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规定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要公开以下内容: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
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
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与案件审核辨析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与案件审核辨析摘要:2021年对《行政处罚法》进行重新修订并提出了“法制审核”的概念,但是针对法制审核制度中的审核人身份和审核时间等方面存在争议,对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进行不断完善,在行政处罚事前确定法制审核的时间节点,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适当扩大法制审核范围。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案件审核引言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制度的解读依然存在一定分歧,为了落实相应的法制审核制度,需要对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的概念进行明确辨析,确保制度可以有效落实。
1、完善审核机制,规范行政处罚程序1.1基层行政机构合理配置内设法制机构原来的《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初期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可以获取法律职业资质,基层行政部门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相对较少,对原审核人员进行岗位调动后,继任者时常出现缺乏法律职业资质的现象,司法案例中,新上任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并不具备法律资格是行政机构败诉的理由,部分行政部门让未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案件审核人员承担审核工作,这并不是一种可行之策。
在部分案例中,人民法院认定审核人员是否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近些年来的司法案例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的资格问题产生了剧烈的争议,新的《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日后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仅局限在“法制审核人员”,换而言之,负责案件审核的办案部门负责人不需要获取法律职业资格,不仅是制度要求同时满足了实际需求,但是,基层行政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依然存在缺少法制审核人员的问题。
现在,部分县级行政部门缺少法律制度,把业务管理人员指定为法制审核人员,缺少明显的身份认同感,这和全面推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实际需求完全不相符,部分学者认为法治机构的建立需要以独特的程序地位为基础,然而现在行政内设法治机构的职能配置属于行政性以及非法治性的,主要依据政策文件和上级要求的施工手段,由于新《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对法制审核人员提出规定,同时并没有要求法制审核人员必须是法制机构人员,未来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确定规定基层行政机关编制上,对法治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依法配置,共同承担法制审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国办发〔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行政案件法制审核流程

行政案件法制审核流程如下:
1.取得案源信息后,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按要
求制作案件登记表。
2.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当登记
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
3.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
查取证。
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
4.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
料,提交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
5.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
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报乡镇(街
道)负责人审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乡镇(街道)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7.根据乡镇(街道)负责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上的审批
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9.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执行完毕,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乡镇(街道)负责
人审批结案。
11.制作卷内文书目录,进行立卷、归档。
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案件的,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琼府办〔2015〕238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2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9日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的设立,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
第三条公职律师仅限于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服务:(一)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或者修改工作;(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四)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六)承办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权利:(一)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四)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或者公司律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职律师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或者公司律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但在离开公职律师岗位三年后提出申请的,应当经律师协会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执业素质。
第五条公职律师的义务:(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二)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三)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协调;(四)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的年度考核;(五)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六)参加政府法制机构、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七)缴纳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另行规定);(八)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十)不得以律师身份擅自办理本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全面解读: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全面解读: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解读: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孙继承转载本文请勿作任何调整或修改。
《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本文称为“新法”)修改了现行《行政处罚法》(本文称为“旧法”)的规定。
本文分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解读,供大家讨论和参考:一是,法制审核的范围。
二是,法制审核的内容。
三是,法制审核的期限。
四是,法制审核的文书。
五是,法制审核人员的资格。
六是,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案件,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
旧法第三十八条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新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一、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一,不是所有案件都属于法制审核案件的范围。
从字面意思理解,旧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一致,不排除任何案件。
按照新法,法制审核案件范围只有四类,主要是重大、复杂案件,具体包括三种情形;第四种情形是兜底规定,即授权法律、法规对应当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作出规定。
但是,没有授权给规章规定。
第二,法制审核案件范围应当执行新法规定。
新法实施后,新法规定的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与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的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不一致,前者范围小,后者范围大,如何处理?笔者理解,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制定依据包括处罚法,其关于法制审核的范围规定来源于旧法,当新法的这项规定发生变化时,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实施,而不是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实施。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
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
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
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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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1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行政执法是我局履行能源监督管理职能、管理能源行业的法定职责和重要方式。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局机关和各派出机构要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七)完善文字记录。
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的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指引,规范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八)规范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并妥善保管。
(九)严格记录归档。
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十)发挥记录作用。
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局机关和各派出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遵循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权责一致、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以服务促监管,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综合执法,推动监管、服务和执法整体联动、一体协同,构建职责明确、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内,统筹配置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队伍,由一个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第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具体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和综合指导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执法合法公正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情形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二)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三)相关股室或局属单位提出集体讨论建议,且单位主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四)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五)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六)其他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由局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审核职责,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申请法制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时效规定;(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五)行政执法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行政执法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五、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局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执法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执法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集体讨论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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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及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备案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琼司通[2016]14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规定
(琼司通【2016】149号海南省司法厅 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是指对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
罚决定前对其处罚种类、处罚程序、自由裁量幅度等进行审查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是指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省司法厅依法对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
前款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第二章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应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为标准,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法制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