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辩平等对抗

论控辩平等对抗
论控辩平等对抗

摘要:控辩平等对抗是人权保障的要求,是诉讼现代化的要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增强了诉讼的对抗性,但是并未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控辩平等对抗不仅存在于审判阶段,而且存在于审前阶段。由于双方的角色和任务不同,决定了控辩双方注定存在一些固有的不平等。关键词:平等对抗;价值;现状;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的集中体现。我国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增强了诉讼的对抗性,但是并未真正实现平等对抗。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人权保障观念的加强,人们逐渐认识到应当实现真正的控辩平等对抗。本文拟对我国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一、控辩平等对抗的涵义控辩平等对抗,是指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此法律应当赋予双方相应的权利,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保证诉讼双方实力上的平等,从而形成平等对抗的情势。对控辩平等对抗应当从以下方面来理解:(一)“控”和“辩”“控”,是指控诉方,在公诉案件中,从广义上说,控诉方除了检察官之外,还包括侦查人员、被害人,因为侦查人员为检察官进行控诉提供条件,确定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在我国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行使一定的控诉职能。其中检察官是最主要的控诉方,也是狭义的控诉方。“辩”,是指辩护方,具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要是律师)。(二)控辩平等对抗存在的诉讼阶段控辩平等对抗集中体现在法庭审判阶段。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同时在场,通过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对抗。但是,由于法庭审判阶段控辩职能的行使都是在审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审判阶段是否能真正做到控辩平等对抗,还得看在审前阶段是否能真正实现平等对抗,否则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对抗。因此,控辩平等对抗不仅存在于审判阶段,而且存在于审前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三)控辩固有的不平等控诉方是代表国家对被告进行追诉的,辩护方是针对控诉进行防御的,由于双方的角色和任务不同,决定了控辩双方注定存在一些固有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进攻与防御的地位不平等。这种进攻与防御的地位,就决定二者不是一种平等协商的关系。进攻掌握着诉讼的主动权,防御处于被动地位。2双方可资利用的资源不平等。控诉方有专门的侦查机关为其调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自己也可以进行侦查,而且还可以使用强制性措施,如搜查、扣押、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而辩护方只能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手段有限,不能使用强制性措施。(四)控辩平等对抗的内容由于上述两点不平等是绝对的,不可改变的,所以控辩的平等对抗只能是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和手段的对等、竞赛(诉讼)规则的公平。在一定意义上说控辩平等是一种“均衡感”,即在打击与保护、在国家利益与被告人个体利益之间的一种取决于社会理性的“均衡性感觉”[1](p41)。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指从立法上规定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优于另一方的关系,二者与法官的关系是等距的,在法官面前是平等的。机会和手段的对等,是指审前双方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对证人、被害人以及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都有权获知对方的诉讼信息;在法庭上双方都有机会和权利询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意见;控诉方拥有进行控诉的手段,辩护方拥有相应的防御手段,如控诉方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侦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进行对抗等。竞赛(诉讼)规则包括诉讼进行的规则以及取胜的结果性规则。公平的规则不是双方拥有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而是根据双方的固有实力制定双方可以对抗的规则,使诉讼的整个过程保持一种均衡感,而不是一种一方以绝对优势压倒另一方的感觉。如要求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确立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二、控辩平等对抗的价值(一)控辩平等对抗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重,有利于被告人接受判决在封建制的纠问式诉讼制度下,被告人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审理中不允许在法庭上辩论。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实行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享有广泛的权利,不再是诉讼的客体,而成为诉讼的主体,享有辩护权。辩论式诉讼又分为

