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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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舆论中的群体动力与规避措施——以“小学老师被举报体罚学生”事件为例

浅谈网络舆论中的群体动力与规避措施——以“小学老师被举报体罚学生”事件为例

传播力研究 RESEARCH ON TRANSMISSION COMPETENCE130 传播力研究 2020年29期一、事件发展中受众的多元心理立场(一)信息感知固有的社会图式造成受众的倾向性解读:在社会认知中,人们的头脑里存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图式。

这些社会图式可能是从长期的生活经验中提炼的,也可能由拟态环境所致。

[1]当人们接触到新的信息,固有的社会图式就会影响人们对信息的感知、记忆和推理。

近年来,由于校园安全事件频发,很多人都会抵触老师体罚学生的事情发生。

这种话题只要出现在网络上就被很多网民讨论,引起网友之间极端的交流。

甚至很多自媒体如营销号都会利用这些话题来骗取流量,该事件中,家长刘某在微博发布一则消息:广州市方圆实验小学一名教师涉嫌体罚学生,称其孩子从小患有哮喘,今年6岁,孩子病情事先已告知班主任,但当日班主任不顾孩子身体疾病,罚孩子在操场跑了10圈,致使孩子吐血住院,生命都受到威胁。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矛头纷纷指向该名班主任。

此事件一经微博爆出,人们鲜少用理性的思维框架来解读,而是倾向于以“体罚”“学生”“没有师德”的标签来接收与传播。

(二)观点传播:网络匿名化带来人性的放纵匿名化是在网民看来可以随意发表言论的一个极大优点,人们在使用手机上各个软件,进行信息交流与传播互动时,处于一种不被他人知道身份与地位,年龄与姓名的状态,这就打破了现实生活中的血缘、地缘和业缘限制。

一些在现实生活中不敢宣泄的情绪,或是由于真相不明说出来会降低自身道德水准的言论,在网络匿名的掩护下都可以得到宣泄与满足。

整体来说,在网络环境中,人们的行为呈现出“去抑制性”的特点,自我约束水平降低,自我揭露水平升高,更容易表露出自己的人格特征和相应的弱点。

除了匿名性以外,法不责众的心态也是导致网络暴力的重要原因。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人肉搜索”等行为都需要众多的人一同完成,这会给参与者造成一种感觉,即使出现问题,也会是众多的人一同承担,那么每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则会大为减少。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_以药家鑫案为视角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_以药家鑫案为视角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药家鑫案为视角肖 遥 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摘要】本文通过药家鑫案的解析,试论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司法审判需要监督,舆论媒体在对司法审判监督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过度的媒体舆论,加上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对其约束,可能导致司法活动受到影响。

我们应正视舆论监督,但如何去调解舆论媒体和司法审判两者的关系是值得探讨。

【关键词】药家鑫;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一、案例解读被告药家鑫是一名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

2010年10月20日深夜,在回家的路上撞到被害人张妙。

药家鑫在下车看查时,因担心被害人记录车牌号以后向其找麻烦,而从车上拿出尖刀向被害人连捅数刀,致使被害人张妙当场死亡。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二、媒体对药家鑫案的报道及影响一个大学生,在撞伤被害人后没有及时救助,反而向其连捅数刀致死,其残忍的杀人手段受到了来自公众的愤恨。

