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税”前确保99年交通规费正常征收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1998.08.14•【字号】•【施行日期】199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近几年来,我省公路交通事业有了较快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确保集资、贷款所修路(桥)还贷和养护的资金来源,强化和规范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秩序,确保“应收不漏”,特作如下通告:一、继续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中明确规定的各项条款,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通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公路通行费是按照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通过收费路段(桥)的机动车辆征收的用于偿还贷款及收费路段(桥)管理和养护的专项经费。
除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警车;执行紧急任务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防汛指挥车和防汛专用车以及联合收割机车队指挥车在集中收割期间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时可免征公路通行费外(根据高速公路管理有关规定,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机动车辆通过收费路段(桥),必须按规定缴纳公路通行费。
三、省交通系统的车辆通过收费路段(桥)要自觉缴纳通行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
否则,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各级交通部门悬挂有“公路管理”、“交通稽查”、“公路征费”以及相应的“交通规费稽查证”、“运输管理证”等专用牌证,必须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16号令)进行清理并一律停止使用,严禁持以上牌证作为免征通行费的凭证。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所颁发的各类证件,均不作为免征通行费的凭证。
四、对违反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拒不缴纳通行费的车辆,收费单位可以暂扣,并可加收应缴纳通行费5倍的费用,待其按章缴费后,方可放行通过。
交通规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规费的管理,规范交通规费征收和使用,保障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规费,是指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征收的公路通行费、港口费、航道费、客货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船税、车辆通行费等。
第三条交通规费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合理;(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财政监督;(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交通规费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规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交通规费征收的范围、标准、期限等,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征收资格。
第七条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征收程序、责任分工、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八条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当使用统一票据,确保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当加强对征收人员的培训,提高征收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流程等信息。
第十一条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收费争议。
第十二条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当定期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交通规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十四条交通规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公路、航道、港口、客货运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二)交通事业发展、维护和改善;(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监督等行政经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交通规费的使用应当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交通规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截留、侵占。
费改税的意思-费改税是什么意思

费改税的意思|费改税是什么意思基本解释费改税,也称税费改革,是指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通过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
其实质是为规范政府收入机制而必须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详细解释定义费改税同纠风办、打假办、治理三乱、三资企业、退改离一样都属于公文写作中常常使用的缩略语。
它的基本意思是将以前应缴纳的费用改为税,如:购置附加费改成购置附加税。
(摘自《应用写作》月刊1999年第12期《论内地、港、澳公文的沟通与衔接》)详细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课题组提出的费改税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对我国收费项目按性质分类,实现由费改税,应本着先清理、整顿,区分性质,而后逐步改税的原则。
总的指导思想是分类进行:取消收费项目由费改税一部分;收费项目保留一部分;降低收费标准一部分;收费改为价格一部分。
实行费改税是近两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既要扎实推进,又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因此,其基本设想和具体改革措施是:对于省级以下地市、县、乡等四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项目应分两年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项目,经清理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行政单位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应全部取消;将行政单位收取的大部分行政性规费改为税收;将事业单位收取的有偿性工本费、手续费等,实行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合并,一部分根据成本情况以不盈利或少盈利为原则降低标准;将事业单位收取的带有经营性质的收费改为价格。
改革意见1、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均在取消范围内。
国家已经下文件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应依照国务院规定,坚决取消。
2、对现有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确实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再列出一部分名单,应由国务院下文,明令废止。
3、应明确规定,取消地、县级以及县以下行政单位确定并收取行政性规费的权力,其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订具体的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监督办法。
费改税后交通综合执法模式的探讨

政 港 口 行 政 港 航 监 督 船 舶 检 验 以及 交 通 通 信 交 通 卫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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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推 行 行 政许 可 权和 监 督 执 法 权 的 分 离 笔 者 认 为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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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交 通 综 合 执 法 是 解 决 该 问题 的 有效途 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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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税 后 交 通 各 执 法 机 构 的 经 费 目 前 通 过 中央 财 政 转移 支 付
方 面 管 理 力 量 又 明 显 不 足 的 超 编缺 员 现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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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实 现 因 此 可 以将 主 要 的 精 力 放 在 行 政 许 可 和 监 督 执 法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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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费 改税 实 施 之 前 交 通 部 门 运 管 公 路 海事 3 大执 法