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形式。在职权主义诉讼中,法官主导法庭审判,负责法庭调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得不到发挥,控辩对抗体现不明显。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证据调查完全由控辩双方主导进行,法官只是消极居中裁判,双方完全进行平等对抗。相比较而言,当事人主义更注意发挥当事人的积极作用,更注意在程序中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控辩平等对抗体现得最为明显。因此,在人权保障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今社会,许多国家都积极从当事人主义诉讼中进行有益的借鉴。实行平等对抗,赋予辩护方充分的诉讼权利,在控诉方与辩方经过了充分的质证、辩论之后,被告人感到自己已尽了最大努力进行防御,是在程序正义、受到充分平等尊重的情况下被定罪的,这有利于被告人接受判决、认真改造,减少对司法机关甚至社会的对抗和不满情绪,从而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美国学者杰里。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认为,包括参与、平等、理性等在内的程序价值的正当性是完全可以得到理论上的证明的,那就是它们从不同的角度维护了当事者的作为人的尊严,使他们真正成为积极参与裁决制作过程、主动影响裁决结果的程序主体,而不是消极等待官方处理、被动承受国家追究的程序客体,从而具有自主地决定个人命运的选择机会。……从人的直觉意义上看,坚持程序正义可以使被裁判者受到公平、人道的对待,并产生一种受尊重的感觉。这种感觉会有助于他们对裁判结论的自愿接受,从而在心理上承认裁判过程和裁判结论的公平性[2](p150-151)。(二)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实现公正,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由于控诉机关诉讼角色的要求,他不可能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在心理上他会更多地关注有罪证据。辩护方从维护被指控人的利益出发,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这有利于法官兼听,从而客观、全面地认定案件。因此,英美国家的一些学者认为:控辩双方的对抗是我们所能设计的发现真实的最好制度。因为真相能通过双方对同一问题的强有力的陈述而获得最好的发现。审判的目的在于揭示曾经发生过的事情,对抗制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方式[3](p116)。从一个社会的案件总体来讲,就查明事实真相而言,当事人主义诉讼和职权主义诉讼并没有明显优劣之分,但是在具体到个案时,实行控辩平等对抗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比职权主义诉讼更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保护无辜。因为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中,辩护方有更多的机会、更多的手段参与诉讼,影响裁判结果,错定有罪的概率要小。(三)实行控辩平等对抗有利于诉讼的现代化确立了平等对抗的原则意味着“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被打破,实行“等腰三角形”的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结构。审前控诉方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再具有预决力,双方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接受质证后由法官判定其效力。确立平等对抗的原则有利于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进行准确定位,同时也有利于强化被告方的辩护权,维护被告人的尊严,从而使诉讼更加科学、合理,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三、我国控辩平等对抗的现状我国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形成了控辩式的审判方式。但是在立法上、观念上、实践上并未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表现如下:(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原则通过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4](p231)。他们之间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经常被其“互相配合”所代替。按照这种结构,控诉方与审判方“互相配合”,那么将辩护方置于何种地位?这势必导致辩护方无法在审判中同控诉方保持平等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1采纳证据上的不平等一般情况下,法官更倾向于采信控诉方提交的证据,即使证据有瑕疵,如违反程序而获得的证据;而对辩方通过艰苦努力取得的证据在采信上难度要大得多,法官对控辩双方证据的采纳存在不平衡。笔者在一次调研中听法官反映,对于律师收集的有利被告的证据,法官要采纳是需要下很大决心的,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对于控诉方有一种本能的信任,而对于辩护律师往往不信任的因素多一些,从这一点来说很难做到真正的平等对抗。2采纳意见上的不

平衡针对在法庭审判中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法官在采纳上存在不平衡。通常情况下,基于“互相配合”的关系,重起诉轻辩护,法官更愿意接受控诉方的意见,而对辩方的意见重视不够,“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情形还比较多见,判决中对律师的意见采纳与否说理不清,往往简单带过,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等还比较普遍。3表达意见的机会不平等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在法庭审判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发问,但实际上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对检察官的发言制止、打断较少,而对辩护方的发言制止、打断较多,双方发言的机会、充分表达的机会存在不平等。(二)检察官具有控诉和诉讼监督的双重职能,使控辩双方不可能平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就使得履行公诉权和部分案件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同时担负着监督权,而这种监督权不仅指向刑事侦查,而且指向刑事审判。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符合刑事司法程序所进行的监督,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也包括法庭审判过程中的各项活动是否符合审判程序的规定。此外,检察机关还进行实体性监督(对实体性问题的监督远远甚于对程序问题的监督),而且我国的检察机关所进行的这种监督在原则上不受任何限制。这种监督权足以与审判权抗衡,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于审判权,以至于可以使这种监督权不受司法终局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方为了避免麻烦,尽量采纳控诉方的意见,与控诉方保持一致的立场。正是这种诉讼监督权带来的优越感使检察官常常在法庭上警告被告人态度要老实、要如实回答问题等。控辩怎么能平等对抗呢?(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足以对抗控诉方1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只有到审判阶段才可能得到指定辩护律师,而在最需要帮助的侦查阶段却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而且除法定必须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外,对于法律规定“可以”指定辩护律师的,法院一般都不予指定。①(①据调研中有些法官解释其原因是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得报酬太低,律师缺乏积极性,而且在有些不发达地区律师的数量不足。)在这样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贫穷、文化水平低、缺少或根本不具有基本法律知识而且大多数处于羁押状态,无法收集有利的证据,根本无法与强大的控诉方对抗。所以只好听任判决,如果不认罪则被认为是狡猾、认罪态度不好。所以在法庭上常常表现为控审双方共同审讯被告人。在这样的案件中控辩平等对抗无从谈起,即使是罪大恶极的被告人,此时此刻也不禁让人动恻隐之心。据统计,我国的刑事案件约有70%没有律师辩护,这样控辩双方是无法平等对抗的。2律师辩护权有待加强除得不到律师帮助外,即使委托或指定辩护律师的,律师的辩护权也受到了种种限制,无法与控诉方进行平等对抗,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调查取证难控辩双方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权利也不平等:控诉方取证没有什么限制,而且可以使用强制性措施,而辩方取证却受到种种限制。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立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未作明确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有权调查取证,导致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行为于法无据。第二,立法限制了律师的调查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个别公安、司法机关混淆了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正确履行职责与制造伪证的界限。一些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法官对律师的调查不加分析,一概斥之为制造伪证,还有个别侦查机关对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正确的理解,由于律师的调查,证人说了实话,犯罪嫌疑人翻了供,就给调查的律师戴上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帽子,加以逮捕或送上法庭[5](p98-99)。(2)会见难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