进而药家鑫案受到了来自各方媒体大众更多的关注。

然而在刑事审判结果还没有出来前,新浪微博上已经出现了一个名为“药家鑫杀人案——民众投票审判”的民意调查活动,对药家鑫进行了“网民判决”。

投票比列中,百分之九十的网名都选择了“药家鑫故意杀人证据确凿,必须斩立决”。

的确,公民具有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

然而公民在言论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于自己的言论所带来的影响。

在药家鑫案中,张显作为受害人张妙的诉讼代理人,在案件的过程中,利用新闻媒体发表了许多言论。

如张显在博客中写道500民村民签名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等。

许多打着也是通过张显的微博了解到:药家鑫曾花巨资美容,是“官二代”“富二代”,药家有四套房产,药父有背景等。

加强网络法制建设是治理网络谣言的关键

加强网络法制建设是治理网络谣言的关键

展 ,网络传播 的负面效应 日益 凸显 ,网 离不开利益的作祟 。 络谣 言愈演愈烈 ,严 重危害到 国家安 全
和社会稳定 。
由于某些媒体从业人员 素养不高 ,
信息 犯罪 者最高 可判3 年有 期徒 刑 ;新
把关不严 ,缺 乏谨 慎态度 ,轻 易被谣言 加坡 由媒体发 展管理局适时查处谣 言 ,
发 展状 况 统计 报 告 》 ,数 据 显示 ,截 年 5 月 ,北 京市 丰 台警方将 利用互 联 网 放 大了谣 言的传播 面。
至2 0 1 3 年6 月底 ,我 国网 民规模 达5 . 9 1 散 布 、传 播 京 温 商城 安 徽女 青 年 “ 离 年 的新 增 网民 中7 0 . O %使用 手机上 网 , 手机成 为新 增网民第一来 源。手机上 网 网络 传播 具有的实时性 、匿名性 、 亿 。其 中值 得关 注的是 ,在2 0 1 3 年上半 奇 ”死亡谣言 引发严 重后果 ,妨害社会 互 动性 ,让更多 的人不 辨真伪 ,不假思

受到严重侵害 。
二 、 网络 谣 言 的 成 因及 治 理 措 施
须综合施 策 ,多管齐下 ,标本兼 治。建 议通过加强政 府信息公开 、加强行业 监
网络谣言产生 的原 因错综 复杂 :有 管 自律 、提升 网民媒介素养等措施 治理 的人为 了吸引眼球而转化为名利 ,有的 网络谣言 。同时 ,国外在治理 网络谣 言 上造谣生事 ,造成恶劣 的社会影 响 ,影 制定 1 3 0 项 法律 、法规规 制 网络 传播 内 管理 的一部分 ;印度对散布虚假 、欺 诈


嚣 搿《
翻嘲知 2 0 1 3 年第1 2 期 8 9
新 闻与 法律
|羁琶琶 恙 x t I

浅论“自媒体”的法律规制

浅论“自媒体”的法律规制

媒 体 的传 播源 就是 “ 普通 大众 ” 任 何人 都可 以通 过数 . 字科技 手段 向不特 定 人发布 信息 , 首先 就打 破 了传 这
对 国家 事务 和 国家权 力 的监 督 。 主体 应 当是 人 民 人
民是一 个 广泛 的集 合概 念 . 体 代 表人 民行使 监 督 . 媒
20 0 9年第 1 期 1
法 治 研 究
浅论“ 自媒体” 的法律规箭
叶 捷 思

要: 自媒 体 时代 的 来临 , 使得 任何 人都 可 以在 自媒体 上 自由地 表达 。 既 能加 强 民主 沟通 和 这
舆论 监督 . 可能产 生信 息的肆 意传播 和 对他 人权 利的侵 犯 。 也 因此 , 要依 据 网络 自身特 点 , 通过 法律界 定这 种话语权 的 自由边界 , 方能对 自媒体进 行有序 化控 制。
关键词 : 自媒 体 法 律 规 制 一 Nhomakorabea、
引言
自媒 体 的产 生离 不 开现 代科 技 的 高速 发展 和 民
众 自主意识 的觉醒 现代科 技 的迅 猛 发展给 自媒体 的
自媒体 的蓬 勃发 展最 早始 于美 国 . 国在 “ .1 美 91 ” 之后 产生 了大量 的个人 网站 和博客 . 民开始 大量通 公
对公 众开放 之后 只用 了 4年时 间就达 到 5 0 0 0万用 户
自媒体 上 的消 息甚至成 为传统 站点 的消息 来源 . 自媒
体开始 打破传 统媒体对 话语权 的垄 断 。 后 自媒 体 的 而 浪潮 迅速 席卷 了中 国 . 客 、 博 论坛 成 为 网上交 流 观点
规模 , 目前 为止 已经 有超 过 4亿 的用 户 . 且仍 以 到 而 每 月大 约 1 %的速度 增 长 。 随着 We 2 0 ③ b. 0的发 展 , 信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06•【文号】工商办字〔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5〕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管网”。

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

推动工商法律法规向网络市场延伸应用。

适应业态发展和监管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完善规章制度,为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

鼓励支持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网络市场规制体系。

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面向全系统和全社会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动网络市场监管法治化建设。

二、强化技术手段与监管业务的融合,推进“以网管网”。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大数据应用,提高监测监管的前瞻性、实效性。

优化网络监管平台功能。

建设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

根据各地软硬件水平和监管压力,探索跨区域监测、监管协作机制,逐步实现总局与各地监管平台之间、工商内部各业务条线之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完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基础设施,提升运用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和电子数据取证能力。

