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经典案例
继承法案例

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 遗产应有几间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 得几间?
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
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案例4 代位继承 【案情摘要]
王某去世,留有遗产若干。王某有一子一女, 儿子已先于王某去世,留有一孙;遗产分割前, 女儿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此女之子(王某的外 孙)不同意其母亲放弃继承权,要求以外孙身 份直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遂与王某之孙发生 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的儿子已死, 女儿放弃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没有了, 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既然孙子有权继 承,外孙也理应有份。于是判决:王某的遗产 由其孙子、外孙各继承一半。
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 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应转归何 慧和李洁共同继承。
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 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 继承李山的遗产。
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 6月,刘裕 和外出遇车祸死亡。
1996年12月,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 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月因心脏病死于该市。 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 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 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 南 与 胡 柔 相 识 , 并 于 1991 年 元 旦 举 办 了 婚 礼 (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2年 4月,俩人 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 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 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4人均分。
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 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 喜、李山3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 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
继承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太,年过七旬,一生勤劳朴实,育有三子一女。
张老太的丈夫早年去世,张老太独自抚养子女成人。
近年来,张老太身体多病,生活难以自理。
张老太有一套房产,位于市中心,价值不菲。
张老太希望在自己去世后,房产能够公平地分配给子女。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老太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逐渐恶化。
大儿子张强、二儿子张勇和小女儿张丽因家庭琐事与张老太发生争执,导致张老太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破裂。
在张老太临终前,子女们对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经过张老太去世后,子女们开始争夺房产。
大儿子张强认为,自己作为长子,应该享有更多的继承份额。
二儿子张勇和小女儿张丽则认为,房产应当由四个子女平分。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强将张勇、张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查了张老太生前的情况,以及子女们之间的关系。
同时,法院还审查了张老太的遗嘱,发现张老太生前并未留下遗嘱。
三、案件分析1. 继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继承人继承遗产。
遗嘱继承是指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内容,由继承人继承遗产。
本案中,张老太生前未留下遗嘱,因此应适用法定继承。
2.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张老太有三子一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 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有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张强、张勇、张丽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四、案件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张勇、张丽均为张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考虑到张老太生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法院判决房产由张强、张勇、张丽三人平分。
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遗产继承案例大全案例一:无血缘关系也可以代位继承?单身的Z女士收养了养子小Z。
多年后,小Z不幸病逝,留下了妻子小W和女儿小小Z。
又过了几年,Z女士也因意外事故身亡,留下一处房产与现金十多万元,并没有设立遗嘱。
已知Z女士的父母早已不在,除了养孙女小小Z外,就只有弟弟一个亲人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继承Z女士的遗产呢?金库解读:想必大家都知道,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而继承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这个案例中,Z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已不在了,要是简单地从继承顺序来看,理应是由弟弟继承Z女士的遗产。
如果你真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继承法中还有一条关键的条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小Z虽然不在了,但是他的亲生女儿小小Z还是有继承权的。
