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建筑外窗低窗台安全防护措施的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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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住宅设计中的安全防护问题

浅谈住宅设计中的安全防护问题

浅谈住宅设计中的安全防护问题【关键词】住宅设计;安全防护近年来随着住宅产业化和多样化的发展,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前提下,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有创新住宅设计产品。

在住宅的设计中,安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而安全防护问题又是重中之重。

对于住宅设计中的安全防护问题,主要从窗户(主要是窗台)、阳台(包括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屋面以及楼梯等部位进行阐述,具体如下:(一)窗户的安全防护近年来,为了满足南向房间大面积的采光需求,落地窗和落地凸窗成了开发商的热点,但是安全防护措施所出现的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人的重视,结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如下要求:第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第5.8.2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2.可开启窗扇的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建议设计人员在住宅设计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低窗台附加栏杆时,要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兼顾一下外观的效果。

一般常见的低窗台距地为0.5米左右,大于可踏高度的要求,如果紧贴内墙增加0.9米栏杆能满足规范要求的防护安全措施,但由于美观要求和利用窗台的需求,很多人喜欢将栏杆设在紧贴窗扇的位置,但是这个高栏杆实际上已经不美观了,而且还会影响到窗户开启扇的开启高度,如果把防护栏杆加到室外,对外立面来说又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如何解决因对光的需要而设置的低窗台和有效安全防护之间的矛盾,成了我们这些设计人员应该仔细推敲的问题了。

同样对于凸窗来说,窗台台面太大,小孩会经常站在窗台上眺望,而且使用者也必须站到窗台上开启窗户,这时附加在窗台上的栏杆本身高度应达到0.9米,如果窗台太低,住户往往会无意识攀登到窗台上,不宜简单附加低栏杆,否则危险是没有充分杜绝的,以固定窗作为低窗台的防护措施时,仍有危险存在。

关于栏杆高度、窗台高度的有关规范条文

关于栏杆高度、窗台高度的有关规范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

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

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外窗安装安全规定(3篇)

外窗安装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外窗作为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之一,对于建筑物的保温、隔热、采光、通风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外窗的安装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确保外窗安装安全,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外窗的安装工程。

三、安装要求1. 设计要求(1)外窗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外窗的保温、隔热、采光、通风等性能。

(2)外窗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整体美观、协调,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外窗设计应考虑安装、维修、更换的方便性。

2. 材料要求(1)外窗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防火、防水、隔声等性能。

(2)外窗玻璃应符合《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要求,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等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3)外窗型材、密封条、五金配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具有足够的耐候性、耐久性、防火、防水等性能。

3. 施工要求(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外窗安装的相关要求。

(2)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外窗安装质量。

(3)外窗安装应确保牢固、平整、垂直、水平,开启灵活,无变形、裂缝、破损等现象。

(4)外窗安装应确保密封性能良好,防止雨水、风沙、灰尘等侵入室内。

(5)外窗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安全要求(1)外窗安装应确保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

(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安全网、安全带等。

(3)外窗安装过程中,严禁使用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

(4)外窗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防雷、接地等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四、验收要求1. 验收内容(1)外窗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

10。

3第4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以此为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中,应该在550毫米高的窗台上做0。

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栏杆。

之所以出现混淆,可能和下面这本书的相关条款有关,请参阅.《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第121页中,10.5。

4条规定: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

8米(住宅应不小于0。

9米)。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1)低窗台高度低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2)低窗台高度高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

但护栏下部0。

5米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

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1)凡凸窗范围内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本人之前遇到过类似问题,非常棘手。

因为在0.45米~0.55米高的窗台上安装0.9米高的栏杆后,栏杆距地面1。

35米~1。

45米,刚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挡视线,实在是很难处理。

至于“栏杆高1。

05米、1。

10米"之说,源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

6.3条“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该条适用于“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室内窗台不在其。

关于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有关规范条文

关于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有关规范条文

关于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有关规范条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

