养与党校法学教育。

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

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一等奖品质延续历史——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功能解构天津海事法院裴大明量刑庭审改革的价值定位与技术设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小聪基准刑的理性分析南京军区军事法院周金刚在形式与实质之间:论刑法解释的合理性审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朱千里在利益牵动中运行的超然裁量:民事案件简转普中法官“逆向选择”的现象解析与规制疏导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陈旭我国民事诉讼辅助人制度研究——以法院实践探索经验为视角辽宁省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李钢二等奖对重罪刑事案件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璐论建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龙非涉诉信访中当事人的病态心理:表现、原因及消除——基于社会认知心理学的分析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郭磊刘书星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重构及司法认定——以北京市法院近三年审结的合同诈骗案为样本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臧德胜张济坤论量刑的公众认同——公众视野下对我国量刑制度的多重审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董华王静民事执行集约与分化运作模式探究——基于分权运作和流程管理的考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高旭法院对公众舆论建构之能动作用探究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韩继先《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与冲突——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杨帆审判监督,监督审判?——上级法院民事审判监督运作的实证研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将服务嵌入“冰冷”的程序——论诉讼服务中心制度的形式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天津海事法院吴彦军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犯罪问题研究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孙凤丽积极中立模式下法院司法职权配置的优化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王军锋罚金刑数额及执行立法的实然述评与应然思考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吴云慧论不动产犯罪数额的计算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王旭军梁静论和解案件的缓刑适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智关于死刑案件中“民间矛盾”的特征性和类型化把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广军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曹祖兴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胡震远事实认定的刑事裁量权运作机制之完善——以被告人身份情况的确认错误为研究对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周海平论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重构与互动——以政策性实施型司法为视角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姚秀权王保林严肃性v.灵活性:远程审理的适用空间之展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范黎红遏制“身边人”腐败犯罪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以影响力交易犯罪主体为研究视角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高佳运少年刑事司法处遇公平性问题研究——以近5年判缓刑的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视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朱妙陈慧审判核心领域的保障与案件管理——从法官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出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学武葛文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研究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范莉楼炯燕刑罚裁量的社会正当性探略——以社会性因素的介入为切入点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清宇周永军反思与前瞻:对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再思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章润史乃兴异化与回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实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方海明谭云审判长联席会议的价值功能及其完善——以审判权的内部配置为视角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志超法院队伍建设的精神向度——以法院精神文化为方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许建兵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官职能转变之思考——以法官职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均衡分配为视角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张胜权力干股入罪的刑法追问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郭庆茂死刑指定辩护的现状与改革方向——基于某中级法院刑事一审案件的实证分析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杜开林阻却与规制——财产刑执行实践探微与本土化路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虹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情判决”的反思与重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陈新政李志芬论公示催告欺诈之识别与应对——以立法规制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为中心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金炼刑事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以体系解释为视角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方孔强公正高效语境下司法质效考核制度改革与探索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卢亮现行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缺陷与重构——以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与破产程序之关系为视角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王再桑法官断层之现实困境及其解决路径——兼谈法官制度改革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张光宏维护司法权威视野下的罚金刑易科本土化——兼论对《刑法》第313条的理解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庆飞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之程序协调机制研究——以刑民交叉的诉讼方式选择为视角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智远论刑事自诉取证保障机制之建构---以基层法院的运行现状为视角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陈燕云试论特殊类型数额犯之量刑均衡规制——以假烟犯罪之犯罪数额认定为例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赖华平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关于食品安全刑法控制维度的考察福建省泉州中级人民法院苏墨祥铸造预防再犯罪之盾:论我国前科制度的修正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牟旭龚一海量化与对话:量刑机制改革路在何方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丽琼杨健有关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司法权配置的思考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蔡小兰特殊案情酌定减轻处罚之扩张适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游海涛冲突与契合:未成年人出罪机制的优化构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林晓瑜从惩罚走向预防:酒后驾驶行为入罪化研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袁春怡论刑法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协调保护——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为视角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俞雯对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罚设置的反思与重构——以中美知识产权DS362案审结为契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徐雁农民工“无奈之恶”的罪与罚——从犯罪互动看法官审判弱者的刑罚立场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袁帅贾春仙刑事审判中的“犯罪控制场”论纲——兼由闭合性控制模式向参与性控制模式过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汤媛媛财产保全: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空判”难题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员娇互动关系下的路径选择——法治视野中的刑事司法与社会评价关系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颜火开伍春辉犯罪控制三元模式之构建——以刑法的负功能和零功能为视角