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
旅游方面案例及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中,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不仅影响了游客的出行体验,也给旅游企业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背景2019年,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推出的五日游产品。
该产品行程安排丰富,包括景点游览、特色美食体验、民俗文化展示等。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发现行程安排与宣传不符,部分景点未能按时参观,且住宿条件与宣传图片存在较大差异。
在多次与旅行社沟通无果后,张先生和李女士向旅游投诉中心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旅游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本案中,旅行社通过在线旅游平台发布的旅游产品信息构成要约,游客下单支付定金的行为构成承诺,双方形成了有效的旅游合同。
2. 旅游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0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与宣传相符的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退还游客部分费用。
四、法律探讨1. 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旅游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旅游合同是双务合同。
旅行社和游客双方互负义务,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游客支付旅游费用。
(2)旅游合同是诺成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以实际交付旅游服务为要件。
(3)旅游合同是格式合同。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通常采用格式条款,游客在购买时往往难以修改。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7月,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为期7天的泰国曼谷、普吉岛双岛五日游的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张某的行程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行程费用为每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明确了行程安排、景点游览、餐饮标准等内容。
在旅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1. 行程变更:旅行社未提前通知,擅自将原定的普吉岛行程改为芭提雅行程。
2. 住宿标准下降:实际住宿的酒店与合同约定的四星级酒店标准不符,实际为三星级酒店。
3. 餐饮质量下降:实际提供的餐饮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存在卫生问题。
张某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旅行体验,遂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二、案件经过1. 协商解决:张某首先尝试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拒绝赔偿。
2. 调解无效:张某随后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但调解结果未能达成一致。
3. 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均未果后,张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三、法院审理1. 法庭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 张某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住宿证明、餐饮照片等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则提供了相关文件,辩称其变更行程和降低住宿标准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 旅行社未提前通知张某行程变更,导致张某的旅行体验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 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 旅行社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旅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李女士一家五口计划前往云南旅游。
通过网络搜索,他们找到了一家名为“云南风情旅行社”的旅游公司,并预订了一条为期七天的跟团游线路。
在签订旅游合同后,李女士支付了全款。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他们遭遇了一系列欺诈行为,导致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李女士一家在云南旅游期间,发现以下问题:(1)导游在行程中强制推销商品,包括茶叶、玉石等,且价格远高于市场价。
(2)游览景点时间被缩短,导致游客无法充分体验当地文化。
(3)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脏乱差。
(4)旅游车辆未按时返回,导致游客被困异地。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2)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接受旅游者的咨询和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案件处理李女士一家在旅游结束后,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经调查,云南风情旅行社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强制推销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缩短游览时间,降低旅游服务质量。
(3)提供不合格的住宿条件。
(4)未按时返回旅游车辆,影响游客行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对云南风情旅行社进行了处罚,包括:(1)责令退还游客部分旅游费用。
(2)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3)处以罚款。
4. 案例启示(1)游客在出行前,应详细了解旅行社的信誉和服务质量,选择正规旅行社。
(2)签订旅游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
(3)旅游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旅行社或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4)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总结本案例反映了旅游市场存在的欺诈行为,对游客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旅游政策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商家和从业人员为追求利益,违规经营、欺诈游客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为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的整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游客权益。
二、案例介绍某地旅游市场乱象整治案例是我国旅游市场秩序整顿的一个缩影。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1. 案例背景某地旅游资源丰富,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迅速。
