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8 关于颁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鼓励船舶登记和船公司运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运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运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12.01•【文号】海船舶[2008]566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运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08]566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运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1月15日前,各局应按本《暂行办法》附表3所列项目,汇总辖区内所有相关公司和登记船东及其所拥有或管理的船舶(包括外国籍船舶)信息,以电子数据表(EXCEL表)形式报我局。
二、公司识别号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局应于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信息更新情况以电子数据表(EXCEL表)汇总报我局,更新数据应包含船舶身份字段和自上一次更新以来发生变化的任何字段。
三、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信息电子数据表格式通过局内网发布,联系人:陈德丽,内网邮箱:****************.CN。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运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际航运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管理,加强海上安全、保安和环境保护,防止海运欺诈,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IMO公司和登记船东唯一识别号机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拥有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的登记船东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管理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公司。
仅拥有或管理下列船舶的公司和登记船东不适用本办法:(一)军用舰艇和运兵船;(二)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三)非机动船;(四)制造简陋的木船;(五)非营业的游艇;(六)渔船。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公司和(或)登记船东识别号”系指由IMO分配给拥有或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的公司和(或)登记船东的唯一编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工作,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支持港口经济发展,《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0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5日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天津港口船舶引航管理,保障船舶、港口设施和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满足港口生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天津港口条例》、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天津港口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天津港口区域、天津市辖区和渤海海上油田的船舶引航服务行为(以下简称“天津引航范围”),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本市船舶引航的行政管理工作。
天津港引航中心(以下简称“引航中心”)是天津市唯一合法的引航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天津引航范围内的引航工作。
第四条引航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港口作业和船舶安全航行的规定,制定完善安全引航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引航服务质量和水平,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提供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廉洁的引航服务。
在天津引航范围内需要引航的船舶可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向引航中心提出申请。
未经引航中心指派,引航员不得从事任何船舶引航和引航咨询服务。
第五条下列船舶在天津引航范围内靠泊、离泊、移泊或者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应当向引航中心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载运一百吨以上爆炸品、闭杯闪点二十三度以下散装易燃液体、散装液化气体、核燃料、核废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以及核动力船舶;(四)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五)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天津海事局会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十八条按照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内创新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推行入境维修用旧机电产品便利化监管措施。
对申报无疫的出入境船舶,经风险分析后可以给予直通放行便利。
逐步实行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检测结果采信制度。
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检验检疫分线监管模式,“一线”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二线”实施货物检验和监管。
实行进境货物预检验制度,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
推行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
对保税展示交易和保税租赁货物实行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制度。
第二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实行以“天津东疆”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记流程,落实现有中资“方便旗”船舶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航运经纪、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和国际邮轮旅游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业。
自贸试验区实施海港空港联动,发展海运集装箱和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在国内沿海港口与天津港之间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第三十条自贸试验区支持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实施绿色产品清单制度,鼓励开展绿色贸易。
第三十一条发展过境集装箱班列运输,建设跨境物流中心,开展高端产品国际集装箱班列物流服务。
鼓励开展海上、陆路、航空货运代理服务及多式联运代理服务、集装箱班列承包等,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转口贸易发展。
第五章金融创新第三十二条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内稳步开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等试点工作。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三十三条支持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航运在线-《航运情报》-第189期-10.09.25

◇◇◇◇◇航运动态 (2)中国货船在尼日利亚港遇袭1人重伤财产被劫 (2)干散货市场复苏放缓,小灵便型船拆解逊预期 (2)辽宁朝阳警方成功侦破国内首例集装箱诈骗案 (3)马士基调整大西洋航线将暂停Mobile港挂靠 (3)香港海面一货船发生火灾,多次爆炸十余人伤 (3)上海航运交易所暂时无意开发国际性散运指数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 (4)航运中心逐渐东移亚洲,中英航运业合作升温 (5)俄萨哈林航运开辟符拉迪沃斯托克至上海航线 (5)◇动态研究 (6)航运业上空的“鹰” (6)“降速航行”通四海 (7)淡季将至,租价横走 (8)业内人看贬值资产投资基金 (8)◇企业动态 (9)全球7家主要班轮公司同意设立讯息交换中心 (9)FMC新要求—货主欢迎船公司视其累赘耗钱 (9)熔盛重工牵手中行签署500亿元战略合作协议 (10)大新华制定新造船计划明年将再订25艘新船 (10)海丰国际每手入场费6343.3元10月6日上市 (11)◇港口动态 (11)8月全国、内河、沿海港口吞吐量前十名排序表 (11)中国在斯里兰卡承建大型深水港,招商局中标 (13)青岛港“中秋”佳节忙生产,用佳绩书写“团圆” (13)美国洛杉矶港和长滩港8月处理箱量升约24% (13)大连LNG项目码头工程竣工比计划提前30天 (14)◇相关行业 (14)新订单量严重萎缩,韩国船配业抢滩中国市场 (14)报价低廉、竞争失序,当前中国修船业很受伤 (14)Frontline与金海重工达成协议更改VLCC订单 (15)河北远洋“雄伟中国”号30万吨超大型油轮运营 (15)越南造船工业集团濒临破产为投资者敲响警钟 (16)◇宏观环境 (17)温家宝:人民币汇率不是美对华贸易逆差主因 (17)外媒称中国已暂停向日出口稀土,商务部否认 (17)美国未来学家:人民币汇率争议90%是政治因素 (17)◇大宗商品 (18)澳大利亚纽卡斯尔港上周煤炭出口量下降2.2% (18)必和必拓购加钾肥获美国批准,还需中国审批 (18)中国海关:8月进口原油2090万吨同增13.2% (18)◇航运动态中国货船在尼日利亚港遇袭1人重伤财产被劫中国驻拉各斯总领事馆24日证实,一艘中国货船22日晚在尼日利亚拉各斯港遭不明身份武装人员袭击,船上一人受重伤,部分财产被劫。