三、充分发挥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推进“信用管网”。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 ⼀、互联⽹专条概述 2010年7⽉1⽇起正式施⾏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 [1]被称为互联⽹专条,旨在规制⽹络侵权⾏为。

该条款从制定以来就受到⼴泛的关注,部分学者肯定了其制定的积极意义,更多的学者表达了对其负⾯效果的担忧。

[2] 最终通过的法条与之前的三读草案相⽐,增加了⼀款,“⽹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的增加吸收了部分学者的批评和建议,⾸先根据对⾃⼰⾏为承担责任和还是对他⼈⾏为承担责任将⽹络侵权进⾏了划分,该款仅针对⾃⾝提供内容的侵权⾏为,⽆论是⽹络⽤户还是⽹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内容导致侵害他⼈⼈格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

 与三读草案相⽐,原第⼆款内容未变,但位置前置。

该条款的前置体现了⽴法者对中⽴信息传播技术的保护,对⽹络信息中介服务⾏业意义重⼤。

由于侵权内容并⾮服务提供者提供,其对侵权⾏为不具有预见、识别和控制能⼒,加之信息的动态性和海量性,⼀般⽽⾔,只有向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他才可能知晓侵权⾏为的存在,才可能采取措施帮助被侵权⼈维权。

因此,原则上不要求服务提供者对内容进⾏主动审查,⽽是要求他按照被侵权⼈通知进⾏处理。

 第三款内容未变,但顺序后置,应理解为通知规则的例外。

该条款体现了⽴法者对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

对于明显存在的侵权内容,服务提供者虽未收到通知,但对侵权⾏为存在明确知晓的,也应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发⽣,否则就应与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专条存在的问题分析 总体来说,互联⽹专条三款条⽂的设定区分了内容提供⾏为和服务提供⾏为,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模式,对界定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意义重⼤。

但该条款由于未能充分考虑侵权⾏为不同类型的特点和服务提供者在中介服务中的⾓⾊,也存在较多问题。

 (⼀)通知适⽤范围问题 ⾸先从服务类型来讲,服务提供者的中介技术服务可以分为接⼈、传输通道、缓存、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类型。

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研究网络刷单行为是指商家或个人为了提升商品销量和评价,利用网络平台上的虚假账号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络刷单行为越发猖獗,给消费者和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就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探讨。

一、网络刷单行为的危害1.扰乱市场秩序。

网络刷单行为造成了虚假交易的情况,导致了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损害消费者权益。

网络刷单行为往往伴随着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无法获得真实的商品信息和服务。

3.侵害诚信经营者权益。

网络刷单行为会对真实的商家造成严重的竞争压力,侵害其合法利益和市场声誉。

二、目前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但是由于网络刷单行为的多样性和隐蔽性,使得法律规制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空白。

当前的法律对于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定义不够明确,缺乏具体的条款来规范这一行为。

2. 执法难度大。

网络刷单行为往往隐蔽性强,涉及的主体多样,执法难度大,导致了相关法律的执行难度增加。

3. 惩罚力度不足。

目前对于网络刷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不能够有效遏制这一行为的发生。

4. 法律跨界不足。

网络刷单行为往往涉及到多个主体和多个领域,法律规制的跨界性不足,无法有效地协调各部门的执法工作。

三、加强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针对以上问题,加强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策:1. 明确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定义。

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并明确行为的界定和主体的责任,为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

2.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网络刷单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如增加罚款数额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有效遏制这一行为的发生。

3. 完善协调机制。

建立起多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执法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对网络刷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效率。

我国网络反腐现状及其立法规制


可 谓 战功 赫 赫 。 但 我们 也 应 看 到 : 一方 面 , 来 自网 民
自身 的原 因所 带来 的 网 络暴 力 、 监 督 不 全 面甚 至侵
权 行 为层 出不 穷 : 另一方面 . 来 自被 监 督 者 对 网络
间 盛行 . 一 种 新 型反 腐 利器 一 网络反 腐 诞 生 , 并 发 挥 着重 要 的作 用 。 1 . 网络 反 腐 的概念 关 于 网络 反 腐 的概 念 , 我 国学 术 界 目前还 尚未
Vo I _ 3 4 No . 7
我 国 网络 反腐现状及 其立法规制
潘 彤
( 西 安政 治学 院 研究 生管 理 大 队 ,陕西 西 安 7 1 0 0 6 8 )
摘要: 网络 反 腐 是 信 息 时 代 反 腐 的 新 渠 道 , 其以低成本 、 高 效 率之 优 势 在 反 腐 败 工 作 中 大显 神 威 。但 我 们 也 应 看 到 这 样 的