规定了安排会见的时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普遍感到“会见难”,主要表现为:一是制造种种借口无限拖延;二是非涉密案件还要经过层层审批;三是受委托的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四是律师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更难;五是以本案涉及到国家秘密为由,不准律师会见;六是在会见场所装设秘密录音、录像设备,对律师报以极不信任的态度,进行秘密监控;七是对律师同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限定时间,限制次数,控制问话内容,禁止记录等等,使会见流于形式;八是侦查人员未尽告知义务,使许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聘请律师[5](p96-97)。(3)阅卷权受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将上述条款与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相联系,只允许律师在审判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且将阅卷的地点限制在法院。这大大限制了律师的阅卷权,再加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限制,使得律师无法在开庭审判时与控诉方平等对抗。

翻译释意理论辨_与塞莱斯科维奇教授谈翻译.

?翻译理论与技巧? 翻译释意理论辨 ——与塞莱斯科维奇教授谈翻译 许钧 在不久前完成的《当代法国翻译理论》一书中,我们曾辟一章,对达尼卡? 塞莱斯科维奇教授创立的翻译的“释意”理论进行了评述与研究。这次参加由北京外国语大学与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共同举办的国际翻译学术研讨会(1997.11.1-11.3,有机会和与会的塞莱斯科维奇教授就释意理论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换了意见,现将谈话的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供同行参考。 许钧(以下简称许:塞莱斯科维奇女士,您是世界著名的翻译家和翻译理论家,曾 长期担任巴黎高等翻译学校校长,并结合自己丰富的翻译实践,带领同行和众弟子进行翻译理论研究,创立了翻译的释意派理论。就我所知,早在1968年,您就发表了《国际会议译员——言语和交际问题》(in terp rète dan s les conférences in ternati onales,p rob lèm es de L angage et de comm un icati on一书,借助言语科学研究的成果,把口译纳入系统的理论研究轨道,对口译的性质,任务进行了界定,为释意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您与玛丽亚娜?勒代雷合作于1984年发表的《释意理论》(in terp réter pou r tradu ire,运用现代语言学、逻辑学、心理学与交际理论对翻译的理解和 表达过程进行了科学的分析与系统的阐述,对口笔译的共同点及差别进行了对比,揭示了即席翻译及同声传译的基本规律,可以说,这部著作的发表,标志着释意理论的确立。您能否就释意理论的基本观点及意义作一概括性的介绍? D.塞莱斯科维奇(D an ica Seleskovitch, 1921—以下简称S:释意理论,更确切地说,应该叫交际与释意理论,这一理论的建立,并非是我个人努力的结果,里面凝结着我的同行们的心血。若要用几句话来说明这一理论的要旨,那我是否可以这么说:释意理论首先是一种口译理论,我们认为,翻译的对象不是语言,而是借助语言表达的意义,因为不同语言社团的人有共同的需求,他们交往的目的是相互理解,交换思想,或在不同

论法的精神摘抄

《论法的精神》摘抄 1.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 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他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2.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3.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4.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5.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 6. 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 7.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8.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9.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10. 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 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 11.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 休。 12.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 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13.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14.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 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15.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16.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的君主的 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17.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平等而言。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 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18. 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的平等精神。前者会使民主政体走 向贵族政治或独裁政体;后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独裁专制主义,就如同一个独裁的专制主义统治往往以征服而寿终正寝一样。 19. 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会变坏,成为对国家有害的法律。但是当原则健全 的时候,即使是不好的法律也会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原则的力量能够带动一切事物。20.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 权。 21. 如果判决只代表法官个人的观点,那么,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却不明白自己在其中所承 担的义务。法官甚至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即法官与被告是同等人,这样,被告就不觉得他落到倾向于对他施暴的人的手里。 22. 在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是精神上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应该使人民集体 拥有立法权。 23.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惩处办法都是依据犯罪的具体性质来确定的话,这便是自由的胜利。 24. 一切专断没有了,刑罚不是依照立法者主观意志,而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而定下的。这 就不是人对人施加暴行了。 25. 尽管专制政体,从本质来看到处都一样。但是由于环境、宗教信仰、成见、先例、思想