小小Z是Z女士的养孙女,她的亲生父亲小Z与Z女士有拟制的血亲关系,所以,小小Z可以代位继承奶奶Z女士的遗产。
这里,金库君再插一句,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在继承法这一块,可不是简单地按继承顺序进行,大家不要太想当然了,很多情况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有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H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
婚后,H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注意,第一份遗嘱出现了),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
此后,由于H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
H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
为了感谢儿子,H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出现了)。
好景不长,H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
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
弥留之际,H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第三份遗嘱出现),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
继承纠纷十大案例

继承纠纷⼗⼤案例案例⼀:亲⼦鉴定是确认继承⼈主体资格的有效途径--修丛某、修双某、韩某丽与修某敬、修某继承纠纷案[案情]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1999年12⽉登记结婚,婚前⽣育双胞胎修丛某及修双某。
修某敬系被继承⼈修某辉之⽗,修某系修某辉与前妻所⽣之⼦。
修某辉去世后,产⽣继承纠纷,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继承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修丛某、修双某为修某辉之⼦。
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亲⼦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于⽀持修某敬与修丛某、修双某之间有祖孙关系。
据此法院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的⾝份,依法分配了修某辉的遗产。
[点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们思想观念发⽣变化,⽗母与⼦⼥的关系复杂化,涉及亲⼦鉴定的案件逐渐增多。
亲⼦鉴定主要⽤于厘清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关系,由此认定当事⼈之间的⾝份关系和衍⽣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因修丛某、修双某出⽣于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结婚之前,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法定继承⼈⾝份存在合理怀疑,在韩某丽亦同意进⾏亲⼦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准许了修某敬、修某的亲⼦鉴定申请,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份,使⼆⼈的继承权得以实现。
案例⼆:⼟地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与慈某继承纠纷案[案情]慈维某系慈某、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之⽗,慈某名下承包的⼟地来源于其⽗慈维某名下的承包⼟地。
根据慈某提交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地属于家庭承包,慈某为承包⽅代表。
慈维某于2014年去世,2016年9⽉⼝粮地被征⽤,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慈某签订⼟地补偿协议,由慈某领⾛⼟地补偿款192000元。
慈某波、慈某志、慈某⽣起诉慈某要求继承分割⼟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判决承包⼟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农村⼟地承包经营的⽅式包括以下两种:⼀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的承包;⼆是其他⽅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
思修作业继承法案例

23案例5:儿张甲-妻A -儿a 张某(男)儿张乙-妻B -女b (张乙在b 三岁时车祸死,B 未再嫁。
李某(女)女儿张丙两人开饭店为生。
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
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
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
张某夫妇和B 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1、战友王某可否得2万元?2、张丙能分遗产吗?3、B 可否申请获得遗产?4、妻A 可以寻求儿a 的代位继承吗?5、如何分这12万元?(儿)张甲-A -(儿)a张某(男) (儿)张乙-B -(女)b (张乙在b 三岁时车祸死,B 未再嫁。
93年)李某(女) (女)张丙两人开饭店为生。
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
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
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
张某夫妇和B 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1、战友王某可否得2万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中可知: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所以战友王某不可得两万元(儿)张甲-A-(儿)a张某(男)(儿)张乙-B-(女)b(张乙在b三岁时车祸死,B未再嫁。
93年)李某(女)(女)张丙两人开饭店为生。
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
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
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
张某夫妇和B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2、张丙能分遗产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张丙为张某直系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另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张丙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是拒绝赡养以及多次打骂老人,未尽抚养义务所以张丙不能分遗产(儿)张甲-A-(儿)a张某(男)(儿)张乙-B-(女)b(张乙在b三岁时车祸死,B未再嫁。
