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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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家庭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行研究。

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及清偿规则,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一)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涉及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购房购车等经济活动。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同时,还需考虑债务的合同签订情况、债务形成的时间节点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一)基本原则1. 共同清偿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

2. 优先清偿原则:在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并存时,有担保的债务应优先清偿。

3. 协商一致原则:在夫妻双方对债务清偿方式存在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具体规则1. 财产分割后的债务清偿: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

如财产分割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2.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根据各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3. 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无法清偿的,另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应由主张为非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这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二)债权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债权人可能无法参与到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3篇)

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家庭经营等原因所形成的债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债务问题日益凸显,涉及到家庭稳定、财产权益等多方面问题。

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债务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债务认定、清偿方式等方面对夫妻债务进行探讨。

二、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债务。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夫妻债务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夫妻债务的种类(1)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家庭经营、子女抚养等目的所形成的债务。

(2)个人债务: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个人需求所形成的债务。

3. 夫妻债务的认定(1)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债务。

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① 合同债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视为共同债务。

② 事实债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家庭经营等目的所形成的债务,如生活费、子女抚养费等。

③ 举证责任: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的形成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家庭经营等目的相关。

(2)个人债务的认定对于个人债务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① 债务形成原因:个人债务应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家庭经营等目的无关,如个人借款、赌博欠债等。

② 债务承担: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得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4. 夫妻债务的清偿(1)共同债务的清偿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① 优先偿还:夫妻双方应当优先偿还共同债务。

② 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债务。

③ 按份偿还: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按份偿还共同债务。

(2)个人债务的清偿对于个人债务的清偿,债务人应当自行承担,债权人不得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三、夫妻债务纠纷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夫妻双方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

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3篇)

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的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进行解析,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2017年,甲、乙共同向丙借款50万元,用于偿还购房贷款。

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

借款到期后,甲、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丙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本案中,甲、乙共同向丙借款,用于偿还购房贷款,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丙作为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甲、乙共同借款的事实。

丙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甲、乙共同借款的事实。

3.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甲、乙作为夫妻,有共同偿还借款的义务。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甲、乙应按判决书确定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

4.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本案中,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和借款。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过程中,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夫妻双方应按比例分担债务。

四、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本案中,甲、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乙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丙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什么是个人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什么是个人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审理该类案件需严格依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

张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

后高某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张某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二:涉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

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

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他人在A 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涉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邵某与钟某原系夫妻。

邵某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支付父亲重病医疗费用,吕某诉至法院要求邵某、钟某共同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吕某认为,借款发生在邵某、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邵某称其父亲身患重病需要大额医疗费,故应由邵某、钟某举证证明借款为个人债务,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钟某则认为,邵某父亲未患重病,其医疗费用在家庭收入可负担的合理范围内,该借款应认定为邵某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有哪些夫妻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指的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按照规定是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的,这点希望大家要注意。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具体的规定了以下两种夫妻两人共负债务认定的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这种情况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夫妻债务如何处理1、若该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偿还。

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令其偿还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举债以及确系个人使用。

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需证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举证。

2、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可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对债务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或者对共同债务未作明确约定,那么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俩共同负担。

审理中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偿还,双方有约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婚姻法中被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具体定义和明确认定范围,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分析。

一、婚前债务夫妻在婚前的债务属于各自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前曾有过债务纠纷,仅属于当事人个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方进行担保或支付债务。

二、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共同担保、以夫妻名义签订的合同等,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夫妻共同债务在发生纠纷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1.共同借款夫妻共同借款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个人、企事业单位借款,用于家庭及生活消费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两人应共同承担借款义务,无论借款合同上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都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

2.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旦担保,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该债务,无论借款人是否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3.共同签订的合同三、凭证不清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提供生活费用、还款帮助、欠款还款、联名送礼等,尽管没有签订任何明确的借贷合同,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的债务。

此时,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法院将采取综合证据证明的方式,进行债务确认。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陷入债务纠纷的情况。

双方无法在诉讼中协商解决,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但其中一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这些现金性高的标的,债权人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权限交易的方式进行扣款的业务。

应当就此认为,夫妻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而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也不知情,同时所借钱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而人民法院却常常简单地根据被告举证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做出了不少错判和误判。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1、定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而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抚养、赡养、民事赔偿等法定或者判定的民事义务而所举债务。

