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826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2•【文号】新出报刊[1999]1189号•【施行日期】199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1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近期以来,有少数期刊出版单位违反管理规定,通过增加刊期的方式出版多种期刊版本,实际上是以一个刊号变相出版另外的期刊,这种“乱增刊期,一号多刊”的情况,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给期刊出版市场带来了混乱,必须予以纠正和规范。
另外,还有的单位偏离办刊宗旨和专业范围改变期刊名称,也给期刊的出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混乱。
为了尽快解决这些违规出版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统一由新闻出版署审批。
从1999年1月开始,凡是已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单位期刊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刊期的期刊,其中属于双月刊、月刊变更为半月刊、旬刊、周刊范围的,一律无效,从2000年1月起改回原刊期出版;确有需要的,必须重新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报经新闻出版署审批。
对那些“一号多刊”或相变“一号多刊”问题严重,在全国造成较大影响的期刊,从发文之日起恢复原刊期。
今后周刊原则上仅限于新闻单位所办。
二、中央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由期刊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由期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三、中央和地方的科技期刊变更刊期,仍按原规定程序,由科技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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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2000年2月25日新出报刊[200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报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近年来,报刊摘转稿件中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报刊不讲政治和社会效益,追求卖点,摘编一些格调低俗、色情暴力内容,或宣扬封建愚昧,甚至政治上出现严重问题;有的报刊随意摘编稿件,不核对事实,以讹传讹,实际上对虚假报道起了扩散传播作用。
这些都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
为了加强对报刊摘转稿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秩序,现做如下通知:一、报刊摘转稿件必须牢牢把握政治舆论导向,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党的宣传纪律,对所摘转的内容要把好政治关。
不得摘转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稿件。
刊载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必要时要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报刊摘转稿件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不得摘转格调低俗、色情淫秽、凶杀暴力、封建愚昧等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严格遵守办报办刊宗旨,文摘类报刊不得擅自增期扩版或变相出版“一号多报(刊)”,不得搞社外编辑部或个人承包,不得转让出版权。
四、报刊摘转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等稿件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其摘转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
摘转正式出版物的稿件也应核实真伪。
稿件失实一经发现,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五、不得摘转内部资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稿件。
各报刊社凡摘转稿件,发稿前一律要与原发稿单位取得联系,认真核实,以杜绝非法出版物的传播。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新出产业[2009]298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出产业〔2009〕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总署机关各司(厅、办),署直各单位: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加快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妥善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全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推动新闻出版业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闻出版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为做好新闻出版工作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战略部署。
新闻出版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开创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新局面。
2.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16•【文号】[1994]435风气•【施行日期】199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1994)435风气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出版社:近年来,我国图书出版事业发展迅速,目前出版社已达540余家,年出书量达9万多种,出版了一大批为广大读者欢迎的图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读者和社会的需要。
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有的出版社甚至出版了社会影响不好的图书。
这些图书有的违反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内容有严重问题,有的质量低劣,差错很多。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图书审读工作离目前的出版管理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图书的审读工作在出版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审读,可以了解图书出版的情况、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从宏观上积极引导图书出版。
通过审读,发现好的典型,予以扶持和表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展蔓延,形成热点。
通过审读,还可以加强对各方面图书出版情况的了解,便于相互沟通出版信息。
尤其是在当前实现出版工作阶段性转移的情况下,加强图书审读工作对保证图书出版优质高效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拟定《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对加强图书审读工作提出要求。
一、审读工作的含义和内容。
本通知所称图书审读是指政府出版管理部门对出版物的社会效果进行的检查,是对出版物是否符合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当今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等做出的有一定权威性的评价。
这种审读不同于一般出版社编辑人员对书稿编辑加工的审读,它是从宏观的角度,侧重于检查其政治的和政策性的内容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后果和影响。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新出报刊[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开展报刊审读工作,现将《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应列入审读范围。