论民主与自由

论民主与自由 【摘要】民主与自由是现代政治理论中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一方面,民主只是自由社会的必要条件,不是其充分条件;另一方面,自由又与民主达成了促进关系。本文主要论述在不同分类中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自由、民主 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中,自由与民主息息相关,一直是人们苦苦追求的两个价值目标。为了实现自由和民主的和谐,人们在历史的长河中付出了长期的奋斗和艰辛的努力。 民主:何为民主?所谓民主, 就其本质来说, 是全体公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治;但是,就其实现来说,却是多数公民而并非全体公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治。所以,在相关文献中看到托克维尔写道:“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 因为在民主制度下, 谁也对抗不了多数。”政治学家们追根溯源,总是从希腊语中发现它的最初表达形式。希腊语“民主”一词意为人民的统治,顾名思义是以民为主,它充分尊重了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所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就来自于人的自由,相对于民主而言,自由是更高层面的社会价值。 自由:何为自由?自由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名词,有哲学意义、法学意义等,因此自由是一个使用的非常广泛的范畴。一般意义上的自由通常是指人类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过程中摆脱控制和实现自主的发展程度。我们在这里讨论的自由是政治自由,即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因法律确认而享有的政治权利。同平等相对于特权、民主相对于独裁一样, 自由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政治自由是同政治平等和政治民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政治范畴。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 政治自由 所谓政治自由,众所周知, 是能够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在以往的封建以及奴隶制社会,政治自由是没有的,君王享有独裁专政。反之,在一个民主社会,能够使国家政治按照自己意志进行的,是每个公民。因此,在民主社会, 每个公民都享有政治自由。那么享有政治自由无疑必须拥有政治权力。因为所谓政治,即为权力统治、权力管理。这样, 任何人要想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便必须拥有权力。没有权力,不能进行权力管理或权力统治。所以,一个人只有拥有政治权力,才能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才能有政治自由;如果他没有政治权力,便不可能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不可能有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必定只能为拥有政治权力的人所享有,因而必定只能为社会的统治者所享有。这显然仅仅是政治自由事实的客观本性,而不是政治自由的道德原则。所谓道德原则,即每个公民不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应该享有政治自由。但是, 如果社会的被统治者能够反过来对统治者进行管理,从而变成统治者的管理者和统治者,那么,这种社会的被统治者便拥有了政治自由。被统治者拥有政治自由,决不是因为他们是被统治者,而是因为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统治者。那么,如果一个社会,全体公民都直接或间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那么才可以使被统治者同时成为统治者。这样, 被统治者就能够与统治者同样直接或间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同样成为最高权力的掌握者、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同样使国家的

管理学常考知识点

管理是指组织为了实现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通过各项职能活动,合理分配、协调相关资源的过程。 亨利明茨伯格研究发现管理者扮演着十种角色,这十种角色可以归入为三大类:人际角色、信息角色和决策角色。 人际角色(代表人、领导者、联络者)信息角色(监督人、传播者、发言人)决策角色(企业家、冲突管理者、资源分配者、谈判者) 管理者的技能:技术技能、概念技能、人际技能 古典泰罗被称为“科学管理之父”泰罗的贡献“工作定额、标准化、能力与工作相适应、差别计件工资制、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 组织管理理论代表人法约尔的贡献 六种基本活动:技术活动,安全活动,商业活动、财务活动、会计活动、管理活动 管理原则:1.分工2.权利与责任3.集权与分权4.统一指挥5.统一领导6.个人利益要服从与集体利益7.等级链与跳板8.公平9.报酬合理10.秩序11.首创精神12.集体精神13.纪律14.人员稳定 巴纳德的贡献: 经理人员的职能:1.建立并维护一个信息系统2.是组织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做出贡献3.明确组织的目标 组织分为: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 正式组织的三个条件:1.明确的目标、协作的意愿、良好的沟通。 行为管理理论梅奥的观点:1.工人是社会人,不是经济人2.企业中存在着非正式组织3.生产率主要取决于工人的工作态度以及他和周围人的关系 文化环境:1.权力距离2.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3.不确定性的避免4.男性化或女性化5.长期导向或短期导向 决策的原则:决策遵循的是满意原则,不是最优原则 要达到最优原则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缺一不可:1.容易获得与决策有关的全部信息2.真实了解全部信息的价值,并据此拟定出所有可能的方案3.准确预测每个方案在未来的执行结果。 决策过程:诊断问题(识别机会)、明确目标、拟定方案、筛选方案、执行方案、评估效果决策方法:定性决策方法、定量决策方法 集体决策方法:1.头脑风暴法2.名义小组技术3.德尔菲技术 经营单位组合分析法 瘦狗型的经营单位市场份额和业务增长率都较低,只能带来很少的现金和利润,甚至可能亏损。对这种不景气的业务,应该采取收缩甚至放弃的战略。 幼童型的经营单位业务增长率较高,目前市场占有率较低。这有可能是企业刚开发的很有前途的领域。高增长的速度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仅通过该业务自身难以筹措。企业面临的选择是向该业务投入必要的资金,以提高市场份额,使其向明星型转变;如果判断它不能转化成明星型,应忍痛割爱及时放弃该领域。 金牛型经营单位的特点是市场占有率较高,而业务增长率较低,从而为企业带来较多的利润,同时需要较少的资金投资。这种业务产生的大量现金可以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 明星型的经营单位的特点是市场占有率和业务增长率都较高,代表着最高利润增长率和最佳投资机会,企业应该不失时机地投入必要的资金,扩大生产规模。 计划的性质:1.计划工作为实现组织目标服务2.计划工作是管理活动的桥梁,是组织、领导和控制等管理活动的基础3.计划工作具有普遍性和秩序性4.计划工作要追求效率 时间长短:长期计划、短期计划职能空间:业务计划、财务计划、人事计划