继承公证典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行为进行证明的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遗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继承公证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继承公证案例,探讨继承公证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中的难点。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生前拥有房产一套、存款50万元及一辆汽车。
张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妻子王女士、儿子小李及女儿小王是他的法定继承人。
张先生去世后,王女士、小李、小王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三方均要求对张先生的遗产进行继承公证。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法定继承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张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儿子小李及女儿小王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2. 法律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3. 实际操作中的难点(1)财产核实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需要对张先生的遗产进行核实。
由于张先生生前未立遗嘱,财产的来源、数量、价值等难以确定,这就给公证机构核实财产带来了难度。
(2)继承人身份确认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确认张先生的继承人身份。
本案中,王女士、小李、小王均声称自己是张先生的继承人,但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
(3)遗产分配争议本案中,王女士、小李、小王对遗产分配存在争议。
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需要协调各方利益,确保遗产分配公平、合理。
4. 解决方案(1)财产核实公证机构可通过以下途径核实张先生的遗产:1. 调查张先生的财产来源、数量、价值等信息;2. 询问张先生的亲朋好友,了解其生前财产状况;3. 查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资料,核实张先生的财产情况。
(2)继承人身份确认公证机构可通过以下途径确认张先生的继承人身份:1. 调查各方提供的证据,核实其身份;2. 要求各方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3. 查阅相关政府部门、社区组织的资料,核实各方身份。
继承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太,今年85岁,一生勤俭持家,育有一儿一女。
近年来,张老太身体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儿主动承担起照顾母亲的责任。
然而,随着张老太的离世,关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引发了一场纠纷。
张老太去世前,留有房产一套、存款50万元及价值5万元的黄金首饰。
张老太在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的一半留给儿子,另一半留给女儿。
然而,女儿在得知母亲遗嘱内容后,认为母亲偏心,拒绝履行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遗嘱的效力问题2. 法定继承的份额问题三、案例分析1. 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三)遗嘱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张老太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张老太的遗嘱有效。
2. 法定继承的份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由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
然而,张老太在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的一半留给儿子,另一半留给女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优先于法定继承。
因此,在本案中,儿子和女儿应当按照遗嘱的约定分割遗产。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老太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
根据遗嘱的约定,房产和存款的一半应由儿子继承,另一半由女儿继承。
至于价值5万元的黄金首饰,法院认为应当由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每人继承2.5万元。
五、案例启示1. 遗嘱是处理遗产继承的重要法律手段,遗嘱人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2. 继承人应当尊重遗嘱,按照遗嘱的约定分割遗产。
3. 当遗嘱与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遗嘱的效力。
4.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千⼀百⼆⼗六条 继承权男⼥平等。
条⽂要义本条是关于继承权男⼥平等原则的规定。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式。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和基本表现。
继承权男⼥平等既是对私有制的古代及近代社会中男⼥不平等的继承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我国《宪法》确认的男⼥平等原则以及国家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
继承权男⼥平等的含义是:(1)男性与⼥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有所不同。
(2)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如夫妻⼀⽅死亡后另⼀⽅再婚的,另⼀⽅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不得⼲涉。
(3)在继承⼈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亲等相同,⽗系亲与母系亲平等。
(4)在代位继承中,男⼥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于⽗系亲的代位继承,同样适⽤于母系亲。
案例评析谢甲、谢⼄诉谢丙、郭某房屋继承纠纷案案情:谢甲、谢⼄的⽗母谢某、唐某共同⽣育的⼦⼥有谢甲、谢丁、谢丙和谢⼄四⼈。
郭某为已故谢丁之妻,婚后⼆⼈共同⽣育⼦⼥四⼈。