然而,在旅游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商家和从业人员为了追求利益,采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迫购物、导游服务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景区还存在环境卫生差、安全隐患等问题,给游客带来极大不便。
2. 政策法规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了旅游市场行为,为打击旅游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案例经过(1)排查阶段当地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旅游市场进行全面排查。
通过暗访、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一批违规经营、欺诈游客的典型案例。
(2)整治阶段针对排查出的违规经营行为,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对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迫购物等违法行为的旅行社、导游等,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景区,要求其进行整改,确保游客安全。
(3)长效机制为巩固整治成果,当地政府建立了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对旅游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开展旅游市场秩序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维权意识。
4. 案例效果通过此次旅游市场乱象整治,当地旅游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游客满意度不断提高,旅游投诉数量大幅下降。
同时,旅游市场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为旅游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旅游行政执法不合法的典型案例

旅游行政执法不合法的典型案例篇一: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旅游法规案例分析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
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
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
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
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
请问: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
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
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
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行为,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我们将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答。
案例:某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安排购物,游客要求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2019年8月,某旅行社为游客安排了一次云南旅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安排游客到多个购物点购物。
游客在购物过程中,发现所购商品价格虚高,质量堪忧。
游客认为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遂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2.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二)保证旅游服务质量;(三)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四)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娱乐等活动。
”3.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游客的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购物、娱乐等活动。
本案中,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安排购物,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解答1. 游客的权益受损,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游客可要求旅行社赔偿因购物产生的损失,包括购物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等。
3. 游客可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对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
4. 游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总结旅游法律法规在保障游客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如遇到违法行为,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此案例,我们应引起对旅游法律法规的重视,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旅游法规案例全集

旅游法规案例全集
案例一:旅游景点安全管理案例
旅游景区的管理方在旅游高峰期将游客的安全管理置于次要位置,导
致了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
该景区有一个高处观景台,景区管理方未在台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也没有铺设防滑地板,更没有设置安全护栏。
一名游客在观景台上走动时不慎滑倒,失去了平衡,最终从观景台坠落。
造成游客重伤。
受伤游客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该景区管理方。
案例二:旅行社欺诈消费者案例
旅行社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故意隐瞒旅游线路上存在的安全风险,
并通过虚假宣传将不安全的线路宣传为绝对安全的旅游景点。
一名消费者
在购买了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线路后,因为安全隐患导致意外事故受伤。
案例三:景区乱收费案例
旅游景区存在乱收费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该景区在门票、观光
车费用等方面乱收费,使得游客不能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增加了游客
的经济负担。
旅游法规案例的发生反映了旅游行业中的一些乱象和问题,同时也显
示了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旅游行业秩序的重要性。
相关法规的
制定和执行能够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给旅游者提供更加安全、公正、便利的旅游环境。
旅游法规案例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案例1:司机兼任导游,服务质量低劣2003年5月4日上午,游客程先生等20人参加了某市××旅行社组织的瑶琳仙境溶洞、天目溪竹筏漂流一日游。
旅游行程开始后,游客发现车上没有导游。
向司机询问,回答说:旅行社安排由他本人兼任。
途中由于旅游车数次抛锚,耽搁许多时间,致使全体游客到下午2点才匆匆吃一顿简易的午餐。
由于时间紧迫,饭后即开始游览瑶琳仙境溶洞。
在洞中,司机极力鼓动游客游览洞内人造景观“神仙世界”。
