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法人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们凭借其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体资本聚积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投资风险,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然而,公司法人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制度业已建立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在这里落空,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下文就围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展开思考。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在英美法系亦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一般是指是指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为阻止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美国的一个司法判例将其表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但当公司法人特性被用于损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
①简言之,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者,自应援引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原则追究责任。
从以上内涵,可知公司法人格否认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法人格否认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和存续为前提。
这是因为只有依法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股东才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可能,只有公司在存续的情况下也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律规范的必要。
所以说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在承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当公司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得无视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揭开法人面纱”,是指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下,当公司被滥用或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地位时,法院可以突破公司人格的独立性,直接对公司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在维护公平正义,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1. 公平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是公平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为了实现公平而设立。
2.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要求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该原则并非绝对。
当公司被滥用或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地位时,可以突破公司人格的独立性,直接追究股东责任。
3. 维护市场秩序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责任,可以防止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地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股东投资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法人组织。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也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当公司被滥用或者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地位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地位;(2)股东是否滥用其有限责任地位;(3)滥用有限责任地位是否对公司债务产生了实际影响;(4)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地位是否损害了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报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报告1. 引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将公司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予以否认,并允许将法律责任直接追究到公司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身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法系国家,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公司法人以法人独立身份逃避清偿债务等法律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影响以及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2.1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律身份当股东将公司财产作为个人财产运用,滥用公司的独立法律身份,违反了公司法人及其股东间的主体分离原则时,法院可考虑采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措施。
例如,股东个人过度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资金运作,导致公司债务无力偿付,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2 公司不具备正常运营条件当公司无法正常履行法定的法人职务,如未及时履行财务报告义务、未保持正常公司会议以及决策程序等,法院可考虑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法律身份。
这种情况下,将公司法人责任追究到个人可以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3.1 保护利益相关方权益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劳动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在公司破产清算、违约行为或债务无力偿还等情况下,将法律责任追究到个人,有助于确保利益相关方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3.2 鼓励企业合规经营对于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个人与公司法人的法律责任紧密联系,从而增强了个人的合规责任感。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4.1 案例分析2015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中,做出了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判决,充分展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从简到繁,了解与应用引言近年来,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它在保护企业和个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原理、应用和影响,以期使读者对这一话题有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一、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将认定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不是独立实体,而是将它们视为单一实体,从而使得其中一个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可以直接延伸到其他相关公司。
二、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原理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原理基于以下两个主要观点:1. 经济实质优于法律形式:它强调了经济活动的实质性关联,而非仅仅局限于法律上的关联。
虽然两个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它们的经营活动紧密相关,共享资源和策略。
将它们视为单一实体更符合实际情况。
2. 公平与公正: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滥用公司法律架构和关联关系来逃避债权人的索赔。
这是为了保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公司在商业活动中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得到应用:1. 欺诈和恶意行为:如果某个公司故意将债务转移给其他关联公司,法院可以采用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将责任延伸到其他相关公司,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政府监管和合规要求:在某些合规要求下,法院可以使用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确定关联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和监管框架。
3. 知识产权保护: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中,使用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防止一家公司通过分离其资产、业务和责任来逃避赔偿。
四、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具有深远的影响,包括:1. 增加债权人保护程度:它能够防止债务人通过隐瞒、转移财产或分拆公司来逃避债权人的索偿,从而提高了债权人的保护程度。
2. 强制企业规范经营:通过将公司视为单一实体,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强迫其承担适当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就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立法背景1. 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当债务人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
