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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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

论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

论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论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张庆普【学科分类】经济法【摘要】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但是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不同于传统民商法的调整方式,而是一种在民商法调整基础上的二次调整。

本文即以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为论证主题,从二次调整的概念界定入手,明确了其调整的范围。

然后从经济法的产生动因、调整对象范围、价值和社会功能四个方面与二次调整进行了比照分析,从而得出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是一种二次调整的结论。

【关键词】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次调整【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一、理论准备本文的主题是探讨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需要首先明确几个与其密切相关的问题,并以之为基础才有继续讨论的可能,故先予明确。

(一)经济关系之界定经济关系有两种含义:首先它是指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

一国的法在整体、抽象的意义上的可以对生产关系发生影响,但是抽象的生产关系无法由法的制度和规范直接调整,这种意义上的经济关系不是法的调整对象。

其次就是法学意义上的经济关系,即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继承关系等,在此意义上构成宪法和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与财产关系是同义语。

本文中的经济关系的概念就是从这个角度来界定的。

(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学在中国仍然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而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学者笔下有各种不同的表述。

尽管表述各异,但是近些年来,学界在下面这些方面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一是论者们不再墨守成规,而是力图按照一种新的思维方法,揭示经济法的定义;二是各种观点都一致认为,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是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关系的干预;三是他们都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排斥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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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篇1浅谈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原则[摘要]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其根植于复杂多变的当代社会环境中,是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与相对滞后的法律制度现状所造就的。

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商品房价格不断攀高,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与高昂的房价形成了巨大的矛盾,更多向小产权房市场倾斜,小产权房成了众多老百姓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选项。

但由于小产权房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无法办理产权等各种风险,使得老百姓购小产权存在诸多隐忧。

文章将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探讨,拟从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出发,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问题;解决;原则。

小产权房被热议源于其与商品房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其在实际解决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又存在着权属上的争议,巨大的售后风险。

追溯小产权房的历史,没有人能够明确第一幢小产权房是何时修建的。

根据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小产权房产生于上世纪 90 年代,至今为止,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小产权房最初开始多是休闲度假的别墅,直至近十年,伴随着房价的一路上涨,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难以在正规的商品房市场得到实现,而小产权房相对低廉的价格却在老百姓的承受范围内,所以小产权房才衍变为当前以居民住房为主的形式,迎来了小产权房的空前繁荣期。

据调查,在全国各地的城区或城乡结合部,小产权房不断涌现,并且数量越来越多,建成或在建的小产权房达 90 多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上所占份额已达 10%以上,在北京、深圳等地房价特高的地区,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上所占比重甚至达到 30%以上。

随着小产权房数量的不断增多,入住居民的增加,小产权房所附带的各种问题将不断加深,治理难度也将不断增大。

因此,解决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一、本文所研究的小产权房。

虽然小产权房已成为时下热议的话题,然而,何谓小产权房至今并无一致的说法。

原因在于小产权房并不是我国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的概念。

经济法的本质与价值

经济法的本质与价值

但是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在学术界和经济实践 中的作用和地位 已经得到 了普遍的肯定和承认,这是 不争的事实。经济法的
本质与价值 目前在我 国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 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体系, 来指导经济法实务的操 作。本文就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价值的基本构建问题进行 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 词 经济 法 市 场失灵 国家干预
后的修 补开始 , 逐渐 开始 了对经 济生活 的主 动介入 。 经济 基础 的 局利益 、 长远利益 , 但在 具体的经济 过程和 经济关系 中 , 是以具 它
变化 , 产生 了对新 的法律 部门 的需求 。 2 法 学观念 的发 展 . 体 国家机关或 某种经授权 的组织 , 以特定 的物质利 益实体 和社会 组织 的身份 、 地位 出现 的。
1市场失灵 与 国家干预 .
所 谓平衡协 调 , 经济 法 的立 法和执 法从整个 国 民经济 的 是指
协调发 展和 社会整 体利益 出发 , 调整具 体经 济关系 , 来 协调经 济
无论 从哪一 个角度 去 界定经济 法 , 不能回避 一个 前提 , 都 即 利 益关 系 , 以促 进 、 引导或 强制 实现社 会整 体 目标 与个 体利益 目
经济法 的本 质应 当是经 济法 本身所 固有 的 、决定经 济法 性 另一 方面又 在总体上 和全过程 中对经济 关系进行 综合 、 系统的调 质、 面貌 和发展 的根 本属性 : 决定 经济法 存在 和具有 各种表现 整 。 是 形式 的根据 , 是构成 经济 法 的各 必要 要素 的 内在 联系 。 ( ) 济法的 本质 二 经
市场 与 国家的关 系, 市场 有着很 强的 自我调 节能 力, 在形成 了开 标 的统一 , 证社会经 济持 续、 定、 保 稳 协调 地发展 。