有 监 督 检查 的职 能 特 别 是 运 政 和 路 政 都 有 上 路 检查 的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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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的主 要 管 理 工 作 有 3 项 规 费 征 收 行 政 许 可 和 监 督 执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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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设 置 的 机 构 相 近 人 员 队伍 配 备 相 近 管 理 手 段 和 执 法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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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监 督检查 行政强 制 行 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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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规 费征 收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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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相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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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范 围 来 看 这 种 状 况 给 交 通 行 政执 法 带 来 沉 重
费改税的走向及协调配套措施

差异,防止纳税人钻制度的空子进行偷税,真实而准确地体现应税所得额,确保所得税收入及时、足额的入库。
2.要进一步健全征管法制,把税收征管纳入法制化轨道,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杜绝“人情税”的产生。
3.税务机关应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服务,并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纳税意识,让“纳税光荣,偷税可耻”深入人心,逐步做到自报、自清和自缴税款。
4.提高征管技术装备程度,普及现代化征管手段,使税务登记、审核、报表、纳税检查、发票管理、偷税案件的查处等资料和信息的处理、输入、输出及时准确。
5.强化税收稽查,加强稽查队伍的建设和与司法、公安、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合作,确保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堵住税款流失的渠道。
6.加大偷税成本,增强税法的威慑力,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重罚以身试法的偷税者,同时对利用专用发票和税款抵扣制度进行偷税、避税者,一经查实,应对其降级处理,取消使用专用发票的资格,以高昂的代价使其自绝偷税念头。
7.加强税务队伍的廉政建设,不断提高税务人员自身素质,防止滋生腐败,税务人员应秉公执法,廉政勤政,使之成为捍卫国家利益的护法使者。
(作者单位渝州大学经济学系)费改税的走向及协调配套措施○何大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搞活和简政放权措施的实施,以费为主体的预算外资金迅猛增长,目前其规模已相当或超过预算内收入。
过快的增长势头,过滥的收费项目,不仅严重地分散了国家财力,冲击着国民经济的正常管理秩序,而且为各种非正当开支提供了财力基础,助长了机构膨胀和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的产生。
为了强化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先后采取了代储代管、专户管理、比例调控、收支两条线等措施,收到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在管理上资金权属不清,政策刚性不足,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过份地考虑了部门(单位)的积极性,造成了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资金不能有效地进入预算内管理轨道,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弱化,分配关系紊乱的现象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费改税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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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腐败现象引起了 社会各界的 强烈 愤慨. 地破坏了国 严重 家 机关及其人员的 声誉。 ( 收费失控, 三) 加重了 纳税人的负担。 形式多样的 税外收 费, 干扰了 企业的改革和经营。 国有企业的困 难状况与其负 担的沉重是有关系的。 但负担重 并非 是税负重 成国 造 有企
采取预防应收账款 产生坏账的措施 ;8 ( )集 团公 司根据实 际
口 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 社会负担能力是有限的, 袋。 下, 所 以 税收与收费存在此消彼长的 关系. 在项目 繁多规模巨大的 政府收费 存在的 情况下, 税基必 然大 受侵蚀。
二、 “ 费改税” 是规范 行为的一项重大举措 政府
( 在实践中行政部门的收费陷入不规范的状态。 二) 在实
水平( 指税收占国内生产总 值的比 只有 15 , 偏低 重) 7 % 属于 . 的 水平。 但是, 我国除了税收之外还有大量的基金和收费等 项目 存在, 这部分收入估计占 国内生产总值的1 以上, 0 % 所 以 纳税人总体负担水平并不轻. 估计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 2. 高于一般发展中国 水平。 7 %. 5 家的 ( 过多的基金、 四) 收费严重地扰乱 了分配秩序。过多的 基金、 收费严重地扰乱了 分配秩序, 侵蚀了 税基, 蚕食了国家
一
种 方式. 分为两部分: 可 规费和使用费。 是政府部门为 规费
公民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或实 施行政管理所收取的工本费或 手 续费, 是对政府部门 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 使用费 是政府 对其所提供的特定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的 费 用。 使用费也是对政府提供公共设施成本的部分补偿, 有 助于促进 公共设施的 使用 效率. 拥挤” 题。 避免“ 问 与税收相 比. 收费很好地体现了“ 谁受益谁出钱” 的受益原则 具有有 偿性、 灵活性。 收费收入一般是专款专用, 对特定的 用户收 取. 并用于相应的 特定支出, 且不以 盈利为目 所以 的。 税与 费 的 最大区别 就在于 是否等价有 是否 偿, 体现 收益本 , 使企业 内部责权利分明。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规费稽征工作的通知-赣府发[1994]6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规费稽征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规费稽征工作的通知(赣府发〔1994〕65号1994年12月29日)为了确保公路规费的征收,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规费稽查、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规费稽查、征收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各方面关系,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国家明文规定征收的各项公路规费,是公路建设及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
目前,我省公路规费的稽查、征收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公安、物价、财政、建设、林业、农机等部门,要顾全大局,大力协助和密切配合交通稽征部门做好公路规费稽征工作。
各有车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地按章缴纳公路规费。
对不按规定缴纳公路规费的,有关车管部门不得办理车辆入户、异动及车辆检审验等手续。
二、为保证交通稽征部门的有效行政执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由省交通厅负责制发并进行管理,交通稽征部门具体实施。
车辆必须凭牌行驶,交牌报停,无牌不得行驶。
各级交通稽征部门负责对无“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和无有效公路规费缴(免)凭证的车辆进行稽查。
三、交通稽征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佩戴“中国交通稽征”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使用“交通稽查”专用停车示意牌。
对违反公路规费缴费规定、无“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和无公路规费缴(免)有效凭证的车辆,交通稽征人员有权扣证、扣车,同时发给当事人《扣留缴费违章机动车证件凭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06〕103号【发布日期】2006-12-22【生效日期】2006-12-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路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
为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鼓励节约能源,以及建立稳定的公路发展资金渠道,国家在1999年进行了交通与车辆税费改革。
1999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随后,《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明确指出,先行出台车辆购置税,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另行通知。