清辨知微论

清辨知微论 标签:清辨知微论琴古琴坚实重浊分类:琴韵2010-03-31 13:40 琴之道者大矣哉。而欲体其大道,必要辨其细微。操琴而求其道者多矣。然得之者少,不得者多。不得其道者,多因不能辨其微,以至持似是而非之理以解琴学,故存其疚,而病于古。故操琴而求其道,于微之辨者,必要重之。今略述其一二: 一、坚实重浊之辨 操琴者必具坚实之功。不论左手取音,抑或右手弹弦,皆须坚实。琴不实者,则见虚浮,失琴之雅度也。 而此坚实,亦有似是而非者也。所谓坚实者,左手取音,右手弹弦,皆在力上用功。有琴人以为:左手取音时用力按弦,即得按欲入木之要,而不必指滑之一诀。右手弹弦尽量用力,即得弹欲断弦之妙,愈是用力,愈是坚实。如此理解,则导致用力太过太死,故成重浊之病。 左手按弦取音,必要坚实。然此坚实,必要不离一个滑字,否则即有胶而不灵之病。左手取音,往来动荡,若胶而不灵,则所出音浊,而失清雅之风。 右手弹弦,必要有力。然此用力,妙在不觉。望之无奇,而下指却有击鼓撞钟之势。其用力者,不离轻松自然之诀,又要控制力度,使重而不虐,否则即有下指重浊之病。 是故取音坚实者,不离松活之诀。弹弦必要控制,又要用力自然,方有得音坚实之效。此宜细辨之。 二、轻柔晦暗之辨 操琴得音,贵在中和。音之中和者,不轻不重也。然于中和中,必要以轻重疾徐以损益之,方得其微妙。于轻重中,皆有其法。 凡用轻柔者,在于幽情。而用轻者,亦有其难也。所谓难者,琴人用轻时,多有力所不达之病。若力有不达,则得音晦暗不明,浮而不实。如此则离于雅风。 是故用轻者,必要不爽清实。于清实中取轻,方得轻之真趣。此清实者。取清晰纯净、方正坚实之意。得此意者,是为清音。而用轻而力不达,不得清实之味,则为晦暗虚浮之音。此宜细辨之。 三、峻急燥烈之辨 琴音有奇正之别。凡琴曲者,大体以舒缓为主,此正音也。而琴曲正风,非仅有缓而无急也。缓急相间互用者,此奇音也。 急者速也。速有大速小速之别也。小速微快,形疏而实密,于稳健中得其急趣,有行云流水之味。大速之要在急,但必要急而不乱,多而不繁,于急中不失雅度。此用急之要也。 有琴人者,只知一味求急,于急中失其雅度,而显燥烈繁促之气。此即入于俗趣也,失琴之清音雅韵。如此琴曲,使听者之心亢奋不安,躁心顿起,失其清净,故失修身养性之旨,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伟大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最近有幸拜读了这一著作之后,有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作为分享。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了

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分,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读后感: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

论自由与秩序

第1期 高洁:论自由与秩序 2007年3月?5? 论自由与秩序 高洁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摘要:人是自由的存在物,也是遵循规则的存在物,自由和秩序的需求源于人类本性。法以自由为目的,自由与秩序价值是法律价值冲突的集中表现。就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而言,秩序价值是自由价值形成的基础;另一方面,秩序价值必须依附于其他价值而存在。自由之于人、之于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是自由,法治的基础价值是秩序。法治的自由与秩序价值难以在静态中达到平衡,法治的实质是寻求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自由;秩序;法律价值;法治 1法律价值中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什么是法律价值?有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是法律满足人类需要及对法律需要的评价。法律是人造物,人在创造某物的过程中本身就融合了自己的评价标准,因此法律的价值主要是法律的评价及其标准问题[1]。笔者对此表示赞成,法律的价值应是以人与法律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律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律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法律的价值是法律制定的必需,是法律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律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律演进的动因。 那么法律应具有什么样的价值?现今大部分学者都将秩序、自由、平等、效率、正义、利益等作为法律的价值。由此可见,法律的价值是多样性的,可以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价值体系。在这一体系的内部存在着一些矛盾与冲突,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法的不同价值准则具有不同的价值目标。它们之间难免会有相互的矛盾。从法的价值的准则来看,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正义的冲突,平等与正义的冲突,秩序与人权的冲突,秩序与理性的冲突,等等[2]”。本文将侧重探讨其中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1.1法律的自由价值 自由至少有字面、哲学、法学三个层次上的含义。从字面上看,无论英语中的freedom和liberty,还是汉语中的“自由”,它的意义都是“不受拘束”;从哲学层面讲,自由意味着对必然性的把握和对客观规律的认同;就法学意义而言,自由指的是在国家权力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三方面的含义是相互联系着的。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向客观规律认同,而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就是,人必须过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必须受社会秩序的制约,所以人不可能彻底摆脱拘束,只能以忍受一些拘束为代价而获取相对不受拘束的生活,因而自由永远是相对的。现实中人们总是通过制订规范、建立秩序来确定自由,所谓“法不禁止即是自由”就是这个意思。当人们一提到自由,不应该只想到“任意”而不想到“限制”。一般认为,对自由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而限制自由;第二,为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第三,为了行为人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第四,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而限制自由[3]。可见自由从来就不意味着无拘无束。如果说它是一种“任意”的话,也只是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的任意,是被秩序肯定和保护的任意,而不是为秩序所否定的任意。 自由价值,这一价值在当代越来越受重视。法律(尤其近代法律)从其出现就应说是对自由的一种体现,法律的发展与人对自由的追求密不可分,自由也理应成为法律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有学者是这样来评价自由价值的:“自由是法律所必须和必然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离开了自由这一价值目标,法律就会成为空洞的外壳,自由的价值对于法律来说是内在的。很难设想,一个不尊重和不保障自由的法律是一个好法律,甚至他是否还是一个法律本

