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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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瓦斯超限信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特制定本制度:

一、“瓦斯超限”范围界定

1、专用排瓦斯巷道(尾巷)CH4≥2.0%。

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采区回风巷CH4≥0.8%。

4、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CH4≥0.6%。

5、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工作面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密闭墙外及其他扩散通风巷道和硐室风流中的CH4≥0.4%。

二、瓦斯超限具体分类

1、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

2、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测试、设备检修等认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煤矿必须记录在案。

3、对于非瓦斯浓度引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过规定值而发生的误报警,认定为瓦斯异常信息(假瓦斯超限),原则上可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行。三、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

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保证能及时得到处理。

2、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0.8%;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4%;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6%;一氧化碳CO≥2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10mim时,汇报至通风助理、安全副总、通风副总、矿总工程师,并汇报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

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1.2%;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56%;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72%;一氧化碳CO≥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30mim时,汇报至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

4、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1.6%4;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72%;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8%;一氧化碳CO≥75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30mim时,汇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煤业公司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机电副经理、安全副经理、通风副总;

5、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2.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8%;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1.2%;一氧化碳CO≥10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60mim时,汇报至公司董事长,煤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汇报集团公司管理局总工程师。并由总经理带队现场处理。

6、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2.4%;被串

工作面局扇前CH4≥1.2%;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1.2%;一氧化碳CO≥1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60mim时,汇报至公司董事长、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并由董事长、总经理带队现场处理。

8、出现上述情况,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无及时汇报或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追究部门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

四、瓦斯超限事故分级分析制度

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在班后进行事故分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收到教育不放过,并填写瓦斯超限事故分析报告,标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最高浓度、超限时长、处理措施、整改措施、处罚措施及汇报人员。

2、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2%时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上报长治公司。

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5%以上,持续分钟在3分钟以上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煤矿瓦斯长时间超限、浓度值较高的,由总经理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煤业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公司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上报市、煤炭工业局。

4、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5%以上,持

续分钟在6分钟以上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煤矿瓦斯长时间超限、浓度值较高的,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公司、煤业公司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上报市煤炭工业局。

5、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5%以上,每月超限在10次以上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煤矿瓦斯长时间超限、浓度值较高的,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公司、煤业公司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将通报全市。

6、煤矿井上、井下采掘工作面以外的其它生产作业场所超过“瓦斯超限”范围界定浓度,对超限频繁、持续时间长和超值浓度较大的按照上述查处程序查处。

对擅自移动、故意弃用、人为封堵、损毁瓦斯传感器或者改变瓦斯监控系统设施造成瓦斯数据失真或上传中断的,一经查实,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瓦斯信息传输制度

根据省局关于瓦斯监测监控有“四条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监控员只要发现系统有瓦斯超限报警,包括瓦斯超限,零点偏移等情况,及时向监控室负责人报告。

2、监控室负责人接到瓦斯超限信息后,一方面积极组织维护人员处理,一方面按照超限汇报向矿总工程师、总经理进行汇报。

3、监控室负责人要对瓦斯超限处理全程参与并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备案。

4、超限原因查清后,认真填写记录,及时通知市局监控中心。保证系统数据正确上传。

5、监控人员在维护和处理超限情况时,不得弄虚作假,以免留下安全隐患。

6、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保证井下各测点、各个传感器正常工作,能正确传输真实、可靠的实时数据。

7、井下实时数据上传标定后,经山西省煤矿瓦斯网络系统逐级上传到市、省局监控中心。

8、对实时数据上传过程中的报警,系统故障,上传中断等情况,监控室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处理。

9、监控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如发现数据无故不能及时上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0、对各种不正常情况一定及时认真记录,以备查考。

六、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

1、在传感器的运行过程中,监控值班人员发现传感器报警,要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调度主任。

2、调度主任,值班领导接到通知后,要通知报警地段的瓦斯员进行检查,若瓦斯未超限,通风科长要下井进行落实报警原因。

3、因传感器的校验不及时,误差偏大而引起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追究责任,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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