网 络 反 腐 概 述
执 政 行 为 的监 督 和对 权 力 的 约束 , 从 而达 到 有 效 预
防、 遏制 、 惩 戒 腐败 行 为 的 一种 全 新 方 式 , 是 反腐 败
网 络反 腐 是 互 联 网技 术 、 微博、 人人 、 f a c e b o o k
等信息传播软件飞速发展 , 公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
善, 难 以解 决 网络 反 腐所 面 临 的现 实问 题 。 因此 , 加 强 网络 反 腐 立 法 , 规 范 网络 反 腐 行 为 , 使 网络 反 腐 得 以有 序 发 展 是 我 国 目前
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
关键词 : 网络反腐 : 网络反腐立 法: 困境
中图分类号 : D9 2 0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出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一些探讨。

一、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协议等多种形式。

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中的真实性原则;不正当价格竞争是指商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价格竞争优势,比如低价倾销、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是指商家在网络上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协议是指商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施排他性协议、垄断协议、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禁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我国对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假冒知名商品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我国还出台了《网络购物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从产品质量、价格透明度、售后服务等方面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网络交易的监管和管理。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商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法律也进行了相应规制,商家若通过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手段破坏市场价格秩序,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协议行为,法律同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侵权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论_人肉搜索_的法律规制

◆法律经纬
2014 · 9(中)
论“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王忆晴
摘 要 “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它作为一种新的信息检索方式,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重要表现。但其
不恰当的使用也会导致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侵犯,由此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但是我国现存法律并未
直接涉及到“人肉搜索”侵权保护的问题上。本文从“人肉搜索”的起源与发展以及人肉搜索造成的危害,折射出的法律问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一)对“人肉搜索”行法律规制的难点 但是在将“人肉搜索”入罪前,我们有一些前提不得不去考 虑。 第一,刑法要如何区分一种“人肉搜索”是否属于其打击的对 象?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刑法已经规定了诽谤罪;对于在网 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刑法也规定了侮辱罪,这些都不需要再 设立专门的罪名;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 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唯有“人 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 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 第二,如何来区分“人肉搜索”中正当舆论监督与侵犯隐私 呢?事实上,“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 权、批评权的体现,尤其是体现了言论自由。许多网民将生活中 遇到的贪污腐败、败坏社会纲纪的现象拿到网上,由众多网友对 其进行评判,评判得当,则会对社会的进步有重大的辅助作用。 那我们又要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对“人肉搜索”中侵犯权利的行为 进行刑罚处罚呢,又该怎么样区别谁是侵权者、谁是正当舆论监 督者呢。 (二)目前我国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定 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在网上哄哄烈烈的上演着,众多专 家学者、法律人士和社会公民都有自己的看法,但法律并没有做 出判定。与“人肉搜索”相关的法律条文只是出现在 2009 年 2 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 打击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中。与此相关的还有, 2009 年 12 月 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 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其中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 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些都没有针 对“人肉搜索”的问题做出直接的规定。 但国内也出现了对此的大胆尝试,如,浙江省人大正在审议 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其中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 的相关信息,这是国内仅有的对“人肉搜索”立法的大胆尝试。其 可行度还在商议之中。 (三)浅谈个人对“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设想 1.用户注册时实行实名制 实行网络实名制是为了信赖制度,为自己言论负责,让虚拟 的网络世界尽最大的可能还原真实。在发生权利侵害案件时,也 可以最快的速度找到侵权人,让其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没有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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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
作者:郭宏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09期
摘要:相较于传统的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高效性与灵活多样性等特点,开启了中国舆论监督的一个崭新时代,并迅速成为舆论监督的生力军。

但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项新兴事物,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因此需要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特点;问题;对策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概述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

所谓监督,即“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

所以网络舆论监督就是通过网络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网络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网络舆论监督是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高科技信息化社会的产品,其实质是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普通老百姓可以和政府共同对某一件事进行及时跟踪、了解、关注、研究,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促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相较于传统舆论监督方式,它具有以下特点:
1、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
互联网的发展,促使网络上的信息平等对称流动和透明共享,也让让信息垄断彻底地成为历史。

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同时每个人也可以是消息的来源,在网络空间里自由交流。

据中国网络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1月15日发布第31次的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显示,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5.64亿人。

普通大众借助网络拥有了足够的表达权和话语权,民众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这是传统舆论监督方式所不可比拟的。

