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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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律层面博弈案例(3篇)

中美法律层面博弈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

华为作为中国高科技企业的代表,在美国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然而,美国政府对华为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持怀疑态度,甚至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

本文将以华为与美国政府的知识产权之争为例,分析中美法律层面博弈的案例。

二、案例概述1. 华为在美国市场的布局华为是一家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技术(ICT)解决方案提供商,业务涵盖电信网络、IT、智能终端和云服务等领域。

自2001年起,华为开始进军美国市场,通过与美国企业合作,逐步拓展市场份额。

2. 美国政府对华为的知识产权质疑2012年,美国国会情报委员会发布报告,称华为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报告主要质疑华为的知识产权来源,认为华为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美国企业的技术。

3. 华为应对措施面对美国政府的质疑,华为积极应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以下为华为在美国法律层面博弈的主要案例:(1)华为诉美国政府2014年,华为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政府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

华为认为,美国政府的限制措施限制了其在美国市场的发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华为与AT&T的合作案2016年,华为与AT&T达成合作协议,计划在美国销售智能手机。

然而,美国国会情报委员会对此次合作表示担忧,认为华为可能通过合作获取美国企业的技术。

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AT&T最终取消了与华为的合作。

(3)华为诉美国商务部2018年,华为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商务部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华为认为,美国商务部在处理其出口许可申请时,存在歧视性做法。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争议焦点华为与美国政府的知识产权之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华为的知识产权来源美国政府质疑华为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美国企业的技术,尤其是在华为早期发展过程中。

(2)华为的技术研发能力美国政府认为,华为的技术研发能力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中美医疗保险制度比较-瑞银

中美医疗保险制度比较-瑞银

UBS 5
2011/05/31 17:05
中国医疗保健行业 2011年5月31日
第二类 (Part B) 为 80% 的医生诊治费用的福利,包括门诊费,手术费,诊断 费,麻醉等。医生诊治费用的福利需要每月付费, 2008 年大约每月为 96.4 美 元。这个数目每年有所调整。2008年,医生诊治费最初的135美元由病人自己 负担。 第三类 (Part C) 是基于政府医保的保险。联邦医保特许保险公司结合Part A 、 Part B、Part D 和一些额外的服务设计保险计划,由符合联邦医保条件的人群 购买。我将在保险公司中说明这种保险。 第四类(Part D)2006年医保还增加了处方药的福利,如果每月付月费,病人可 以低价购买处方药,差额由政府补足。2006年布什政府提出这个法案交国会讨 论时,批评的意见非常大,主要集中在药价过高,中介机构累赘和设计过于复 杂几方面。 病 人 接 受 的 医 疗 服 务 、 购 买 的 医 疗 用 具 必 须 是 医 学 上 必 需 的 ( Medical Necessity Rule) 。牙医、针灸,美容、近视远视验光配镜等一般不包括在内。 每年医疗保障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公布医保福利所覆盖的医疗服务和医疗器具 的清单和自付的比例。 费用发生之后,病人只要支付自己应付的那部分,政府应该负担的那部分由医 院,医生或供应商向政府索付,不得再向病人索取。政府每个季度给病人寄出 付费细表,由病人核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医生及其他机构和专业人士都 必须在医保医助中心登记注册,并保证不向病人收取除病人应付部分以外的任 何费用。低收入的老年人如果无力负担医保的自负部分,还可以申请政府的医 疗补助 (Medicaid)。 因为联邦医保(Medicare)付费的病人大多数是65岁以上老年人,这部分人群 对医疗资源的使用比较大。他们占人口比率大约13%,但是占很多医院病人数 的30%-40%,甚至更多。所以联邦医保支付的医疗费对大多数医院和医生来说 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制定的费率标准在市场上起了基准和主导作用,很多保险 公司的费率都是参考联邦医保的费率制定的。

美国对中国的法律规定(3篇)

美国对中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保持着密切的交流与合作。

然而,在法律层面,美国对中国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涉及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美国对中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贸易领域1. 贸易战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美国对中国实施了一系列贸易制裁措施。

根据美国法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关税: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商品征收高额关税,涉及领域包括电子产品、纺织品、钢铁、铝等。

(2)出口管制:美国对向中国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实施严格管制,如半导体、航空设备等。

(3)贸易壁垒:美国对中国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限制,如对华为、中兴等企业实施制裁。

2. 知识产权保护美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对侵犯中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主要法律规定包括:(1)美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受到民事和刑事处罚。