近现代经济法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近现代经济法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近现代经济法学说的继承和发展近现代经济法学说的继承和发展近现代经济法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朝拜者一、中国的经济法学说“经济法”作为一个舶来词,无论是国外法学界还是中国法学界,在经济法学说的问题上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情形。

就近现代而言,一般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德国的集成说、对象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机能说、关于经济之法说等;日本的社会调节说、市场规制说、经济否定说、宏观调控说等;前苏联的经济行政法、大经济法说、纵横经济法说、综合部门法学说等;以及欧洲其他国家学者提出的经济公法说、取代商法的经济法说、企业法规说、社会经济法说、理论和方法论说等。

其中就中国而言,主要以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为分界线,也出现了“老诸说”和“新诸说”。

在1992年之前的“老诸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综合经济法学说,认为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纵横经济法学说,这是对苏联学说的继承和中国发展,认为经济法既调整政府等各类经济管理主体对各类经济活动主体的纵向管理关系,又调整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

3、经济行政法学说,将国家经济行政机关在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组织、管理、监督、调节和干预中所形成的以隶属性为特征的各种关系认定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纵向经济法学说,强调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以国家权力为中心,通过采取指令与服从、指导与参照相结合的方法调整经济关系。

5、学科经济法学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不独立、调整方法综合性、体系未形成,只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学科。

在1992年之后的“新诸说”,出现了以下几种学说:1、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家协调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内容提要】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十分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但是,经济法学界对此探讨并不多。

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只能使我们抽象、模糊地认识经济法,要进一步探讨经济法律关系则使我们更具体地把握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有助于认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关键词】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种类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一)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思想性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本文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观点均来自王保树主编《经济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这种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正是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它是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相对于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思想性更强。

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能力而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手段,其处处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

如反垄断法,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密切,其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

所以,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

其他经济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金融法、外贸法等,它们均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

所以,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思想性,这种思想性是民事法律关系所达不到的。

民事法律关系虽然也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它最直接地表现了生产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契约就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形象地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把经济关系的要求直接翻译成法律上的语言。

也许正是如此,我国有学者曾提出民法属于经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

这种观点虽然有些过激,但它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民事法律关系思想性的弱度。

浅析我国法经济学的发展现状、问题和趋势5300字

浅析我国法经济学的发展现状、问题和趋势5300字

浅析我国法经济学的发展现状、问题和趋势5300字法经济学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逐步发展,而西方的现代法经济学已经发展了60多年,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相对中国丰富得多。

本文对中国20多年的法经济学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结合西方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进行分析,为以后的法经济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发展提供思路。

法经济学现状问题趋势一、法经济学的概念法经济学是舶来品,其英文名称有很多,例如“Economics of law”(法的经济学),“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法律的经济分析),“Law and Economics”(法和经济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经济分析法学)等。

在以上名称中,得到公认的是“Economics of law”。

理查德?A?波斯纳在他的《法经济学运动》一文中写道:“由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的行为范围如此之大,以致法经济学只好做一个宽泛的定义,以便它能跟经济学一样扩展很广”、“这个被松散地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学科”,可见波斯纳将法经济学定义为用经济分析法来分析法律问题。

我国学者蒋兆康在《法律的经济分析》译者序言中给法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全面地理解法经济学的含义无疑使我们的视野变得更加开阔,同时也拓展了法律与经济这个主题所涵盖的范围。

人们在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加深对法律制度理解的同时,也会更多地去探讨法律制度对经济制度运转的影响。

二、西方法经济学的发展现状法经济学既然是舶来品,在分析中国法经济学发展现状时不可避免地先分析国外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

我们以美国法经济学的发展为例,分析其对中国的借鉴与发展。

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引入交易成本来研究社会外部性,论证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但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会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

经济法的现代性

经济法的现代性

探讨经济法的现代性【摘要】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大时代的背景,从历史的脉络上看,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得法律部门。

它是政府为了调控经济而制定的规则,政府的干预市场在这体现的非常明确。

本文将详细的叙述经济发的现代性,并从它的功能和特点来说明经济法这一法律的重要性。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性;产生的条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来源于社会,从法律的产生来讲,它是受到社会的制约和约束的,因此,对于立法者就应该以社会存在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

