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厅-补充规定-黑交发[200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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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黑财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8〕74号)省航务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0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届时重新申报。

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反馈。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二○○八年四月十日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航道养护和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交工发[1992]672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管理的内河航道范围内航行或作业的各类船舶、排筏、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下简称缴费人),应缴纳航道养护费。

第三条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负责指导航道养护费的征稽管理工作,黑龙江省航道局具体执行航道养护费的征稽工作。

第四条航道养护费依照下列标准征收:(一)从事营运性运输的船舶,按运费收入的4%征收。

对难以准确反映营业收入的船舶、浮运物体,按每千瓦或每载重吨或客位每月3.00元择大者计征。

(二)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船舶,按每千瓦或每载重吨或客位每月2.00元择大者计征。

(三)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按每载重吨位每月1.00元计征。

各省公路工程规费及概预算补充规定

各省公路工程规费及概预算补充规定

南片区华中山东江西福建安徽浙江江苏上海海南广西广东湖北河南湖南山西河北天津新疆宁夏青海甘肃陕西内蒙古西藏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鲁交建管〔2012〕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鲁交规划〔2008] 131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赣交基建字[2012]130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赣交计字[2008]235号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08〕9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2]5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皖交基[2008]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估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12]128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交质关于发布《江苏省公路工程绿化估算指标》的通知-苏交质〔2012〕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市政计〔2008〕第597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12〕772号海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补充规定-琼交规财[2009]11号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补充规定的通知-桂交基建发[2008]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 M20-2011)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规函〔2012〕1880号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交基[2007]603号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豫交计〔2008〕38号关于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交造价〔2012〕207号山西省执行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晋交公字[2008]345号关于发布《河北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 天津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的通知-市政公路管理定额[2008]351 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和《新疆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宁交通知[2008]134号关于执行《 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的通知 宁交办发[2012]45号关于发布《青海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青交公〔2008〕36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07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甘交发[2012]6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11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甘交发[2012]62号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8]117号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通知-陕交函[2012]41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藏交办发[2008]30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云交基建[2009]386号关于执行《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黔交价管[2008]39号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交函[2008]412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黑交发[2008]40号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吉交发[2008]19号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吉交发[2008]19号。

公路工程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说明规定【人工、单价汇总】

公路工程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说明规定【人工、单价汇总】

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说明规定【汇总学习】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1、人工单价采用43.89元/工日。

2、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湖北省(鄂交基[2007]603号)1、人工工日单价的标准为42.98元/工日;2、规费费率标准为38%,计费基数为人工费。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1、人工工资(含机械工)按45.45元/工日;2、费费率取定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8.7 %,住房公积金9%,工伤保险费0.5%。

河北省1、人工费的工日标准全省统一执行46.85元/工日;2、临时设施费,工程投资估算在1亿元以内按《部办法》执行,1亿元以上的取费费率乘0.7的系数;3、主副食运费补贴:为计算方便,平原微丘区综合里程统一按5公里计,山岭重丘区统一按10公里计;4、职工取暖补贴:按《部办法》规定的取费标准,乘0.6系数;5、规费费率取定为:40%;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6、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4%计算。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1、人工费单价标准:(1)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2)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2、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广东省(粤交基〔2008〕548号)2、机械(含工程船舶)台班定额中人工工日单价按照生产工人工日单价标准执行,潜水设备人工工日单价全省统一按122.50元/工日执行;3、规费取定为:32.01%;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25.56%,公积金:6.45%。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交通行业建设领域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黑交规〔2017〕3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交通行业建设领域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黑交规〔2017〕3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交通行业建设领域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交通行业建设领域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黑交规〔2017〕3号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工业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工信运行联发〔2016〕180号)中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同时确保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质量保证金额度大小划分差别化的银行保函和现金质保比例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采取银行保函和现金质保两种方式。

鉴于执行银行保函的复杂性,项目必须留有一定数额的可随时支付的现金质保。

为确保建设管理需要,划分银行保函和现金质保额度和比例如下:1.质保金金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下的,应全额现金质保。

2.质保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包括500万元)部分,银行保函最高为60%,现金质保最低为40%。

3.质保金在500万元以上部分,银行保函最高为80%,现金质保最低为20%。

以上现金质保按阶梯式超额累进计算。

同一家施工单位在同一个项目可合并计算。

二、具体要求(一)施工企业可以用银行保函替换已收取的部分质保金。

厅管交通行业建设领域项目,包括已交工和在建项目,在不改变招投标约定工程质保金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按以上划分比例用银行保函替换已收取的质保金。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黑交发[2008]116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08〕116号)各市(地)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运输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我们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实施办法》,制定了《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黑龙江省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黑龙江省交通厅和安全生产管理局共同制定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试行)》、《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试行)》、《公路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试行)》,现发布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品运输的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相关企业”)。

普通货物运输、货运服务、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综合检测站、出租、租赁起业、停车场站等道路运输企业参照执行。

二、道路运输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试行)》、《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试行)》、《公路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试行)》的要求,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黑交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交发〔2008〕120号)各市(地)交通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现将《关于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经营行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比较优势,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努力做好“三个服务”为宗旨,以规范、调整、发展为主题,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调整结构、规范市场,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保持运输能力适度超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畅通、更安全、更便捷、更优质的道路旅客运输环境。

二、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运输供给能力进一步增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到2015年,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公路路网建设的速度和水平相适应,逐步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从粗放发展向质量效益、环保节约方向转变,使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衔接作用进一步增强,与其它运输方式共同构筑布局协调、衔接顺畅、优势互补、快捷方便的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