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

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建筑玻璃应⽤技术规范》JGJ113-20157.1.1 安全玻璃最⼤许⽤⾯积应符合7.1.1-1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许⽤⾯积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7.1.1-1 安全玻璃最⼤许⽤⾯积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超⽩浮法玻璃夹丝玻璃的最⼤许⽤⾯积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框玻璃应使⽤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框玻璃应使⽤公称厚度不⼩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2 室内隔断应使⽤安全玻璃,且最⼤使⽤⾯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

7.2.3 ⼈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框玻璃应使⽤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框玻璃应使⽤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于10mm的钢化玻璃。

7.2.4 浴室⽤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玻璃应使⽤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浴室内⽆框玻璃应使⽤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于5mm的钢化玻璃。

7.2.5 室内栏板⽤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承受⽔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承受⽔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侧楼地⾯⾼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公称厚度不⼩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侧楼地⾯⾼度⼤于5m 时,不得使⽤承受⽔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民用建筑栏杆、玻璃的规范性条文

民用建筑栏杆、玻璃的规范性条文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

2。

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

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

80m(第3.6。

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

6。

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

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

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

20m(第3。

1。

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

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

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

7.3条);(见图1)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

建筑外窗开启相关规范

建筑外窗开启相关规范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摘要(该规程为北京市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01-79-2004,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1.0.3本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中使用的建筑门窗。

1.0.5建筑门窗的设计、生产、安装施工及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4.1.8建筑外窗可开启部位必须设计配置纱窗,纱窗的安装方式及结构应易于拆装、清洗及更换。

4.1.10建筑外窗宜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中高层、高层及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采用外平开窗。

(注: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高度超过100M时,为超高层。

)4.5.4底层外窗、封闭阳台的外窗、不封闭阳台从室内通向阳台的门窗,下沿低于2M 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等部位,应设置入侵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有以下规定:6.10.1 门窗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1 门窗的材料、尺寸、功能和质量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2 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3 应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声、防结露等优良性能的建筑门窗。

注:门窗加工的尺寸,应按门窗洞口设计尺寸扣除墙面装修材料的厚度,按净尺寸加工。

6.10.2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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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建筑外窗低窗台安全防护措施的规范解读近年来,新建商品住房大多喜欢把房间窗户设计为低窗台,特别是飘(凸)窗,而业主们也都喜欢这种采光亮堂、增大空间的窗户。

但相比传统的窗户设计,飘窗因为窗台过低而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儿童及青少年非常容易爬到窗台上玩耍。

如果窗扇开启比较大,又没有安装符合要求的护栏,或者护栏被拆除掉,则非常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此类意外事故在电视、网络上等媒体上频繁出现。

笔者所了解的最近一起事故,就是2010 年6 月26 日杭州天运花园12 幢一六年级学生,因在飘窗上和同学玩躲猫猫而不慎坠楼身亡。

通过对部分住宅工程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存在两个共性问题:1)绝大多数业主在交房后装修时“贪图好看”将低窗台原有护栏拆除,留下安全隐患;2)部分住宅的低窗护栏在安装时不符合要求,护栏位臵、高度及构造要求不满足规范要求。

特别是上述第二点内容,相当多设计、施工及监理人员对规范具体要求理解不透,甚至是对有关技术要求完全不了解;而很多时候设计图纸关于低窗护栏的标示又非常模糊,仅仅表示参照图集索引号,或用文字注明护栏高度,对护栏安装位臵、高度计构造式样均无细节,导致施工人员无从参考。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标准》等相关规范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梳理比较,并就有关细节与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深专家进行沟通,就低窗护栏安装的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并做必要解读,以方便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考,并在工程实践中予以贯彻落实。

一、现行规范、标准对低窗台应设臵防护措施的要求一)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一2005 第6.10.3 条窗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住宅窗台低于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该条的条文说明内容:第 4 款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住宅为0.90m)时(窗台外无阳台、平台、走廊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确保从楼地面起计算的0.80m(住宅为0.90m)防护高度。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这是为了保障安全,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去而从窗户坠地。

笔者解读:1、该条对低窗及凸窗的窗台要求,是包括国标《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及江苏省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等相关建设标准中对窗台高度要求的起源,其他技术标准基本上引述此条内容。

