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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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顺鑫农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顺鑫农业依法规范运作,维护顺鑫农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 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顺鑫农业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分公司、子公司。

在顺鑫农业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顺鑫农业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顺鑫农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顺鑫农业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本制度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顺鑫农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2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2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NAFMII指引000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编制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一)引用的信息应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和资料来源,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注明金额单位;(三) 文字清晰准确,表述规范,不得出现矛盾歧义,不得刊载任何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词句;(四)全文文本应采用便于保存的A4纸张印刷。

第五条企业报送注册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注册时报备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对投资债务融资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交易商协会做出书面说明,经确认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

第二章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六条募集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x企业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本期发行金额、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情况、企业及主承销商的名称、信用评级机构名称及信用评级结果、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七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企业董事会的下列声明:“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12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12修订)

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中介服务规则(2012修订)⽂号: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7号颁布⽇期:2012-10-15执⾏⽇期:2012-10-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业务规范第三章⾏为规范第四章⾃律管理第五章⾃律处分第六章附则为进⼀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8]第1号)、《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中介服务规则》进⾏了修订,经2012年3⽉1⽇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民银⾏备案同意,现予公布。

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零⼀⼆年⼗⽉⼗五⽇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15⽇第⼀届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1⽇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间债券市场为⾮⾦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债务融资⼯具提供中介服务的⾏为,根据《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债务融资⼯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民银⾏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具有关发⾏、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具中介服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号1〕第2008中国人民银行令〔日起施行)15月4年2008(中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经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5日第14月3年2008日起15月4年2008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第一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是,(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第二条(以下简称企业)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约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三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第四条交易商协会)注册。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第五条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第六条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第七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第九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第十条按规定和约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定履行义务。

应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第十一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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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是指用于规范
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的信息披露行为的规定
和要求。

该规则的出台旨在提高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
供更准确、全面的信息,增强市场参与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能力,促
进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国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展的经验和实践,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发行文件要求:要求发行机构按照一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发行文件,其中包括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债务融资工具的基本特征、债务融资工具的
风险提示以及法律文件等。

2.存续期间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定期披露
信息,包括财务和经营状况、债务融资工具的偿付情况、发行人的风险评
级情况等。

此外,要求发行人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违
约事件、重大经营变动等。

3.信息披露方式和渠道:要求发行人选择适当的披露方式和渠道,确
保信息充分、及时地传递给投资者。

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可以通过交易所
公告、证券交易所网站、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平台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4.披露内容的要求:要求发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准确、全面、及时,
符合市场的信息需求。

其中涉及到的重要信息包括: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期限、付息方式、还本付息安排等基本特征;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经
营情况、债务状况等相关财务信息;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提示、风险管理
措施等。

5.披露责任主体: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

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担保人、评级机构等主体都有披露责任,其中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负有最主要的责任。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出台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降低了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它也提醒了非金融企业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关注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安全、可靠的投资标的。

总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出台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通过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信任度,有助于实现国内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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