(二)具体目标1、道路旅客运输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修订《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与之相配套的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制定《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信息采集及市场供求状况公布制度》、《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关于推进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黑交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黑交发(2009)62号)各市(地)交通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现将《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道条》)、《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道条》)、《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是指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不含出租客运和公交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境内申请从事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加班客运、包车客运及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和管理。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因素,对道路客运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供求状况是指要充分考虑道路客运市场供求情况,运力和运量基本保持平衡,适度超前发展。

普遍服务是指要充分考虑不同消费群体,在道路客运市场形成大、中、小型结合,高、中、普档配套的运力格局。

方便群众是指要充分考虑道路客运的比较优势,合理安排发车站点、班次,为旅客提供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黑交发[2013]254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13〕25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呼兰养路总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5日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列入省厅计划的技术工艺较复杂、投资额度较大、工程性质特殊的大修工程项目,采取“双业主”制,省公路局为业主,项目所在市(地)县(区)为地方业主,其他大中修工程项目,业主为所在地公路管理处或公路管理站(段),省公路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大修工程的开工申请由省公路局批准。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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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
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黑交发[2008]40号
各市(地)交通部、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 B06-03-2007)的要求,现将我省《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引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黑交发[1997]22号)废止。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2号,邮政编码:150090),以便修订时研用。

附件:《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 B06-03-2007)的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其他工程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总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人工费
人工费以概、预算定额人工工日数乘以每工日人工费计算,根据“编制办法”中的公路工程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公式计算。

其中生产工人基本工资按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计算。

黑龙江省各地市公路工程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表
地区人工费(元/工日)
非艰苦有地区哈尔滨市区59.34大庆市区53.78齐齐哈尔市区(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昂
昂溪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翰
尔族区除外)
44.64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区(爱辉区除外)44.91鸡西(鸡冠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麻
山区、城子河区除外)、鹤岗市区(兴山区、
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安区、东山区除
外)、双鸭山市区(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
区、宝山区除外),七台河市区(桃山区、新
兴区、茄子河区除外)
43.42绥化市区(北林区除外)41.04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
呼中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除外)
伊春市(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
翠峦区、新青区、美溪区、五营区、金山屯区、
带岭区、红星区、
乌马河区、汤旺河区、乌伊岭区、上甘岭区除
外)
39.85
县级市(以下除外)
其他各县(以下除外)38.66
艰苦地区


尚志市、五常市、海林市、宁安市、富锦市、
安达市、海伦市、铁力市
43.84
绥化市(北林区)45.03依兰县、方正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
河县、延寿县、肇州县、林甸县、龙江县、依
安县、富裕县、林口县、桦南县、桦川县、汤
原县、友谊县、望奎县、青冈县、庆安县、绥
棱县、勃利县
42.65


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甘南县、克山县、克东
县、拜泉县、东宁县、抚远县、嫩江县、鸡东
县、萝北县、绥滨县、集贤县、兰西县、明水
县、宝清县、饶河县、嘉荫县46.07绥芬河市、黑河市(爱辉区)52.32齐齐哈尔市区(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昂
昂溪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翰
52.05
尔族区)
鸡西市(鸡冠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
麻山区、城子河区)
鹤岗市(兴山区、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
兴安区、东山区)
双鸭山(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
七台河(桃山区、新兴区、茄子河区)
50.83
讷河市、穆棱市、同江市、北安市、五大连池
市、虎林市、密山市、伊春市(伊春区、南岔
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区、新青区、美溪
区、五营区、金山屯区、带领区、红星区、乌
47.26
马河区、汤旺河区、乌伊岭区、上甘岭区)
黑河(逊克县、孙吴县)大兴安岭地区(呼玛
县、塔河县、漠河县)
51.77
54.15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
呼中区)
一条路线通过不同行政区域时,应分别计取人工费单价或按路线长度加权计算人工费单价。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材料费
材料供应价格
钢材、木材、水泥、沥青、汽油、柴油、渣油等主要材料价格,由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通过调查编制全省各地区的材料供应价信息,供编制概预算使用。

地方性材料:地方性材料包括外购的砂、石材料等,概预算编制单位按实地调查平均价格计算。

运杂费
铁路运输
铁路货物运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铁路部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07]2895号文“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中“铁路货物运价率表”的规定执行。

铁路货物装卸费(铁路站内)按铁道部铁运[2005]5号文“铁道部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费按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关于发布‘汽车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发布的黑价联字[1998]第280号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装卸搬运费
汽车装卸搬运费(火车专用线)按照省物价局黑价联字[1996]79号和省交通厅黑交[1996]326号文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装卸搬运价格的通知”规定执行。

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系指列入概算、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按相应的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小型机具使用费。

机械台班单价包括不变费用和可变费用。

可变费用中机上人员工资标准按相应的人工费单价执行,动力燃料费按当地预算价格执行。

公路养路费按照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黑财[1996]133号文“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每月每吨位200元执行。

车船使用税按照《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7]62号)规定车船税的计税标准与方法执行。

其他工程费
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我省泰来县执行风沙一区中固定沙漠类型取费标准。

临时设施费、施工辅助费、工地转移费:新建、改建工程按“编制办法”执行;大中修工程按“编制办法”取值后分别乘以0.8系数。

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项组成。

规费
各项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养老保险费 20%
失业保险费 2%
医疗保险费 6%
住房公积金 5%
工伤保险费 1.5%
企业管理费
新建、改建工程按“编制办法”执行,大中修工程按“编制办法”取值后分别乘以0.8系数。

工期在一年内且不在取暖期内施工的项目不计职工取暖补贴。

第二部分工器具及生产用家具购置费,按“编制办法”执行
第三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一个建设项目分段编制概、预算时,应根据项目业主管辖的段落统一计取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概算、预算编制工作应由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公路设计、施工、管理、养护等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配备和充实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切实做好我省公路工程各阶段造价管理工作。

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交通厅,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二〇〇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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