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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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151号--关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三批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151号--关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三批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151号--关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三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19•【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151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1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批准发放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22个单位《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同意变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7个单位《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项目内容;批准发放北京中保兴农种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等25个单位《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同意变更河北冀棉经作科技有限公司等13个单位《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关项目内容。

特此公告附件: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三批)2.《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单位名单(第十六批)二○○九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注:1.经营范围:除明确为转基因品种种子外,不包括转基因种子;2.有效区域:转基因棉花种子的安全证书载明有效区域小于该有效区域的,转基因棉花种子许可证有效区域以安全证书有效区域为准;3.有效期:转基因棉花种子的安全证书有效期限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转基因棉花种子许可证有效期以安全证书有效期为准,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以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为准。

附件2:*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有效期限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以安全证书有效期为准,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以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为准。

自-2016年最新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自-2016年最新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2016年最新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近日,农业部公布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下面,托普云农为您带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全文内容,欢迎浏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2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本辖区种植面积小的主要农作物,可以合并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农林牧渔行业周观点:转基因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出台,关注生物育种政策催化

农林牧渔行业周观点:转基因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出台,关注生物育种政策催化

DONGXING SE CURITIE S行业研究报告摘要:11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种业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两个征求意见稿。

在第一个征求意见稿对《审定办法》的修改中,增加了转基因品种的审定程序,在品种审定的申请受理、品种试验、审定公告、撤销审定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二个征求意见稿主要对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行完善,并对取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五年后延期做出了相应安排。

综合来看,本次相关规章修订主要围绕推进转基因品种商用化展开,在已有转基因棉花的基础上,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请、转基因品种申请、命名、转基因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等方面都进行了完善,填补了我国转基因商用化的法律空白。

目前转基因商用化落地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全面进入实施阶段。

我们认为,今年以来随着一系列种业相关政策陆续出台,我国种业发展进入新阶段,龙头种企发展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随着本次规章修订,转基因商用化落地已经逐步成为现实,生物育种大门已经逐步打开。

建议持续关注农产品涨价预期提升和政策催化共同作用下的种业相关标的,推荐关注在转基因种业方面具备技术储备和先发优势的大北农、隆平高科。

市场回顾:本周农林牧渔各子行业中,周涨跌幅依次为:种植业8.81%、渔业2.68%、动物保健2.56%、农业综合2.15%、畜禽养殖1.47%、林业0.25%、饲料-0.17%、农产品加工-1.72%。

本周农林牧渔行业公司中,表现前五的公司为:登海种业17.79%、隆平高科17.05%、国投中鲁14.04%、荃银高科13.16%、*ST 昌鱼12.31%;表现后五的公司为:雪榕生物-4.65%、金龙鱼-4.92%、天马科技-5.38%、晓鸣股份-5.59%、佳沃股份-10.27%。

重点追踪:1、牧原股份公告10月生猪销售数据事件:11月6日,公司发布公告,2021年10月份,公司销售生猪525.8万头(其中仔猪销售5.7万头),销售收入71.01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三)仓贮及营业设施:库房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晒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种子加工设施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即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经营杂交水稻种子须配备窝眼筒清选机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10吨/小时,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三)仓贮及营业设施:库房不小于300平方米,晒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种子加工设施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即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经营棉花种子加工设备须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完成脱绒烘干作业。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3吨/小时,经营杂交棉花种子、杂交油菜种子的,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1吨/小时,。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对外公告,并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我国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

我国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
我国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马志强
2012年11月8日 长春
报告内容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我国种子管理主要法律法规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农作物种子行政审批许可 种子管理
第一部分
我国种子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种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各省(区、市)《条例》、《办法》
第二部分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种子工作和种业发展
196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 强调“种子第一,不可侵犯”,要求整顿充实各级种子 机构(为了解决种子工作的混乱状况) 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当前种子工作的报告》,重申 贯彻种子工作“四自一辅”(自繁、自选、自留、自用 Add Your Text 种子,国家辅助进行必要调剂)方针,要求恢复建立种 子工作机构 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提出 种子工作“四化一供”(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 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以县为单位统一供种) Add Your Text 方针 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进一步强调“农业靠科学种 田,要抓种子、优良品种”,农业问题“最终要由生 物工程来解决”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种子管理 条例》。
三、部门规章(20多个)
◆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 第50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 业部令第28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1日农 业部令第12号公布 ◆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 (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 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 ◆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 1643号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 布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用的试验基地。

”(二)对附录Ⅰ作如下修改1.将“二、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中的“品种、品系”修改为“转化体”。

2.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2修改为:“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化体,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3中的“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修改为“应在试验植物的适宜生态区进行”。

4.删除“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5.10。

5.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1修改为:“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的安全证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正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26•【文号】农办农[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农[200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1997年9月8日,我部和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程序和条件。

对于《规定》发布前已设立的种子企业,无论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1998年5月我部都补发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2000年《种子法》实施后,2001年6月我部给外资种子企业换发了新版许可证,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未变,仍为2003 年6月30日。

为了做好这批经营许可证即将期满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重新核发工作,我部根据《种子法》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办理这批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现通知如下:一、企业类型要求对这批企业的企业类型(企业组织形式)在其有效经营期限内暂不做强制要求,即继续允许1997年9月8日前设立的外商独资种子企业和外方控股的粮棉油种子企业保持现行组织形式不变。

但若这批企业要求变更开发范围,尤其是增加粮棉油种子开发范围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对于1997年9月8日以后设立的企业,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经营条件要求这批外资企业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条件:㈠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资质条件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资质条件:一、许可管辖注册地在江苏的下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审核,农业部核发:(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三)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核发。

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条件(一)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2、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

检验、加工、贮藏等技术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检验设施设备: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种子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4、加工设施设备:杂交玉米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不低于5吨/小时。

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加工设备及加工厂房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5、仓储设施设备: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及干燥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6、营业场所:固定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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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
简介
转基因棉花种子作为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柱,其规范生产经营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提高农村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

为此,农业部颁布了《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以确保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规定内容
申请程序
从2016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转基因棉花种子的企业,均需按照新颁布的规定进行申请。

申请程序分为5个主要步骤:
1.提交申请:向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申请,同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材料。

2.申报材料审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错误
或不完善之处,需告知企业进行补正。

3.审批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根据《转基因生物安
全法》对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企业具备从事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4.许可颁发: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颁发《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

5.证照备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将所有获得许可证的企业信息进行备
案并上报农业部门全国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许可条件
企业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工厂、工作室及其他必要生产场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可进
行生产计划、原材料控制、产品监测和质量管理等基本要求。

2.生产车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生产作业人员均须持有相应的资质
证书。

3.生产车间应具备传染病防治措施,设施设备要求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4.种子生产需要的土地和水源应安全、卫生、稳定,不得受到污染和其
他不利因素的影响。

5.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活动需符合《转基因生物安全法》中关于转基因
植物、转基因微生物的相关规定,确保种子生产活动不对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许可证有效期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企业在有效期限内,需向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满期延续手续,以保障企业能够持续从事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许可证使用
企业在取得《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可进行生产、销售等相关
经营活动。

同时,企业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与环境安全。

结论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是中国农业发展历程中的一项重要
举措,旨在加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企业合规经营,解决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活动中面临的挑战,促进农业生产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涉及到转基因技术,也需要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让转基因产品更好地服务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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