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渔船管理
公司老旧船管理须知

I 1001-04 老旧船舶管理须知1 目的根据国际公约,交通部令以及船级社规范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老旧船舶的管理,适应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此须知。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SMS相关部室及公司所管老旧船舶。
3 定义3.1 船龄:指船舶自安放龙骨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3.2 老旧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和强制报废船舶的船龄要求:(注:表中“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特指中国籍船舶)4 责任4.1 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大副是老旧船船体结构强度检查监控的直接责任人。
轮机长是船舶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4.2 机务部对所属老旧船舶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负责建立老旧船舶专项技术档案。
4.3 公司海务部对各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机务部确定老旧船舶的管理要求。
4.4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海、机务做好老旧船舶的管理工作,并给以足够的技术支持;分析老旧船的技术状况、船体强度,会同公司机务部和海务部确定老旧船的管理要求,并通报船东。
5 实施细则5.1 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5.1.1 老旧船舶禁止超载。
在配载和积载时,要充分考虑到船舶纵向强度和局部强度,正确进行配积载,使船舶在整个航次中均满足强度要求。
在装卸货中要经常观测六面水尺,随时调整装货顺序,避免出现过大的弯矩和剪力及严重的舯垂和舯拱。
装载重大件时应注意各层甲板的安全负荷,并采取有效的衬垫。
老旧船舶应尽量避免在隔舱装载的状态下航行,对于货舱空舱限制,还应参照I0701-49 《船舶货运管理规定》第4.1.6款要求,保证船舶符合证书的规定。
5.1.2 老旧船舶在开航前,大副要把船舶的六面水尺及船体舯垂和舯拱情况记录到《船舶装货/压载状况拱/垂情况跟踪表》中并进行比较。
5.1.3 货物卸空后,大副应负责检查船壳、主甲板、大舱等区域的船体结构,检查结果记录到《船壳、甲板货舱结构航次检查表》中,对需要公司支持的缺陷,应填写《船舶安全自查报告》,及时向机务主管报告。
江城区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江城区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海渔〔2016〕217号)文件精神,为彻底改变我区捕捞渔船的落后局面,圆满完成我市下达的渔船更新改造任务,切实做好2015-2019年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预期目标以促进我区捕捞业转型升级为目标,将现有老旧木质、水泥质渔船更新改造升级为“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钢质、玻璃钢渔船,调整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结构、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渔船及装备水平、缓解近岸渔业资源枯竭压力。
2015-2019年,全区须完成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102艘。
其中:2015、2016年合并实施,更新改造38艘;2017年更新改造23艘;2018年更新改造25艘;2019年更新改造16艘。
在确保完成市下达的渔船更新改造任务后,可结合实际增加渔船更新改造数量,数量不限,并统筹考虑内陆捕捞渔船,努力实现本地区“大中型渔船钢质化,小型渔船玻璃钢化”的目标。
二、支持方向和重点(一)重点支持南沙骨干渔船更新改造;(二)重点支持大中型老旧渔船更新改造,鼓励建造大中型钢质、玻璃钢渔船;(三)重点支持建造有利于资源养护的、节能减排的标准化渔船。
三、实施范围及规定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和省内陆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符合国家和省捕捞渔船“双控”政策,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开工建造日期以《开工令》记载时间为准)可申请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
有关规定:补助建造渔船的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木质、水泥质等材质渔船不纳入补助范围。
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建造完工后发生买卖,所有人变更的渔船不纳入补助范围。
更新改造渔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新建渔船的主机总功率不得超出所淘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不支持更新建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脚)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鲁政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和创新渔船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渔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的重要意义渔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
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安全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强化安全目标量化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推进渔船信息化建设、努力构建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省渔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
但是,受我省渔船数量多、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灾害性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另外,由于近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特别是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我省传统作业渔场受到限制,海洋捕捞能力严重过剩与渔业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缓解,违规捕捞、越界捕捞问题十分严重,渔船管理形势严峻。
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保障渔区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及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平安渔业、平安山东和生态省建设,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科学发展、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外交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渔船安全管理列入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2024年渔船清理核查要工作方案

2024年渔船清理核查要工作方案____年渔船清理核查工作方案一、引言经过多年的渔业开发和利用,我国的渔船数量不断增加,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渔船数量不合理、渔船经营方式不规范等。
为了有效管理和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进行渔船清理核查工作。
本方案旨在提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确保渔船清理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目标和任务本方案的工作目标是全面清理核查渔船,促进渔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具体任务包括:1. 渔船登记核查:对全国范围内的渔船进行登记核查,确保渔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渔船数量调整: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需求,对渔船数量进行调整,确保渔船规模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相适应。
3. 渔船经营方式规范化:推行渔船承包、合作经营等规范化经营方式,提高渔船经营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4. 渔船设施改造:对老旧渔船进行设施改造,提升渔船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5. 渔船运营管理:建立渔船运营管理制度,加强渔船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提高渔船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
