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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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南雅中和广场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09]25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南雅中和广场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09]25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南雅中和广场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南雅中和广场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穗价函〔2009〕259号)
广州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雅中和广场(冼村路2号之一、之二)室内停车场实行分类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我市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试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市规划局穗规验证〔2008〕565号,南雅中和广场室内停车场337个泊位作为天河区珠江新城K5-1地块商业住宅楼的配套停车场,按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二、根据市规划局穗规验证〔2008〕2304号,南雅中和广场室内停车场420个泊位作为天河区珠江新城K5-2地块商业办公楼的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按二类地区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规定执行,即:小车8:00至19:00标准为4元/半小时,19:00至次日8:00每次10元,24小时最高收费64元。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三、停车场管理情况、收入金额和流向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

四、上述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请做好明码标价及宣传解释工作。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结束——。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0.11•【字号】穗价[2004]218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4]218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

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室内停车场机动车
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穗价函[2007]63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

(穗价函〔2007〕630号)
广州盛亿实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申请收悉。

鉴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停车场是室内机械化立体停车场,建设、维护、运营成本较高,根据《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就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医院停车场主要用于接送病人看病的车辆停放,对接送病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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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一月八日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国有资产、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农业、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耕、复绿的闲置土地及复耕、复绿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05•【字号】穗价函[2007]630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07〕630号)广州盛亿实业公司:你公司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申请收悉。

鉴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停车场是室内机械化立体停车场,建设、维护、运营成本较高,根据《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就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医院停车场主要用于接送病人看病的车辆停放,对接送病人看病的车辆,凭该院当天门诊或住院有关凭证(当天收费收据、住院押金收据或病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为:小车3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9元。

二、对非接送病人看病的车辆,机动车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天7:30-19:30小车9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27元。

19:30-次日7:30按次收费,每次10元。

三、停放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算;跨时段连续停放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五、请按规定更换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并在停车场进、出口处及收费处显眼位置设立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及宣传解释工作。

六、我局《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停车场收费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5〕6号)停止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保利西子湾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10]336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保利西子湾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10]336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保利西子湾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保利西子湾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穗价函〔2010〕336号)
保利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彩滨南路保利西子湾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保利西子湾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为:小车2.5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7.5元,月保400元。

二、停放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算;跨时段连续停放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四、请按规定制作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并在停车场进、出口处及收费处显眼位置设立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及宣传解释工作。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结束——。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穗价函[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9〕106号)广州市民政局:你局《关于调整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穗民函〔2009〕68号)收悉。

根据《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对外开放的陵园内露天停车场,机动车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为:小车2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6元;大车3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9元;超大型车4元/小时,12小时最高限价12元;摩托车1元/次(12小时内)。

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二、鉴于清明节期间和重阳节期间进出陵园车辆较多,且时间集中,为保证交通畅顺,每年清明节扫墓人数较多期间(3月16日至4月30日)和重阳节期间(重阳节前后各7日,共15日),实行按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小车10元/次(12小时内),大车20元/次(12小时内)。

三、在其他不超过3天的群众性大型活动时,为保证交通顺畅,从活动正式开始前2小时起,至活动结束后1小时止,对该时段进入陵园内露天停车场的车辆,实行临时按次进场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小车10元/次,大车20元/次。

实行临时按次进场收费,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我局备案。

四、请按规定换领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篇11、指派专人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无关人员及外单位车辆一律不得入内。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熟知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常识,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2、停车场内严禁烟火,进入人员必须按规定穿防静电服、安全鞋。

3、车辆在停车场内的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km/h。

4、车停车场内应按防水、防火、防爆、防晒及剧毒设立专用停车区,车辆按指定的位置进行停放。

驾驶员必须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进行停放,车辆之间的间距为3m—5m。

5、停车场的消防器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摆放,消防栓、灭火器、专用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等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防止消防器材损坏、遗失。

6、停车场内必须保持清洁和整齐,不乱堆杂物场内的油污必须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5、停车场内不得从事车辆修理、试车、装卸作业。

6、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

停车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篇2一、停车场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管理,配备适当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合格。

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佩带统一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停车场经营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2、遵守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服务。

3、车辆每次进入小区和停放时,应与车辆管理员共同检查车辆状况。

如发现问题,应告知车辆驾驶员并做好记录。

4、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和检查登记工作,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车辆驾驶员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1、服从管理服务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停放车辆;2、离车前关闭电路,上好防盗锁,关好车窗;3、不得有鸣喇叭,长时间使用遥控器发动车辆等扰民行为;4、不得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污染物品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5、不得拆散部件、大修车辆及排放污染物;6、按规定参加机动车辆保险;7、按规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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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用户和社会公共
利益,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依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服务
的场所,包括室内停车场和露天停车场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停车场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规划,注重服务质量提升。

第四条经营停车场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

第二章停车场选址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选择安全、方便、无干扰的场地,选址应当
遵守有关规划和环保要求,明确该地区的主要停车需求。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保证车辆的安全,应当防盗、防火、防烟等;停车场应当配备先进的监控设施,完善安全保障系统。

第三章停车场建设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安设施、
照明设备、安全出入口等应当设施齐全。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车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
服务设施。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告示牌、指示标志,方便车主停车和出行。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完善票务管理系统,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四章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应当依据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车辆和停车场的安全、稳定运营。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运营计划和责
任绩效绩效目标,并按照计划实施和达成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有必要的经验和知识,
能够有效地对停车场的车位、货币和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章停车场服务
第十四条停车场在提供充足车位的同时,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满足车主和社会需求。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提供清洁、整洁、便捷、快速的服务,如
电子缴费、预约等服务。

第六章违法与处罚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借机加价。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设置的停车位不符合规定,妨碍交通或者影响城市形象的;
(三)未落实安全制度及配备常规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票务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车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完成本办法涉及的停车场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补缴款项,另行制定建设方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广州市城乡管理部门。

附件:
1、停车场年度业务数据报表
2、停车场安全报告
3、停车场巡查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营业执照: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书。

2、许可证件: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规定,获得有关机构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3、城乡管理部门:指负责城市、乡村及其他行政区域管辖和管理的行政机关。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停车场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城市中心区域的停车场,需要面临高昂的土地费用和人工成本。

解决办法:可以借助政府的补助资金,吸引社会投资,改变以往政府出资的模式,减轻政府负担。

2、停车场中存在管理漏洞、乱象丛生等问题,如未经认证的黑中介、乱收费、设备维护不及时等。

解决办法:可以制定更加详细
的管理系统规定,如加强监管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对设备维护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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