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鸿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与被告人轻缓处理的统一与实现——以法益保护的刑法目的学说审视附带民事执行难问题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鄢清员王一敏犯罪行为与犯罪人:量刑根据的二元化——兼论量刑规范化改革关于量刑步骤的合理构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嘎量刑规范化可能面临的难题及破解——以两个《指导意见》为基础的分析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静坤预交罚金:从“潜规则”到中国模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周爱军被遗忘的当事人——被害人刑事诉讼程序缺席的实证分析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继青李秀霞三元量刑结构模式:量刑程序独立化探析——-以公诉案件为视角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厉翠菊回到问题:转型期司法运作机制的价值选择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昃晶雯罚金刑量刑偏差的司法解决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王德录王红梅袁涛信访与诉讼的冲突与解决——以国家机关职权配置构建信访制度消灭涉诉信访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王平正刘运现车顺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与量刑关系探究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贾志侠杨书凯量刑模式改革——以制定盗窃罪《量刑指南》为突破口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发区人民法院黄桂武用结果检验规则——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例分析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江宁论路径依赖下的法官薪酬厘定制度——从锁定状态向飞轮效应的转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志伟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法院祝群于杨宁论法益考量在刑法目的解释中的运用——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叙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伍玉联刑罚边缘的民事争议及其博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策略透析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刘海涛量刑畸轻的理性检讨——以自首在职务犯罪中的影响为例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陈至求定性止争责刑处断程序选择——涉黑案件审理“三部曲”焦点问题探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明松谷国文李伟华网络语境下的刑事司法环境透视——以平民话语权对刑事司法的冲击为视角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冯伟罗新祥交纳罚金减轻主刑的法理思辩——论以罚抵刑的正当性及合理限制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潘伟明联合调解人:刑事和解调解人的最佳选择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彭世理张平危险的美德:城乡二元结构下未成年犯缓刑适用之透析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金浪郭英汉三极或四极:财产刑执行的主体结构研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昙静诉讼诈骗定罪困境与路径——以“类型思维”为方法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冯希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之探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文超执行程序性救济的滥用及其对策――论对执行异议范围的限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卓江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若干法律难题与对策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允展钟育周基层法官审判中的哀矜与嫌恶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张达君刑事精神病被告人故意犯罪的循环权益保障机制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巫光清论犯罪防控目标下“寓教于审”应用之完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良才公正司法语境下刑事司法自由裁量之进路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刘晓明同步的和谐: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检讨与展望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涂远国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补偿制度的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牙政远传销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写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韦璐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处理查究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均英谭玉强李钦平困境和出路:对酌定减轻处罚制度适用的检讨和重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傅朝霞诉讼欺诈定罪处罚论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林积薰结束一个开始就犯的错误——回归审判事务管理权的本来面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孙海龙高翔金融犯罪演变中的金融刑事法治视域拓展——以金融犯罪与金融发展之起伏为线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翔贪污、受贿案件量刑均衡考察研究——以规范贪贿案件量刑为视角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陈霞死缓复核程序适用范围的界定——兼析二审死缓案件裁判文书样式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袁胜强邹小丽付海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证分析-----以重庆市一中院辖区为研究样本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颖论我国立案庭诉讼要件调查与裁判之职能错位-—以比较法视野探悉诉讼要件调查与裁判原理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吴杰用语言展现正义——量刑说理的问题与进路探析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郭飞关于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考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司法职权配置问题探讨——重构基层法院之司法职权配置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李德江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量刑平衡背景下的思考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磊诉讼欺诈的防范与规制——以关联主体诉讼为研究对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天运高伟刘群司法良知的历史解读与现代建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高伟何育凯法院“文化管理”的核心命题:司法良知的培育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康宝奇杜豫苏赵旭忠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重大损失”——知识产权民事侵害赔偿认定方法刑法化的思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孙海龙基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适用之实践性思考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人民法院崔喜海梁贵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救助制度实践性问题研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查碧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西部民族地区审判中的适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韦莉铁路法院体制改革之我见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孟亚东法治视野中的兵团法律地位问题初探——兼论新疆兵团司法、执法环境诸问题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彭江华李远华论行政争议的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曹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困境与出路——一个实证角度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董超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吴小军三等奖论附带民事赔偿情节在量刑中的适用——以利益平衡为视角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忠勇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特别保护机制研究——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视角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晓松施忆事实推定的局限与规制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尹宏伟陶钧犯罪预防视角下的因“人”而异——老年人犯罪轻判问题研究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高晓陵刘书星周琳法官激励机制的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基于“三角激励模型”的构建为研究进路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高晓陵王佳论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兼论当前刑事审判的舆论应对