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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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3年9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按照《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我省法定培训收费项目进行清理。

清理期间,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相关法定培训项目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需实施法定培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2014年1月1日起,未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法定培训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2013年8月8日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维护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各类非学历培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是培训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备案,对培训收费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价格、财政部门负责下列培训收费行为的管理:(一)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二)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三)省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实施管理的其他培训。

前款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由各设区的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0]9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0]9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0]93号)各市物价局:现将《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物价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整体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医药价格工作要点》,现对我省2010年的医药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1、继续贯彻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

各地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苏价费[2009]406号)精神,按照医药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政策,探索医药价格改革的新思路、新政策。

同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积极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贯彻《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支持医改试点城市、试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机制改革,研究、探索改革药品加成,设立“药事服务费”的相关政策,建立结构合理的补偿机制。

3、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落实与基本药物制度相关的各项价格政策,及时掌握基本药物价格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更多地使用基本药物。

4、完善医药价格政策。

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即将出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对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价格监管的政策。

医用耗材采购管理规定

医用耗材采购管理规定

医用耗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用耗材管理,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价格,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省卫计委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苏卫药政20182号、关于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84号和苏州市卫计委关于做好苏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试剂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计药政〔2016〕7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医用耗材,是指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用消耗品、试剂、器械和用于临床医疗诊断、治疗、教学、科研需要,由国家规定其范围的消耗性材料等;主要包括:1.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2.护理材料和敷料;3.检验试剂和材料;4.影像胶片和材料;5.高值医用耗材;6.低值易耗医疗器械;7.其他医用耗材;其中,高值医用耗材品种包括:1.介入治疗类医用材料如导引导管、支架、导丝、球囊、动脉鞘、压力泵等及心脏起搏器等;2.体内植入材料;3.人工晶体、眼内填充物;4.人工瓣膜、人工补片、人工血管等;第二章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组织构架一、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同志负责耗材管理的日常工作;二、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职责1.在院长及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用耗材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等,制订颁布我院有关医用耗材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使医院医用耗材管理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全院医用耗材及时、规范、安全地使用;2.负责确定本院医用耗材品种或品牌,修订本院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审议临床科室申请的新型医用耗材;3.负责本院医用耗材的招标和院内议价工作;4.指定专人负责网上采购、核对和验收等相关工作;5.