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比较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①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
②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科目设置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设置四个三级明细科目,即:
贷:银行存款等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差额)(借方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或: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贷方差额)
(2)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核心内容是,对某一被投资单位来说,股权投资差额只有一个方向,即最终是"借方差额"或"贷方差额"。因此,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与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不一致,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小于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则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冲减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二者之差保持原股权投资差额方向;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大于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则将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全部冲销,其差额形成新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
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和权益法

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和权益法作者:崔明娟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07期摘要:《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在适用范围、特点、侧重点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由于理论阐述比较抽象,实务中投资业务又较少,所以,会计人员很难准确系统地掌握。
为此,笔者对两种方法特作如下五个方面的比较。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7-0164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比较一般情况下,决定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的主要判断依据是持股比例是否达到20%。
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有表决权资本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20%以上有表决权资本时,则采用权益法核算。
但持股比例并不是绝对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投资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才是决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依据,而不应当仅看持股比例。
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能力或无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反之采用权益法。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特点比较成本法的特点是重成本轻权益,即成本有变,就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成本不变而权益变,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这里的权益是指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
权益法的特点是重权益轻成本,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因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否调整,取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化与否。
权益变必须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权益不变则不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初始投资时的核算比较采用成本法一般只需设一个“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其下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不需增设“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等明细账。
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文 章 编号 :64 94 (0 )7 0 7 ~ 3 17 — 162 1 0 — 0 2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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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介绍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不同的核算方法——成本 法与权益 法,比较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成本 法
的投 资收益 仅 限于所 获得 的被 投 资单位 在接 受投 资
益份额 的变动 对投 资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的方 法 。
投 资企业对 被投资单 位具 有共 同控制或 重大 影响 的
后 产生 的 累积净 利润 的分 派额 。具 体表 现 为 ,一是 投 资时 在实 际支 付 的价款 中包 含 的 已宣告 但 尚未领 取 的现金 股利 ,成 本法 与 权益法 都 不作为 初始 投资 成本 :二是 所 获得 的被 投资 单位 宣告 分派 的利 润或
致 ,都是 指取 得 长期 股 权 投资 时 支 付 的全 部 价款 ; 或放 弃非 现 金 资产 的账 面 价值 , 以及 支 付 的税 金 、
手 续费 等相关费用 ,具 体分为长期持有并 以获利 为 目的 的经济行 为 。在 当前的会计 实务 中 ,长期股 权投 资主要 有成本 法 和 权益 法两种 核算方法 。
现金股 利超 过 被投 资单 位在接 受 投资后 产 生 的累积
长期 股权投 资 ,应 当采用权 益法核算 。 根据《 新企业 会计 准则》 定 ,投资企 业 对被投 规 资单 位具 有共 同控制 或重 大影 响 的长 期股 权 投资 ,
采用权益 法核算 。此规定 将权益 法 的适用 范 围进行 了调整 ,范围不再包 括投 资企业 对被投 资单 位具有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追求的是长期的利益,因此投资者比较关注企业的经营发展。
一、成本法1、成本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第二,核算简便;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
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 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中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2、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第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第二,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二、权益法1、权益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第二,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当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摘要】长期股权投资是一般会计核算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关系及二者核算的主要方法,以正确和熟练掌握成本法与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为投资企业长期持有,不作为短期变现的手段,而是通过投资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以期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即认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关系初始投资时,成本法与权益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是一致的,即不论以现金购入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或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方法是相同的。
成本法与权益法在确认收益时时限要求是相同的。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
这具体表现在:(一)投资时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成本法与权益法都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都不构成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
反之,投资企业增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达到20%以上或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改成本法为权益法核算。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1. 引言1.1 什么是权益法与成本法权益法与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两种会计核算方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者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来核算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并将其反映在自己的财务报表上。
在权益法下,投资者将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公司未分配利润的比例确认为自己的投资收益,而不是简单地将投资收益按照投资金额的比例确认。
相比之下,成本法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投资金额确认在财务报表中,并不反映投资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和业绩。
在成本法下,投资者只是简单地将投资金额列为资产,而不对投资公司的运营和盈利情况进行具体核算。
两种方法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投资者对投资公司的控制程度和信息获取渠道。
如果投资者具有对投资公司的控制权或能够获取到足够的财务信息,通常会选择使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以更准确地反映投资公司的业绩。
而如果投资者只是passively 持有股权,并且无法获取到足够的信息,通常会选择使用成本法。
在实际投资中,选择合适的投资评估方法是非常重要的,需要综合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预期,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1.2 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在企业中持有股份超过50%的投资,或者持有少于50%的股份但具有控制权的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投资期限长、风险较高、回报较稳定、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和管理权等。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通常较长,投资者需要长期持有股份才能获得投资回报。
这对投资者的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高。
由于投资者持有较高的股权,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投资者可能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的回报相对较稳定。
投资者持有较高的股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够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增值收益,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回报。
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期限、风险、回报和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特点,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选择合适的投资策略和评估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作者:江颖来源:《商情》2013年第44期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所有权结构形成的重要方式。
通常,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因此核算方式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通过分析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及核算方法,并对二者之间的异同和利弊进行比较,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方法。
成本法收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异同利弊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证券市场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或者用本企业的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获得股权,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在当前的会计实务中,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
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权益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对比(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三篇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三篇篇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该投资期间,投资企业应根据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该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不同(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原先采用权益法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增加了限定条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二)权益法适用范围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此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
变化比较明显。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同点两者的投资内容相同。
在会计处理上,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内容一致,都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其他权益变动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初始投资
分企业合并与非企业合并两种方式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不调整
Max(初始投资成本,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初始成本大,不调整,为商誉;否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营业外收入
宣告发放股利
投资当年: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or借方)
——其他权益变动(or借方)
投资收益(or借方)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or相反分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账务处理比较
类别
成本法
权益法
适用范围
1、子公司(即完全控制)
4、权益性投资(即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2、合营企业(即共同控制)
3、联营企业(即重大影响)
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以后年度按公式: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权益法中股票股利只计入备查薄)
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不做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or相反分录)
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变动
不做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or相反分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账务处理主要区别精要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账务处理主要区别精要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账务处理比较复杂,本文将此二种方法账务处理的主要区别做一次简化摘要,具体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账务处理精要
成本法:取得时按初始投资成本入帐。
在发生的所有者权益增加时和亏损时均不做确认,
发放股利利润,如果属于投资前的年度发放,冲减投资成本。
其他情况的就做投资收益,当累计发放的股利利润超过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利润时也冲减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账务处理精要
权益法:按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和享有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比例孰高入帐。
若是后者加确认营业外收入。
所有者权益增加,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亏损时,按比例确认投资损失,先冲减长股投的账面价值,减至0时还有投资损失时,再冲对被投资单位的其他长期权益。
最后确认为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
发放的是之前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股利或利润时,做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超过确认的损益调整,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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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比较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1)合并对价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2)合并对价为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3)合并对价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4)合并对价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其他业务成本。