天津自贸区现有的一般优惠政策

天津自贸区现有的一般优惠政策1、国外货物入区,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国内货物入区,享受出口退税3、区内企业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4、区内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5、区内企业所耗用的水、电、气、热享受出口退税6、货物在东疆港区与境外之间自有进出,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仓储时间不受限制7、进区货物实行“只检疫,不检验”2011年5月10日,国务院批复《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同意开展四大政策试点:1、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1)、有选择地放宽船公司股权结构比例、船龄限制、船级社等准入条件2)、允许境外邮轮公司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挂靠保税港区3)、经批准外国邮轮可以从事国内港口多点挂靠业务2、国际航运税收政策试点1)、国际航运、仓储物流、国际航运保险免征营业税2)、汽车转口贸易适用进区保税3)、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3、航运金融试点1)、允许已经开展离岸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东疆港区设立机构2)、允许在东疆港区注册、有离岸业务需求的企业开离岸账户3)、简化离岸账户审批流程,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试点4)、推进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拓宽人民币流入和流出渠道4、租赁业务创新试点1)、租赁业务先行先试2)、完善项目子公司(SPV)管控模式3)、飞机租赁创新,购机直播,借用外债,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4)、融资租赁出口退税1、航运物流1)、码头作业区纵深1110米2)、规划设计17个集装箱泊位,已建成6个10万吨级泊位,吞吐能力400万TEU/年3)、规划建设8个件杂货泊位,已建成2个10万吨级和2个4万吨级泊位4)、大型现代化海铁换装中心正在建设中,近期开工两个全自动泊位5)、已建成标准仓库58万平方米,堆场66万平方米,并建有专业冷品冷库,红酒恒温恒湿库等2、国际贸易1)、2012年,东疆获得商务部授牌,成为中国北方唯一的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2)、2013年,东疆保税港区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为进口水果指定口岸3)、出台通关便利化措施,探索建立有效地关检联合监管机制3、金融创新★、融资租赁A、飞机、船舶、大型设备融资租赁超过全国的30%B、已注册租赁公司已接近750家C、截止目前,累计完成租赁飞机将近400架、10几台发动机、船舶多艘、租赁总资产已达到几十亿美元D、在全国享有“东疆租赁模式”的美誉★、商业保理试点保险、小贷、银行、担保等金融产业4、邮轮游艇1)、规划游艇泊位700个,首期已建成82个,最大可接待50米大型船艇2)、2013年7月天津海关批准建设游艇保税仓库,面积2000平方米,水上保税泊位正在筹建,天津海事局在东疆成立全国首个“游艇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01.04•【文号】海船舶〔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现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04〕389号)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海船舶〔2009〕273号)同时废止,原《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01〕358号)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船舶所有人未变更情况下申请变更船舶名称,以及原发证书作废的公告,由船舶登记机关在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登记系统的“船舶档案管理”功能模块中上传船舶登记档案清单。
船舶登记机关发生变化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该船登记注销证明书办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船舶登记档案清单上传至船舶登记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5年1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下称《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归档等岗位。
不同岗位可由同一人员兼任,但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空白证书管理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校核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布部门】天津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1.10.15
【实施日期】1991.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
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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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鼓励船舶登记和船公司运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9-28
http://www.dongjiang.gov.cn/third.asp?articleid=2822
天 津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东 疆 保 税 港 区
津东疆发〔2010〕25号
关于颁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鼓励船舶登记和船公
司运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鼓励船舶登记和船公司运营的暂行办
法》业经东疆港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颁布。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暂行办法 通知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9月27日印制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鼓励船舶登记和船公司运营的
暂行办法
1、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成立航运服务办公室,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
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船舶和船公司登记注册提供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
2、在保税港区注册营运的船公司,可享受如下鼓励政策:
(1)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后续经营期内,按营业税的80%
给予资金支持。
(2)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后续经营期
内,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资金支持。
(3)在经营期内,保税港区按车船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
(4)自开业年度起,对船公司高层管理和技术人才,五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对船公司中层管理和技术人才,五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
励。
3、对符合《天津滨海新区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资金支持办法》条件的航运企业,航
运服务办公室协助企业办理申请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的事宜。
4、保税港区注册运营的船公司在保税港区租赁办公用房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在保
税港区购置办公用房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5、对落户保税港区的航运服务机构开展航运软环境研究与推进工作,以及在东疆保税港区举
办或冠以东疆名义的国际级、国家级和地区级航运会议、会展给予资助。
6、对在保税港区注册并从事港口服务、疏浚、海洋工程业务的企业以及航运辅助和衍生类机
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
7、航运服务办公室优先为船公司中高级人才及子女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人才居住证、子女
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事宜。
8、航运服务办公室帮助保税港区内注册的船公司寻找合适的办公场所,建立专门网站,开展
网上咨询、政策指导等服务,并及时通报航运、楼宇和功能建设等相关信息;根据船公司要求,
提供税务、人事、年检等上门指导服务,适时联合工商、税务、人事等专业部门召开政策说明、
业务辅导等会议,及时安排相关领导与企业负责人会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