权责对等

权责对等原则的内涵: 所谓权责对等原则也就是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准则。权责对等原则的内涵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管理者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应该对等。所谓”对等”就是相互一致。不能拥有权力,而不履行其职责;也不能只要求管理者承担责任而不予以授权。 2.向管理者授权是为其履行职责所提供的必要条件。合理授权是贯彻权责对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根据管理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授足其相应权力。管理者完成任务的好坏,不仅取决于主观努力和其具有的素质,而且与上级的合理授权有密切的关系。 3.正确地选人、用人。上级必须委派恰当的人去担任某个职务和某项工作。人和职位一定要相称。应根据管理者的素质和过去的表现,尤其是责任感的强弱,授予他适合的某个管理职位和权力。 4.严格监督,检查。上级对管理者运用权力和履行职责的憎况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检查,以便掌握管理者在任职期间的真实憎况。管理者读职,上级应当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选人用人不当;二是监督检查不力。引咎辞职制度值得在中国推行。监督、检查应该主要由授权者履行。 权责对等原则与绩效管理的关系 权责对等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对管理绩效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从系统的观点而言,影响管理绩效的主要因素,可以归纳为7个方面:管理者本人的责任和能力;上级的领导水平;下级的责任和能力;任务和目标;完成任务的资源条件;环境;管理者应得的利益。管理者的上级一管理者一管理者的下级,组成一条管理链。管理链有长有短,最短的由2个环节组成。管理链愈长,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愈大。 对管理者而言;贯彻权责对等原则为做好管理工作提供了必要条件,同时也对管理者从两个方面进行约束:一是不能滥用权力;二是强调了管理者的责任,在其位要担其责。但是,这类约束是自我约束,它要靠管理者高度的自觉性才能起作用。 对上级而言,这条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必须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正确选人,并对选定的人予以授权;明确管理者的责任和要求;确定目标和目标值;合理地确定管理者的报酬;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一条管理链如果出现问题,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可能一是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二是环与环的连接处出现问题。多个环节同时出现问题的概率比梭低。权责对等原则不仅对每个管理环节的管理效能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管理环之间的连按产更为重要的影响。 组织行为科学的观点认为,绩效取决于管理者的能力、对自己作用的理解、努力程度及环境的限制等。这里,上级、下级、资源条件均包括在环境之中。管理者应得报酬的满足感,对管

《辨中边论》科判+偈颂(全7品)

辨相品第一 总标略说唯相障真实及修诸对治即此修分位得果无上乘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杂染之相·杂染之相·按实相宣说虚妄分别有于此二都无此中唯有空于彼亦有此故说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无及有故是则契中道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杂染之相·杂染之相·按现相宣说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实非有境无故识无虚妄分别性由此义得成非实有全无许灭解脱故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杂染之 相·杂染之相·入彼等义之理·说三自性义 唯所执依他及圆成实性境故分别故及二空故说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杂染之相·杂染之相·入彼等义之理·入彼之理依识有所得境无所得生依境无所得识无所得生由识有得性亦成无所得故知二有得无得性平等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杂染之相·如何杂染·谁作杂染三界心心所是虚妄分别唯了境名心亦别名心所一则名缘识第二名受者此中能受用分别推心所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杂染之相·如何杂染·以彼如何杂染覆障及安立将导摄圆满三分别受用引起并连缚现前苦果故唯此恼世间三二七杂染由虚妄分别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 清净之相·略标 诸相及异门义差别成立应知二空性略说唯由此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 清净之相·广释·空性之相 无二有无故非有亦非无非异亦非一是说为空相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 清净之相·广释·空性异名 略说空异门谓真如实际无相胜义性法界等应知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 清净之相·广释·空性异名之义 由无变无倒相灭圣智境及诸圣法因异门义如次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 清净之相·广释·空性分类·二空 此杂染清净由有垢无垢如水界全空净故许为净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清净之相·广释·空性分类·十六空能食及所食此依身所住能见此如理所求二净空为常益有情为不舍生死为善无穷尽故观此为空为种性清净为得诸相好为净诸佛法故菩萨观空补特伽罗法实性俱非有此无性有性故别立二空 其义广说·所知共相·所知之境·所知体相·清净之相·广释·于空性成立有垢无垢之理此若无杂染一切应自脱此若无清净功用应无果非染非不染非净非不净心性本净故由客尘所染 第一品圆满