第四条报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
无
【期刊名称】《湖北宣传》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根据中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7号)精神,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日前联合在京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
会议指出,报刊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
尽管目前媒体格局发生很大变化,出现多种传播手段,但是,
【总页数】2页(P12-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31
【相关文献】
1.云南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工作的实施方案》 [J], 刘林秋;
2.以"三个代表"思想统领全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管理工作 [J], 石宗源
3.认清形势、明确要求、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江苏教育报刊社召开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学习座谈会 [J], 辛生
4.加强书报刊管理繁荣书报刊市场——记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召开的“加强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研讨会” [J], 钟欣
5.新闻出版总署强调:全面提高新闻报刊工作科学管理水平全国报刊管理工作会议、中央报刊主管单位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J], 胡怀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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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类报纸管理的通知-(95)新出联5号
新闻出版署、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类报纸管理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类报纸管理的通知(1995年2月20日(95)新出联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司法厅(局),各法制报社:法制类报纸担负着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和法规法纪的任务,是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舆论工具,对促进国家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起着重大的作用。
从全国法制类报纸看,大部分都能根据“二为”方针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按照本报的办报宗旨,努力办好报纸,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也有部分法制类报纸,特别是月末版、周末版等,在内容格调以及遵守法规和规范出版发行诸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报道刑事案例过多、版面占用过大,渲染凶杀、暴力,甚至夹杂色情内容。
有些案例不经选择,片面追求可读性,追求轰动效应,在读者中特别是青少年读者中,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使法制类报纸进一步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报纸主管部门(司法厅、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报纸工作,加强对报纸的审读和管理,报纸出现问题,要追究主管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二、法制类报纸在宣传报道中,要弘扬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
要坚持报道宗旨,努力为主管部门的本职工作和本地区的法制宣传及普法教育服务。
要为读者提供各种学法、守法、执法的信息和知识,指导群众更好地学法、用法和守法。
三、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刊登案例要采取正面分析的方法进行正面教育,不得渲染凶杀、暴力,不得进行格调低下的性描写,不得刊登裸体照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通知⽂号:新出报刊[2009]124号颁布⽇期:2009-02-06执⾏⽇期:2009-02-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近年来,我国报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先进⽂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各级各地报刊出版⾏政部门积极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式,提⾼依法⾏政能⼒,为营造良好的思想⽂化舆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要看到,当前报刊业发展中存在⼀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少数报刊主管单位不能很好履⾏管理职责,少数报刊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松懈、出版内容时有差错,少数从业⼈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为推动报刊业更加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进⼀步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式,创新管理⼿段,提⾼管理⽔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重点1.提⾼依法⾏政的能⼒,增强服务⼤局的⾃觉性和主动性。
做好报刊管理⼯作,事关党和国家⼯作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局。
各报刊出版单位和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进⼀步增强服务⼤局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职责,做到敢于管理,创新管理,有效管理。
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熟悉报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依法⾏政的能⼒,严格执法,不徇私情,通过有效的⾏政管理⼿段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保证报刊业健康有序发展。
2.进⼀步解决报刊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报刊出版违规⾏为。
各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审核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履⾏管理职责;报刊主要负责⼈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岗位资质;报刊记者和记者站是否存在违规问题;报刊刊发重⼤选题内容是否履⾏备案⼿续,以及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报刊是否存在转让出版权、⼀号多刊多报等违规问题;报刊刊载⼴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报刊经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教材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出发[2001]1229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教材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教材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出发[2001]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近来,不少地方反映中小学教材发行秩序混乱的问题。
今年是教材体制改革的第一年,为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确保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整顿教材发行秩序、加强教材发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工作,有关发行单位必须按照“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要求,保证对学校选用的教材及时、足量供应。