2. 维护市场秩序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将导致市场信用体系崩溃,损害市场经济秩序。
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促使公司股东规范经营,增强市场信用。
3. 弥补公司治理缺陷公司治理是公司运营的核心,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则是对公司治理缺陷的一种补充。
当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发挥约束作用,促使公司股东和董事履行职责。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立的法人。
”该条规定明确了公司的法人地位。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该条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浅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浅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在中国境内取得有效法人地位的公司组织形式。
它的基本特点是行使股东的责任和权利,但由于只有一个股东,所以该股东的责任和权利是紧密相连的。
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和运营都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公司的合法稳定经营。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中,如果涉及到公司股东或经理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产生的债务,可能会给公司和其他相关方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和损失。
此时,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可以对股东和经理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其债务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可以将公司法人身份否认,并将公司和个人财产分开看待,以实现公司债务和个人财产的独立追偿。
在这种情况下,从概念上讲,公司的债务将转化为个人债务,与公司股东或经理的个人财产相连。
要确定是否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必须经过仔细的分析和判断。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考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各项法律法规和程序。
如果成立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或手续不完整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法人身份,并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第二,要考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债务违约等行为。
如果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或不良经营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
此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将公司和股东或经理的个人财产分开追偿。
第三,要考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如果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债务得以得到及时偿还,可能不需要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但如果公司的经营状况长期不佳,债务逐渐积累,可能需要考虑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综上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与否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
为了避免股东或经理个人财产受到损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经理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管理,合理规划经营策略,确保公司安全稳定经营。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股东、董事、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分离开来,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使得公司的行为与股东的个人行为相互独立,从而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公司法人格的存在会给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特别是当公司的行为导致了第三人的侵权权益的时候。
针对这种情况,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保障侵权被害人的权益。
在侵权案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受到了广泛关注。
这主要是因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关系,其适用范围相对狭窄,有其特殊的前提条件和适用条件。
首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其中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必须是以非法的方式行为,才能触及其法人格的否认。
这种非法行为应当是指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合同、社会公德等规范,直接导致了侵权的发生,而不是仅仅因为公司的行为不当或未尽职责就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格。
其次,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还有一定的适用条件。
其中主要的适用条件包括:①公司和股东之间没有严格的分离,股东在公司中具有支配地位;②公司和股东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股东以公司为名,从事自己的商业活动;③公司的行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公司行为直接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基于这种情况下,侵权被害人可以请求对公司的法人格进行否认,以便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
但是,其实现方式受到不同法律系统和司法实践的影响,适用的具体标准和方法也各不相同。
在美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较为宽泛。
在侵权案件中,美国法院可以考虑三个标准,即是否实质上存在明显的等价物主义,是否存在压制或欺诈,以及公司是否不能履行任何责任。
只要存在这些标准,美国法院就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格,以便实现对股东的追责。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浅议
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01
法律制度不完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实践中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适用条件和操作标准。
02
司法实践经验不足
法院在处理涉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时,往往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导致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需要加强司法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法律后果之三: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 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他们也可能被追 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VS
其他相关人员
如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相关者或第三方等 ,也可能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而受到一 定的影响。
CHAPTER 04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实践及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的浅议
2023-11-09
目录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及问题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案例分析
CHAPTER 01
制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实际审判中遇到的问题 进行规范和指导,弥补立法的不足。
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相关法律法规应不断更新和 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监督
01
02
03
提高法官素质
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和理 论学习,提高法官对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 和适用能力。
法律后果:法院可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 连带责任。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国家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用来否定一个法人的存在,使其在法律上没有法人资格。
它是一种对法人行为的豁免和减轻,也是社会法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不可抗力,指当企业发生不可抗力,例如地震灾害、台风洪水、战争等情况时,法人负责人可以申请否认企业的人格。
二是违约行为,当法人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或以企业名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议规定的行为,给社会或者债权人带来企业责任等后果,依法可以申请否认企业的人格。
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护企业和股东的正当权益,有助于避免和缩小企业连带责任扩大的风险。