当不少游客每人交了35元的门票费进去参观后,发现大上其当,根本不值得一看。
由于在洞内逗留过长,导致没有时间去天目溪竹筏漂流,游客非常气愤。
当程先生等向该公司司机索取游瑶琳仙境的门票时,导游以旅游团旅游没有门票为由加以拒绝。
旅行社及该司机上述行为,激起了李先生等的不满。
最后他们联名投诉到当地旅游局质检所。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案例2:交通事故导致游客死伤谁该埋单?2002年7月6日,迁安市马兰庄镇53名村民同百顺达旅行社订立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行社为其提供五台山、大同、晋中5日游。
7月11日,旅行社所租的旅游车行至大石线时,由于司机长时间使用制动,整车制动性能严重下降,旅游车翻入路右侧深沟,致使53名游客中7人死亡,46人受伤,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游客及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53名游客的各种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迁安市法院认为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认为旅行社违约起诉理由成立,同时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认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正当。
据此,迁安市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原告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所有损失费,共计190余万元。
但在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双方产生了重大分歧。
结合所学知识,请回答:本案为何会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双方产生重大分歧?案例3: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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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篇一:旅游法规案例】案例分析题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
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北京参观游览四天, 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游览故官;第二天参观游览颐和园;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
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四天的内容。
当时游客曾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 “景点不会少你们的”。
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大雪。
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 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6 答:合理。
(2 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 2 分)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
(2 处不合法。
( 2 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
(2 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出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
( 3 2.案例分析1997 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998 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
1999 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
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案(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 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2 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 1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 2 分)。
因为王某有1998 年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 2 分)。
其法律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 3.案例分析2011 某旅游团在浙江普陀山观光游览。
一天,导游员站在一块“严禁入内拍照”的警示牌前面介绍海滩风光。
最后,导游员遵守景区规定,在放游客自由活动时又指着警示牌说:“请游客后脚就悄悄地离开,3 位年轻前脚刚不要入内拍照”谁,知导游员警示牌,光着双脚站在瞧石上让人拍照。
这时,一股浪潮猛地向他越过接着又是一股浪潮,把其中 2 个人冲来,浪潮把 3 人卷入海中,紧们袭有一位年轻游客再也没上岸⋯⋯事后,这两位游客和死上岸来,可是还失。
而旅行社认为不是他的经济损们他者家属来到旅行社,要求赔偿赔偿,于是死者家属把旅行社告上法庭。
错因而拒绝过们的什么?根据案情请回答:(1)游客及死者家属的要求是否合理?为(6 答案、游客及死者家属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6 答: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
( 2 分)其理由为:在旅游活动中,为了防区域和地段已经做出明确警止旅游者遭到人身伤害,旅游景区对危险示,旅行社的导游人员也事先作出警告,游客及死者无视警示不听劝告,亡,是属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责任由自己擅自进入危险区而遭受伤游人员承担。
(4 答:1.旅游景区对危险区域和地段做出明确警示,导任分)2.游也事先作出警告,因此,旅游景区和旅行社都不承担赔偿责亡,是属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责客及死者无视警示不听劝告,遭受伤任由自己承担; 4. 案例分析1999 月27 日,北京市宣武区 5 位离退休后又去乘坐老干部前往z 市黄河游览区游玩,他们看完黄河壮丽景观黄河索道,工作人员说他们年龄太大,不能乘坐。
老人们说,每人20当退钱。
两位女服务员听后态票中包含有索道费,如不能乘坐应元门5位老人乘兴而去,败是“老不死”的,致使这语伤人,骂度蛮横,恶他们。
z 市旅游局接到 5 位老人投诉后,专门成立了调查组进行调归而兴。
查什么? 答案(l)该案的?为案的过错者是谁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l)该区。
(2)过错者应承担何种责什么? 答:z 市黄河游览者是谁?为过错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任?为什么? 答:导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2 5. 案例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订了一份赴桂林分析2006 月22 日,黄先生一家四人与某旅行社签五日旅游的国内旅游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于9 月30 日下午乘火七星岩、漓江、冠岩等景点,每2011 人旅游费用车赴桂林游览1150 元,共计4600 元。
黄先生当日就交纳了此次旅游的全部费用。
9 月29 黄先生早已做好旅游准备,却突然接到该旅行社业务经理电话,通知其原定桂林旅游团队,因无法落实桂林至武汉的返程火车票,而被迫取消。
由于旅行社取消旅游活动距“十一”黄金周仅一天时间,而其他旅行社基本组团完毕,造成黄先生及家人的国庆旅游计划随之落空。
黄先生以旅行社单方面终止旅游合同为由,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