审核、监督本院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定期监测、分析、评估临床医用耗材的使用情况,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应用;6.分析、评估医用耗材使用风险和耗材不良事件损害,为临床提供咨询与技术支持;7.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的信息化管理,使医用耗材流转更加严谨高效;8.公示医用耗材质量、技术等相关信息,通报不合理使用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三、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组织架构图1.各科应根据本科室实际临床需求,在苏州市耗材试剂中标目录内合理选择本单位临床所需耗材试剂品种,采购品种价格不得高于苏州市耗材试剂中标价;所购耗材必须是具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卫生产品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合格产品,且应质量可靠、价格优惠、供货方式灵活、资信好、售后服务有保障;2.常规医用耗材采购:科室原则上每月12日-15日,27日-30日节假日顺延向采购员提交纸质版常规医用耗材采购计划表,采购员根据实际库存和临床使用情况,完善并确认计划表,提交医用耗材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并报院长审批后,由采购员按照既定供应商进行平台采购;不能预先制定采购计划的紧急采购或小额临时采购或特殊情况者,允许进行临时申报;3.新增医用耗材采购:新增医用耗材科室,须临床科室负责人填写新增医用耗材普通或高值申请表,交医保办核实报销比例,经医务科同意后,递交医用耗材管理办公室;医用耗材管理办公室根据临床科室提供的计划,初步审核相关供应商的资质、证件、产品证书;组织相关院感、医护、财务等职能部门对需新增医用耗材进行调研、论证和院内议价;对于高值耗材或价格较高且用量较大的耗材,应提请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确定供应商后报院长审批,方由采购员进行平台采购;药库应向供应商索取并存档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系列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件;4.临床急需医用材料,临床科室负责人应填写新增医用耗材急需申请表,经医用耗材管理办公室签字同意后,交采购员进行应急采购仅限在平台采购市中标目录品种,事后补办申购及资质文件存档手续;5.中标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如出现短缺、断供等现象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需采购目录外新产品,按照苏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试剂备案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不得私自网下采购目录外品种;6.因开展医疗业务需要,邀请外院专家随带的医用耗材,使用科室负责人至少提前1天,向医用耗材管理办公室提交经医务科批准、医保办核实报销比例的新增医用耗材临时申请表以及相关厂商资质文件红章版的扫描件,医用耗材管理办公室通过苏州市耗材试剂中标目录进行查询审核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同时,科室应事先向患者和家属介绍所用医用耗材的功用、品质、报价等,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和签字;二、医用耗材采购简易流程图1.医用耗材采购前,须事先严格审核企业的合法性;2.必须从合法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医用耗材,新产品应当具有法定的注册证;3.首营企业应严格审核供货商的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核由采购负责人和医院耗材管理办公室共同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购入;采购员应索取、查明以下加盖企业红章的证件,核对生产/经营范围和证件的有效性,并及时建立专用档案: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③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和附件;④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⑤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⑥其他规定的各类证书:如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价格批文、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⑦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⑧必要的售后保障文书或质量保证协议书等;医用耗材首次供货企业档案目录表供货企业名称:存档目录在方框内打勾: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5.□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和法人章6.□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7.□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8.□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开具的授权委托书9.□价格批文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11.□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12.□卫生许可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13.□质量保证协议书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第三章医用耗材入库、验收制度一、医用耗材入库与验收制度1.所有医用耗材必须在药库先行入库;非特殊、紧急情况,严禁供货商直接将医用耗材交送使用科室;2.入库耗材应进行严格验收,原则上须有采购员和库房管理员共同验收;3.根据采购计划单和送货单,认真核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灭菌日期、有效期、注册证号或卫生许可证号、经销商、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等信息,并检查物品包装、标志是否完整,验收完毕由库房管理员填写医用耗材验收登记表;4.对必须手术现场才能确定规格的高值耗材,由采购员/库房管理员携带医用耗材手术签收单和新增医用耗材申请表属于新增耗材者,需同时携带相应申请表备案件,到手术室与护士、手术医生、使用科室主任共同验收验收内容同上,并在签收单上签字;夜间急诊手术则由医生、护士共同验收签字;术后第2个工作日,使用科室负责人应到药库补办入、出库手续;对于外院专家来院手术随带耗材,医用耗材手术签收单和新增医用耗材临时申请表备案件进行验收;5.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进行调换、退货甚至提出索赔,并及时记录和报告医用耗材管理办公室,严把验收质量关;6.库房管理员凭发票和医用耗材验收登记表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二、医用耗材入库、验收简易流程图一、医用耗材库房管理制度1.