(2)美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将受到民事和刑事处罚。

(3)美国《版权法》规定,侵犯版权的行为将受到民事和刑事处罚。

三、投资领域1. 外国投资法美国《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美国进行投资需经过审批。

该法针对中国投资者的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安全审查:外国投资者在投资美国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等领域时,需接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

(2)行业限制:美国对某些行业的外国投资实施限制,如航空航天、国防等。

2. 外国公司问责法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规定,若美国投资者无法获得外国公司注册地的财务报告,该公司的美国存托凭证(ADS)将被禁止在美交易。

四、金融领域1. 资本管制美国对资本流动实施严格管制,对来自中国的资本流入进行限制。

主要法律规定包括:(1)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规定,美国政府对资本流动有权实施管制。

透视万艾可专利之争(一)

透视万艾可专利之争(一)

透视万艾可专利之争(一)“内容摘要”本文从知识产权角度评述万艾可专利纠纷案的来龙去脉,并试图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专利复审裁决的法律考量,最后据此论述对专利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万艾可、辉瑞公司、中国制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纠纷、公开性、创造性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为一起专利纠纷案受到国内外空前的关注,用《华尔街日报》文章的话讲:“外国制药公司一直将此案视为中国对遵守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承诺的试金石”。

事情源起于1994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PfizerInc.,PFE)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枸橼酸西地那非(万艾可,俗称伟哥)”治疗男性ED(勃起功能障碍)的用途专利申请。

经过长达几年的波折,辉瑞公司终于如愿以尝在2001年获得名为“用于治疗阳痿的吡唑并嘧啶酮类”的94192386.X号发明专利(2001年9月19日授权公告),专利期20年,即从申请之日起的1994年一直保护到2014年。

然而就在专利获得批准的同时,以上海双龙高科技公司为代表的国内12家制药企业外加一名叫潘华平的自然人,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集体申诉,要求宣告这一专利无效,理由是: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6条第3、4款,第25条第1款第3项,第33条,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之后双方历经两年多的较量,直到今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裁决,从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本案被指称是近年来专利复审中最大的一个案子,也是中外最为关注的专利案之一。

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出,根据辉瑞公司提供之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并结合所属领域的现有技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无法确信该专利化合物能够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分析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分析

摘要: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其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美国还对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有特殊的立法。

本文着重分析了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即美国的“301条款”与“337条款”的主要内容、目的、调查程序与特点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

关键词:美国知识产权法、301条款、337条款一、概述近年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每次几乎都是因为美国认为“中国未能对美国的版权、发明、品牌和商业秘密给予应有的保护”。

这其中除了因为双方的社会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外,中美知识产权法也确实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有必要对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研究,尤其是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这几种法律的产生、历史沿革与发展进程各不相同。

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不断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力度。

目前,美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商业秘密主要仍由各州法律保护外,对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的保护目前都由联邦法律来规范。

虽然各州也都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但在州法与联邦法律有冲突时,联邦法律将优先适用。

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基本上是联邦层面的统一立法。

上述美国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美国国内的侵权主体进行规范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随着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的不断巩固,为保护美国公司在与外国公司竞争中的利益,美国行政和司法系统开始扩大其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对其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的保护进行监控,并试图干预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某些商业活动或行为。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因剖析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因剖析

程 度决 定 着对 某一 领 域 的 控 制 程度 。特 别 是 在 高 新 科 技 领 域 , 知 识产 权 的保 护显 得 尤 为 重 要 。美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离 不 开 对 知 识 的保 护 和 高科 技 的 支 撑 , 过 国际 制 度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 通 以维 持 尖端 领 域 核 心 技术 的垄 断 地 位 , 保 持 美 国世 界 头 号 强 是 国和 保证 其 在 全 球竞 争力 的重 要 手段 。 中国作 为美 国的 一 个 重要 贸易 伙伴 , 是 处 于经 济 地 又
护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何 兴 强. 国加 入 世 贸 组 织 以 来 的 中 美 知 识 产 权 争 端 [] 美 国研 1 中 J.
究 , 0 8, 2 . 2 0 ( )
E 3宋 国友 . 越 中 关知 识 产 权 争 端 口] 西 部 纵 论 ,0 7 () 2 超 . 2 0 ,7 .