由于旅行社仅承诺退还全部团款,并只赔偿150 元,双方协商未果,黄先生逐向旅游质监所投诉。
被投诉方旅行社的辩解:“十一”旅游旺季,桂林至武汉方向的火车票十分紧张,桂林地接旅行社于28 日下午传真告知我社无法确认返程车票事宜,也对我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游客旅游计划之所以无法实现,是由于铁路交通部门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旅行社的故意行为。
况且我社也及时将信息告知对方,并作了详细解释。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l) 该案中旅行社的解释你认为对不对?为什么? 答案不对(错)旅行社没有订到火车票是因自身过错,造成旅游活动不能成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4 (2)答案旅行社应退还投诉人全额旅游费用4600 元,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被诉方旅行社因自身原因,操作不当,导致旅游协议被迫终止,违约事实成立。
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给予一定的赔偿。
( 3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四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 3 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 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 的违约金。
”,因此,旅行社应退还投诉人全额旅游费用4600 元,并赔偿4600 元的10% 违约金460 6. 案例分析2007 日李女士一家一行五人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五市+水乡双卧七日游,当日签订旅游合同,8 元。
该旅游团为散客拼团,旅游过程中地接社导游未征得游客同意,也未向旅行社报告,擅自增加无锡灵山、苏州乘船游运河、购买珍珠粉、玉器貔貅等旅游项目。
另,同团的旅游费分别是:770.00 人/元、720.00 人/元、和780.00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l) 该案中导游增加自费项目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2011 游客抵达旅游目的后,地接社导游未征得游客同意,也未向旅行社报告,擅自增加无锡灵山、苏州乘船游运河、购买珍珠粉、玉器貔貅等旅游项目。
旅游合同已经签订生效后,当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导游人员是经旅行社委派,负责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游览,在游览过程中地接导游员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增加旅游项目,其行为违反《导游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导游在旅游过程中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认定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增加自费项目,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导游员违反《导游员管理条例》另案处理。
( 5 答案关于旅游报价的问题。
李女士旅游费850.00 元/人,而其他两家旅行社报价分别是770.00 元/人、720.00 元/人。
旅游合同已经签订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当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旅行社缴纳旅游费,旅行社收到旅游者缴纳旅游费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旅游者游览( 2 分)。
旅游报价属于市场调节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当事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旅游价格已经有明确约定,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报价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旅行社不承担退还部分旅游费责任。
( 3 7.案例分析旅游者章某诉称:2009 月,旅游者章某参加了由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澳门七日游。
8 日晚,在结束了当天的旅游活动后,章某约其他旅游者外出观赏香港夜景。
由于不熟悉当地的道路情况,章某闯红灯横穿马路时,被香港某公交公司的一辆巴士撞倒在地,头部受到重创昏迷不醒,即被送至附近的医院,经紧急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此后,章某在香港接受了一个月的治疗才稍稍恢复,由于各项费用过高,伤势未痊愈的张某返回内地继续治疗。
10 月中旬,章某向省旅游质检所投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辨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车祸发生在游客自行活动期间,而不是在旅游行程内;第二,车祸是由于当事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本人有过错;第三,车祸发生后,旅行社全力协助就治,不仅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安排专人护理,还安排其家人赴港探望,并承担了其间所有的办证、食、宿、交通等费用共计 2万余元,已尽到了人道主义责任;第四,在行程中对所有的游客都作了注意安全的提醒。
该社最后表示,对章某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愿意给予一些援助,但不能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1)旅行社辨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旅行社辨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
因为本案中章某遭遇的交通事故发生于自行外出期间,显然,所参加的活动并不是旅游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当然不属于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
(2)本案中章某遭遇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章某所参加的活动并不是旅游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另外,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预见到闯禁红灯横穿马冬会导致被车辆撞伤,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因此应当由其本人对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当由旅行社为旅游活动之外发生的车祸负责任。
2011 8. 案例分析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浏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
王女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听后动心,花500 元买下一枚。
回家后,王女士并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结论是:此玉佛并未开过光;随后又到珠宝店寻价,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也高出市场价格100 多元,顿感上当受骗,即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其是在旅行社导游组织游览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的物品,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500 元购物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