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在中国,经济法学领域在系统、整体研究经济法的产生社会条件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少。

一、经济法现代性概论经济法现代性的定义比较前沿,学术上比较认同的是,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从这三方面我们所探讨的课题为:①经济法是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人类会以自己的精神来追求某一喜爱的事物,这种追求更直接地体现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意识形态、法制建设等方面,由此使法律成为体现人类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领域。

②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这强调初始的条件或选择对某一国的经济发展的特殊影响,并且,一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也同样受许多比较有特色的特殊背景因素影响,对此可称之为“背景依赖”。

以法理来讲,每一个部门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该国特殊的背景。

③经济法所在的制度建构上现代性,经济法即在精神追求上具有现代性,而且在制度设计层面也具有现代性。

经济法的现代性,就目前学术上而言,并没有多大的论述的分析,在通过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我认为经济法所具有现代性的条件有两方面,一是经济法所产生的历史起点做一分析,二是经济法的内在运行上分析。

(一)经济法所产生的历史起点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历史和时间的起点、发展脉络。

《经济法说课稿》ppt课件

《经济法说课稿》ppt课件

《经济法说课稿》ppt课件目录•课程介绍与教学目标•经济法基础知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与法律责任CONTENTSCHAPTER01课程介绍与教学目标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结构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经济法课程概述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能够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治精神030201教学目标与要求讲授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多媒体教学法教学方法与手段通过教师的系统讲解,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通过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实际应用和操作方法运用多媒体技术,如PPT、视频、音频等,使教学内容更加生动、形象、易于理解CHAPTER02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即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营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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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探讨
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探讨
一、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国家为协调本国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对经济生
活进行干预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
高准则。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
即都必须对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
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彼此关系。
(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类矛盾丛
生。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妥善协调好社会整体和社会个体之间
的利益关系,而经济法正是适应这种客观需要,从社会整体
利益出发,兼顾社会个体利益,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来
调整经济关系,对各类主体的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以实现国
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现代市场经济所包含的高度社会化大生产及高度发达
的商品经济关系朝着分化和综合两个方面发展。经济法正是
反映了经济关系分化和综合两个方面发展要求,一方面,它
通过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另
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
(四)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法
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社会经济永恒的话
题,经济法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产生和发展,并由此体现着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可以这么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
对立统一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源,是经济法的本质和灵魂。
(五)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经济法不是只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
济的公法,也不是只立足于个人本位、企业本位的私法,而
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
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个新的部门法。
二、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即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
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
要性如何。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的角度分析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欧美
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过度的自由竞争引起生产和资
本的不断集中,垄断使市场产生了各种弊端,资本主义国家
政府开始加强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
一经济法应运而生。从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见经济法的出
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经济法既在微观
领域又在宏观方面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控的特性,是其他法
律部门不能取代的。
(二)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相互关系的角度分析
民法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精神与市场有着内在的必然
联系。现代民法虽然强调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但它不
能解决在公共竞争环境遭到破坏而导致整体及个体的低效
率或无效率问题;而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只是仅仅以一
种外在的力量发挥作用,对这一问题也无能为力。所以经济
法的产生则成为必然,其独立的部门法地位已经得到当今整
个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的认可。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具有一定的范围。我们不
能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综合的,是各式各样的社会经济
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具有
区别性。经济法、民法各自调整不同部分的经济关系,但不
能说经济法、民法可以对经济关系实行交叉调整。因为这种
观点实际否定了经济法、民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进而否
定经济法、民法独立的部门法地位。
(二)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经济关系
在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论文联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国家对于企
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企
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等,不能管得太多、太严,但又不能撒
手不管,而应进行必要的干预。
(2)市场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
体系。在市场体系中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必然存在竞争,
而竞争会导致不正当竞争,甚至垄断。在市场本身又无力消
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时,就需要国家干预,加强市场管理。
(3)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
经济结构的优化,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
整,这有助于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
济的发展。
(4)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
体系,但因市场本身的盲目性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国
家出面进行干预,建立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有助于
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四、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
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
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基于此,经济
法的体系可采取如下结构:
(一)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市场管理法,根据
实践的需要,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企业组织管理法。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在企业设
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企业组织管
理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例如,可以
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组织管理法、合伙企业组织管理法、公
司企业组织管理法等。

(三)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宏观调控法,根据
实践的需要,又可以划分为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
等。
(四)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在社会保障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社会保障法,根据
实践的需要,还可以划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
福利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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