同时要求,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要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足额征缴。
几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市场油价变动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燃油税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改革配套措施,积极为实施燃油税改革创造条件。
交通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的要求,在燃油税实施前,积极做好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协助,广大车主密切配合,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也要看到,目前在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少数车主对征收养路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存有模糊认识,逃缴、漏缴养路费;为争抢费源,部分地区随意降低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改挂本地牌照;征收环境亟待改善,暴力抗费事件时有发生等,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不利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的顺利进行。
目前,国际油价仍在波动,实施燃油税改革的时机还需进一步观察。
养路费改税
“养路费改税”两年后所带来的影响和深思概述:本文通过简单介绍费改税的背景和实施过程阐述了养路费改税两年以来,对社会的影响,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和应做好的工作,以及介绍"费改税"中公路规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征收燃油税的征收环节、征收部门、税率和燃油税的分配问题。
关键词:养路费费改税燃油税车船税一、2008年底,国家终于表态,费改税即将落实,不再收养路费1.1 1950年,我国开始征收养路费。
1994年,开征燃油税动议被正式提出。
1997年7月,国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首次提出“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
燃油税费改革的问题开始正式出现在法律文本中。
1998年,国家对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汽油、柴油零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的相关内容,修改后的《公路法》将养路“费”改为“税”,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公路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这等于从法律上为燃油税费改革创造了条件。
有专家在1998年已开始参与燃油税费改革方案的调研和设计制定。
但当时油价非常高,很可能因燃油费用过高而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2001年,国际油价一度飙升。
国务院决定分步实施改革方案,从2001年1月1日起,先行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
再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择机出台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等交通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
从此,“择机开征”被认为是关于燃油税费改革的典型表达。
民间却认为,促使国务院作“择机”决策的,并不仅仅是油价问题。
“择机”一择10年,背后的多重阻力惊人。
如何妥善解决公交、农、渔等行业使用燃油的特殊性问题是其中之一,农业使用燃油交税,势必增加农民负担;其次,费改税意味着大量原本由交通部门征收使用的收费将转换成税收进入国库,并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利益分配的问题;而最后一点,则是大量收取养路费、过路过桥费人员的岗位转换问题。
交通局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讲话
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讲话同志们:刚才,许如清同志(系部财务司司长,编者注)传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李盛霖部长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对这项工作也提出了总体要求。
新年伊始,部专门召开这次会议,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充分肯定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公路养路费开征于1950年8月,是开征最早的国家规费项目之一。
在56年的发展历程中,养路费征管工作经历了多次管理体制和征收调整,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剧烈而深刻的变化,但全国广大征稽工作者始终坚持以服务公路交通事业发展为大局,恪尽职守,奋发进取,勤勉工作,默默奉献,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推进我国公路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规费收入稳步增长近年来,面对日益突出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供需紧张的矛盾,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积极协调和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级征稽机构紧密联系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坚持开源和节流并重,挖潜和堵漏并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推动养路费收入稳步增长。
自1950年以来,全国养路费平均每年收费额增幅为16%。
1999年以来,在税费的影响下,平均增幅也达到10%左右。
(二)征管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加强了法制建设,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规范了本地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征稽机构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加强与、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养路费征管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在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强化信息化建设,普遍实行了微机征费和电子稽查,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此外,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外挂车辆治理、“大吨小标”车辆更正、逃漏费打击和征费秩序整治等专项活动,基本保证了养路费的依法、足额、有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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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前确保99年交通
规费正常征收
Ensure the normal collection of traffic fees in 1999 before "fee to tax"
交通安全常识 | Traffic Knowledge
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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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前确保99年交通规费正
常征收
交通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
府切实做好“费改税”前的交通规费征收工作,遏制费源流失现象,
确保国家规费的正常收缴。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政
策缺乏全面了解,致使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环境恶化,一
些地方偷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现象严重,个别征费人员思想波
动,不安心工作,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
据初步统计,1999年第一季度,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额比
去年同期下降约20%,有的省份下降30%,国家费收损失达数
十亿元。
为此,交通部、财政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
备注:安全是指没有受到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
害,不存在危险、危害的隐患, 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
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交通安全常识 | Traffic Knowledge
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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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认真做好今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确保1999年
度各项交通规费的正常、足额收缴。
两部要求,“费改税”前,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规费征收机构
暂按使用至今年年底为止印制票证,具体征收时按月征收。
两部要求,“费改税”前,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规费征收机构
暂按使用至今年年底为止印制票证,具体征收时按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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