谢某、唐某、谢丁先后去世。
诉争房屋修建时,谢甲已外嫁,未出资出⼒。
谢丙、谢⼄尚未成年。
谢丁已成年,并与⽗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共建该房。
谢某去世前,未对房屋作出处分。
其后,谢丁、谢丙私下变更该房屋所有权⼈并领取了该房屋为他们共有产的私有房屋产权证,⼆⼈各拥有1/2产权。
谢甲、谢⼄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直由谢丁、谢丙两家占⽤也未经过重⼤修缮房屋。
法院认为,谢某、唐某夫妇在世时,其⼦⼥均尽了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其⼦⼥⽆论男⼥对谢某、唐某夫妇所留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案中谢某、唐某、谢丁去世前均⽆遗嘱,故对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规则办理。
评析:案中争议房屋为谢丁成年后与⽗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共建的。
当时,谢甲因外嫁未参加建房,也未出资出⼒。
继承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伟(化名),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化名),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第三人:王丽(化名),女,35岁,汉族,某市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二、案情简介张伟的父亲张强(化名)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10万元以及一辆汽车。
张强去世前,未留下遗嘱。
张强生前与李明结婚,生有张伟和王丽两个孩子。
王丽在张强去世后,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对张强的遗产处理情况并不知情。
张强去世后,李明将房产、存款和汽车据为己有,并未告知张伟和王丽。
张伟和王丽得知此事后,要求与李明共同分割遗产,但李明拒绝,故张伟和王丽将李明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原告张伟和王丽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强的死亡证明,证明张强于2018年3月去世;(2)张强的房产证、存款证明和汽车行驶证,证明张强去世时留有房产、存款和汽车;(3)张伟和王丽的身份证,证明他们是张强的子女。
被告李明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李明是张强的配偶;(2)房产证、存款证明和汽车行驶证,证明张强的遗产;(3)证人证言,证明张强去世前,其遗产已被李明占有。
2. 庭审辩论原告张伟和王丽认为,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张伟和王丽作为张强的子女,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被告李明作为张强的配偶,也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但李明在张强去世后,未经张伟和王丽的同意,擅自占有张强的遗产,侵犯了张伟和王丽的合法权益。
故请求法院判决李明将张强的遗产分割给张伟和王丽。
被告李明辩称,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李明作为张强的配偶,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张伟和王丽作为张强的子女,也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但在张强去世前,李明已与张强共同生活多年,对张强的遗产有贡献。
故李明认为,张强的遗产应优先归李明所有。
同时,李明表示,愿意与张伟和王丽协商分割遗产,但拒绝在法庭上公开分割。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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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题]篇一:继承法案例案例一:刘惠良遗产继承案刘惠良于2000年5月去世,生前留有遗产房屋11间,现金17万元。
刘惠良有长子刘伯潇,妻子夏桂兰,儿子刘明川和刘明月;长子刘伯潇于2000年6月因悲痛过度去世。
次子刘仲湘,妻子张秀兰,儿子刘明山和刘明秀。
三子刘叔湖,妻子任好君。
女儿刘季南,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季南于1998年去世。
刘惠良于1997年立有一份遗嘱:女儿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现金3万元,房屋3间。
三子刘叔湖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阳曾在自己困难的时候给国帮助,可分得现金1万元。
多年好友赵玉山与自己感情很好,现在生活困难可以分得现金3万元。
赵玉山于2000年初去世,有妻子张桂花,儿子赵大海。
赵玉山时候,刘惠良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留给赵玉山的遗产分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题:(1)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哪些人是受遗赠人?(2)本案中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案例二:四川泸州遗赠纠纷案1963年,蒋伦芳(女)与黄永彬(男)结婚。
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
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前述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养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得的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遗赠给张学英。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2001年4月22日,遗嘱人黄永彬去世。
之后,张学英即要求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遭蒋伦芳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2001年4月25日,张学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蒋伦芳交付黄永彬遗赠给她的遗产。
2001年5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2001)泸纳撤证字第02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撤销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中关于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伦芳的部分公证。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属无效行为。
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支持。