6. 渔船淘汰更新:对达到淘汰标准的渔船进行更新换代,提高渔船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
7. 渔船违规处罚:对违规操作、超载、非法捕捞等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工作步骤1.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
2. 渔船登记核查:组织渔政部门、海事管理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渔船登记核查工作,确保渔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核查内容包括渔船所有人、渔船型号、船龄、运营区域等信息。
3. 渔船数量调整: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需求,制定渔船数量调整方案,并向渔民公开说明调整原则和政策,引导渔船合理增减。
4. 渔船经营方式规范化:加强对渔船承包、合作经营等规范化经营方式的宣传和推广,引导渔民参与规范化经营。
5. 渔船设施改造:落实设施改造政策,提供改造补贴和技术支持,鼓励渔民对老旧渔船进行设施改造,提升渔船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涉海涉渔领域“三强三促”系统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等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国新型城镇化改革策源地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主要路径(一)夯实基层强治理。
推进渔船“网格化”和定人联船制度落实,实施“市联社区和渔船基层组织”“社区、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探索创新具有特色的基层综合管理模式,整合优化渔船合作社,建设权责明晰、规模合理、制度规范、办事高效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一步夯实渔业基层管理基础。
(二)聚焦隐患强本质。
全面构建海上安全隐患全链条、全要素、全覆盖、全闭环排查整治,有效衔接渔船“伏休期专业排查”与“开捕后常态检查”,压实“部门、属地、合作社、船东”“四方责任”,常态化落实海上风险隐患“3030”闭环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做到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严查、严治、严管风险隐患,堵塞海上安全监管漏洞。
(三)严格执法促效能。
加密执法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刚性,发挥海上综合执法指挥部作用,严格落实五类船舶必查、五种隐患必改、五种情形必扣、五类案件必送的“四必”原则,深化联合执法、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行刑衔接,主抓“重点船舶、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常态化开展海上联合巡航和清港行动,进一步提高海上执法监管效能。
老旧船管理规定

老旧船管理规定本决定自 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 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排查(3篇)
第1篇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渔船作为渔业生产的主要工具,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渔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渔船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渔业安全生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渔船安全隐患现状1. 渔船老旧化严重:许多渔船存在船体老化、设备陈旧等问题,安全性能难以保障。
据统计,我国渔船中超过50%的船龄在10年以上,且部分渔船甚至达到20年以上。
2. 船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渔船船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存在违规操作、疲劳驾驶等现象。
3.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一些渔民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忽视渔船安全检查和维护,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4. 渔业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渔业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渔船安全管理的监督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排查的措施1. 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制度:(1)明确渔船安全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确保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2)制定渔船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渔船航行、作业、停泊等环节的操作流程,提高渔船安全性能。
(3)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加大渔船安全检查力度:(1)定期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渔船符合安全要求。
(2)加强对渔船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3)加强对渔船船员的检查,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3. 完善渔业法律法规:(1)修订完善渔业法律法规,明确渔船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提高违法成本。
(2)加大对渔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
(3)加强对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
4. 推广先进技术:(1)推广使用先进的渔船安全设备,如AIS、ECDIS等,提高渔船安全性能。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
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
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1.海洋渔船“双控”目标到2020年,全国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功率150万千瓦(基于2015年控制数),沿海各省(区、市,以下简称沿海各省)年度压减数不得低于该省总压减任务的10%,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8303艘、功率1350829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11697艘、功率149171千瓦(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1,2020年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2);港澳流动渔船(指持有香港、澳门特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渔船)船数和功率数保持不变,控制在2303艘、功率939661千瓦以内。
2024年渔业船舶更新工作方案
2024年渔业船舶更新工作方案____年渔业船舶更新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人类对水产品需求的不断增长和投资力度的加大,渔业船舶在我国渔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渔业船舶更新周期长、更新速度缓慢,许多老旧船舶技术落后、效能低下,对渔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存在一定的压力。
因此,对渔业船舶进行定期更新和升级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更新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渔业船舶更新,提高船舶技术水平,增强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2. 原则:更新工作应立足于船舶技术更新、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合理规划、有序推进。
三、更新措施1. 技术更新(1)引进国际先进的渔业船舶技术,推动技术创新和升级。
(2)加强渔船设计和制造技术研发,提高渔船性能和作业效率。
(3)加大渔船动力系统改造力度,推广节能环保的船舶动力装置。
(4)优化船舶通信导航系统,提高船舶作业效果和安全性。
2. 绿色环保(1)加强渔船污染物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和废弃物的排放。
(2)推进渔船舱体设计和装备更新,减少渔船舱体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3)推广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船舶对环境的损害。
