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与学位授予规定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与学位授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本科生包括四年制、五年制、“学硕连读”班、医学七年制、八年制学生。
第三条教务处为本科生学籍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发传真或信件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证明, 向教务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 以旷课论。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衔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退回学生来源地。
情节恶劣的, 将请有关部门查处。
取消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或进行健康复查时, 发现患有疾病,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人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必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复查合格后, 可重新办理人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愈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前, 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须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兔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西安理工大学本硕连读生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理工大学本硕连读生管理暂行办法西理教字[2001]第19号本硕连读是因材施教、培养优秀人才的措施,也是面向21世纪对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
为规范管理,保证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六年制本硕连读生。
二、学制与培养方案:相关学院在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的基础上,制订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打通培养方案。
本硕连读生从本科第七学期开始修读硕士生课程,本科生、硕士生阶段合计学制6年。
三、培养方法:本硕连读生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
每个专业由相关学院确定一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负责本硕连读生本科阶段培养计划安排和选修课程的指导;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前(第6学期末)确定导师,负责研究生阶段的培养。
本硕连读生可以在完成其培养计划的前提下,选择修课时间和课程,每年至少修读45个学分,1—7学期完成本科学业,7—12学期完成研究生学业。
考核与筛选办法:相关院对本硕连读生每年进行考核,并于第五学期初进行筛选。
对于有以下情况的学生不得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直接转入本科生三年级阶段的培养:1、前4个学期未修完180个课程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环节者;2、学分绩≤80分者;3、英语未通过国家四级考试者;4、筛选时仍有不及格课程者;5、有违纪处分者。
第八学期初对本硕连读生本科阶段的学业进行考核,对于有以下情况的学生不能取得研究生学籍,直接转入本科生毕业设计阶段的培养:1、未修完培养计划中本科课程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环节者;2、学分绩≤80分者;3、英语未通过国家六级考试者;4、有违纪处分者。
四、学籍:经筛选出的硕士生名单,由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并于第五学期初报研究生部,纳入当年免试推荐硕士生招生计划。
上述学生从第九学期起取得研究生学籍。
五、学生有关待遇:本硕连读生前八个学期在本科生宿舍住宿,由原所在院管理;取得研究生学籍后,享受硕士生普通奖学金,迁入研究生宿舍住宿,交费与同年级免试推荐研究生同等待遇。
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ShanghaiNormal

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018年7月修订)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获准后生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是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我校开具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五)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 年制定, 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凡我校按照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西南交通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需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注册。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即以学分来统计学生学习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评价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习过程总体情况。
第五条本科教育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特殊专业5年),同时设置弹性学习年限3至6年(特殊专业4-7年)。
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年、提前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中武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优良教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学生,除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学校对新生进行三个月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一旦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进一步查究。
入学后三个月内,若学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者,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中断学习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需离校治疗。
治疗康复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渤海大学海天学院或渤雅学院卓越生管理办法

渤海大学卓越学院学生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卓越学院学生管理,根据《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卓越人才(精英本科生)培养计划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卓越学院每年面向新入学本科学生招生。
学院在各省高分新生中,按一定比例发放面试邀请函,根据学生自愿原则,按照学生高考成绩和卓越学院招生考试情况比例选拔。
(一)选拔标准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在智育方面表现突出或具有特殊专长,有领袖气质、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具备未来成为精英人物的自信和突出培养潜质的优秀学生。
基本条件如下: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具有独立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爱学习、会学习,学习成绩优秀,高考英语成绩应不低于110分,(艺体类学生英语成绩应不低于80分);3.心胸宽广,为人忠厚,意志坚强,品德优秀;4.思维敏捷、表达流畅,写作能力强;5.拥有批判思维,创新能力强;6.基础知识扎实,责任心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对渤海大学有极强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7.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生活习惯;8.在某一方面具有浓厚兴趣和爱好。
(二)选拔程序和方法学院发出考试邀请函和通知,学生自愿报名,各学院推荐,卓越学院审核,选拔考试,拟录名单公示,确定录取名单,发出录取通知书及调转函,学生报到注册。
具体考试要求和说明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管理(一)管理机构1.卓越学院院长由渤海大学校长兼任,副院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任。
另设专职副院长和相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卓越学院工作。
2. 成立“卓越人才(精英本科生)培养计划”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为教务处、国际交流学院、人事处、学生事务处、财务处、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科研处、图书馆、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卓越学院专职副院长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精英人才培养的有关政策。
3. 成立卓越学院导师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专家和校外专家、政府机关专家共同组成,委员由校长任命。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速完善学分制管理模式下的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第一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而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处。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复查。
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籍也随之转回)。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学生入学资格的保留、取消,由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院系、校医院研究后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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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科生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事关国家人才选拔和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事关我校录取本科新生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构建严格规范的招生工作体系,保证我校本科生招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招生工作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和流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第三条本科生招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按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本科招生工作包括内地统招本科生招生工作和港澳台侨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
委员会依据《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各省招生工作组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六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
招生委员会闭会期间,招生领导小组行使招生委员会职权。
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成员应包括学校的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务处和招生办公室等部门领导。
招生监督小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
