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三篇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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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三篇

篇一:XX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司和员工双方劳动关系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

制度规定事项包括:员工招聘及录用、员工调动晋升、员工职业培训、员工薪酬

福利、员工奖惩等;劳动管理制度规定事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外,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均依本规章制度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公司如有工作需要,对聘用的临时员工或任务性短期工,可参照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具体内容的适用。

本规章制度应当于员工入职当天以书面形式向其公示。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员工招聘录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人员需求计划确定年度招聘计划依据招聘岗位的不同,明确不同的招聘方式。招聘方式主要有:

(一)招聘会招聘:本市人才招聘会、外地人才招聘会等;

(二)学校招聘:委托学校选拔、学校现场招聘;

(三)媒体招聘:通过网络、报纸、电视、杂志等;

(四)推荐招聘:公司员工推荐、社会推荐、自荐等;

(五)委托中介招聘:猎头公司、人才市场、人才中介等;

(六)公司内部竞聘。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简章的制定。招聘简章内容必须如实列明招聘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

公司招聘对象的选择不得存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歧视。因特殊岗位工作内容需要对招聘对象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等条件有特别要求的,须于岗位介绍中进行说明。

第七条公司招用员工时,不得扣押受聘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受聘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受聘者收取财物。

第八条公司综合采用笔试、面试的测评方式,对应聘者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一般包括基本素质、知识技能、自主能力、管理能力、个性偏向等方面,各项内容的评估结果须以量化方式显示。具体评估内容和方法依据职位重要性和要求予以确定。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公司不予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品行不良或因劣迹受行政部门或企业处罚尚未超过3 年者;

(五)年龄不满十六岁者;

(六)体检结果不适合拟招聘岗位需求者;

(七)应聘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有虚假情况者;

(八)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条新员工录用后,设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长短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标准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员工在本公司再次就业的,只约定一次试用期。本公司招用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员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员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员工试用期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公司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对试用期员工进行业务指导,由试用部门定期对该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其告知评价结果。对于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员工,公司

应当帮助其提升业务技能,尽早适应工作岗位。

试用期结束公司结合往期的评价结果对试用人员进行最终的综合考核,并将

考核

结果告知该员工第十三条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一)存在第九条情形之一者;

(二)试用期结束考核结果显示其工作技能与素质不能胜任任职工作岗位;(三)2 次以上(含本数)无故矿工或单次无故旷工达3 天以上(含本数);

(四)打架斗殴,破坏团队的安定团结;

(五)迟到、早退等工作态度不好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故意损坏公司财务的;

(七)与其他公司或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

(八)与其他公司或单位签订竞业协议并在竞业期限内的;

(九)曾患有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且隐瞒病史者;(十)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其他行为,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十一)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节员工调动晋升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基于工作需要确需对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进行调动的,必须保证新岗位福利待遇不低于调动前岗位的待遇水平,新工作地点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原则上不劣于原工作地点的工作条件,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的应以提高相关待遇的形

式予以补足。第十五条公司对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进行调动在满足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下,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未达成协商一致的,除存在原工作岗位撤销或原工作地点已不存在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外,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同意公司调动的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移交手续,前往新岗位或新工作地点报到,无合理理由逾期未报到且连续旷工超过7 天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事实履行工作调动后的岗位职责并领取工作报酬的,则其在新岗位的工作履行及领取报酬的支付依据,视同为劳动合同约定变更的依据。

第十七条员工不适应现在工作岗位的,公司可以选择为其调动岗位或依员工申请为其调换一次工种或岗位,调换后如仍不适应,公司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员工因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司调动岗位或变换工作地点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员工利益,做出是否同意工作调动申请的决定。不同意工作调动申请的,应当向请调员工说明理由。

请调申请未被通过的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选择行使法定辞职权,即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处于试用期的提前三日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员工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调离公司的,应办理如下手续:(一)向本部门提出书面请调报告;

(二)请调报告获批后,请调人到人事部填写员工调离表;

(三)按有关部门要求清点、退换、移交公司财产、资料;(四)办理公司规定的其他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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