《论法的精神》书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这本书里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 ————孟德斯鸠在大一的时候曾经读过《论法的精神》,虽是匆匆读完一遍,但是当时就为孟德斯鸠的才华,做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我从未想到,法律不仅跟政体和领导者有关,也和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也就是法的精神。 这学期,老师给我们推荐的一些名著,当发现里面有论法的精神时我就决定再将它读一遍,因为我知道,虽然自己曾经读过它,但对于其中的真正含义,自己可能连皮毛都没摸到,经过再一次的阅读,虽自己可能依然有很多不懂的地方,但愿意去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作者出身 孟德斯鸠与1689年1月18日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柏烈德庄园。他起初的名字叫做查理·德·色贡达,出身贵族,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3年父亲去世,1716年他继承伯父任波尔多会议长的职务,并依遗嘱继承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所以他的名字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柏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贵族世家的出身。 之后,他与加尔文教派的一位有钱的女子结婚并得到十万嫁资。后来他卖掉议长职务,约得六十万英镑左右。他每年从买金中得到的利息收入达到两万九千镑之多,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富裕。 他年轻时代专攻法律,也当过律师,又有过从政经验,但也喜欢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问。这些方面的爱好也奠定了他在其著作中能将法律与那么多社会的自然的因素联系起来,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 他于1755年2月2日去世。 二、所处背景 在高中时期的历史课本学习中,我们知道,孟德斯鸠所处的启蒙运动时期是一个思想著作百花齐放的时期。但实际上孟德斯鸠所生活的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通知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其余的则是第三等级。 这时,宫廷和贵族的奢侈生活就建筑在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之上,加上长期的战争、饥荒、疾病,可谓是民不聊生。受到封建砸去的农民和受到重税压迫、饱受创伤的资产阶级,尤感切肤之痛。 但是,这个时期,起义农民没有力量单独推翻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以重利盘剥为主要生活来源地资产阶级在专制之下虽然被压迫,但是任然有发财的机会,所以它不能是激进的革命者。 三、全书基本理论 孟德斯鸠的理论主要是要摧毁当时腐朽的封建主义的君主专制政体,但由于教会是他们的堡垒,所以又必须首先相教会进攻。孟德斯鸠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他所维护的是新兴的、即将登上历史舞台的资产阶级的利益。 孟德斯鸠的理论包括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等几大类,它

《论法的精神》摘要

《论法的精神》摘要 一、关于政体的划分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 二、关于自由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三、关于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四、三权分立的相关思考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国,美国正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成现在的超级大国。《论法的精神》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来源:佛山市中院民五庭作者:张雪洁 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 正文 一、法律概说 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 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管理学简答题

1、简述决策的基本过程?(6分) 2、什么是战略性的计划?其主要内容有哪些?(6分) 3、简述内部提升的优缺点?(6分) 4、什么是领导权力?其来源有哪些?(6分) 1、答:1)诊断问题(识别机会)2)明确目标;3)拟定方案;4)筛选方案;5) 执行方案;6)评估效果。(6分,每个要点1分) 2、答:1)战略性计划是指应用于整体组织的,为组织未来较长时间设立总体目标 和寻求组织在环境中的地位的计划。(2分) 战略计划的内容包括:1)远景和使命陈述;2)战略环境分析,(即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3)战略选择,选择企业合适的发展途径;4)通过制定一系列战术性计划将战略计划付诸实施。(4分,每个要点1分) 3、答:优点:1)有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2)有利于吸引外部人才;3)有利于保证选聘 工作的正确性;4)有利于被聘者迅速展开工作。(2分,每个要点1分) 缺点:1)可能会导致组织内部“近亲繁殖”现象的发生;2)可能会引起同事之间的矛盾。(2分,每个要点1分) 4、答:领导权力通常就是影响他人的能力,在组织中就是指排除各种障碍完成任务达到目 标的能力。(1分) 其来源于:1)法定性权力;2)奖赏性权力;3)惩罚性权力;4)感召性权力;5)专长性权力。(5分,每个要点1分) 1、简述管理者道德行为的影响因素。(5分) 2、霍夫斯泰德(Hofstete)通过对哪个跨国公司工作人员的问卷调查,提出了反映各国文化环境的哪几个指标?(5分)

3、简述在组织层级化设计中,影响组织分权程度的主要因素有哪些。(5分) 4、领导的核心在权力,根据法兰西(John French)和雷温(Bertram Raven)等人的研究,领导权力有五种来源。请简述之。(5分) 1、答:1)道德发展阶段;2)个人特征;3)结构变量;4)组织文化;5)问题强度。(5分,每个要点1分) 2、答:1)IBM;2)权力距离;3)不确定性的避免;4)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5)男性化或女性化。(5分,每个要点1分) 3、答:1)组织规模的大小;2)政策的统一性;3)员工的数量和基本素质;4)组织的可控性;5)组织所处的成长阶段。(5分,每个要点1分) 4、答:1)法定性权力;2)奖赏性权力;3)惩罚性权力;4)感召性权力;5)专长性权力。(5分,每个要点1分) 1、简述泰罗科学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5分) 2、根据迈克尔·波特的研究,一个行业内部的竞争状态取决于五种基本竞争作用力,它们分别是什么?(5分) 3、简述组织设计的原则。(5分) 4、简述马斯洛需要层次论的五个层次。(5分) 1、答:1)工作定额;2)标准化;3)能力与工作相适应;4)差别计件工资制;5) 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5分,每个要点1分) 2、答:1)行业竞争对手;2)潜在入侵者;3)替代品生产商;4)供应商;5)买方。(5分,每个要点1分) 3、答:1)专业化分工原则;2)统一指挥原则;3)控制幅度原则;4)权责对等原则;5)柔性经济原则。(5分,每个要点1分)