2001年10月11日,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参考文章:1、萧瀚:《被架空的继承法——张学英诉蒋伦芳继承案的程序与实体评述》。
2、金锦萍:《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2004年。
3、范愉:《泸州遗赠案评析: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判解研究》,2002,2。
4、许明月,曹明睿:《泸州遗赠案的另一种解读——兼与范愉先生商榷》,《判解研究》,2002,2。
5、郑永流:《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中国法学》,2008,4。
6、何海波:《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中外法学》,2009,3。
7、何兵:《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析“二奶”继承案》。
8、何兵:《法意与民情:从“二奶”继承案说开去》。
9、《道德争议案件与司法的合法性——对“泸州遗赠案”的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1,5.10、余同斌:《试论埃利希法形成理论----以“泸州遗赠案”为例》,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4,2.11、余净植:《旧案重提:“泸州遗赠案”两种分析路径之省思》,《法学论坛》,2008,23(4)。
案例三:广西北流市甘甲任和罗章惠诉卢小燕返还赠与财产案与罗章惠结婚多年的甘甲任于1999年与卢小燕同居,为同居之便,由甘甲任出资5万元购买住房一套,房屋产权以卢小燕的名字登记。
后卢小燕因情变提出与甘分手,甘与其妻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卢小燕归还房屋或者返还5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甘甲任和罗章惠的诉讼请求;甘甲任为被告人卢小燕购买的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法院则判决卢某返还甘某和罗某购房款5万元。
案例四:杭州保姆受赠百万遗产案1992年,吴菊英以一小保姆的身份来到了叶瑞亭老人的身旁,没想到7年以后,叶瑞亭老人竟立下遗嘱,将他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赠给了吴菊英,遂引来了老人两个亲生女儿的不满,一场旷世“官司”由此拉开??2000年7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吴菊英的诉讼请求,肯定了老人的两份遗嘱,即自立遗嘱和公证遗嘱(只公证了老人的住房)均有效。
老人的两位亲生女儿却认为,自书遗嘱在先,公证遗嘱在后,而且两份遗嘱在内容上已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吴菊英只能继承住房,而不能继承诸如字画、玉戒、银行存折等其余财产。
篇二:java继承经典实例继承经典实例学习,就要学最经典的实例,本例是我在多年授课过程中所采用的,希望对大家有所用处。
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
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
继承,也就是传说中的望父成龙。
class Circle{int x;int y;int r;Circle(){}Circle(int r1){this.r=r1;//this.r=r1;}Circle(int x1,int y1,int r1){this(r1);this.x=x1;y=y1;}double ZC(){return 2*3.1415926*r;}double MJ(){return 3.1415926*r*r;}}class Column extends Circle {int h;Column(){}Column(int x,int y,int r,int h){super(x,y,r);this.h=h;}double MJ(){return 2*super.MJ()+super.ZC()*h; }double V(){return super.MJ()*h;}void Disp(){System.out.println(MJ()); System.out.println(V());}}class Demo1{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c[]){Column c1=new Column(0,0,3,3);//int x=10;Column c2=new Column(0,0,13,33); c1.Disp();c2.Disp();} }抽象类的综合应用class A // 代表该类可以在本包内使用,在其它包中不能使用{}abstract class B //三种抽象类{}abstract class C{}abstract class D{} void f1() { } abstract void f2(); void f() { } System.out.println("aaaaaaaaaaaaaaaaaaa");/*class E//含有抽象函数的类一定是抽象类{abstract void f();}*/public class Demo6 //代表该类可以被外面所使用(其它包){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c[]){B b1; //抽象类可以声明对象,但是不可以实例化B b2=new B();}}继承构造函数实例:class A{}int x; A(int x1) { } x=x1;class B extends A{B() { super(x);//error构造函数需要确定的数值在此x是不确定的// x=10;}}权限经典实例发布时间:2014-06-08 17:57:241、private修饰词,表示成员是私有的,只有自身可以访问;2、protected,表示受保护权限,体现在继承,即子类可以访问父类受保护成员,同时相同包内的其他类也可以访问protected成员。
3、无修饰词(默认),表示包访问权限(friendly,java语言中是没有friendly这个修饰符的,这样称呼应该是来源于c++ ),同一个包内可以访问,访问权限是包级访问权限;4、public修饰词,表示成员是公开的,所有其他类都可以访问;Demo3.javapackage AAA;public class Demo3{public void f1(){System.out.println("1111111111111111");}protected void f2(){System.out.println("2222222222222222222");}void f3(){System.out.println("333333333333333333333");}private void f4(){System.out.println("5555555555555555555555"); }public void f5(){f4();}}Demo4.javapackage BBB;import AAA.*;class A{void ff(){AAA.Demo3 d1=new AAA.Demo3();d1.f1();// d1.f2();//受保护的不能够通过对象来访问}}class B extends AAA.Demo3{void ff(){f1();f2();// f3();//error 缺省的不能在其它包中访问}}class Demo4{}Demo5.javapackage AAA;class Demo5{public void f(){篇三:继承法案例1案例一: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
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解析: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