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李承曦在我国刑事一审阶段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之探讨——以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判定为视角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鹏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刑事裁判思维微探——以“村官”犯罪为视角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李扬困境与途径:对基层法院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分析与研究——从一个社会文本开始解读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李洛云还网络游戏一方净土——论网络游戏“私服”行为的刑法规制与完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黄淘涛解读“中国式执行”——执行机制改革对本土资源的利用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高生林王晶多元化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研究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乜红需求与回应——基层法院法官业绩考核制度改革研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何莉苹最优管理境界之探索——谈将社会评价引入基层法院审判质效评估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张健白清司法ADR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黄砚丽量刑规范化的思考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王洪季同案同判的正当性及其实现——兼及量刑规范化与合目的性冲突的解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赵文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裴跃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人民法院王延兵诉讼内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廊坊实践------廊坊经验解读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越飞关于推行庭审式执行模式的思考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秦玉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实境遇与对策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虎论被害人过错与死刑案件的量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忻如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移植与本土化的考量——当代刑事司法理念的诠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米继红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沈北斌审视死缓变更执行的现行法律―—兼论立法缺陷困境下司法应具有的思维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孙玺构建国家刑事赔偿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国美赵英伟关于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姜凤武李云波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与刑法规制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何佳论单位立功及认定问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金福朴永刚浅谈社会转型期延边毒品犯罪的特点——兼谈新形势下毒品犯罪控制模式和刑事审判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李欣吉林省法官进修学院程志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与量刑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吴应书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规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福滨张向东涉林违法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韩国民董春香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的调查与思考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首佳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赵崇楠在“疑罪”事实认定与“从无”价值选择中寻觅新生——疑罪从无原则的尴尬境遇及合理出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沈解平陈柱钊回应型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的构建——以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为指导、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例证研究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雷霆试论司法建议制度的困境及其模式构建——一种功能分析的视角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蒋浩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实证研究——以上海法院队伍发展状况为切入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许斌论诉讼欺诈的抑制途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顾伟强周立平财产刑执行机制之完善路径——基于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考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唐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现状审视与制度完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长坤获取商业机会型受贿罪的认定——以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理论为视角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王宗光司法职权配置问题研究——设立劳动争议专门审判机构之必要性探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武鹏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的启示——以扎实推进司法改革为目标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沈杨论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姜丽丽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研究——以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为视角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袁江华游离或携手-建立行政权配合司法权的纠纷解决机制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孙光吴修新论法院人力资源配比制度及其改革——以审判人员与非审判人员配比为中心的实证调查分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后龙张艳缺失与完善:基层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研究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戴华春盛熹和谐司法语境下法官公共关系意识养成:从法官个体形象出发塑造法院队伍形象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俊从恣意到规范——对滥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制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舜隆自首扩容问题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自首新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陈静芳贾冰一法院综合性审判管理模式研究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昊王和明公诉案件庭前程序的异化与重构——立足于本土化的渐进之路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唐雨虹虚假诉讼理应入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亚玲宽恕理论视野下死缓适用标准的重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志中李彬试论量刑公正的有效实现——以法律心理学为视角的考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陈增宝刑事被害人过错的一般化与法定化——“许霆案”量刑的深层解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宏水不仅仅是从逻辑到经验——探求我国“学生法官”的成长路径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项延永司法不廉“零容忍”制度构建初论——以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为分析样本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志松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冯一文刑法解释的常理性——一种检视刑法解释正当性的视角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张盛世异化背后的反思:立功的正当性审查及其司法认定问题探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邵增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实现情况的调查与思考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叶希希论财产刑的动态联动执行机制——以系统论与控制论的视角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侯剑平路径选择与制度设定:独立民事速裁程序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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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法律思维问题初探 作者:杨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