医院耗材仓库要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设施,如货架、灭火器、温湿度计;库房必须有足够空间,满足存储条件;①“三不靠”原则:产品码放不靠顶棚,不靠墙,不靠地;②合理分区原则:库房要合理分区,分为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2.定期对仓库的使用环境进行巡查维护,保持库房的整洁,注意通风、防潮,记录库内温度和湿度每日2次,根据温湿度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产品质量;3.产品要按不同品种、材质、性能和规格批号离地码放,码放物品时应轻拿轻放,做到产品码放整齐,并根据有效期的长短顺序由内向外进行堆码;易破损物品不得垛高,无倒置现象,标志明显清晰,对有特殊要求的物品要按规定条件贮存;4.耗材管理员应定期对库房及库存产品进行清查,保证正常的库存和库房状态;5.急救类医用耗材应单独存放,定时进行重点检查;一旦发现临近过期或质量异常,应及时做好补货工作;6.各科室医用耗材储存柜应指定专人负责,需定时清洁、整理,符合存储条件和院感相关规定;二、医用耗材效期和质量管理制度1.效期≤3个月的产品严禁入库;除个别质控用品外,3个月效期≤6个月的产品未经院长审批,不得入库;2.耗材管理员应定期对库房及库存产品进行盘点和质量检查,保障产品质量良好;3.耗材管理员应根据有效期的长短顺序由内向外进行堆码;耗材出库时,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4.每月底,耗材管理员应做好耗材效期管理及台帐记录;近效期耗材应提前做好催销工作,并作近效期标识;5.发现过期失效或包装破损的医用耗材应及时清点,做好记录并存放于不合格区,及时上报耗材管理办公室,不得私自处理或继续出库;6.各科应指派专人负责医用耗材效期、质量管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查,并做好台帐记录,对于过期失效或包装破损的医用耗材应统一填写医用耗材报损表,报批后原件交财务科、复印件及耗材交药库;药库填写不合格医用耗材处理记录后,按规定在监督状态下进行销毁;第五章医用耗材销毁管理制度1.各科室严禁使用过期耗材试剂,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2.一次性无菌器械使用后必须按规定立即毁形,使其零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并统一回收存储;3.各科对于过期失效或包装破损的医用耗材应统一填写医用耗材报损表,报批后原件交财务科、复印件及耗材交药库;4.药库填写不合格医用耗材处理记录后按规定进行毁形后由专人回收到指定地点,并由与医院签订医用垃圾处置合同的公司统一回收处理;第六章医用耗材出库与领用制度一、医用耗材出库、领用制度1.医院所用医用耗材,应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2.科主任、护士长为科室医用耗材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医用耗材由各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领取,不可随意委派他人;请领前,应做好科室内原有耗材的库存清点工作,并遵循“实耗实领、厉行节约、成本控制”的请领原则;3.各科请领计划原则上控制在1周用量,最多不应超过1月量;请领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日,每月25-26日为盘点时间,不安排请领;向耗材管理员提交的医用耗材请领表须经本科负责人签字,不得无单领用或代领;所有耗材不得外借,原则上也不得以借据形式进行院内借用,特殊情况下,由科主任申请,并经耗材管理办公室签字后库房方可受理,并应及时补办相应申领出库手续;4.耗材管理员接到医用耗材请领表后,应核查该科请领单上所列耗材的以往领用情况;发现异常领用时,应请该科主任再次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必要时向医疗耗材管理办公室报告;5.耗材出库时,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领用人和发货人应当面点清核对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有效期、批号等信息,双方于医用耗材请领表签字确认,打印二联出库单,双方各留1份;医用耗材请领表与出库单均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产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随意退库;二、医用耗材出库、领用简易流程图1.耗材的采购、收费过程中,需有财务、物价部门参与审核、把关;2.各科及药库每月应对科内医用耗材进行清点,并做好相关台帐记录;盘点人员需认真核实医用耗材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等,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盘点结果出现差异,如有盘亏、盘盈情况,应查明原因,核实后由医用耗材管理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医院耗材管理办公室及财务科进行处理;3.对于部分高价值耗材或高值耗材,应根据财务科规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备查;财务科应定期对该部分耗材进行抽查清盘;第八章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实行可疑即上报的原则,并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超级报告;2.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管理组织、制度和程序,参照药品不良反应相关制度来执行;附件:1、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要表现附件1: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报告日期:年月日编码:报告来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单位名称: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备注:A、B项报告人必须填写;C项只填写11、12、14、15、17、18、21、22项;D项不填写附件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仅参考报告人:医师技师护士其他第九章考核1.任何部门、科室或个人不得自行采购;严禁科室或个人将未经报批手续的医用耗材进入我院临床使用;同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向患者或家属介绍购买非本院供应的医用耗材;患者自购耗材也不得应用于临床诊疗;未经正规程序采购的医用耗材,医院一律不予付款;对于违反采购规定者,院部将进行院纪处分及经济处罚;2.对违反验收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医疗伤害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及时更新维护耗材价格,按规定予以考核扣分;3.医用耗材管理列入科室绩效考核内容;2018年5月。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苏价工[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5]4号)各市物价局:为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行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反映。