3. 节能减排(1)加大渔船动力装置的升级力度,提高船舶的燃油利用效率,降低燃油消耗。
(2)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和风能等,减少渔船的能源消耗。
(3)加强对渔船航行行为的管理,优化船舶航线和速度,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
4. 科技创新(1)加强与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合作,共同研发和推广适应渔船更新需求的科技成果。
(2)推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在渔业船舶管理中的应用,提高船舶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
(3)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渔船更新领域的技术人员素质。
四、实施方案1. 建立渔业船舶更新目录,确保每年更新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船舶。
2. 建立健全渔船更新资金支持机制,为船东提供资金补贴和贷款支持。
3. 设计合理的更新计划,根据船舶的使用寿命和技术状况确定更新具体时间和方式。
江苏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渔业类
附件江苏省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渔业类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中用于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渔民减船转产过程中的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标准化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支持渔业发展的其他重点方面。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提出补助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补助标准第五条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的重点是老旧和木质渔船、不符合国家渔船检验标准且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大的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
第六条渔船报废拆解(含处理,下同)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并实行定点拆解的渔船;(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三)渔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资金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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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5-14 浏览量:6207 信息来源:农业部渔业局
综合处
【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文文号】农渔发[2007]11号
【签发时间】2007年4月30日
【印发时间】2007年5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
益,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就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
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
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
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
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
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二、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
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
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
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
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
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设计、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
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
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船舶维修方案应符合渔业船舶检验的有关要求。
(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
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受理船舶所
有人的检验申请,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证书管理。各
签发机关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渔业船舶合法从事渔业生产。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
的渔业船舶,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可
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重新换发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
有效期限。
六、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查力度,对达到限制使用船
龄且未按时检验或经换证检验认定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老旧
渔业船舶,禁止其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七、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渔港工程船、趸船、港区作
业的拖轮和驳船,以及内陆船长12米以下的老旧渔业船舶另行制定监管措施。
八、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船舶报废
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和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有
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3】20号)不再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表1.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
老旧渔业船舶
一般船龄
老旧渔业船舶
限制使用船龄
钢
质
捕
捞
船
船长<12米
16年以上
21年以上
12米≤船长< 24米
20年以上
25年以上
船长≥24米
24年以上
29年以上
专门制造从事远洋作业和从事深水灯光围网作业的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改造且从事远洋作业的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木
质
捕
捞
船
船长<12米
13年以上
18年以上
12米≤船长< 24米
18年以上
23年以上
船长≥24米
20年以上
25年以上
使用梢木、坤甸木、稠木等特种木材制造的
25年以上
30年以上
钢丝网水泥捕捞船
24年以上
29年以上
玻璃钢捕捞船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表2.内河捕捞船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
老旧渔业船舶
一般船龄
老旧渔业船舶
限制使用船龄
钢质捕捞船
21年以上
26年以上
木质捕捞船
25年以上
30年以上
钢丝网水泥捕捞船
24年以上
29年以上
玻璃钢捕捞船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表3.渔业生产辅助船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
老旧渔业船舶
一般船龄
老旧渔业船舶
限制使用船龄
养殖船
20年以上
25年以上
水产品冷藏加工船
29年以上
34年以上
拖轮、驳船
29年以上
34年以上
水产运销船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油船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渔业指导船、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供应船、交通船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渔业公务船
30年以上
3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