摘要 本文从对法律思维特点的认识谈起,分析了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伦理思维、经济学思维等其他思维模式的异同,探索法律思维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希望这些分析和认识能够为以后进一步的学习提供借鉴。

关键词 思维 法律思维 道德思维 伦理思维 经济学思维 作者简介:杨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 一、思维与法律思维 思维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和认知活动,是主体对所获信息的运算过程和处理机制。马克思曾说“思维是人类精神世界盛开的美丽花朵”。就过程而言,思维包含有认知、思考、反应三步。在思维这一概念产生发展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精神、意识等概念的演化而不断发生着内涵与外延的改变。学界也经常将思维纳入哲学、法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领域加以探讨,并按照各自的学术语境赋予其不同的意义。

在本文中,着重探讨法律思维。从广义上来讲,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主体包括法律职业从业者,如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等,以及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运用法律时的思维,也应属于法律思维范畴。

相对于一般思维,法律思维有着较强的专业性。在学术领域,法学学者在学理上运用法律思维进行研究探讨;在实践领域,法律思维出现在司法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司法工作的始终。作为一种相对专业化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是每个司法人员的必备能力。以法官为例,作为典型的法律工作者,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以法律思维作为基本思维方式,不能脱离合法性转而追求政治、经济效益或是单纯的道德伦理价值。法律是一种人为的技术理性,法官作为法律实践领域的天平与核心,除了掌握娴熟的法律知识外,更重要的是通过专业训练,掌握一种与众不同的法学智慧,并以法律思维的形式体现在实践中。对于法官而言,思维方式甚至比知识积累更为重要,因为唯有以法律思维模式为指引,才能正确认清事实,适用法律。不仅是法官,无论是主动打击犯罪的公检人员,还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都应在法律思维的指引下开展工作。熟练运用法律思维是法律从业人员的必备能力之一。这一能力是在长期的专业训练和实践中不断积累才得以养成的。

除了法律专业领域,法律思维也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深入到了社会阶层的其他方面。只要有法律适用的地方,就有法律思维存在。应当看到,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思维往往是较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为朴素的,严密的法律逻辑常会被普通思维、道德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等所左右。相应的,法律思维也在影响着其他思维模式。出于法律思维公正、严密、程序化等特性,法律思维也在道德、政治、经济等其他领域发挥作用,为研究和实践提供技术支持。郑成良教授曾提出,法律思维指的就是在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或称为思考的方式。

二、法律思维的特点 从思维模式角度看,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模式。法律执业人员根据法律的特性对一般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而形成思维定式,受法律意识、法律方法和法律条文约束。这种以法律逻辑为路径、法律价值为导向的思维模式,是一种集规范性和价值追求于一身的思维方法,目的在于探求事件的法律意义,并作出符合法律规范的判断和结论。法律思维须在现行法律的司法环境中,通过推理、判断、自由心证等法律方法作出判断,得出结论,从而使得法律事件得到处理。

若将法律思维比作法律的灵魂,法律逻辑便是法律思维的骨骼。相对于普通逻辑,法律逻辑强调“司法三段论”,即按照形式逻辑三段论的要求,将特定案件事实(小前提S)置于法律规范(大前提T)的要件之下,得出一定的结论(R)。在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现行法律规范)最能体现法律思维的特征:根据法律进行思维。

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思维模式。这要求思维主体要“以法眼看天下”,即进行“合法性思考”。合法性思考有如下两个要求:

一是要以法律视角看待客观现象,即发掘现象的法律意义。从法律与社会关系出发,多角度全方位地考察现象,寻求客观事实与法律规范的联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客观事实是指有法律意义、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事实,亦即“案件事实”。法律思维主体在这一阶段的任务即是从大量的事实信息中甄选出符合法律规范要件的部分。

二是要按照法律规范对这一客观事实进行定性归类,即进行法律适用,并作出因果判断。“法学思考是以法律为起点的思考。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国法)。”这一点是法律思维有别于其他思维方式的根本标志。将法律适用于现象,两者相结合,才能探究该现象的法律意义,从而得出方案,顺利解决法律事件,实现法律的价值。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律规范可以是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也可以是狭义上的法律,甚至是习惯,在国外,还包括学说和判例。

当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范要件时,便发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效果。不过法律思维并不止于此,法律规范的抽象性要求法律思维确定具体判决结果,这便是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模式对感知所做出的反应。在法律事实的判定和法律适用中,法律思维反复渗透于两者之间,不断循环。实在法也为法律思维制造了局限性。“实在法为法学家提供了思考的起点和工作的平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台,但同时也限制了法学家提问的立场和问题思考的范围。”如何在规则与创造之间寻求和谐,是一个值得探讨下去的问题。

在法律思维的过程中,合法性是第一要素。对法律思维的界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合法性思考。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合法性都是第一位的要求。合法,除了符合现行法律制度以外,更重要的是符合立法者及其所处社会的法理道德和制度环境。广义来说,法律思维的合法性要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出发点,形式合理和程序公正为前提,认清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化和普遍性。然而在现实实践中,法律思维的合法性原则常常受到外来因素的挑战。