2、网络舆论监督具有高效性
首先,网络舆论的形成具有高效性。

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人们能够及时了解事件动态并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其次,网民人数的激增,不仅扩大了参与事件讨论的主体,而且会使相关部门承受更大的舆论压力。

网络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民间舆论表达最活跃的平台,回顾近几年发生的几乎所有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广大网民都能够通过新闻跟贴、论坛上贴等方式在网上迅速形成舆论,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相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理,相对的提高了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3、网络舆论的监督方式具有灵活多样性
网络技术引领了传播方式的飞跃,带来了传播技术的解放,实现了传播内容的生动性和传播方式的灵活性。

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多栏目出击,多样化的形式带来了传播方式和传播内容的多样化,赋予网络信息更为绚丽的着装。

这种多媒体形式,集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的优点于一身,使相互之间即使相距千里也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真正做到及时便捷、透明开发、自由互动,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

这种形象、直观、立体化的舆论监督报道具有更强的感染力和影响力,使民众能够更有效快捷地整合信息,让舆论监督有声有色,灵活凸显。

二、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对策
网络舆论监督以其广泛、高效和灵活多样等独特优势和时代特征,对社会民主政治生活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为了充分发挥网络的舆论监督作用,基于目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完善和突破。

(一)加大网络硬件投入和加速互联网的普及
我国目前的网民是5.6亿左右,网络媒体的受众范围仍然偏小,这就要求我国政府还要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互联网络的普及力度,积极平衡互联网发展的地域差距,降低互联网使用的资费和技术门槛,,方便更多的公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监督。

在政策上,可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倾斜,在网络资费上也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只有从硬件与网络两方面加快互联网的普及,才能为更多有能力但没条件的公民提供参与网络舆论监督的机会。

(二)健全网络舆论监控系统
1、在网络主流网站“设置议题”,充分发挥网络“网络议题”的功能
既然互联网是一个全人类共同拥有的信息平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热门舆论话题必将如百川归海一样在网上交汇。

在众多的热门话题中,哪些是网民最关心的问题,哪些是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网络新闻媒体同传统新闻媒体一样具有为公众设置议题的功能,尤其是官方网站更应该利用其非凡的可信度来实现网络议程的有序。

2、完善网络舆论监控系统
如今,网络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政府应该给予特别关注,并为此特别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督服务部门,招收网络技术专员来指导和完成网络监控。

另外,要和官方及民间组织网站负责人员合作,扩大网络舆论监督系统的范围和主体。

通过政府网络监督部门和网站负责部门的双重把关来监控网络舆论,通过技术手段从海量的网络信息中及时准确地检测到目标舆论,并过滤和屏蔽非理性舆论。

这需要网络技术人员的努力创新,针对实际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改进舆论
监控系统,将恶意攻击他人、社会或国家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的不良言论过滤或屏蔽在网络之外。

(三)平衡网民发言权的权利义务机制
网民发言的情绪化发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人民在享有法律权利、成为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与其权利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③我国目前并没有因网络言论造成损害而追究责任的案例,正是因为这种言论无限制的自由才使得网民无需也无意控制自己的情绪。

因此,应该通过法律规定,追究不实消息发布者和人身攻击者的责任,对被针对者造成损害的要在原网络信息发布地址公开赔礼道歉,对被针对者的生活造成影响的,要给予处罚,另外要求给予被针对者一定的补偿。

通过法律规定的责任,促使网民在网络行为之前有所顾虑,从而能够更理智地行使自身的表达权,为网络情绪化降温。

(四)设立网民认证实名制制度
网民认证的实名制化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找到信息来源并确定相关责任人,有利于网络监控系统的顺利运行,为监控人员节省大量的事件和精力,有利于因网络行为引起的法律行为的迅速展开。

因此,实现网民认证的实名制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有效利用至关重要,其实现方式一是网站注册和登录系统与公民现实身份系统实行绑定,二是网站用户名单次注册,避免他人盗用他人身份注册。

结语:
网络舆论监督在中国的舆论监督体系中尚属新成员,是传统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补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同样充当了“把关人”的角色,而且因其广泛性、高效性和灵活多样性的优势,使其在舆论监督的舞台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上逐渐地成为主角。

虽然,其现在仍然有着这样那样的缺失,但是,新事物的产生发展总是需要时间的,网络舆论监督也必将在曲折中不断前进。

相信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网络舆论监督一定能很快地进入正轨,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充当先锋,使其效力正确充分地发挥,在斩除社会不公同时也不至于伤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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