附: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一月五日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和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双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活动,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条严格执行中标价格,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购销合同明确的价格采购药品,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让利幅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备案和价格公示制度。

医疗机构在中标药品定标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价格及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报省物价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备案表见附表一),20个工作日内执行到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苏价农[2009]398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苏价农〔2009〕39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近年来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情况,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截止2009年12月经清理后允许继续执行的国家和省两级设定的主要涉农项目,今后如有变更和调整,省局将及时修订印发。

二、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对本地的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进行认真清理和审核后向农民公布。

对《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中不涉及本地区的项目,可以在本地的公示目录中剔除或加以说明。

三、列入本地公示目录中的由地方管理的项目必须合法有效,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的项目,必须坚决取消,严禁进入公示目录;凡收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变更和调整。

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真正做到让广大农民群众都知道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主要价格和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增强其维权意识。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部门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立项征收对象一、农林部门1检验(检疫)费(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苏价费[1998]56号、苏财综[1998]15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具体收费标准见文国家生产者经苏锡常:15元/部.月其他市:12元/部.月。

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办法

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办法

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用耗材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切实控制医用耗材的费用,提高医用耗材临床合理使用水平,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规定(修订稿)》、《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原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按国家相关法规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或取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并具有医疗特征的消耗性材料,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医用耗材管理组。

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组)主任委员,是本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用耗材保障部门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委员会(组)由临床、医用耗材保障部门、财务、医保和医院管理专家组成,至少下设一个医用耗材(含高值)临床应用专家组。

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分工,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1)贯彻执行医用耗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储存、使用及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合理性考核评价、公示、奖惩等工作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流程,并监督实施。

(2)按程序在集中采购入选范围内确定本机构的高值、低值医用耗材目录,目录内容至少包括:产品编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生产企业、供应商和价格;定期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临床科室申请采购的本机构目录内医用耗材品种。

(3)明确本机构医用耗材临床合理使用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定期开展合理应用医用耗材动态监测和专项点评;确定本机构重点管理的医用耗材目录,定期统计、评估、公布高值医用耗材及其他异常医用耗材临床应用情况;对存在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卫药政[2012]6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卫药政〔2012〕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为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药政处。

联系人:王玥联系电话:************邮箱:***************.cn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为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管理要求(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集中支付,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09年修订)-苏价综[2009]160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苏价综〔2009〕16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2003年制定的《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
一、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由江苏省物价局组织听证。

二、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除外)收费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

由江苏省物价局组织听证。

三、教育收费中公办高中、大学学费。

由江苏省物价局组织听证。

四、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由江苏省物价局组织听证。

五、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省、市、县(区)物价局组织听证。

六、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

由市、县(区)物价局组织听证。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由市、县(区)物价局组织听证。

八、城市公共旅客运输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轻轨)。

由市、县(区)物价局组织
听证。

——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了全面加强全省医院药事管理,提升医院药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我厅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医院药事管理。

医院药事管理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药事管理工作的方式和水平直接影响到整个医院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水平。

同时,全面提高医院药事管理水平,大力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也是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重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事管理,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协调药学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和相关药品管理工作科学规范。

二、认真开展医务人员培训。

医院药事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培训,督促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使每位医务人员切实掌握和遵守药品科学、合理、安全使用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药品使用环节管理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及《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苏价工[2006]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中药饮片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

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宁省(部)属医疗单位销售的,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它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销售的,授权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申请核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时,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并附本单位中药饮片实际进货成本价格资料、生产企业GMP证书等有关材料。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定调价报告有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五条、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