2、种类:根据举债时间分为一方婚前所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中;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活中。

根据用途来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另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所借。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1、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间借贷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举证责任示例文章篇一:《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的世界里,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在外借了钱,而债权人在讨债的时候却发现,这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这就像是在一片迷雾之中,大家都在摸索着真相。

咱们先来说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吧。

这就好比一个家庭是一艘船,夫妻两人都是船员。

在正常的航程中,如果为了这艘船的正常运转,比如购买生活用品、修缮房屋等,其中一方借了钱,那这个债务就像是船的燃料费或者修理费,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

可要是其中一个船员自己私自去进行了一场冒险,借了钱去赌博或者做一些与家庭毫无关系的事情,那这个债务就不应该让整艘船的人来承担,也就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法律的角度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明确的界限。

如果借款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说,夫妻一起开了个小店,为了进货其中一方去借了钱,这个钱就是为了他们共同的生产经营,肯定是共同债务。

再比如,夫妻商量好了要装修房子,然后一方去借了钱,这就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也是共同债务。

可是,在实际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这个认定可不是那么简单的。

就像在一个迷宫里找出口一样,充满了各种迷惑性的通道。

这时候,举证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债权人在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就像是一个寻宝者在证明宝藏是大家都有份的。

债权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比如说,债权人得证明借款的时候,夫妻双方都在场并且同意了这笔借款,或者能够证明借款的用途是家庭生活的必要开支,像购买家庭日常所需的食物、支付水电费等。

如果债权人拿不出这些证据,就像是寻宝者找不到宝藏的地图,那他就很难让法院认定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对于夫妻中的另一方来说,如果他认为这个债务不是共同债务,他也不能光靠嘴说。

他得像一个勇敢的战士一样,拿出证据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近日,XXX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对于解决前述类似的问题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理论上来说,并不是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在个案中去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先看夫妻双方是否做出了共同的意思表示,比如双方是否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虽然仅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了,那么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这个负债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若仅以一方名义负债,另一方没有共同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那么就看这个所负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法律就默认是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多少钱算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目前没有固定的标准,应该根据各地生活水准,当事人的收入水平等综合确定。

最后,对于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就要举证证明这个债务是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能证明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证明的就是单方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生活所需不仅仅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比如改善家人居住条件购置住房,为子女治病,类似这种大额的支出,虽然不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也是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一部分。

另外,夫妻共同经营就比较好理解了,比如夫妻二人一起经营个体工商户,或者开办公司,如果债务是用于这些方面,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这个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化实际上是在一定条件下重新分配了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夫妻一方被动负债的风险。

以前,虽然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在认定时,法律首先默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解与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一直以来因为不同时期不同的法律认定标准导致了一系列的争议与当事人的诸多困扰,这个问题认定原则历经“夫妻共担共同债务”(2001年第一次修订《婚姻法》)、“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虚假、非法债务不收保护”(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共同债务共债共签”(2018《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几次变迁。

直至今年5月28日通过的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将诸多立法、司法解释关于这一问题的一系列规定予以提炼、整合,形成《民法典》第1064条的明确规定。

最终种种争议尘埃落定,当事人有了明确维权依据。

法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我们依据本条规定抽丝剥茧详细解读《民法典》对“夫妻债务”认定的标准1、《民法典》坚持了2018《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确定的“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夫妻合意之债,“夫妻共同签字”是合意之债的一种形式,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负债时由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另一方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认可该债务的,这属于事后形成合意,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点规定的是夫妻合意之债。

2、共同生活所负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或事后认可,则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可知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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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
律师实务中,对于离婚案件债务的举证责任,因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承担的举证责任也不同,应做的“内外有别”。

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法律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起诉,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是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应由其个人偿还。

律师实务中的夫妻债务纠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当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夫妻一方如果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往来。

二、夫妻双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双方内部产生求偿关系
对外借款一方(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果不能举证,其应承担返还责任。

三、债权人仅起诉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情况同上述
第一种情况
在法院作出裁决后,债务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

这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债务,对离婚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

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离婚案件是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所以,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侵权产生之债,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分:
一、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形成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二、如果是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一般应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侵权之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债务的问题,法院采取的应对之策包括:严格审查证据,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一旦被认定为伪造,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注意上述情况,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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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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