在 我 国人 世 的 头 几 年 间 , 美 之 间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争 中 端 有 过 短 暂 性 缓 和 。但 从 2 0 0 4年 开 始 , 谓 是 一 步 步 的 加 可 剧 , 要表现 在 20 主 0 5年 美 国 前 商 务 部 长 唐 纳 德 ・埃 文 斯 在 第 三 次 中 美 知 识 产 权 圆桌 会 议 上 指 责 中 国保 护 知 识 产 权 不 力 , 将 我 国 升 级 评 估 为 “ 点 观 察 国 家 ” 同 时 保 持 中 国 并 重 且 “0 3 6条 款 监 察 国家 ” 地 位 , 是 自 1 9 的 这 9 6年 以 来 的第 一 次 。
作 者 简 介 : 孟 菲 ( 96一 ) 女 , 徽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2 0 张 18 , 安 0 8级 国 际 贸 易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 际 经 济 合 作 ; 保 贤 研 国 李 ( 9O ) 男 , 徽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2 0 18一 , 安 0 8级 世 界 经 济 硕 士 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 际 经 济 合 作 。 研 国

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面临的风险及对策建议

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面临的风险及对策建议

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面临的风险及对策建议 ●吴潇菲[内容提要] 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知识产权早已和国家安全紧密不可分离。

近些年,我国有关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

在中美贸易摩擦大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遭遇美国的霸权和挑衅,企业“走出去”更加困难,知识产权对外转让难度持续升级。

同时我国内部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也暴露出来,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率偏低,知识产权制度上也存在风险。

因此提出了拥有和保护核心技术、规避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善用知识产权联盟与专业资源、应对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的纠纷、严格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出台相关补充制度应对制度化风险等对策来帮助我国顺利通过“中美贸易摩擦”挑战,更快达到“知识产权强国”目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国家安全 中美贸易摩擦 风险 制度化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670(2020)11-0087-06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知识产权国际争端日益复杂和深化,世界各国均高度关注自身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参与权、话语权和主动权。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相关风险(一)中美贸易摩擦下的知识产权风险美国为了维护其在知识产权市场的优势地位,利用各种手段,试图挤压、渗透和掌控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

1.美国“301调查”。

2017年8月,美国总统特朗普以中国的法规、政策和行为“可能损害美国的知识产权、创新或者技术发展”为由,指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对中国发起“301调查”。

美国“301报告”提出的四个方面的诘责:一是中国政府的产业政策致使外商在若干高技术领域不得不与中方合资,合资不可避免地导致外商技术流向中方实体,这无异于强迫外商向中国转让技术;二是中国政府未能根据TRIPS的要求,在技术许可事项上为外商提供国民待遇,反而实行内外有别的政策,对美国在华技术许可构成了歧视;三是“中国制造2025”将“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并购和股权投资”、“实施海外投资计划”,作为获取“中国制造2025”所需关键技术的政策手段;四是中国政府长期支持非法获取美国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将其归纳通过网络入侵盗取机密信息、行政审批中的强制信息披露。

专利声明制度

专利声明制度

专利声明制度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创新成果。

在大多数国家,专利法
是我国专利法立法体制特色之一。

专利法制定后经历了两次修改。

1992年9月,为更好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2000年8月,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备工作。

2008年1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8 年12 月27 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 年《专利法》)。

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更加充
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

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

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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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 中美专利制度背景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 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 1. 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 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 2. 专利保护范围 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例如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见,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 3. 专利保护期限 对于不同种类型的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 中国方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间都是10年,而对于发明专利,一般是固定的从申请日起算20年。 而美国方面,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 4. 新颖性宽限期的差异 中国方面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 条的相关规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 个月。 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 《美国专利法》第102 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者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则丧失新颖性。由此可见,美国专利申请所要求满足的新颖性宽限期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要长一些。

三、 中美专利流程异同点 1. 专利申请人 中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

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权利。 2. 专利申请流程 美国专利申请的程序与中国基本相同。包括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这几道程序。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得到建议书后,不仅可以上诉,同时也可以提出延续案延续申请或者请求继续审查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流程则没有。

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 3. 授权专利文件修改 对于授权的专利文件,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以修改专利范围。

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临时专利申请和本国优先权 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美国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 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 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请”自动失效。二者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 5. 专利申请费用 中国收费标准: 国 内 部 分(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全额 个人减缓 单位减缓 1.发明专利 900 135 270 印刷费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75 15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75 150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375 750 (三)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00 4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60 120 3.外观设计专利 300 60 120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00 60 120 (五)着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八)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九)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2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一)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 1.发明专利 255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205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外观设计专利 205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二)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三)中止费 6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24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五)年费 全额 1.发明专利 1-3 年 900 135 270 4-6 年 1200 180 360 7-9 年 2000 300 600 10-12年 4000 600 1200 13-15年 6000 90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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