首先是道德因素。虽然有理论认为,法律是最低道德底线,但在司法实践中,限于法律的局限性和现象复杂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常常面对诸如“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情”或是“无法可依”等尴尬局面。我国早年在判决中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语句就是这一现象的体现。在这里,当法律条文未及充分保护社会道德前,道德逻辑便直接超越了法律逻辑。这一行为的出现带有公众色彩,是法律对公众做出的妥协。在我国“公义与舆论一直是中国司法过程中的衡评性调节标准,或者说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进行裁量的参照系。”然而为了符合公众心目中的非理性正义,相对方的权利易遭忽视,这使得法律的原则和价值难以得到充分的体现。诚如穆勒在《论自由》当中所言,多数人强迫少数人的服从,同样是一种暴政。

其次是人为因素。与道德逻辑的公众性不同,这一因素是由少数个体施加的影响造成的。这一影响既可能出于无心也可能是有意,体现在未全面认识具体法律事件中的现象,逻辑推理产生偏颇,或不恰当地适用法律,得出不当结论。这样的情况有悖于法律思维合法性原则的实现,在结论和正义之间设置了障碍。这种做法不仅有违于法律思维的原则,更是与“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相去甚远。

法律思维的合法性本身,即要求法律思维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这一规则就是法律思维对现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析判断的准则。法律思维的规则要求思维主体按照一定程序遵循法律逻辑的运用和法律法规的适用,并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法律思维应以理性的面目出现,不宜受其他思维的影响。唯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

法律三段论的运用可以较好地保障法律思维诸项规则的实现。以大前提和小前提为代表的法律逻辑体系将法律工作者的能动性限制在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在较大的程度上减少了非理性思维的空间。控辩双方就此两方面的对抗也较有利于将两个前提的认识趋于准确。诉讼各个环节的严格规定也有利于从程序角度维护公正。沿袭确定的思维逻辑,按照一定的思维程序,法律思维的这些特性都有利于实现法律公正。

法律思维有着合法性的前提,加上规范化程序化的逻辑模式,目的在于形成确定、清晰、公平、公正的结论。这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对事实的认定不能含糊不清,另一方面,判决结果的下达不能模棱两可。对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当事人按照情节的不同都应得到与其程度相适应的效果,不能轻重不定。这里法律思维的运用体现出了鲜明的稳定性的特点。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三、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的异同 与普通思维相比,法律思维与普通思维既有相同的地方,两者都是人的认知思考判断过程;也有不同的地方,法律思维要求更加精准、严密。例如,对一个现象,普通人可以一句“好”或“不好”加以判断,但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就不能一言以蔽之。好,要有合法的条件;不好,要有违法的依据。作为法官,还要对好或不好的主张和依据进行审视判断。他们的言行可能会对事态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这其中便要求法律思维贯穿始终,法律执业者围绕统一的法律思维标准作出判断、提出主张。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人的思维,是法律共同体普遍具有的思维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共同体有大致相通的法律思维,但具体到不同的法律职业者,也会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比如,立法者的法律思维是在立法过程中展开的,进行着各种利益诉求的平衡,在法的安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法律思维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政治性;执法者的法律思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展开,不但遵守法律,还依循着政策,而且思维多具有单维意志性;司法者的思维在司法过程中强调忠于事实和法律,客观中立;律师的法律思维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利益倾向性;法律教育与研究机构中的学者以传授研究法律为己任,用冷静、谦抑的视角打量着世间的纷扰纠葛,追求真理,思维具有学术性;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思维更多地具有自发性和利己性的特点。

在学理上,作为人文学科领域的法律思维,是人类社会长期衍化的产物,根植于法理道德,其逻辑的内涵和外延都有着独特适用方面,这一点同自然科学的逻辑体系大相径庭。自然科学逻辑是一种精确的公式模式,经典数学物理学都是讲求现象的精确预测和可复制再现。1+1在经典数学中永远等于2。这样的思维模式难以适用于法律世界。在现实生活中,现象往往是千差万别、难以精确再现的,因而法律逻辑无法定义适用所有情况的公式。“法律体系本身不可能如概念法学所想象那样是一个公理体系,法学有自己的范式,这些范式是法律共同体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积淀而成并通过职业教育传授的基本法律理论、法律信念、法律方法以及规范标准等等。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是论题取向的,而不是公理取向的。”法律逻辑的这一缺陷需要由法律思维加以补完。以法律思维根据法律逻辑进行推论,尽最大可能得出适当的结果。检验这一结果的标准就是其合法性和正义性。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概率论和模糊控制等领域的出现也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法律思维的特点,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看作是法律思维等人文思维模式在自然科学领域的运用,同时也在为法律思维的研究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和途径,为法律适用注入了新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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