计算公式为: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一)损耗率最高不超过30%。

(二)辅料费按实计算。

(三)各项费用包括炮制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四)成本利润率为5%。

第六条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实际采购价×(1+加价率)。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按以下加价率顺加作价:0.2元/10克及以下,加价率45%;0.21-0.6元/10克,加价率40%;0.61-2.00元/10克,加价率35%;2.01元/10克及以上,加价率30%。

同一品种规格中药饮片在同一市区内,不同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原则上执行同一零售价格。

第七条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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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 特殊医用材料目录 编码 项目名称 特殊医用材料名称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110400001 院前急救费 110400001-1 化验 110400001-2 特殊检查 110400001-3 治疗 110400001-4 药物 110400001-5 血液 110500001 体检费 110500001-1 影像 110500001-2 化验 110500001-3 特殊检查 1201 护理费 1201-1 药物 120100011 吸痰护理 120100011-1 一次性吸痰管 1202 抢救费 1202-1 药物 120300001 氧气吸入 120300001-1 一次性鼻导管 120300001-2 鼻塞 120300001-3 面罩 1204 注射 1204-1 一次性输液器 1204-2 过滤器 1204-3 采血器 1204-4 注射器等特殊性消耗材料 1204-5 药物 1204-6 血液 1204-7 血制品 120400010 静脉穿刺置管术 120400010-1 PIU导管 120400011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120400011-1 中心静脉套件 120400011-2 测压套件 1206 换药 1206 特殊药物 1206 引流管 120700001 雾化吸入 120700001-1 药物 120800001 鼻饲管置管 120800001-1 药物 120800001-2 一次性胃管 121000001 洗胃 121000001-1 药物 121000001-2 一次性胃管 121200001 坐浴 121200001-1 药物 121300001 冷热湿敷 121300001-1 药物 121400001 引流管冲洗 121400001-1 换药 121400001-2 特殊药物 121500001 灌肠 121500001-1 氧气 121600001 导尿 121600001-1 导尿包 121600001-2 尿管 121600001-3 尿袋 13 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 13-1 药物 13-2 化验 13-3 检查 二、医技诊疗类 210102015 含数据采集、存贮、图象显示 210102015-1 胶片 210103 含临床操作及造影剂过敏试验 210103-1 造影剂 210103-2 胶片 210103-3 一次性插管 2102 磁共振扫描(MRI) 2102-1 造影剂 2102-2 麻醉 2102-3 药物 2103 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 2103-1 造影剂 2103-2 麻醉 2103-3 药物 2201 A超 2201-1 图象记录 2202 B超 2202-1 图象记录 2202-2 造影剂 220201006 输卵管超声造影 220201006-1 一次性导管 2203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2203-1 图象记录 2203-2 造影剂 2204 多普勒检查 2204-1 图象记录 2204-2 造影剂 2206 心脏超声检查 2206-1 图象记录 2206-2 造影剂 220600009 负荷超声心动图 220600009-1 药物 220700007 心肌灌注超声检测 220700007-1 造影剂 23 核医学 23-1 药物 23-2 X光片 23-3 彩色胶片 23-4 数据存贮介质 2306 核素内照射治疗 2306-1 核素治疗药物 2306-2 一次性导管 2404 后装治疗 2404-1 核素治疗药物 270100003 尸体化学防腐处理 270100003-1 防腐药物 三、临床诊疗类