它有效促进了企业发展,推动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推动了企业责任和人格保护的发展。
一方面,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企业负责人,使其能够依法满足自己的利益,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
另一方面,它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推进企业责任的拓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有可能会给企业和股东带来负面的影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作为一种法律实体,被赋予了自己的人格。
公司人格是指将公司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演变和商业伦理的重视,一些公司开始质疑这种“人格化”的适用性。
本文将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性,包括其定义、影响因素以及优缺点。
首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否定或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将公司与其股东、董事和高管等自然人彻底分离,以减少公司滥用人格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当公司违反法律或造成损害时,法院可以追究实际责任人的个人责任,而不是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公司。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法律环境是影响公司人格否认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对公司人格的否认程度较低,更倾向于保护公司人格。
而在另一些地区,法律则更倾向于追究实际责任人的个人责任。
其次,公司的行为和管理实践也会影响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性。
如果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严重违法,法院可能会认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适用,追究实际责任人的个人责任。
然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性也存在着一些优缺点。
首先,公司人格的否认可以提高公司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规范。
如果公司知道违法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实际责任人,它们可能会更加谨慎地经营,遵守法律和商业伦理。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提高受害人的保护。
如果公司可以轻易逃脱责任,那么受害人可能无法获得公正的赔偿。
通过限制公司人格的适用性,法律可以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然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性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过度限制公司人格的适用可能会阻碍公司的创新和发展。
若公司知道追究个人责任的风险太高,许多公司可能会选择更加保守的经营策略,而不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性可能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能会对公司人格的否认作出不公正或不一致的裁决,导致不稳定的法律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定》 3 条规定等。 第 5 终于在千呼万பைடு நூலகம் 中,0 5 2 0 年在《 公司法》 2 条 第 O 对此作原则规定 , 从而既确认 该制度 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又为最高法
院今后 出台详尽的司法解释预留下 了制度接 口。 二 、 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 围 公 在 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进程 中, 公司法 的演进不仅要
周步巍
摘 要 我国于 20 年颁布新公 司法, 05 在该法第 2 0条首次确定了‘ 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 司人格否定制度与股东有限责 公 . 任 制度一 张一 弛 , 同构 成 了现 代公 司制度 的核 心 内容.本 文指 出应通 过对 公 司人格 否 定制度 的适 用条件 的准确把 握 , 共 对
文章 编号 :090 9(090 —6・2 10—5 2 0 )70 1 2 0
这堵墙依然矗立” @ 。 公司人格的兴起根源于西方社会的文化传统, 经济学家艾尔弗雷 外的所有其他 内容而言, 德・ 马歇尔认为, 影响人类行为的众多因素中, 只有两种是最为持久
我国 自 1 8 9 8年< 民法通 则》 引入法人概念 以来 , 伴随着改革开放 中国的企业 也如雨后春笋般 出现 , 因法人这一章 但 的: 一是宗教 , 另一个是经济 。 在西方社会, 宗教与经济之间具有共容 政策的全面实施,
性, 借此 引发 了资本主义在西方社会的勃兴, 公司人格也在这种背景
内容缺少规范性的限定, 各诈取巧夺者应运而生, 大肆玩弄“ 拉线木偶
、 糖葫芦公司 皮包公司”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 , 、 违法侵 下得以孕育产生。 当独立的法人资格、 股东的有限责任 以及资本的合 游戏” 注册“
股性和可转让性三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才孕育出现代的公司独立法 占和转移公司财产、 悬空债权、 欺诈坑害债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 9 3 1 9
滥 用公 司人格 的股 东 , 过 ・\ 面纱” 透 c司 , 厶 直接 追 究股 东对 债权 人 的责任 , 而更好 的 维护 交 易安全 , 障社会公 众 利益 , 进 从 保 促
社 会经 济更快 更好 的发展 .
关键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2. D92 9 2
公 司独立人格 公 司资本 文献 标识码 : A
由于现实中在观念 以及制度上将上述二者绝对化, 使公司独立人格出
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曾经留有关于法人人格否 现 了一定的不合 目的性,英美学者形象地将其形容 为罩在公司上的 权人的合法权益 ,
“ 面纱”t v i f e o oa o ) 从而遮住 了公众的视线 , ( e e ot cr r i , h l h p tn 使他们看 定制度的印迹 , : 94年 3月 3 如 19 O日, 最高人民法 院回复广东省高级 不到公司股东们的人格。 继而使该制度既为投资兴业者提供 了保护 人 民法院《 0 关于企业开办 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 民事责任承担
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滥用法人 资格或股东有限 求主权者在鼓励投资方面融入主流 公司制度文 明, 而且要求主权 者在 责任待遇 、 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 , 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 制股东直接 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 承担法律责任 0 它强调的 是支配股东和公司对债权人共 同承担责任, 其中股 东若是 自然人, 则 承担无 限责任。 该制度 美国称其为“ 0 揭开公司的面纱” 英 国谓之“ 、 刺 穿公司的面纱” 德国称它“ 、 直索责任 日本叫做“ 、 透视原理” 等。 公司人格否认的对象 只是对特定个案的法律关 系中的公司独立 维护交易安全方面也要有所作为。 只有如此才能妥善平衡股 东的权 。 利与义务 , 兼顾投资兴业之促进 与交 易安全之维护, 实现兴利除弊 的 双重立法 目标 。因此 , 0 2年 l 20 2月 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 企业改制相关 民事纠纷案件 若干 问题的规定》 3 第 5条规 定首次导入 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 鉴于公司制度 的一般性大于特殊 性, 鉴于 当今
现, 就它重要性来说, 蒸汽机和电力是远远不及它的。 岫然而 公司的独
出资后抽逃资金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 但对于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 格为依托 , 对债权人及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并未 明确 , 使得公 司交易安全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为了保护债
立人格和股东 的有限责任对经济秩序 的实际作用却似 一柄双刃剑。
伞, 也成了舞弊诈取者的护身符 。 从而打破了公司控股股东与债权人 之间的平衡. 使本应平衡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利益天平向控股股东
一
的批复》 第一条第二项 规定、 0 3年 2月 3日起实旖, 20 由最 高人民法 院下发 的 《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 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
方倾斜 。 因此 ,9 5年美国法院在 U.. . lw u e e- e tr 10 SVSMi ak e fgr o k Ri a i
人人格制度 。 该制度的出现极大 的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 步,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 公司法》 出台, 中全面地规定了有限责任 其
内部机构的设置、 东未足额 出资及 股 正如N ・ ・ u e 所说的:有 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E B tr l “
Tas .o一案中, ab r 法 官首次 引入“ rn iC . t Sn o n 揭开公司面纱” 这一规则, 以有效平衡股东与债权 人两大利益群体 。
一
、
公 司人格否认制度 的实质及在我国法律 中的体现
公 司人 格 否 认 ( ie ado c roae esn ly , 控 制 股 东 为 ds gr f op rt p roai )指 r t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司法出台其中全面地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内部机构的设置股东未足额出资及出资后抽逃资金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但对于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为依托对债权人及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并未明确使得公司交易安全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浅谈 ‘ ' 9 2司人格否认制度" 其适用范 围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