二、凡由教育部门审定、供教学使用、学校统一购买、学生人手一册的出版物的发行,均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教材发行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在教材发行招标试点工作开展后,试点地区、试点阶段未列入发行招标项目的中小学教材,其发行工作仍按原有方式进行;全国其他非试点地区的教材发行工作,在招标全面推广之前,仍按原有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清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中小学教材发行秩序进行清理整顿,严肃查处发行单位超范围发行和非发行单位发行教材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出版和非法经营活动,为教材发行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结束——。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记者证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记者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18•【文号】新出报刊[2001]824号•【施行日期】200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记者证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824号2001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根据国务院赋予新闻出版署的职责,1990年和1998年新闻出版署两次核发、换发了全国新闻单位的记者证及特约记者证。
经过对全国近30万名记者的资格审核及证件发放,进一步规范了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记者证的发放使用与管理监督,有效地保证了记者采访活动的顺利进行。
但是,当前在记者证的发放和使用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部分非记者持有记者证,少数记者使用记者证进行非采访活动,个别单位私自仿制记者证,甚至非法买卖记者证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记者的正常采访,也损害了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的社会形象。
记者证是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我国新闻单位进行正常采访活动时的合法身份证明。
为了维护记者证的严肃性,加强对记者证的管理,特重申有关规定并补充通知如下:一、记者证的发放范围与发放办法继续执行《关于重新换发记者证的通知》(新出报刊(1998)404)中的有关规定。
二、记者证仅限于全国新闻单位中的记者及兼负采访工作的编辑在进行正常采访活动时使用。
新闻单位指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相关单位。
记者证的使用者应为新闻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记者、兼负采访工作的编辑、新闻单位及单位内编辑部门的领导成员,其他单位及个人均无权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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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826号2001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报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自1988年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以来,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切实加强了报刊审读工作,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审读制度,组建了审读机构和审读队伍,并以各种形式通报和交流审读信息。
审读工作的加强,对引导报刊舆论,强化报刊管理,推进报刊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报刊业的发展,对报刊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为此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加强报刊审读工作。
报刊是党的重要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对报刊进行审读,是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报刊审读工作对于正确和及时引导舆论,确保报刊出版单位认真遵守出版法规和宣传纪律,提高报刊整体出版质量,促进报刊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运用审读实行监督、指导也是强化报刊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对报刊审读工作加强组织和领导,更加充分发挥审读工作在报刊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刊审读的重点。
当前要把学术理论、时事政治、文化生活以及文摘类等报刊作为审读工作的重点。
要特别注意报刊刊载的内容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的;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的;违反报刊出版管理法规和规定的。
三、为提高报刊审读质量,增强审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不断改进审读方法,丰富审读形式。
审读工作中积累的一般审读和重点审读相结合,系统审读和专题审读相结合,书面审读和面对面交流相结合等经验可供借鉴,并不断总结提高,使审读工作更加及时、有效。
审读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审读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读意见要客观公正、力求准确。
四、要严格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对审读中发现的重大政治错误、重大版面事故以及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等,各报刊社要立即向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报告;各省新闻出版局要立即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
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对一些把握不准的理论观点和文章要及时反映,征询意见。
各省新闻出版局要建立一事一报的“要情通报”制度。
要努力办好审读简报,并不断改进和规范。
各省新闻出版局每月要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一次本地区报刊审读的综合情况,中央国家机关报刊主管部门也要参照此做法,及时通报报刊出版中存在的问题。
五、要建立健全报刊审读的网络系统。
新闻出版总署有一位署领导负责审读工作,并建立报刊审读小组,署报刊司负责指导全国新闻出版系统的报刊审读工作;各省新闻出版局应有一位局领导负责审读工作,并建立报刊审读小组,报刊处具体负责指导和组织本地报刊的审读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刊社的主管主办单位在每期主管主办的报刊出版后,都要进行审读,并把审读情况及时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报告;各报刊社要对自己出版的每期报刊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主办单位和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报告,对主动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罚。
六、切实加强审读队伍的建设。
要建立一支政治意识强、熟悉业务的专职审读队伍,同时可聘请兼职审读员,专兼结合。
要加强对审读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使之及时了解党的宣传政策和纪律,了解新闻出版法律规章,掌握报刊出版动态。
七、要在审读经费和机构编制方面,切实为审读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关于报刊的审读经费,有条件的省(区市),可申请行政拨款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专款专用。
关于报刊审读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申请部分事业编制。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