310300086 光动力疗法(PDT) 310300086-1 光敏剂 3105 口腔颌面 3105-1 一次性无痛麻醉手柄 3105-2 一次器械盒 3105-3 口腔特殊用药 310501007 口腔模型制备 310501007-1 硅橡胶 310501007-2 琼脂材料 310501007-3 进口石膏材料 310501008 记存模型制备 310501008-1 硅橡胶 310501008-2 琼脂材料 310501008-3 进口石膏材料 310501009 面部模型制备 310501009-1 硅橡胶 310501009-2 琼脂材料 310501009-3 进口石膏材料 310501009-4 进口蜡模材料 310503005 菌斑微生物检测 310503005-1 Periocheck试剂盒 310505001 正颌外科手术设计与面型预测 310505001-1 录象带 310505001-2 计算机软盘 310505001-3 照相及胶片 310505002 云纹仪检查 310505002-1 化妆品 310505002-2 照相底片及冲印 310505003 模型外科设计 310505003-1 石膏模型制备 310505004 带环制备 310505004-1 石膏模型制备 310505004-2 分牙及牙体预备 310505004-3 粘接带环 310505005 唇弓制备 310505005-1 方弓丝 310505005-2 予成牵引弓 310505005-3 唇弓 310505005-4 其他特殊材料 310507002 错畸形治疗设计 310507002-1 模型制备 310507003 固定矫治器复诊处置 310507003-1 更换弓丝 310507003-2 弓丝附件 310507004 活动矫治器复诊处置 310507004-1 各种弹簧 310507004-2 其他附件 310507005 功能矫治器复诊处置 310507005-1 其他材料 310507005-2 其他材料附件 310507006 特殊矫治器复诊处置 310507006-1 其他材料 310507006-2 其他材料附件 310510002 氟防龋治疗 310510002-1 氟保护漆 310510003 牙脱敏治疗 310510003-1 高分子脱敏剂 310510007 口腔局部止血 310510007-1 特殊填塞 310510007-2 止血材料 310510010 牙外伤结扎固定术 310510010-1 特殊结扎固定材料 310511001 简单充填术 310511001-1 特殊材料 310511002 复杂充填术 310511002-1 特殊材料 310511003 牙体桩钉固位修复术 310511003-1 各种特殊材料 310511003-2 桩 310511003-3 钉 310511004 牙体缺损粘接修复术 310511004-1 特殊材料 310511006 前牙美容修复术 310511006-1 各种特殊材料 310511007 树脂嵌体修复术 310511007-1 各种特殊材料 310511011 盖髓术 310511011-1 特殊盖髓剂 310511017 根管充填术 310511017-1 特殊充填材料 310511022 髓腔穿孔修补术 310511022-1 特殊材料 310511023 根管壁穿孔外科修补术 310511023-1 根管充填 310511025 根管内固定术 310511025-1 钛桩 310511026 劈裂牙治疗 310511026-1 根管治疗 310511027 后牙纵折固定术 310511027-1 根管治疗 310511027-2 带环结扎丝 310512001 根尖诱导成形术 310512001-1 特殊充填材料 310512002 窝沟封闭 310512002-1 特殊窝沟封闭剂 310512003 乳牙预成冠修复 310512003-1 树脂冠 310512003-2 金属冠 310512004 儿童前牙树脂冠修复 310512004-1 树脂冠 310512004-2 金属冠 310512005 制戴固定式缺隙保持器 310512005-1 印模 310512005-2 模型制备 310512005-3 下颌舌弓 310512005-4 导萌式保持器 310512005-5 丝圈式保持器 310512006 制戴活动式缺隙保持器 310512006-1 印模 310512006-2 模型制备 310512007 制戴活动矫正器 310512007-1 印模 310512007-2 模型制备 310512007-3 特殊矫正装置 310512008 前牙根折根牵引 310512008-1 矫正牵引装置材料 310512008-2 复诊更换牵引装置 310512008-3 印模 310512008-4 模型制备 310512009 钙化桥打通术 310512009-1 特殊根管充填材料 310512009-2 银尖 310512009-3 钛尖 310512010 全牙列垫固定术 310512010-1 透明压模垫 310512010-2 硬石膏 310512010-3 超硬石膏印模 310512010-4 模型料 310512010-5 印模 310512010-6 模型制备 310513003 牙周固定 310513003-1 树脂 310513003-2 高强纤维 310513005 牙面光洁术 310513005-1 特殊材料 310513006 牙龈保护剂塞治 310513006-1 特殊保护剂 310515003 干槽症换药 310515003-1 止血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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