言意之辨

中国古代文论言意观念的累积与演进 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代文论和中国古代文化一样,一开始就具有成熟而敏锐的语言意识,通过对“言”、“意”、“象”等观念、范畴的体味与辨析,抓住了文学语言言不尽意、意在言外、言近旨远等重要的审美特质,主张得意忘言,借象而思,想不离象,崇尚言外、象外,超越语言,感悟意蕴。这一文学言意观念的形成,经历了先秦以文质论为代表的“求言内”的子学期、魏晋以言意论为主导的“求言外”、“感悟”立言的玄学期以及唐宋以来体现在意境说和韵味说发展过程中的“求意外”(意分内外)的禅学期等重要历史时期的文化洗礼。先秦诸子百家的百家争鸣,触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言意思考的高潮,并为魏晋时期的言意之辨作好了准备。两汉诗学的“诗无达诂”,经学微言大义、言近旨远等阐释实践与思考,也在言意探讨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魏晋文论虽然在时间、广度、规模、流派上比不上先秦,但言意之辨中思辨哲学所达到的纯度和深度以及对文学的影响,却是空前的。特别是王弼的“得意忘言”,成为魏晋及南朝时代的新学风、新方法,时人用它解经典,证玄理,调和儒、道,既作为生活准则,也运用于文学艺术。不仅魏晋玄学的兴起首先是从“言意之辨”这一问题开始的,而且自王弼“得意忘言”、陆机“课虚无以责有,叩寂寞以求音”,至刘勰“文外曲致”、“情在词外”、钟嵘“文已尽而意有馀”,言意问题已成为魏晋南北朝文学理论所讨论的核心问题。与两汉经学最大的不同是,魏晋玄学清通简约,主要就义理进行发挥,再也没有两汉章句训释的烦琐特点。玄学家们围绕“有无”这一哲学本体问题,对先秦以来特别是《老子》、《庄子》、《易传》的“言意”观念进行了充分深入的讨论,提出了富有启迪的创见,不仅对魏晋时期文学的自觉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也对六朝诗学的自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后,中国古代文论的言意观念浸染于道的不落言筌、诗的不著一字、禅的不可凑泊的多元整合之中,“常恨言语浅,不如人意深”(刘禹锡),意义本体成为文学作品意蕴与审美价值的核心。 对文学作品特别是诗歌作品的品评,中国古代文论强调知人论世、以意逆志、诗无达诂、诗无达志、诗为活物、以情自得等,在长于推本溯源、考证诗文的同时,更为重视作品内涵飘逸灵动的高情远韵与无言大美,肯定文学作品意义的丰富性、朦胧性和不确定性以及读者和批评家再度创造-“作者之用心未必然,而读者之用心何必不然”的审美自由。 从上述梳理的中国古代文质论、言意论(言意象、言不尽意、言意之辨)、形神论(形与神、以形写神)、虚实论、隐显论、雅俗论、意境说、韵味说、诗无达诂、以意逆志、知人论世、诗为活物与以情自得等重要的观念、范畴中,我们不难看出,汉语语言、意义从来就不是透明、单义的,特别是中国古代文学的语言、意义和解释等理论问题,更是中国古代文学批评中的重点和难点。 中国古代文论在对中国古代文学的语言、意义和解释等问题上的感悟和探索,从一开始就体现了与西方线性逻辑思维特征不同的曲线悟性思维特征。当然,关于中国古代思维方式,学术界的研究至今尚未达成共识。有的说是经验思维,有的说是意象思维,有的说是直觉思维,有的说是模糊思维,包括上面所说的曲线悟性思维,不一而足。这里我们也无需就此作专门而深入的讨论。中国古代最具民族特色的文学批评,体现在选本、摘句、诗格、论诗诗、诗话和评点之中,这诸种形式,是西方文学批评中所鲜见,而在中国古代文学批评中又最普遍地为人使用的。有人指出古人在表述其思想的方式上,并非像现代西方学者那样有意识地以系统的文章结构来表达其思想结构,往往是直抒结论而略去过程,或是因人而异地当机发论。中国古代文学作品大多短小精悍,文学批评也形制短小,在形式上,绝大多数的古代诗论、文论所采取的是随笔体或语录体,议论自由,特别注重对具体文学作品的品评,这自然也在某种程度上形成理论展开不易充分的局限。说一首诗好,多凭审美直觉,不作详尽的分析,也无思考过程,或是三言两语点到为止,或是跳跃式地给出结论,最多作些溯源探流的索隐与灵机一动的考证,读者也不习惯去看长篇累牍的评论,而是靠那三言两语的启发,自己领悟其中三昧,当机发论与直抒结论者居多。这种当机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院(系)名称 专业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2016年10月14日 早在中学时代,在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来到大学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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