招生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其他成员应包括监察处、学生处等部门领导。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为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在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招生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对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可依工作需要,组建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区域联合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片区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可依工作需要,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建研究咨询专家团队,对本科生招生政策制定、计划编制、选拔考核办法等进行研究,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条招生办公室可依工作需要,聘请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校友等参与本科生招生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学院(系)层面招生工作小组,负责与本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战略及规划,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战略决策和安排,审议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
具体职责由《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规定,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和各项安排,对学校深化招生制度改革作出总体安排,对实施过程进行宏观指导。
(二)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对招生类别及其规模、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等各种特殊类招生录取原则。
(四)对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招生宣传的总体方案。
(五)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六)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复议招生申诉,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等规定,领导开展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协调、审核、监督等,对具体招生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集体决策。
工作内容及议事程序由《招生领导小组职责和议事规则》规定。
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主持召开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会议。
(二)根据学校现状和发展需要,提出调整招生专业类别、招生科目要求、招生计划调整意见。
(三)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相关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规章制定、宣传、录取、命题、保密、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提出本科招生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意见。
(五)审定本科生招生章程。
(六)审定网上录取、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等分项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七)审定本科生招生年度总计划、分专业计划、分省计划和专项计划。
(八)审定本科生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宣传工作方案、各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方案。
(九)审定各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名单。
(十)审定各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原则、拟录取名单。
(十一)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分数线和计划调整。
(十二)决策本科生招生工作中的紧急事项。
(十三)授权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本科生招生相关规定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议具体实施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
实行全程参与、重点监督,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计划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廉政风险。
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对招生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监督招生保密和回避制度的执行。
(四)负责监督招生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执行。
(五)负责检查和监督关于严禁学校及教职工举办或参与各种形式的自主招生升学考试考前辅导规定执行情况。
(六)负责处理考生有关问题投诉,对考生投诉问题进行核查。
(七)负责处理招生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八)负责落实招生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定位和实际情况,做好学校招生政策研究、招生宣传、招生录取、中小学合作办学等工作。
具体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二)执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决议。
(三)依工作需要提议组织召开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提出制订、修订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建议和草案拟定。
(五)负责和组织开展招生政策研究及宣传培训工作。
(六)负责年度本科生招生工作方案的草案拟定、报批。
(七)负责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起草、报批、报送工作。
(八)负责本科生招生章程的草案拟定、报批和公布。
(九)负责组织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等分项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报批。
(十)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负责招生宣传队伍的组织、调整、充实、培训与绩效考核;招生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媒介(网站及新媒体)建设和推广;领导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区域联合招生工作组开展片区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二)负责做好中小学合作办学相关工作,参与中小学合作办学文件的起草,协议谈判,具体事宜运作等。
探索实施开展大学教育与基础教育贯通培养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招生文件、图片、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四)负责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十五)负责接待、解答招生中的咨询、来信来访工作。
协助学校监察处、信访办公室做好信访工作。
(十六)协助做好新生入校报到工作,参与对录取新生的复查,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新生入学后的有关遗留问题。
(十七)负责新生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新生质量进行跟踪分析研究,完成调研报告和年度总结。
(十八)负责招生经费的预算报批和管理工作。
(十九)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负责对公开公示的信息进行解释。
(二十)负责做好与各省市招生机构、卓越联盟大学以及其他高水平大学的协作联络工作。
(二十一)向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接受领导小组的询问和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片区联合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片区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是密切大学与中学的联系,树立我校良好社会公共形象,保证我校招生宣传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吸引优质生源报考我校。
工作组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招生工作组组长原则上有学院(系)领导担任或者指定人员担任,并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报招生办公室审定。
(二)组长应熟悉招生工作基本要求,对招生工作有热情,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三)各院系领导应积极参与招生工作。
(四)招生办公室应择时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的成员和负责区域。
工作组具体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认真学习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
(二)通过开展教授专家到中学开展学术或科普讲座、召开片区中学校长研讨会等形式密切大学与中学联系。
(三)协助我校“苗圃计划”实施工作。
(四)积极参加我校“校园开放日”活动。
(五)指导大学生开展回中学母校宣讲活动。
(六)面向中学做好我校自主招生、筑梦计划招生有关政策宣传。
(七)在高考志愿填报期间,主动联系当地中学,参加优质生源学校组织的校园咨询会,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宣传我校招生政策、学科特色和育人特色、同舟共济、自强不息的校训和学风。
(八)向招生办公室反馈在招生宣传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研究咨询专家团队是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智库,在招生办公室组织下开展招生研究咨询工作。
应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才能,为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提供优化完善方案。
其职责包括:(一)研究招生政策,研判形势,为我校招生工作改进建言献策;(二)对有关招生实施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反馈信息,协助诊断,寻找问题症结所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具体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标准和具体方案进行评议。
(四)对有关招生工作方案(草案)进行评议。
(五)针对招生工作提出新的方案设计建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八条本科生招生基本工作程序是:按照教育部、上海市等上级部门要求,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提出原则意见,相关负责部门组织起草拟定工作方案、招生章程等,经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工作方案被批准后,在招生监督小组监督下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学校各级招生管理机构以工作会议形式开展招生工作议事和决策。
通过制定工作会议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决策原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组织、决策执行、议事决策纪律等。
第二十条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具体工作开展坚持集体决策和分工协作原则。
第二十一条招生办公室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招生办公室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做好工作情况通报、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做好协调沟通、工作部署,明确工作内容分工,责任到人。
工作例会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对于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命题阅卷、政策加分、保密安全、录取、信息公开、公示环节等,招生办公室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应作会议纪要,并报送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各类别招生年度工作方案、招生章程(含招生简章)等文件,由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起草制定,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