2、套用此条要求时,窗台必须是临空的,窗台外设有阳台、平台、走廊等构造的低窗高度不受此条内容限制。

3、在各类民用建筑中,住宅的窗台高度要求最严格,应满足0.9m,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类民用建筑,窗台高度不低于0.8m 即可。

4、凸窗护栏设臵有两个要求:一方面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算起,而非从楼地面起算;再者就是护栏应贴窗设臵。

这两点要求是目前工程建设中普遍执行不够的地方。

实际施工中,部分凸窗防护高度从楼地面起算,而且未贴窗设臵。

有关凸窗设臵的正确构造要求,笔者将在下文中以图示明确。

5、从本条的条文说明中,明确了凸窗防护从窗台面起计算,其目的是“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去而从窗户坠地”。

很显然,成年人由于有足够的风险意识是不会随意爬上宽窗台进行玩耍等活动的,要防范的主要对象是儿童,儿童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

因此儿童及青少年是凸窗防护中的关键点。

关于这点看法,也得到审图机构专家的一致认可。

有了这点统一认识,对下文凸窗防护栏杆的构造要求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二)国标《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5.1.5 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该条的条文说明内容: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 年版)第3.7.2 条、第3.7.3 条及第3.9.1 条制定,集中表述对窗台、阳台栏杆的安全防护要求。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应有一定高度才能防止坠落事故。

我国近期因设臵低窗台引起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 年版)明确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O.45m 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当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笔者解读:1、上述条文及其说明,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内容是一致,具体不再详述。

2、需要明确一下可踏面的问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6.3 条第2 款条文说明内容如下:“关于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

据有关单位1980 年对我国14 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 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 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

规范条文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1 所示。

” 图1 可踏面的示意图从图中不难看出,民用建筑一般要求中,底部台面构成可踏面的条件,必须是同时满足“底部可踏部位≥0.22m,并且高度≤0.45m”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3、在本条的条文说明中,特别说明:“在底部高度≤0.45m 范围内,如有台面、横栏杆等存在,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仍应视为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该段解释中,对住宅工程,未要求台面、横栏杆宽度必须满足≥0.22m 的条件。

笔者以为,由于住宅工程中由于必须考虑儿童、青少年等群体长期使用的特殊要求,台面、横栏杆等即使宽度不满足大于或等于0.22m 的要求,但已构成人特别是儿童及青少年无意识攀爬的构造设臵,会导致人重心升高进而产生危险,因此住宅工程中对可踏面的要求是比一般的民用建筑要更严格一些。

其实这点与图 1 所示要求并不矛盾,而是由于建筑类型及使用人群不同而宽严程度不同而已,其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即要避免人的无意识攀登。

三)国标《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第3.9.1 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该条的条文说明: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 时,采取防护措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 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笔者解读:该条要求与国标《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内容一致,具体参照前点内容解释。

四)江苏省地方工程标准除上述国标外,江苏省的《江苏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 第 4.6.4 条、第 4.6.5 条,《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GJ32/J99-2010 第 4.5.2 条,以及《铝合金门窗技术规程》DGJ32/J07-2009 第 4.10.2 条、《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62-2008 第 4.9.2 条,均对室外临空的外窗窗台低于0.9m 时做出防护要求。

由于该类标准均应用国标的规定,要求一致,此处不在赘述。

二、关于护栏等应采取防止儿童攀爬构造的要求一)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一2005 第6.6.3 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臵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该条的条文说明:第4、5 款为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他们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如不宜做横向花饰、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砖等。

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以防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坠落。

近几年,在商场等建筑中,有的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在0.20m 左右,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因此少年儿童能去活动的场所,单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笔者解读:1、上述条文说明中,明确了栏杆中的横向花饰,以及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砖等类似构造措施,均属于规范所说的“可攀登构造”,在住宅、各类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如青少年宫)处,均应予以避免。

2、垂直栏杆的净间距要求,参照本文下图4 构造。

二)国标《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第3.7.2 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臵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 3.7.3 条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3.7.2 条文说明: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臵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臵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第3.7.3 条文说明: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

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

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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