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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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第一章广义的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或具有执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委托,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产、货物及服务项目所进行的价格鉴定、评估、认证等活动的总称。

价格鉴定:是对鉴证标的的价格的客观合理性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

价格认证是对鉴证标的的价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证明的活动。

在特定情况下,如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则往往是一个由价格的鉴定、评估、认证活动紧密连结起来的完整过程。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在司法、行政执法等领域发生的价格鉴证活动,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委托特定价格鉴证机构对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物品等进行的价格鉴证活动。

就一般意义而言,价格鉴证属于中介服务范畴。

提供价格鉴证服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应对鉴证结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特殊性:1机构不同于一般的价格鉴证机构,是依法指定的具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2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司法、行政执法等活动的组成部分,鉴证结论被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采用后,即具有法律证据的效力;3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除有一般复核规定外,还有最终复核裁定的规定,即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的复核裁定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最终复核裁定。

价格鉴证特点:1时现性。

价格鉴证基准日是指为求取鉴证标的某时点上的价格而确定的基准时间,即表明所鉴证的是该标的在这一时点上的价格。

鉴证基准日一般以‘日为基准时点’;2市场性;3独立性;4咨询性。

鉴证结论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得到了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确认,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经济纠纷及经济合同仲裁案件中需要对相关价格不确定的物品进行的价格鉴证。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的“物”是一个法律用语。

涉案物品分类:主要指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扣押物品、追缴物品、没收物品、罚没物品、索赔理赔物品、财产损失物品、财产纠纷物品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5.2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 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完整资料信息,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不补充完整的;(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执业原则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五)其他应当终止业务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服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不相容原则。

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2【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其活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性服务的机构;(二)提供法律事务代理、招标代理、工商登记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保险代理、因私出入境代理、演艺代理、理财、监理、拍卖、广告、经纪等代理性服务的机构;(三)提供婚介、资讯、咨询、人力资源、信用、技术、财务、档案等信息性服务的机构;(四)提供前述(一)、(二)、(三)项中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活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及其活动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02.经济鉴证证明模板

02.经济鉴证证明模板
附件:
*********
单位名称:*********(公章)
项目名事项简述:
2、损失申报的理由:丧失使用价值,无法修复。
3、主要证据及相关资料:
1)固定资产报废一览表
2)原始凭证及发票
经办人员签字:日期:
单位鉴证意见
1、认定依据:财政部财资[2016]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2、认定数额:
3、认定意见:符合报废条件
*********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员签字:
日期:
中介机构鉴证意见
1、认定依据:财政部财资[2016]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2、认定数额:
3、认定意见:我们审核了*********提供的该项目的相关资料,经审核,我们认为上述损失*元符合财政部财资[2016]1号文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损失可以确认。
**************事务所有限公司鉴证人:
日期:

年度汇算清缴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的依据

年度汇算清缴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的依据

1提问
年度汇算清缴,是必须的吗?有什么文件制度规定吗?哪些企业必须出具报告?
2回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国税发[2008]88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可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审核。

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
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问题及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问题及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问题及建议马莹、王永琦2012年30期经济研究导刊摘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企业发展具有导向和推动作用,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现行认定方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应从明确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加大对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的鼓励、提高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条件的刚性、完善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的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改进,令其真正起到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联合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进行了规范。

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地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突破了3万家,发挥了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有效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化。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现行认定方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加以改进。

一、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不清晰《认定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主要产品,定性还是定量,《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并没有明确。

在具体操作中,各地的理解不一、执行尺度也就不一样。

一方面,有的地方认为主要产品应该是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那么在认定中,企业只有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符合条件。

如果企业只是对占销售收入比重不大甚至很小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不符合条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则认为不需要这么严格,既然国家没有规定,就不要加以限制,只要是企业的产品就可以认定为主要产品。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规范参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行政审批服务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规范、部门监督、行业自律、非禁即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用办负责统筹协调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政务服务办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

各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各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依法放开中介市场,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鼓励和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我市中介服务领域。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指定。

第七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设立及注册资格及第三章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四章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第五章土地估价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切实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参与土地价格管理服务的经济鉴证咨询类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业务活动是指对土地及其地上物、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林木、青苗等的市场价值进行科学分析测算判定的过程。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购储备、作价入股、清产核资等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土地使用权含建筑物、构筑物抵押、不动产课税及司法仲裁涉及的土地估价业务企业改制上市、增资扩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城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更新与咨询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农用地区片综合价等市场需要和土地管理需要的土地估价、规划、策划、咨询等业务。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为全国土地估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规章制度的统一制定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和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本辖区土地估价行业的指导和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建立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对估价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评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缺乏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4.组织审查与认定〔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具体认定流程如以下图所示:〔二〕复审“〞〔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四〕复核优惠政策。

三、中介机构和专家〔一〕中介机构1.中介机构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当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2.中介机构的职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二〕专家1.专家条件〔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开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那么,办事公正。

〔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重点领域?内相关技术专长。

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5倍。

〔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由认定机构将专家备案表〔附3〕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效劳〕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该领域专家开展认定工作。

国家审计与中介审计在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中的区别

国家审计与中介审计在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中的区别作者:孟都顺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7年第7期一、审计的地位不同按照《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和中介审计组织都无权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

中介审计(社会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

根据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中,国家审计和中介审计的地位和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国家审计的作用主要是监督,是站在国家利益高度上的监督,其主要内容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是否存在高估冒算,多计多结,建设资金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损失浪费,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揭示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为政府加强投资管理提供建设性的建议。

而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进行审计,其本质上是一种鉴证服务行为,而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是站在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利益上的一种服务行为,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二、审计的目的不同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计是国家审计殁中介机构的重要审计内容,但两者开展审计的目的不同,国家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进行审计,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是一种“找问题”的审计,目的是监督政府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发现工程建设领域在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为政府提供建设性建议,达到节约投资,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的目的。

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进行审计,本质上是一种鉴证服务行为,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运用工程造价相关的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依约合法确定结算金额,经双方一致确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中介机构结算审计的目的是为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提供公平、合理、合法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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